司法考试民法精选案例题及答案解析
法律题库民法案例题(3篇)
第1篇1. 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乙有一套闲置的房产,乙表示愿意出售。
甲与乙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的房产。
协议达成后,甲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乙却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协议。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协议。
2. 案例分析:(1)问题:甲能否要求乙履行协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甲与乙之间已达成口头协议,且甲已支付了定金,故甲有权要求乙履行协议。
乙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协议,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案例背景:丙丁两人系夫妻,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某日,丙在与丁争吵中,一怒之下将丁打伤。
丁住院治疗期间,丙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丁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4. 案例分析:(1)问题: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因夫妻一方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丙因家庭矛盾将丁打伤,导致丁受伤住院,侵犯了丁的人身权益。
丙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丁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戊己两人系邻居,戊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片树木,树木生长过程中影响了己的采光。
己与戊协商,要求戊砍伐树木,但戊拒绝。
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戊砍伐树木。
6. 案例分析:(1)问题:己能否要求戊砍伐树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合理的使用状态。
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民法
指南针倾情奉献[1]代理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担保伟达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时可以使用伟达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
1999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
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双良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方所承担的货款义务负保证责任。
此外,百货组还以伟达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时尚服装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11月5日,百货组派人到时尚服装厂提货,该服装500件一包,服装厂装货人员共装运了105包服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
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由谁享有、承担?为什么?(3)该批货物中的100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在百货组提货时多装的5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其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5)在清偿债务时双良商场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与伟达商场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6)设汽车抵押后汽车被雷电击毁,双良商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7)设百货组派出的货车系通达汽车运输公司的货车,货车与运煤车相撞系由于不可抗力,现根据通达公司与百货组之间的运输合同,通达公司应否承担100包货物被烧毁的损失,为什么?(8)设在第(7)问情形下,通达公司可否要求百货组支付运费?为什么?(9)设在第(7)问情形下,哪一方应承担证明不可抗力成立的举证责任?为什么?[答案](1)有效。
本案中百货组以伟达商场名义,使用伟达商场公章,而时尚服装厂并不知悉伟达商场的内部规定,这实际上形成了百货组作为代理人为伟达商场代订合同的事实,因而合同有效。
(2)买方的权利义务由伟达商场享有和承担。
2023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典部分真题及案例分析
2023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典部分真题及案例分析根据题目要求,本文将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展开对2023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典部分真题的解析。
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相关内容,并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备考指导。
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案例一: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报价,约定乙方在三天内以口头方式接受。
在约定期限届满前,乙方未给出书面回复。
甲方可以主张合同的成立吗?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合同的成立,通常采用要约和承诺的形式。
要约是对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报价,乙方对报价进行了口头接受。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口头接受也可以成立合同。
因此,乙方的口头接受构成了合同的成立。
进一步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承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者行为方式表达。
乙方的口头接受属于口头承诺,虽然未留下书面记录,但在乙方口头接受的情况下,甲方可以主张合同的成立并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甲方可以主张合同的成立,并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案例二: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在2023年1月1日前向甲方交付300台电视,并支付相应货款。
但由于乙方原料供应商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按照约定交付货物。
甲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能发生不可抗力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扩大。
进一步分析:根据案例描述,乙方的原料供应商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按照约定交付货物,这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然而,乙方并未及时通知甲方,并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扩大。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甲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
卷三2023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上)一、单项选择题1.甲以自己旳名义, 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置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旳旳基金会法人, 由乙任理事长。
后因对该病旳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 为实现基金会旳公益性, 现欲变化宗旨和目旳。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旳旳?A.甲作出决定即可, 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B.乙作出决定即可, 因乙是法定代表人C.应由甲旳家庭组员共同决定, 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旳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 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答案:D解析: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 与自然人相比有其自身旳特殊性, 体现为: 1.获得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权利能力旳条件不一样。
自然人生而享有民事主体地位, 但法人获得主体资格旳条件是“依法成立”。
《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 “有独立经费旳机关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条件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旳, 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旳, 经核准登记, 获得法人资格。
”2.获得行为能力旳资格、范围和程序不一样。
自然人旳行为能力旳范围与年龄、精神状况有关;法人旳行为能力旳获得、范围旳变更重要与登记旳经营范围有关。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旳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旳,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 作为财团法人旳基金会想要变化宗旨和目旳, 本质上是行为能力范围旳变更, 应通过变更登记旳方式和程序予以变化, D选项对旳。
2.甲以23万元旳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 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 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 却未向乙阐明, 乙误认为真。
