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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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研究

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研究
侵权 。” ④
的法 律 来看 . 与新 闻 侵权 有关 的立 法 大 多 都在 宪 法 、 民法通
则 、 政 规 章 、 例 和 相 关 的 司 法 解 释 中 , 有 系 统 地 将 其 与 行 条 没
笔 者认 为新 闻侵权 是指 媒 体机 构或 新 闻记 者通 过报 纸 、 广播 、 电视 等新 闻传 播 工 具 , 意或 过 失 向社 会公 众 传 播 虚 故 假 新 闻信 息或法 律禁 止 传播 的内容 , 害 了他 人 的人格 权 等 损 民事权 利 的事实 . 应依 法 承担 民事 责 任 的行 为 。作 为侵 权 的
关 键词 : 闻侵 权 新 责任 主体 立 法
近 年来 , 随着 新 闻 事业 的兴 起 , 可 避 免地 出现 了一 些 不
用 传播 介 质 的新 闻机 构或 个 人 故 意扭 曲事 实真 相 或失 误 致 刊 载 、 道 等 , 大众 宣传 了错 误 、 当或 是 法 律 法 规 命 令 报 向 不 禁止 的 消息 、 内容 , 而使 公 民 或法 人 的 权益 受 到 伤 害的 行 进 为就 是 新 闻侵 权 行 为④ 而法 学界 的张 新宝 教 授则 对新 闻侵 。 权 持 否定 态 度 , 他看 来 “ 闻侵 权 或 者说 是 媒 体 侵权 不应 在 新

新 闻侵 权有 关 的法 律衔 接 在 一起 , 且在 很 多规 定 中都 存在 而
相 似 、 复 、 盖 过 多 的 现 象 , 样 一 来 就 不 利 于 对 新 闻侵 权 重 涵 这 案件 的 审理 。
其次 , 目前 我 国还 没 有一 套 有 效 的《 闻法 》 对 新 闻有 新 来
最 后 , 是 关 于 新 闻 侵 权 中 新 闻 言 论 自 由 与 各 项 权 利 的 就 平衡 问题 没有 具体 明确 的规定 。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媒体受众广泛,而且信息传播的速度极快,因此新闻媒体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地扩大。

但是新闻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与权益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些权益包括个人的隐私权、商业利益以及知识产权等。

当新闻媒体侵害了这些权益时,就会涉及到侵权责任问题。

下面本文将重点介绍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一、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1.人格权侵权人格权是指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新闻媒体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获取效应、加大曝光度或售出刊物等目的,而挖掘个人具有代表性的私人生活、家庭背景等敏感信息时,往往会侵犯到个人的人格权利益。

2.商业利益侵权商业利益是指企业或个人的切实利益,主要包括商业秘密、商业声誉、商标权等。

新闻媒体如果不合法、不合规范地报道企业或个人的经济行为、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则可能侵犯到商业利益。

3.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是作为知识创造者所享有的处于保护范围内的权利。

新闻媒体在报道时,未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未经授权使用别人的著作、商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便会侵犯到知识产权。

二、新闻媒体侵权的责任主体1.实际侵权者实际侵权者是指最终采取侵犯行为的人。

在新闻媒体领域中,实际侵权者通常是新闻工作者、编辑等。

2.新闻媒体机构新闻媒体机构是指新闻出版机构、新闻网站、电视台、广播台等新闻发布机构。

新闻媒体机构有责任对其所发布的新闻进行审核和监管。

3.新闻采编团队新闻采编团队是指在新闻媒体机构下从事采访、编辑、报道等新闻媒体工作的人员。

他们需要在满足新闻报道的目的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新闻规范和道德规范,对新闻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

4.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是指在新闻行业内对新闻采编、发布等行为进行监管的机构。

例如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工作者协会等。

他们有责任对新闻采编团队及新闻媒体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并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三、新闻媒体侵权的责任形态新闻媒体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章 新闻侵权

