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与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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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工务署履约评价流程

深圳建筑工务署履约评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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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附件1:深圳市坪山区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划建筑企业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诚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通过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咨询、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信用信息,制定建筑企业红黑名单,实施差别化监管.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信息主要分为三类。

(一)履约评价信息.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咨询、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就该项目建设期间的履约行为进行的具体评价。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信息.在项目建设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等部门,按诚信信息采集方式,获取的项目监管信息。

(三)其他信用信息。

项目建设期间,反映参与项目建设的建筑企业其他诚信信息,如欠薪信息、噪音扰民、侵占绿地、获奖等。

其他信用信息由其他监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等提供。

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制定坪山区建筑企业红黑名单。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采集或使用建筑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履约评价第六条履约评价以单个项目为基础,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履约评分表就该项目建设期间履约行为进行的具体评价。

第七条原则上建设单位负责建筑企业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加强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设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负责履约评价的具体工作,建立评价资料台账,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

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代建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代建单位负责其他参与项目建设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工作.实行专业工程分包、土方外运分包、劳务分包的,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

深圳城管理局建设工程承包供应商履约评价办法试

深圳城管理局建设工程承包供应商履约评价办法试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承包(供应)商履约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承包(供应)商依法依规、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规范履约评价行为,提高承包(供应)商履约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忠实履约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城管局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局系统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部门预算工程施工项目和工程服务项目的承包(供应)商履约评价。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市城管局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包(供应)商,是指承接市城管局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企业。

第三条市城管局工程管理部门对局系统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承包(供应)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单位成立工程项目履约评价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成员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人员组成,评价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第五条履约评价小组应建立工程项目评价资料台帐,所有工程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完善承包(供应)商履约评价考核机制。

按规定移交市工务署的工程项目或委托其他单位代建的工程项目,由市工务署或代建单位对承包(供应)商进行履约评价,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小组应及时收集履约评价。

第六条履约评价应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

工程施工、工程服务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履约评价,造林项目履约评价则以项目保养期截止日后的10天内完成履约评价。

第八条工程项目竣工履约评价按“良好”(85—100分)、“合格”(60—84分)、“不合格(59分以下)三个等级划分。

评分标准表格详见附件一至附件六。

第九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部门预算工程项目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施工项目和工程服务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履约评价(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履约评价条例规定,则按照条例规定要求执行),将履约评价保存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档案。

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与《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开与公正原则。

第五条承包商履约评价分为单项工程履约评价与定期综合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监理企业,就某具体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履约评价。

定期综合履约评价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商在评价期内所有已竣工验收项目的履约评价情况的汇总。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可分阶段或者定期评价承包商的履约行为,竣工验收后再给出最终的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与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七条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的根据包含: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

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根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从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操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可从人员配备、履约质量、进度操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监理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能够结合其工程特点与具体要求,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履约评价细则》(下列简称《细则》),量化具体评分指标,制定评分表,并作为招标文件或者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按“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划分。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承包商依法、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忠实履约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和《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龙岗区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审图机构等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承包商履约评价实行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和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合同签订的发包人)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审图机构等承包商,按照评价标准、履约评分表就某一具体工程项目的履约行为于每年6月、12月定期进行的具体评价。

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后,工程建设单位综合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情况,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进行最终的具体评价。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工程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

设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负责履约评价的具体工作。

建立评价资料台帐,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如实填写《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附件一),《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分标准表》(附件二、三、四、五、六、七、八),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对承包商进行单项工程履约评价。

第七条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并经备案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深建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7月12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包括:(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三)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四)劳务工人。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建立现场人员的信息档案,对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管理系统终端设备技术标准,开放数据接口;负责市管建设工程实名制情况的监督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2•【字号】深府[2005]114号•【施行日期】2005.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05年7月12日深府[2005]114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市、区(含街道)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区(含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成立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以及市建设、监察、法制、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产、规划、交通、水务、地税、国税、城管、审计、工务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发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六条承包商一经提交加入名录的申请,即为无条件遵守本规定及接受对本规定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名录分类第七条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暂分为勘察设计承包商名录、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名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企业信用资料等,判断有关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投资。

建设单位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提交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证明,未能提供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交易网站最新发布的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列举的前十大股东或主要股东进行判断。

第四条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附件1: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进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本会近十年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的实践,借鉴国内重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建筑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与纳税、履约、与市住建局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获奖及受罚等指标体系,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四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在二、三季度进行,以本会在网站上行文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履约、诚信评价、获奖及受处罚共六个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

2、纳税: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3、履约: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竣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的履约情况。

4、诚信评价:指深圳市住建局给施工企业评定的诚信等级。

5、获奖:指申报年前二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人员获得的行业内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市级以上非企业自评的各类荣誉。