乙旳下列哪一祈求是错误旳?A、以甲欺诈为由祈求法院变更协议, 在此状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协议B.祈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 致函甲祈求撤销协议, 协议自该函抵达甲时即被撤销D.祈求甲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答案:C解析: 协议欺诈行为是意在引起、强化或维持相对方错误认识旳行为, 体现为告知对方虚假状况、积极引起和强化对方错误认识旳积极欺诈, 以及有告知义务但隐瞒真实状况旳消极欺诈。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案例背景2022年5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30万元定金。
2022年6月1日,甲准备支付剩余房款时,被告知因房屋价格上涨,乙不愿意再履行合同,拒绝出售房屋。
甲无奈之下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受理后,乙提出反诉,要求甲赔偿其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1、本案例中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是什么?本案例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定金的双倍返还以及违约责任的赔偿等问题。
2、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应该如何寻求救济?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在本案例中,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3、如果乙方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而拒绝履行合同,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如果乙方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而拒绝履行合同,这种行为构成违约。
因为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价格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如果价格上涨是乙方无法承受的风险,应该在合同签订时就提出。
4、如果甲方已经支付了定金,但乙方拒绝履行合同,那么双倍返还定金的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在本案例中,双倍返还定金的条款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且买方已经支付了定金,但卖方拒绝履行合同,那么卖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如果乙方因为甲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损失,甲方是否有责任进行赔偿?为什么?如果乙方因为甲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损失,甲方有责任进行赔偿。
因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导致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解析
XXXX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解析1.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 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
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雨"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
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 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丙公司B.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乙公司应当申请返还许可费c•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丙公司D.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应当转付给丁公司〖答案〗BCD〖解析〗(1)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排除A o(2)注册商标撤销不具有溯及力,选择B、C、Do2 •甲公司于XXXX年5月10日申请一项汽车轮胎的实用新型的专利,XXXX 年6月1日获得专利权,XXXX年5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该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B. 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C. 乙公司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D. 乙公司经甲公司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犯该专利技术的人〖答案〗Ac〖解析〗(1) A是常识,当选。
(2)签订合同的时候,专利权已经过了四年,从签订合同起算,没有十年的时间了。
排除B o (3)因是独占许可,故选择Co(4) D无法律依据,排除。
2023年司法考试之关于民法最易考的真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之关于民法最易考的真题及答案1.【民法】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
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
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
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规定,领回原购房款。
经征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
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规定?()【题型】单项选择题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规定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保证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规定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规定撤消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保证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规定撤消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答案】 C【解析】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本题中,乙、丙等购房人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书》,但是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
在该《协议书》中,乙、丙等购房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规定,该约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
《协议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因此,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规定撤消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2.【民法】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与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一,合同纠纷。
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2000元。
租赁期内,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乙方多次催促未果,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责令甲方支付违约金。
问题分析,本案中,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是合法的。
答案,乙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判决是合法有效的。
甲方应按法院判决履行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民法案例二,侵权责任。
案情描述,小明在公共场所不慎将咖啡洒在了路人小王的衣服上,导致小王的衣服被烫伤。
小王要求小明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小明拒绝赔偿并表示此事纯属意外。
问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明在公共场所不慎将咖啡洒在他人身上,导致他人受伤,属于过错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答案,小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王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他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以上两个案例分析了民法中的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问题,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和解释,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的相关知识。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司 法考试民法真题及详解
司法考试民法真题及详解在司法考试中,民法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不仅知识点繁多,而且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些典型的真题来深入了解民法的考点和解题思路。
真题一: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欲将房屋出售给丙。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乙,乙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B 甲无需通知乙即可出售房屋。
C 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 丙购买房屋后,租赁合同对丙不具有约束力。
答案:A详解: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所以选项 A 正确,选项 B 和选项 C 错误。
同时,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所以选项 D 错误。