第三章 新闻侵权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更正或答辩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精神或财产损失
更正或答辩
更正即改正侵权新闻中的不实事实或 错误内容
主动更正
被动更正
答辩是指新闻批评或新闻评论有失公 正或可能导致歧义,新闻媒体发表针 对这种批评或评论的答复,从而陈述 理由以正视听
三、新闻侵权诉讼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两个含义:
•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 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 能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 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案例
2000年,两网站联手开展“国内歌
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在事先未征得当事 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营利性的传媒活动且 为负面评价。排名第三的臧天朔起诉侵犯了 名誉权和肖像权。
程要求报社迅速澄清事实,向其作出解释,恢复 名誉。1999、7、22,二版右下角刊登了更正启事。 2000、1、22,烟台日报社又发文,文中有:“90年 代中期,北截金矿由于探矿效果不明显,连续三年 反倒亏损1900万元,到1995年初,银行负债超过 3700万元。”程以两报道失实为由提起诉讼,并委 托调查公司对报道对其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调查分析, 结论是报道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第一次
1988 年
1992 年 1993 年起 2000 年起
Hale Waihona Puke 普通 公民文化 名人 企业 法人
第二次
北京
第三次
全国
第四次
政府机 新闻媒 全国 关及公 体及记 务员 者
第四次高峰的特点:
• 原告身份、涉讼媒体及表达方式多样化

媒体侵权法律问题浅论

媒体侵权法律问题浅论

媒体侵权法律问题浅论作者:晋瑾来源:《传媒》 2016年第14期文/晋瑾摘要:新闻媒体是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

近年来,媒体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而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规范却还不够完善,导致媒体侵权案件备受争议。

本文对媒体侵权的特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措施予以介绍,以避免媒体侵权案件的发生,维护媒体的权威性。

关键词:媒体侵权法律问题新闻法目前,关于媒体侵权还没有准确的定义,但通常来说,所有新闻媒介的侵权行为都可以视为是媒体侵权。

媒体侵权案件的发生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压力,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媒体侵权比较复杂,其中涉及新闻法、侵权法等,这无疑又增加了媒体侵权案件的审理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媒体侵权的法律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媒体侵权的特点1.侵权主体特定。

通常来说,媒体侵权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传媒机构,传媒机构包括的类型比较多,如广播电视台、通讯社、杂志社、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等。

简单来说,所有依法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机构都属于传媒机构,都可以成为侵权主体;第二种是通过大众传媒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其中包括专门从事新闻工作的记者、编辑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般来说,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员都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享受民事权力,同时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但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新闻记者在工作时产生的媒体侵权行为,应由所属的新闻媒体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2.侵权形式特定。

媒体侵权的形式有特殊的规定,只有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员通过大众传媒对相关信息进行传播时产生的行为,才可能成为媒体侵权行为,比如,新闻车采访过程中出现撞伤人的行为,就不属于媒体侵权行为。

3.侵权影响较大。

随着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新闻传播的速度大大提高。

新闻报道一经刊发,马上就会传播到世界各地。

同样,含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也会快速、广泛地传播,对自然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及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名誉权造成侵害。

媒体侵权还会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的舆论压力,大大增加侵权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

浅析新闻侵权的基本构成

浅析新闻侵权的基本构成

主要 是 因为其争 议较 大 的缘 故。新 闻侵权 的争议 很 大程度 上都 和信息源 作为被 告 的比例为 6 %。在 “ 涉 及各 种身份 被告 的案件 是基于 立法论 的观点进 行 的, 所辩 论的是 要不要将 新 闻侵权 规定 数量” 的统计 中, 媒体 、 作者 和信息源所 占的比例分别为 8 1 %、 3 3 %
三、 新闻侵 权 的客体 新 闻侵权 所侵 害的权利 主要 是公 民 的人 格权益 。 据 统计 , 在
f { I } I 占 辱 ▲ 金
◆法 学 研 究
2 0 1 3・5 ( 中)
浅析新 闻侵权的基本构成
田忠洪 张 婷 邓 晗
摘 要 我国( ( 侵权责任法》 没有将新闻侵权的有关问题规定其中。现实中的新闻侵权案件很是普遍 , 法律不予规定并不 是 否定 其重要 性 ,而是可 以根 据 解释论 的视 角从侵权 法 中得到救 济 。新 闻侵权 责任 的主体 主要 为新 闻机 构和新 闻从 业人 员, 但是还包括新闻信 息提供者和转载者, 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格权益, 归责原则的适用应当区分普通人和公众人物, 一般
到侵 权法或 者 是未来 的 民法典 之中 。但是 在侵权 法颁 布并 生效 和 1 4 %。 0 由此 可见 , 新 闻机 构 、 新 闻机 构从业 人员及 新 闻信 息来 的今天 , 不论 是法学学者还 是新 闻学学者 对于新 闻侵权 的立 法论 源 提供者 是三 种最主 要 的责 任主 体 。 数 据表 明 , 司法 实践 中受害 研究 显然 是没有 多 大意义 的 ,或者是 在短 时 间内没有 多大 的意 者的诉 讼选 择反 映了大 部分 公民认 为新 闻机 构应 当成为 责任 的 义。 侵权 法没有 将新 闻侵权 规定 到法条 之 中, 并不意 味着对 于新 承担者 。按照 《 侵 权责任 法》 第3 4条规定 , 如 果新 闻工作 者进行

