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消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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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八节地役权登记第九节抵押权登记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二节异议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第四节查封登记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下文是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2024不动产抵押反担保协议标准格式版

2024不动产抵押反担保协议标准格式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不动产抵押反担保协议标准格式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不动产抵押反担保协议1.2 抵押人1.3 抵押权人1.4 反担保人1.5 反担保物1.6 债务1.7 债权第二条协议主体2.1 抵押人信息2.2 抵押权人信息2.3 反担保人信息第三条抵押物3.1 抵押物描述3.2 抵押物所有权证明3.3 抵押物价值评估第四条反担保范围4.1 反担保范围界定4.2 反担保责任限制第五条反担保物5.1 反担保物描述5.2 反担保物所有权证明5.3 反担保物价值评估第六条协议的有效期6.1 协议开始日期6.2 协议结束日期第七条抵押权行使7.1 抵押权行使条件7.2 抵押权行使程序第八条反担保人义务8.1 反担保人责任履行8.2 反担保物保管第九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9.1 协议变更条件9.2 协议终止条件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诉讼管辖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界定11.2 违约责任承担第十二条强制执行12.1 强制执行条件12.2 强制执行程序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保密信息范围13.2 保密义务履行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生效14.2 合同的份数14.3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不动产抵押反担保协议本协议是指反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由反担保人提供其名下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协议。

1.2 抵押人抵押人是指在本协议中提供不动产抵押反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1.3 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是指在本协议中接受不动产抵押反担保的债权人。

1.4 反担保人反担保人是指在本协议中提供不动产抵押反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1.5 反担保物反担保物是指反担保人提供的不动产,用于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1.6 债务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履行的债务。

待售清单抵押法律规定(3篇)

待售清单抵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抵押贷款业务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财产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待售清单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抵押贷款方式,在我国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分析待售清单抵押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待售清单抵押的定义待售清单抵押,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待售资产(如房产、车辆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抵押方式。

在待售清单抵押中,借款人承诺在贷款期限内将抵押物出售,并将出售所得款项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待售清单抵押的法律规定1.抵押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在待售清单抵押中,抵押物应具备以下条件:(1)抵押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2)抵押物具有市场价值,且能够进行评估;(3)抵押物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

2.抵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待售清单抵押中,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2)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情况;(3)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及抵押率;(4)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5)抵押物的处置方式、处置期限等;(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3.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在待售清单抵押中,抵押双方应向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机关应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4.抵押物的处置在待售清单抵押中,抵押物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抵押物出售:借款人应按照抵押合同约定,在贷款期限内将抵押物出售,并将出售所得款项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抵押物拍卖:抵押物无法出售或者出售价格低于抵押合同约定的价值时,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物;(3)抵押物折价: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将抵押物折价,以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3)(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第七十六条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七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登记证明;(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八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反担保措施不动产抵押协议规范2024

反担保措施不动产抵押协议规范2024

反担保措施不动产抵押协议规范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不动产抵押1.2 反担保措施1.3 协议双方第二条抵押物的描述2.1 抵押物位置2.2 抵押物面积2.3 抵押物权属证明第三条抵押权的设立3.1 抵押权设立的时间3.2 抵押权设立的条件3.3 抵押权设立的效力第四条反担保措施的实施4.1 反担保措施的种类4.2 反担保措施的实施程序4.3 反担保措施的解除条件第五条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5.1 抵押物的使用5.2 抵押物的保管5.3 抵押物保险第六条债务的清偿6.1 债务的履行期限6.2 债务的清偿方式6.3 债务的违约处理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7.1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7.2 抵押权实现的程序7.3 抵押权实现的效力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1 合同的变更8.2 合同的解除8.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的认定9.2 违约责任的形式9.3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十条争议的解决10.1 争议解决的方式10.2 争议解决的地域10.3 争议解决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11.1 合同生效的条件11.2 合同生效的时间11.3 合同生效的效力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12.1 合同终止的条件12.2 合同终止的时间12.3 合同终止的效力第十三条独立条款13.1 独立性原则13.2 无关条款的效力13.3 无关条款的排除第十四条附则14.1 合同的附件14.2 合同的修订14.3 合同的解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不动产抵押本合同所称不动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在合同约定的不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1.2 反担保措施本合同所称反担保措施,是指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抵押担保。

1.3 协议双方第二条抵押物的描述2.1 抵押物位置2.2 抵押物面积抵押物的面积为【】平方米。

2.3 抵押物权属证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文件。

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证明

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证明

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证明第一篇: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证明兹有抵押人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及其所有的房产(产权编号:)或不动产(权证号:)的抵押合同。

借款人已于年月日清偿了借款本息。

现向贵中心申请办理注销《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所设定的抵押登记关系到。

抵押权人:(签章)年月日作为向我行担保贷款的抵押物,双方签订第二篇:不动产抵押权注销证明不动产抵押权注销证明:坐落于的不动产,抵押权人为,抵押人为,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编号,因,上述抵押权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确认终止。

特此证明抵押权人(签章)抵押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第三篇:慈溪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1、法律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

2、申报材料:(1)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原件);(2)当事人身份证明;(3)委托代办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抵押人为自然人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应公证;(4)抵押权人出具的主债权消灭或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实现的证明(原件);(5)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6)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程序:申请→受理→核准登簿。

4、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6、收费标准:不收费。

第四篇: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注意事项抵押权注销登记注意事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是原设定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二)房屋他项权利证(原件)(三)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文件(原件);如主债权消灭的证明文件、抵押权已经实现的证明文件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文件等、(四)其他必要材料(原件)。