6、受处罚: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二年的行政处罚;二是尚在有效期的红色警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指标及标准分值:前五项指标为得分项,满分1000分,第六项为减分项,标准分值如下表: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第七条深圳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审定机构。

廉政建设委员会是监督机构。

企业评价委员会是评价机构,秘书处企业管理部是日常工作机构。

第八条根据评委会签发的评价方案,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对完整性进行初审,组织专家组开展评价,向评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完成表彰等日常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建设局)、新区城建局,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两次试行,目前条件已基本成熟,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决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办法》的规定,请未办理企业信息卡的市属施工企业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办事指南中“9.3企业信息卡办理和更新指南”的要求,申报基本信息,办理企业信息卡,建立电子信用档案。

二、根据《办法》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每6个月一次,对施工企业此前2年内被录入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开展阶段信用评价。

为全面采集企业信用信息,请各施工企业按照《办法》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于2012年8月20日前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申报2010年9月1日以来的良好行为信息(已经申报的不再重报),同时向我局相关部门提交书面证明材料。

经核查符合要求的,计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三、企业申报的年度纳税,是指施工企业在我市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及相关附加税的累计总和。

企业应当提交由法人注册地或分支机构注册地、工程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宝安、龙岗为税务所)开具的年度《通用纳税证明》。

四、请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办理金建数字证书,并按《办法》规定,对《办法》实施前6个月内其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开展履约评价,于2012年8月20日前登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填报履约评价结果。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字[2005]15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5.12.30【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2005年12月30日)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预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程担保人。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四)评标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2020年)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2020年)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监理、造价、预拌混凝土、预制生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建筑市场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和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处理。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处理。

第六条本市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根据市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建筑市场主体履约评价、业绩、行业奖项、建设科技、行业综评等良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工作,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评价表及评分细致)

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评价表及评分细致)
建设单位名称 (评价单位)
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
年月日
评价期限

年月日
承包商名称
承包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甲级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
及联系方式
企业地址
工程名称
承包范围
工程地点
工程合同价 (万元)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
实际开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实际工期
四、履约评价分项得分
11
6
审核
结算结果与审定价误差率在 5%--10%之间(不含 10%);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审核工程变更、预算、结算,且预算、
结算结果与审定价误差率在 10%以上(含 10%)。
三 进度控制
10
12 进度控制
良好 10 分:能够认真主动地控制项目的各阶段工期使其未超过施工合同工期; 合格 6 分:基本能够控制项目各阶段工期使其未超过施工合同工期; 10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控制项目各阶段工期或因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造成施工合同 工期延后。
48
良好 6 分: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前期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6 合格 3 分:能够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前期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前期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良好 6 分: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6 合格 3 分:能够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良好 6 分:监理质量符合监理合同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能够严格地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 质量实施有效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尽到监理责任; 合格 3 分:监理质量基本符合监理合同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基本能够依照有关 6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 工质量实施有效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尽到监理责任; 不合格 0 分:监理质量不符合监理合同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不能够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 质量实施有效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尽到监理责任;

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与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

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与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

附件一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诚信管理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守法、履约、获奖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诚信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对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示、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供应企业、建筑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供应企业、工程担保企业等;(二)在本市执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三)其他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诚信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光明、坪山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依照诚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掌握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照诚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六条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表彰或认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深建规[2010]7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深建规[2010]7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10〕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

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3日深建市场〔2002〕36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深府[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八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的
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经济合同
【发文字号】深建法[2003]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3.01.24
【实施日期】2000.07.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
《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
(2000年7月6日深建字[2000]55号)
各区建设局、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深建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3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开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监理、造价、预拌混凝土、预制生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

(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建筑市场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附件三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壹条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和《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

第五条承包商履约评价分为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和定期综合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对和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监理企业,就某具体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履约评价。

定期综合履约评价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商在评价期内所有已竣工验收项目的履约评价情况的汇总。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可分阶段或定期评价承包商的履约行为,竣工验收后再给出最终的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且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七条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

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从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和服务等方面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可从人员配备、履约质量、进度控制、协调配合和服务等方面对监理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能够结合其工程特点和具体要求,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履约评价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量化具体评分指标,制定评分表,且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按“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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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诚信管理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守法、履约、获奖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诚信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对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示、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供应企业、建筑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供应企业、工程担保企业等;(二)在本市执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三)其他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诚信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光明、坪山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依照诚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掌握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照诚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表彰或认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二)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受到建设行政或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认定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三)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合同当事人相互间就对方履行与本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情况的评价信息。

实行信用信息分级与有效期制度。

(一)良好行为等级按照建筑市场主体良好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大小、所获表彰层级、在本市的工程业绩及纳税额度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一般、较好、良好、优秀、非常优秀五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分数区间,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二)不良行为等级按照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很严重、严重、一般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分数区间,有效期分别为1年、6个月、6个月;(三)履约评价等级根据合同相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履约表现情况划分,可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级,分别对应良好行为中的较好、一般及不良行为中的严重等级及分数区间,有效期分别为1年、6个月、6个月。