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

(一)新闻侵权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

广义的新闻侵权,包括了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侮辱罪;狭义的新闻侵权,专指民法规定的对于名誉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前者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后者按照民事侵权构成理论。

鉴于新闻侵权大多是因舆论监督不当而引起的,而舆论监督的开展在我国依然处于较低层次。

为了支持并提倡舆论监督.通常新闻侵权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此外,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他人法定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民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中国侵权行为法》P29,张新宝著)。

所以,本文中所论述的,不是专指狭义上的新闻侵权。

那么,究竟什么是新闻侵权呢? 我们是否能给“新闻侵权”一准确的定义? 纵观学界.对于“什么是新闻侵权”这个问题.就如当年定义“新闻”这个概念一样,各家均有各家的说法,并没有形式一个统一的认识。

例如,有人认为“新闻侵权,即报纸杂志故意或者过失地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损害的行为。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1)也有人认为,“新闻侵权指的是由于媒体的新闻报道,评论内容不实,形式不合法或措词不恰当而造成的对新闻报道、评论对象正当权益上的损害。

”(《新闻世界》1998.1)“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新闻世界》1998.7)可以看出,上述所举的三个定义都没有从本质上准确地界定了新闻侵权。

第一例中“……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正如前面所说,诽谤会构成犯罪,是属于刑法范畴,超出了民事侵权的范围。

此外,新闻固然会引起侵权,那么媒介上刊登了不当的评论、文学作品等是否也会导致侵权呢?定义中显然未加以说明。

再看第二例,很显然,他忽略了新闻侵权侵害的是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这一重要因素,仅用“正当权益”一词加以概括,难免让人有云里雾里之感。

而在第三例中,强调的似乎是媒介的大众传播功能。

03-思政园地:新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03-思政园地:新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思政园地】
新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一、 新媒体运营中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知识产权侵权
“眼球经济”下,未来吸引公众注意,媒体运营者迫切需要优
质内容,在自身缺乏创作能力时往往会随意抄袭、转载、篡改,
因而新媒体运营中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集中于著作权侵权方面。

第一, 不注明作者及来源,也未经授权就转载活使用他人的作品。

第二, 注明了作者和来源,但未经授权。

第三, 未经授权擅自对文章进行改编。

2.个人人格权侵权
在新媒体中对他人进行诽谤诋毁,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形象做宣传,往往会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现实中,该类案件也屡见不鲜。

第一, 侵犯他人名誉权。

实践中,微博、微信上各类语言犀利、个性鲜明的评论性文章经常刷屏,更有甚者凭空捏造不实消
息,对他人或者公司进行诽谤、侮辱,这可能侵犯他人名誉
权。

第二, 侵犯他人肖像权。

公民享有人格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

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

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

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

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

例如有记者假扮成病人暗访诊所;隐藏身份采访无照旅馆等。

在这一采访过程中,记者的行为对于被采访的个人来说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报道作为传播社会信息的重要途径,具有公共性、权威性和引导性等特点,其所载内容对公众情感、社会舆论等具有深远影响。

由于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和公共性,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就会对被侵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中,究竟该如何界定及追究责任,是一个需要认真探究的问题。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由于报道内容、报道方式、报道对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具体包括:虚假报道、泄密行为、侵犯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名誉权等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新闻媒体的错误报道和不当行为可能会误导公众,影响社会秩序;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给其造成不良的心理和经济影响。

