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与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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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诚信管理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守法、履约、获奖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诚信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对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示、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供应企业、建筑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供应企业、工程担保企业等;

(二)在本市执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其他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诚信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光明、坪山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依照诚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掌握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照诚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

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表彰或认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二)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受到建设行政或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认定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三)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合同当事人相互间就对方履行与本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情况的评价信息。

实行信用信息分级与有效期制度。

(一)良好行为等级按照建筑市场主体良好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大小、所获表彰层级、在本市的工程业绩及纳税额度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一般、较好、良好、优秀、非常优秀五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分数区间,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

(二)不良行为等级按照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很严重、严重、一般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分数区间,有效期分别为1年、6个月、6个月;

(三)履约评价等级根据合同相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履约表现情况划分,可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级,分别对应良好行为中的较好、一般及不良行为中的严重等级及分数区间,有效期分别为1年、6个月、6个月。

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及履约评价信息的有效期自信用信息按规定录入诚信系统之次日起计算,同时计入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得分。需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信用信息,于审核合格之次日起计算有效期,同时计入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得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不良行为信息在其有效期内进行公示,有效期届满后转入建筑市

场主体诚信档案系统内部保存,原则上不再对外提供和查询,但本企业和个人可自行查询。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

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基本信息,办理信息卡,建立电子诚信档案。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不同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可作不同的分类。其中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工程招标投标与经营管理、从业资格与其他等五个方面的良好与不良行为信息。其他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分类另行规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进行修订调整,公布后执行。

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登录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设立的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系统)进行申报。建筑市场主体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应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同一良好行为信息不得重复申报。

良好行为信息目录中的工程业绩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的本市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等信息统一填报,于每月10日录入诚信系统。

建筑市场主体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对市场主体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举报。

对于弄虚作假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不良行为记录,在规定有效期内,该建筑市场主体实时诚信得分归零,直接列入诚信等级中的红色等级。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履约评价由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办法及指引,结合自身及工程实际进行,每个在建项目每季度开展一次履约评价。

评价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前10日登录诚信系统填报建筑市场主体本季度履约评价信息。

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不良行为信息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记录部门)依照各自权限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认定、记录和报送。

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市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市建筑市场主体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可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采集、记录。

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所认定的事实应当有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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