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及履约评价信息的有效期自信用信息按规定录入诚信系统之次日起计算,同时计入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得分。

需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信用信息,于审核合格之次日起计算有效期,同时计入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得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不良行为信息在其有效期内进行公示,有效期届满后转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档案系统内部保存,原则上不再对外提供和查询,但本企业和个人可自行查询。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基本信息,办理信息卡,建立电子诚信档案。

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不同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可作不同的分类。

其中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工程招标投标与经营管理、从业资格与其他等五个方面的良好与不良行为信息。

其他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分类另行规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进行修订调整,公布后执行。

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登录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设立的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系统)进行申报。

建筑市场主体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应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同一良好行为信息不得重复申报。

良好行为信息目录中的工程业绩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的本市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等信息统一填报,于每月10日录入诚信系统。

建筑市场主体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对市场主体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举报。

对于弄虚作假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不良行为记录,在规定有效期内,该建筑市场主体实时诚信得分归零,直接列入诚信等级中的红色等级。

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履约评价由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办法及指引,结合自身及工程实际进行,每个在建项目每季度开展一次履约评价。

评价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前10日登录诚信系统填报建筑市场主体本季度履约评价信息。

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不良行为信息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记录部门)依照各自权限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认定、记录和报送。

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市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市建筑市场主体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可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采集、记录。

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所认定的事实应当有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

记录部门认定不良行为应当签发相应的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

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文书应当列明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含企业代码及工程编码)、不良行为表现形式、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规范条款、处理结果、申辩渠道或救济方式、申辩时限等内容。

现场签发的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一)直接送达。

由当事人或其工作人员签收。

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由其所在单位一并签收。

(二)邮寄送达。

以邮寄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地址应为企业法人注册地址或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地址。

(三)公告送达。

以在深圳建设信息网(网址:)或其他公众媒体上刊载之日起的第7日为送达日期。

(四)留置送达。

对拒不签收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当事人工程施工现场或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送达。

如有见证人,可由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

记录部门应当自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文书送达之次日,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诚信系统,纳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档案。

当事人对不良信息认定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不再受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经核查,不良信息认定或记录确有错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纠正,认定或记录人员涉嫌违法行政的,同时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经调查证明当事人申辩不实的,维持不良行为记录,属恶意申辩的,对恶意申辩当事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申辩处理期间不良行为记录继续有效。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范围内的不良信息,按规定记录上报。

各记录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操作细则,规范执法,确保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各记录部门应当加大对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力度,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应当及时认定或记录,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规定移送或作出行政处罚。

负责施工现场执法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等委托执法机构,对其监督的每个在建工程项目工地的抽查,一般不应少于每季度两次,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工地除外。

各记录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考核制度,对不记录、滥记录、不按规范记录不良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章诚信评价实行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制度。

诚信评价原则上在同类建筑市场主体间进行,根据实际需要,同类主体还可细分为不同专业、不同资质等级主体的诚信评价。

诚信评价分为阶段评价和实时评价。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对建筑市场主体开展特定信用指标的评价。

阶段评价一般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进行,根据实际需要,评价周期可以延长。

阶段评价主要依据正态分布、灰色系统理论,在各评价等级的取值区间内,采用遍历和前进的搜索算法计算出多组市场主体得分组成的整体序列,应用国标(Epps-Pulley检验、t检验)检验并择优选择市场主体最合理的阶段评价得分、各评价等级的评价标准及确定各评价对象的诚信等级。

实时评价是指每个工作日对建筑市场主体诚信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实时评价采用评分制,以上一阶段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得分为起评分,对每天新发生的信用信息,按照上一阶段评价等级的评分标准及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实时评价得分。

阶段诚信评价结果分为四类十个等级:绿色:AAA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较好;蓝色:BBB表示信用尚可,BB+表示信用一般但高于平均水平;黄色:BB-表示信用一般,与平均水平基本一致,B表示信用欠佳,低于平均水平;红色:C表示信用较差,CC表示信用很差,CCC表示信用极差。

阶段评价周期内无信用记录的建筑市场主体,其阶段诚信等级直接评定为黄色类中的BB-级,其实时诚信评价得分取该等级的下限分值。

经现场检查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工程项目,每次检查后,在诚信评价总得分之外,对受到检查工程的施工企业加1分。

如专项检查分包工程,则同时给总承包企业加分,但一个评价周期内上述企业该项加分累计不超过4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市场主体,自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文书送达并录入诚信系统之次日起,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其实时诚信评价得分按下列规定诚信等级的下限分值确定,阶段诚信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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