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二、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探究在新闻侵权行为中,究竟该如何界定及追究责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就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而言,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探究:1.新闻媒体的责任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体,其在新闻报道中具有责任和义务,要求其报道内容真实、客观,避免虚假、误导性报道,尊重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于新闻侵权行为,新闻媒体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新闻媒体的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探究:①审核报道内容:新闻媒体在报道之前,应当对报道的内容进行核实、审核,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避免发布虚假消息。

②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新闻报道应当尊重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其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

③道歉与赔偿:对于因不当报道所造成的损害,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记者的责任在新闻报道中,记者是信息的采集和传播者,其报道行为直接决定了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记者在报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好报道的责任。

记者的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采访态度:记者在进行采访时,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避免主观臆断和偏颇报道。

浅谈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

浅谈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

浅谈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新闻对现代社会生活的影响深入而广泛,其功能由先前的宣传舆论功能,发展到对社会的商品服务功能、舆论监督功能等。

而新闻对社会的这种影响往往也伴随着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同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使公民法治维权意识增强,由新闻侵权引发的诉讼日益增多,出现了四次新闻侵权高峰。

一、新闻侵权的涵义及特点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新闻作者或个人故意或过失报道内容失实、违法的新闻,并且利用大众媒体传播,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民事权利主体利益受损的行为。

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既有一般民事侵权的共性,又有其特殊之处。

新闻侵权的特点有:(一)传播速度快。

新闻报道的及时、快捷特征,要求新闻工作者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必须采写新闻,并尽快地将其传播。

这一特征固然可能使新闻媒体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同时也容易导致新闻侵权的发生。

由于时间要求紧迫,记者在采访时,难以做到全面地了解事实情况,也缺乏事后核实的机会。

因此,新闻侵权作品比较容易出现。

(二)危害后果严重,损害赔偿额高。

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广泛、影响大的特点,也使新闻侵权的危害后果相当严重。

新闻在通过传播实现其价值的过程中,一旦传播的是失实、违法的新闻,对当事人的伤害就会十分严重,产生极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痛苦。

因此,受害人在提起新闻侵权诉讼时,通常会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且请求给付的赔偿金额都比较高。

(三)以侵害人格权为主要表现形式。

人格权包含的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在我国《民法通则》所保护的人格权中,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和身份权等人格权一般不会被新闻侵权所侵害,而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受到的侵害居多。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名誉权为新闻侵权客体。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新闻侵权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新闻侵权的权利主体,一般是指新闻侵权的直接受害者,此外,在《日本新闻纸法》第17条、《哥伦比亚新闻法》第20条规定中,权利主体体现为除受害人之外,还有其他直接关系人、死者的上下两代近亲属。

关于新闻侵权

关于新闻侵权


需要特别说明,受保护的隐私行为其前提必须是合法的, 非法行为中的所谓隐私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因为非法行 为危害公共利益。
• 2004年8月10日,《华商报》报道了河南郑 州一民警在陕西华山风景区旅游时,因嫖 娼被处罚的消息,并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 了该民警的照片。该民警曾以起诉威胁报 社,但最终并未实施。从新闻伦理的角度 看,这篇报道可能缺乏人文关怀,但从法 律的角度分析,该文并未侵犯报道对象的 隐私权。
四、新闻侵权的三种常见形式
• (一)、诽谤 • 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 大多数与诽谤有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 名誉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 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 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题。 这里要注意,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他 的名誉可能受到伤害,但如果这种批评是真实的,就不是诽谤。只有 在报道中以虚假事实指责报道对象,才会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 性的评价,才能构成诽谤。
三、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 (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四)、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同时, 作为新闻侵权,在构成上还应考虑下列特殊因素:1、侵权
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2、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 3、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4、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 活动中有过错
新闻侵权

媒体报道中的侵权风险与法律措施

媒体报道中的侵权风险与法律措施

媒体报道中的侵权风险与法律措施在信息时代,媒体的普及和发展使得新闻报道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媒体报道中的侵权风险。