真题二: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以自己的汽车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又将汽车质押给丙。
借款到期后,甲无力还款。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权。
B 丙的质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C 乙和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D 乙和丙协商确定受偿顺序。
答案:A详解: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本题中,乙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丙的质权交付了质物。
由于抵押权登记在先,所以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权受偿,选项 A 正确,选项 B、C、D 错误。
真题三:下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B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C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D 以上都是。
答案:D详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选项 A 正确。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不是无效,选项 B 错误。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新版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民法概述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由于多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甲乡政府虽然处在管理阶层,不过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协议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两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旳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旳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旳原则,具有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旳特性,因此两者之间旳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旳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与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旳调整范围?并阐明理由。
答: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旳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旳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
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
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对应行政惩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雇工协议“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11月17 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导致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 14 151.15元。
为此,张国胜旳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旳做法与否符合民法旳基本原则?并阐明理由。
答: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旳有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旳。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经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旳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2002年)四、(本题10分)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答: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
本题考查物权处分。
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答: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
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解析:本题考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叫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古董为自己所有,且孙某支付了1万元取得该古董,可见孙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法律案例司法真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与乙系邻居,因土地权属纠纷发生争执。
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权属,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乙返还甲土地。
乙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案例问题:(1)甲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2)法院一审判决是否正确?(3)乙上诉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案例分析及答案:(1)甲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甲与乙系土地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受诉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因此甲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2)法院一审判决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案中,甲与乙就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甲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权利,法院依法判决乙返还甲土地,符合法律规定。
(3)乙上诉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中,乙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甲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朋友丁,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乙、丙得知后,要求甲退还借款,但甲拒绝。
乙、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退还借款。
2. 案例问题:(1)乙、丙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2)甲是否应退还借款?(3)甲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否影响其个人责任?3. 案例分析及答案:(1)乙、丙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民法的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初支付,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即3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首月租金及押金,并于同年3月2日入住该房屋。
在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裂缝,经询问李某得知,房屋为老旧建筑,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构性问题。
张某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
李某辩称,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张某存在结构性问题,张某明知故租,不应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
2020年2月29日,租赁期满,张某搬离房屋。
在搬离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损坏严重,经评估,房屋损坏程度达到重大损失。
张某要求李某承担房屋损坏的赔偿责任,李某不同意,遂引发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2. 房屋损坏是否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向对方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结构性问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房屋损坏是否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张某在入住后才发现房屋损坏,给张某造成了损失。
民法考试的真题及答案解析
民法考试的真题及答案解析近年来,随着个人权益的不断凸显,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备受关注。
在民法考试中,真题的解析既是学生备考的关键,也是对于民法理论的深入理解和运用的一次检验。
下面将通过解析几个民法考试中较为典型的真题,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民法相关知识。
一、合同法真题问题:小明在某家宠物店看中了一只可爱的小猫,和商家达成了购买合同,商家承诺将小猫送到小明家中。
然而,在商家将小猫送到之前,小猫因突然生病去世。
小明要求商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小猫的购买价格,商家认为因为小猫的死亡是无法预见和避免的,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请问小明的主张是否成立?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虽然小猫突然生病去世是无法预见和避免的,但商家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将小猫送到小明家中,因此商家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小明的主张成立。