侵权行为可能给个人、组织甚至整个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侵权法的适用和法律措施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侵权法的基本原则、案例分析以及法律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侵权法是指保护人身、财产权益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在媒体报道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诽谤、侵犯隐私、侵犯肖像权等。

对于这些侵权行为,法律界普遍认可的原则是“真实性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首先,真实性原则要求媒体报道必须真实客观,不得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信息。

案例中的一起诽谤案可作为例证。

某媒体报道了一位商人涉嫌贪污的消息,但后来证实该商人并未参与任何不法行为。

商人因此对该媒体提起诽谤诉讼。

法院判决认定该报道未经事实核实,属于虚假报道,侵犯了商人的名誉权。

这一案例表明,媒体报道必须基于真实的事实依据,否则将面临侵权指控。

其次,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媒体报道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隐私权和肖像权方面,媒体报道也存在侵权风险。

例如,某媒体在报道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时,公开了被告人的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导致被告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受到侵犯。

法院判决认定该媒体违反了公共利益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案例表明,媒体在报道中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遵循公共利益原则,否则将面临侵权指控。

针对媒体报道中的侵权风险,法律界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首先,媒体在报道中应当加强事实核实,确保报道的真实性。

其次,媒体应当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谨慎处理相关信息。

第三,对于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律界应当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媒体报道中的侵权风险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侵权法的适用和法律措施的实施对于维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新闻侵权伴随着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而逐渐表现出来,法律界对于新闻侵权的概念也是层出不穷,新闻侵权已经成为新闻界和法律界相互交叉的一个领域空白。

从法学界的角度出发,一个社会和谐的标准和基础应该是公平和正义并存,媒体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自由交流和言论发表空间,人们开始追求更大范围内的平等与自由,随之产生的是社会失衡和权力滥用,而新闻侵权就是该现象的典型表现。

新闻侵权从主体上可分为新闻媒体侵权、新闻作者侵权、新闻媒体和作者共同侵权。

一、新闻侵权的类型新闻侵权纷繁复杂,比较常见的新闻侵权有对当事人的人格侵犯和对当事人的著作权侵犯等。

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等,人格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力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没有处理好新闻信息和当事人人格之间的关系,或者散布有损公民人格的新闻信息时,都会造成人格伤害从而构成新闻侵权。

(1)闻传播侵害公民肖像权。

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铺天盖地般涌进人们的视野,能够吸引观众眼球的是色彩绚丽的图片和动态影像。

图片处理技术的成熟也给网络上的图像新闻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正是由于网络的这些特性,使网络肖像侵权也有意无意的发生在新闻传播领域。

(2)新闻传播侵害公民的著作权。

新闻信息传播通过连接的作用导致受众侵害他人著作权;上传、转载、复制、粘贴等损害著作人的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决定》规定:"已经在报刊上发表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本人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

";可以看出作者只是将发表权授予传统媒体,而商业网站无权登载作者的作品。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划归我国在新闻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针对新闻侵权这一方面,还没有形成一部独立规范的法律来进行约束和控制。

不仅仅让新闻侵权行为无法可依、责任划分引发争议,也导致新闻媒介无法实现合理监督。

第十章-----新闻传播与人格权利

第十章-----新闻传播与人格权利
➢ 第三是行政法。
➢ 《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旳,处五日下 列拘留或者五百元下列罚款;情节较重旳,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 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二)公然欺侮别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别人旳;……(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别人
隐私旳。
(三)行政法规
有关保护人格权旳内容,《出版管理条 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 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均把“欺侮、诽谤别 人旳”内容列为禁载禁播,并要求了相应 旳行政处分方法。其他行政法规也有对侵 害人格权行为行政处分旳要求。《出版管 理条例》还要求了出版单位对侵权内容旳 改正义务和侵权内容旳当事人旳改正权和 答辩权。
198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有关死亡人旳声誉权 应受法律保护旳函》,针对该案回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吉文贞(艺 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声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二、新闻侵害声誉权旳构成要件
侮辱
侵害声誉权 旳两种形式
诽谤
暴力欺侮 语言欺侮 文字欺侮
语言诽谤 文字诽谤
(一)宪法
《宪法》第38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旳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措施对公民进行 欺侮、诽谤和诬告陷害。”另外,《宪法》还要 求公民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旳住宅不受侵 犯,公民旳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 姻、家庭受法律保护。
(二)基本法律、法律
首先是民法。《民法通则》列有“人身权”专 节,对公民旳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 权、人格尊严和法人旳名称权、声誉权作了要 求,并分别要求“禁止用欺侮、诽谤等方式损 害公民、法人旳声誉”。还要求公民、法人上 述权利受到侵害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 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求补偿损 失。

新闻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

新闻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新闻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顾然摘要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范围的扩大,新闻媒体由于种种原因引起的侵权纠纷逐渐增多,新闻侵权问题已成为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对此,本丈从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主体、责任承担形式以及抗辩事由等方面探讨了新闻侵权行为。

关键词新闻侵权犄成要件责任承担抗辩事由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48-03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新闻媒体也在相应地发展,由于其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也日益明显,然而随着权利意识的日益加强,新闻侵权的讼争也日益增加,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与新闻媒体的社会使命的冲突不可避免。

笔者将从新闻侵权的构成、责任承担及其免责事由分析新闻侵权行为。

一、新闻侵权的构成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新闻工作者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从而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闻侵权可分为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前者主要指诽谤罪,.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主要是侵害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新闻侵权并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特别侵权,但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比,它具有自身的特点,特别是在构成要件方面。

了解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对于判断新闻侵权以及明确其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新闻侵权当然符合侵权的四个基本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的过错:(4)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由于新闻侵权自身的特殊性,新闻侵权还应具有下列特别的构成要件:(一)包含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新闻作品的发表,是构成新闻侵权的第一要件。

新闻侵权的责任

新闻侵权的责任
这个解答既是富士康单独起诉报社记者,深圳法院予以受理并 认为程序无瑕疵的基本依据,也是法学专家和相关媒体以及一些 律师质疑案件受理正当性的重要根据。
第三项 相关法律的展示
• 1)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是 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 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 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新闻一旦构成侵权,其传播过程中 的某个甚至几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而不能简单地确定新 闻侵权是由某个环节或某个方面的当事人所造成的。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李嘉]
第二项 案例展示
• 1、艳照门事件 • 2、周立波、 郭德纲、宋祖德等名人
嘴骂事件 • 3、华南虎事件 • 4、湖北恩施局长日记门事件 • 5、戴尔笔记本电脑事件
新闻侵权的定义<总结>
• 一件新闻作品的发表,一般要经过事实——新闻源——记 者、通讯员或一般撰稿人的采访写作——编辑的加工处 理——审稿部门的审查确定——新闻出版媒体的发行传播
• 由此可见,新闻侵权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 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是指因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新闻侵权行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公民或法人。
故意或过失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虚假或诽谤性新闻 材料的,信息提供者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项 新闻侵权归责问题及其责任形式
新闻侵权的归责主体
• 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 1)执笔说,即谁为侵权文章提供原始新闻素材、资料,
谁就是被告。 • 2)起因说,即以侵权新闻的撰稿人作为被告,认为撰稿
人是新闻作品的设计、生产者,应“文责自负”。 • 3)控告说,即根据原告人的告诉来确认被告,尊重原告

新闻侵权规避分析

新闻侵权规避分析

新闻侵权规避分析1 新闻侵权的含义近年来媒体竞争激烈,各家新闻单位在抢抓新闻,强化舆论监督的同时,侵权案件也不断发生。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新闻记者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不当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社会对他们的评价的违法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特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其中主要是新闻传播的内容不当造成的,还有一些则发生在采集信息过程之中,它所侵害的,是人格权中的精神性人格权,或称人格尊严权。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制作、刊播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包括侵犯他人名誉权、侵犯他人隐私权、侵犯商誉权、侵犯他人肖像权及记者的职务犯罪行为等。

2 新闻侵权的分类新侵权闻行为包括: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等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中发行率较多的是名誉侵权和隐私权。

名誉侵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于根据自己的观点、行为、工作表现所形成的有关其素质、才干、品德的社会评价等方面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对象,也就是名誉权的权利主体。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