二、物权法真题问题:张某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李某,并签订了书面合同。
合同约定价款为100万元,但价款未付清之前,张某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了王某。
此时,李某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他,王某拒绝履行。
请问李某的主张是否成立?解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应当受到保护。
尽管张某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了王某,但这并不影响李某作为购买方的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购买方的权益,可以通过转移房屋的方式进行担保。
因此,王某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给李某。
李某的主张成立。
三、家庭法真题问题:张某与李某离婚,法院判决将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给了张某,而李某则负责支付抚养费。
然而,李某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支付,张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问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李某的抚养费?解析:根据我国家庭法的规定,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权益是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
虽然李某拖欠抚养费的支付,但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保障。
因此,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李某的抚养费。
综上所述,民法考试中的真题不仅考察了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记忆,更重要的是对于法律原则的灵活运用和深入思考。
民法的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系同一小区的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张某家在李某家西侧,两家之间有一道公共通道。
近年来,随着张某家人口增加,其家庭杂物堆放在公共通道上,影响了李某家的通行。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清理杂物,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清除公共通道上的杂物,恢复通道畅通。
二、案情概述1. 原告李某的主张:李某认为,张某将杂物堆放在公共通道上,严重影响了其家庭的正常通行,侵犯了其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相邻权人有权要求相邻方清除其妨碍通行的障碍物。
因此,李某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清除公共通道上的杂物,恢复通道畅通。
2. 被告张某的答辩:张某承认杂物堆放在公共通道上,但辩称这是为了方便其家庭使用,并无恶意。
张某认为,其堆放的杂物并未完全阻断通道,李某仍能通行。
此外,张某表示愿意将部分杂物移至自家院内,以减少对李某的影响。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相邻权人有权要求相邻方清除其妨碍通行的障碍物。
张某将杂物堆放在公共通道上,确实影响了李某的通行。
但张某表示愿意将部分杂物移至自家院内,以减少对李某的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将部分杂物移至自家院内,以确保李某的通行不受影响。
三、案例分析1. 相邻权纠纷的认定: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相邻权人有权要求相邻方清除其妨碍通行的障碍物。
在本案中,张某将杂物堆放在公共通道上,确实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2. 相邻权纠纷的处理:法院在本案中判决张某将部分杂物移至自家院内,以确保李某的通行不受影响。
这种处理方式既维护了李某的相邻权,又考虑到了张某的实际情况。
这种处理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即相邻权纠纷的处理应当兼顾各方利益,达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3. 相邻权纠纷的预防: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相邻各方应当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共同维护相邻关系的和谐。
民法历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2011年)四、(本题19分)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
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
”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
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
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
合同案例分析题: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
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
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
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
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参考答案:1. 成立。
司法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下哪项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B. 因过失致人死亡C. 盗窃他人财物D. 捡到遗失物拒不归还答案: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因过失致人死亡、盗窃他人财物均构成犯罪。
而捡到遗失物拒不归还,虽然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
2. 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A.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B. 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C.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要求恢复原状D.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答案: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且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是,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并非一律可以返还。
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A. 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B. 犯罪行为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C. 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被行为人主动停止D. 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答案:B、C解析: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或者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主动停止。
选项A和D描述的情形均不属于犯罪中止。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A. 公开侮辱他人B. 诽谤他人C. 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D. 未经他人同意公开其隐私答案:A、B、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开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均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选项D描述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而非名誉权。
三、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因与李某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将李某打伤,造成李某轻伤。
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李某医药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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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精选案例题及答案解析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7/17 11:46:55案例一中学生南宫琴购买洗发水中奖及利用奖金购买钻戒案(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南宫琴是某中学学生,15岁。
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宫琴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
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宫琴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宫琴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雨,母女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雨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中。
第二天,南宫琴与萧雨发生争执,南宫琴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
几天后,萧雨要购买股票,想用柜中的钱,却发现柜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宫琴,南宫琴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
但南宫琴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
萧雨则认为南宫琴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宫琴的父亲支配。
于是马上拉着南宫琴到商场,说南宫琴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