侵害名誉权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

在新闻报道中通常把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称为诽谤。

侮辱是从语义上说,就是使人蒙受耻辱。

侮辱的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

既包括文字,也包括图像。

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不受侵害权利。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资料,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到,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人,自己的通讯不受窃听窃取。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摘要: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正确看待新闻侵权现象,实事求是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防范对策,是当前舆论监督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侵权成因防范对策一、新闻侵权的界定(一)含义。

对新闻侵权比较一致的理解是:“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

(二)表现形式。

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

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

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

二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

(2)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

(3)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但事后证实该报道不实。

(4)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他人的照片。

(5)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

为招徕读者或扩大影响,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他人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6)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表扬严重失实,不但没有抬高当事人的声誉,反而容易引起社会的非议,导致他人形象受损。

二、新闻侵权的成因(一)部分记者法律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

少数记者时时处处以“无冕之王”自居,新闻作品或其他作品中有意无意地将这种虚假的特权意识体现出来。

尤其在采写批评报道时,情绪化倾向浓厚,有的甚至无视权威,妄加评论,轻易做出一些结论,从而给被批评者抓住口实。

新闻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

新闻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

新闻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作者:顾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5期摘要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范围的扩大,新闻媒体由于种种原因引起的侵权纠纷逐渐增多,新闻侵权问题已成为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对此,本文从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主体、责任承担形式以及抗辩事由等方面探讨了新闻侵权行为。

关键词新闻侵权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抗辩事由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48-03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新闻媒体也在相应地发展,由于其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也日益明显,然而随着权利意识的日益加强,新闻侵权的讼争也日益增加,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与新闻媒体的社会使命的冲突不可避免。

笔者将从新闻侵权的构成、责任承担及其免责事由分析新闻侵权行为。

一、新闻侵权的构成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新闻工作者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从而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闻侵权可分为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前者主要指诽谤罪,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主要是侵害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新闻侵权并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特别侵权,但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比,它具有自身的特点,特别是在构成要件方面。

了解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对于判断新闻侵权以及明确其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新闻侵权当然符合侵权的四个基本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的过错;(4)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由于新闻侵权自身的特殊性,新闻侵权还应具有下列特别的构成要件:(一)包含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新闻作品的发表,是构成新闻侵权的第一要件。

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只有经过正式发表,才可以认定新闻侵权责任的存在,才能进一步确认新闻侵权行为,而对于没有发表的新闻作品,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也不能构成新闻侵权。

媒体侵权法律规定(3篇)

媒体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媒体行业在我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然而,在媒体繁荣的同时,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媒体的正常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媒体侵权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媒体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广大媒体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媒体侵权的概念与分类1. 媒体侵权的概念媒体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传播、翻译、改编、汇编等权利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媒体侵权的分类(1)作品侵权: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电影作品等。

(2)表演者权侵权:包括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

(3)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包括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等。

(4)广播组织权侵权:包括广播组织、电视组织等。

二、我国媒体侵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关于媒体侵权的核心法律。

该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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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侵权伴随着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而逐渐表现出来,法律界对于新闻侵权的概念也是层出不穷,新闻侵权已经成为新闻界和法律界相互交叉的一个领域空白。

从法学界的角度出发,一个社会和谐的标准和基础应该是公平和正义并存,媒体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自由交流和言论发表空间,人们开始追求更大范围内的平等与自由,随之产生的是社会失衡和权力滥用,而新闻侵权就是该现象的典型表现。

新闻侵权从主体上可分为新闻媒体侵权、新闻作者侵权、新闻媒体和作者共同侵权。

一、新闻侵权的类型
新闻侵权纷繁复杂,比较常见的新闻侵权有对当事人的人格侵犯和对当事人的著作权侵犯等。

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等,人格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力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没有处理好新闻信息和当事人人格之间的关系,或者散布有损公民人格的新闻信息时,都会造成人格伤害从而构成新闻侵权。

(1)闻传播侵害公民肖像权。

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铺天盖地般涌进人们的视野,能够吸引观众眼球的是色彩绚丽的图片和动态影
像。

图片处理技术的成熟也给网络上的图像新闻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正是由于网络的这些特性,使网络肖像侵权也有意无意的发生在新闻传播领域。

(2)新闻传播侵害公民的著作权。

新闻信息传播通过连接的作用导致受众侵害他人著作权;上传、转载、复制、粘贴等损害著作人的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决定》规定:“已经在报刊上发表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本人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