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题】1南宫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2南宫琴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雨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萧雨是否有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4假设南宫琴没有告诉萧雨,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拒绝兑奖?【答案】1南宫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宫琴所有。
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1 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南宫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南宫琴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
萧雨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
南宫琴用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
既然其母亲萧雨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
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萧雨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3萧雨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萧雨购买股票并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4商场不能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在本案例中,南宫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洗发水获得奖券中奖的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因此,商场不能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解析】本案例中,涉及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职责等问题。
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南宫琴与商场的附赠与奖券的买卖合同关系、南宫琴与萧雨之间的监护关系。
对于该题要重点掌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为的行为,包括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和纯获利益的行为。
案例二精神病人甲某打伤他人及购买电视机案(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甲某曾经患有精神病,2000年10月7日甲某精神病复发。
9日上午甲某的监护人乙某有事外出,将精神病未愈的甲某独自锁在家中。
等乙某办完事返回后,发现甲某已经不知去向。
乙某立即四处寻找。
后来发现10月10日甲某来到丙某家中,将丙某打伤,造成丙左腿粉碎性骨折,花去住院费、医疗费共1000元,另外,误工1个月,损失工资1000元。
甲某打伤丙某后,又不知去向。
2002年12月,甲某的妹妹已经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某失踪,并已经获准。
2003年3月19日甲某于某市出现,并在丁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价款3500元,购买电视机时,甲某精神正常。
问题1丙某应当向谁主张赔偿他的医疗费和误工费?2丙某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甲某的妹妹宣告甲某失踪并获准是否合法?4甲某与丁商场买卖电视机的行为是否有效?答案1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应当向监护人乙某主张赔偿请求。
2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丙某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了损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合法。
根据《民通意见》第24条的相关规定。
4买卖行为有效。
因为此时甲某精神正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考生应该注意,根据《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规定,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
前一顺序的人不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人无权申请。
第一顺序的是配偶,第二顺序的是父母、子女,第三顺序的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的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此顺序的限制。
案例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刘某死亡案某市工艺美术厂采购员刘衫,1996年3月20日外出联系业务一直未归,直至2001年仍无音讯。
5年来,刘衫的妻子马芳和刘衫的父母以及工艺美术厂多方寻找均无结果。
由于刘衫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工艺美术厂按月将刘的工资发给刘妻马芳。
至2001年,刘衫下落不明已达5年,工艺美术厂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刘衫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状态。
刘衫的父母则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刘衫死亡,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
工艺美术厂认为自己有权申请,即向法院提出申请,但遭法院裁决驳回。
2001年5月,刘衫的妻子未经刘衫父母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刘衫妻子的申请,于2001年7月15日发布公告,2002年7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刘衫死亡。
刘衫的财产被分给马芳和他的父母。
马芳不久便改嫁他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马芳的丈夫便在一次车祸中丧生。
2002年11月,刘衫从外地回到家里。
原来刘衫出差到外地,受他人怂恿,用公款做起了买卖,不料买卖赔了,公款一文不剩。
刘衫无脸回家,又怕承担刑事责任,于是在外待了5年。
后来终于思家心切,便回来了。
刘衫回家后得知一切,便首先提出要与马芳恢复夫妻关系。
马芳不同意与刘衫复婚。
刘衫诉至法院,要求与马芳复婚,并返还其原有财产。
【问题】1人民法院裁决工艺美术厂不能申请刘衫死亡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受理刘衫妻子马芳的申请并作出了死亡宣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3刘衫父母认为应先宣告失踪才能宣告死亡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如何处理刘衫的请求?5设马芳于2002年9月将与刘衫所生的6岁女儿送与他人收养,后刘衫能否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该收养无效?6设刘衫被认为下落不明的原因是由于马芳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马芳应负什么财产责任?【答案】1正确。
因为作为失踪人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刘衫的妻子未提出死亡宣告申请,不是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的工艺美术厂无权申请宣告刘衫死亡。
2正确。
具体理由是:(1)马芳作为刘衫的配偶,是申请宣告刘衫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同时鉴于刘衫失踪已经满四年以上,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故法院可以受理马芳申请。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法院宣告刘衫死亡符合此法律规定,故人民法院在受理并公告一年后宣告死亡的做法正确。
3刘衫父母的观点不正确。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的、前置的程序。
依据为《民通意见》第29条。
4刘衫不能自行恢复与马芳的夫妻关系;刘衫父母和马芳继承的刘衫的财产,如果原物存在,应予返还;如果不存在,则给予适当的补偿。
5未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不能主张收养无效。
6马芳应返还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并赔偿由此给刘衫造成的损失。
【解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刘衫与其父母的亲属关系,与其配偶的夫妻关系,与其单位的劳动关系,以及在宣告死亡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
本题主要考查宣告死亡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包括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及顺序,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等。
1对问题4的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的规定,马芳再婚后丈夫又死亡的,不能认定刘衫和马芳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根据《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取得刘衫财产的继承人应当在刘衫的死亡宣告撤销后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或者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
2对问题5的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38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所以刘衫不能以未经他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3对问题6的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39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所以马芳不仅要返还原物和孳息,还要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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