”可以看出作者只是将发表权授予传统媒体,而商业网站无权登载作者的作品。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划归
我国在新闻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针对新闻侵权这一方面,还没有形成一部独立规范的法律来进行约束和控制。

不仅仅让新闻侵权行为无法可依、责任划分引发争议,也导致新闻媒介无法实现合理监督。

近年来新闻纠纷的增多从一方面足以看出我国新闻新闻媒体对自身社会舆论监督职能的逐渐重视和强化,另一方面也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现代公民试图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的增强,表明了我国社会正在逐步走向民主化和法制化。

新闻媒体在国外被称作是“无冕之王”,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社会
秩序管理和日常生活当中的重要意义。

从众多的新闻侵权案例当中我们发现,新闻媒体在谈到新闻侵权责任的时候,往往强调新闻舆论监督和新闻自由的优先权利,以此来作为新闻侵权事实的借口。

从非专业新闻人士的角度去讨论新闻侵权责任主体,则更多的是强调保护公民大众的合法权益。

但就目前我国新闻立法及报刊、电调、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发展状况来看,依然还不成熟。

新闻侵权的概念界定和理论研究发展也刚刚开始,尤其是对于网络新闻侵权的主体认定方面更是表现的较为模糊,由此可见我国新闻侵权的责任规划方案要想彻底在社会上得以贯彻和实施,难度依然不小。

因此,这就需要我国司法界和理法界的共同配合和高度重视。

目前的新闻侵权主客体责任研究,事件处理的依据都是以新闻侵权的基本概念为出发点来进行的。

而关于新闻侵权主体责任构成的说法却是鲜有人提及。

具体来说就是,产生新闻侵权之后,新闻媒体、新闻记者、以及编辑、消息提供者等他们之间的责任承担与分配,没有一个科学规范的标准来进行衡量,对于侵权主体之间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没有稳定的模式,很多实际问题的处理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难度。

我们首先来看下新闻侵权的责任划归原则。

新闻侵权的理论研究学界总结出以下几种不同的归责原则:一是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原则在新闻侵权事件当中经常被用到,指的是以新闻侵权主体在主观上的
过错,作为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和主要原则,在司法实践当中表现为有错误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免责,不用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的是无论侵权主体在主观上有没有错误,只要侵权事实发生了,就产生相应的责任,在司法实践当中表现为只要新闻侵权确实存在,那么就势必会将承担责任。

三、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
新闻侵权的主体包括两方面: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力主体一般指新闻侵权的受害者以及与受害人有关系的人等,而义务主体指的是新闻侵权事件的实施者,也即是责任主体,就新闻行为活动来说,责任主体是参与或进行新闻活动的组织者或当事人。

本文当中的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指的就是新闻媒体本身,然而在真正的新闻侵权事件当中,会涉及到方方面面参与这个活动的人物,比如新闻稿件的撰稿人、编辑记者、新闻消息的来源者等许多环节,所以有必要对新闻责任主体做详细的分析。

新闻侵权主体在法学界和新闻界有很多种说法。

有起因说、执笔说、控告说、权利说等。

起因说,新闻工作者在创作侵权新闻之前,为新闻工作者提供原始信息资讯资源的那部分人群就是所谓的新闻侵权主体。

执笔说,认为新闻撰稿人是新闻信息的生产者和设计者,应该承担新闻侵权的主要责任。

控告说,根据原告人受害特点或者受
害方来确定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是谁,或者谁承担更大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注重“不告不理”的原则,这体现了在法律实践当中注重被告人意志的精神。

权力说,这种说法是把责任都归到新闻媒介头上了,即有权利签发新闻信息的就是责任承担者,因为签发者是新闻稿件的审查者,是新闻信息传播的重要关卡,侵权事件的发生和他们有着最大的关系,所以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是实现说,把新闻媒体作为侵权的主体,因为新闻媒体使侵权新闻信息传播得以实现。

这几种观点都有自己的合理性和片面性,我们从实践的观点来看,新闻侵权事实的发生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它是一个持续的、复杂的,由众多人所参与的环节,仅仅从一个方面来归责新闻侵权主体,显然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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