1、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 动。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转贷给他人,以此谋取利差,实际 上属于从事银行业务活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 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第62条 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
1.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而一并转让
《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
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奖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百万
完成了3件 大事
首次获得 某某奖
销售额突破 500万
债权转让人
债权受让人
抵押权
第62条 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
2.债权转让后,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人变更手续,债权受让人即 取得抵押权
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 定,是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定效果,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 故,无需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或者抵押权人变更手续,债权受让人即取得 抵押权。(民法典草案第547条)
也就是说,即使抵押人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 权抵押登记,实现房屋抵押权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作为抵押财产。同样, 只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实现建设用 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时,房屋所有权也一并作为抵押财产。
2.房地分别抵押时抵押财产的范围
建筑物抵押给甲,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乙。出现房地分别抵押的情形, 两个抵押权均属合法有效,其抵押范围均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 此时,两个权利发生冲突。

不动产抵押登记后变更

不动产抵押登记后变更

不动产抵押登记后变更不动产在抵押时是需要进⾏登记的,不动产的登记有效地保障了被抵押⼈的⼈⾝财产安全。

那⼤家都知道变更登记的内容是什么?在法律上它有什么法律效⼒吗?以下内容均为店铺⼩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后变更的相关内容,希望以下内容能为您⼼中的疑惑找到答案。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变更⾏政主管部门1,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建没部):负责归门管理全国的城⼱房地产:抵押管理⼯作;2.省、⾃治区建设⾏政主管部门(建设厅):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房地产抵押管理⼯作;3,市、(区)县⼈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市国⼟房管局或(区)县国⼟房管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作。

相关主体1.抵押⼈,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作为本⼈或者第三⼈履⾏债务担保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2.抵押权⼈,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履⾏债务担保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基本⼯作流程1.抵押期间房地产权转移或变更的,当事⼈应⾃转移变更之门起30⽇内,持抵押权⼈同意其转移变更的证明⽂件,到原登记⾏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

2.房地产抵押当事⼈发⽣变更即合同主体变更的,当事⼈应⾃变更之⽇起30⽇内,持抵押权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原登记⾏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抵押登记;3.抵押当事⼈双⽅对抵押合同内容进⾏变更的,应⾃变更之⽇起15⽇内到原登记⾏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续。

4.抵押房地产被处分后。

原抵押当事⼈应⾃处分之⽇起15⽇内,到原登记⾏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5.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将其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第三⼈时,应当在抵押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到原登记⾏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续。

由于抵押权转让⽆须事先征得抵押⼈同意,因此,应由抵押权⼈和受转让的第三⼈到原登记⾏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续。

申报⽂件抵押权⼈和受转让的第三⼈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各项⽂件、资料:1.抵押权⼈原持有的房地产他项权利执照;2.抵押权⼊和受转让第三⼈的⾝份证明;3.原抵押合同;4.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合同;5.市国⼟房管局规定的其他⽂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物权法教学案例(3)

物权法教学案例(3)

物权法案例3案例22:陈某想办一个时装店,因资金不足,陈某父亲将自己名下的在外地某市的四间祖屋,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即将回某市定居的华侨周某,周某与陈父签订了买卖合同,交付了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陈父回家后不久因病去世。

陈某不知道其父卖屋之事,便继承了2万元存款和在外地的四间老屋,并将老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陈某以将老屋房产证交给花某某的方式抵押,向花某某借款2万元,再加上继承的2万元,合计4万元开办了一家时装店。

但时装店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陈某无力清偿花某的借款,花某要拍卖该房屋实现抵押权。

而此时周某回国定居,要对老屋装璜并办理过户手续。

发现房屋的产权人已是陈某,于是要求陈某协助过户,同时主张花某的抵押权无效。

1、陈某应否协助周某过户?陈某有义务协助周某过户。

陈父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未办理不动产变动登记,因此不发生物权变动。

陈父死亡后,陈某基于继承取周某的房屋所有权,通过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无需公示。

但是陈某概括承受陈父的权利及义务,因此周某可以基于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请求陈某履行义务。

2、花某的抵押权有效否?为什么?花某的不动产抵押无效,不动产设立抵押权时应当登记才成立,陈某仅通过交付房屋产权证明与花某某抵押,但未完成登记,因此抵押权无效。

案例23:赵某准备将一幢自有的房屋出售,王某提出购买但因价格问题未达成协议。

后赵某与同事李某达成了买卖协议,商定房价为20万元,分二次支付,合同签订时付10万,余款二个月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第一期房款,赵某也将房屋钥匙交付给李某,李某搬入房中。

后王某又向赵某提出,愿以25万价格一次付清。

赵某心动即同意,次日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了过户手续。

一周后王某要搬入原赵某的房中居住,李某获知了情况,拒绝王某入住,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赵某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退房。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范本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范本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范本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填写准确、完整的申请书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一份规范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能够确保登记流程的顺利进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的填写范本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申请书的基本格式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标题:一般为“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位于页面上方居中位置。

2、申请人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

3、不动产信息:包括不动产的坐落位置、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详细信息。

4、申请事项:明确您的申请类型,如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

5、声明与承诺:申请人需要声明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人信息的填写1、个人申请人姓名:应填写与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如实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填写能够有效接收通知和文件的地址。

联系电话:填写常用的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确保能够及时取得联系。

2、单位申请人单位名称:填写单位的全称,应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一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准确填写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联系地址:填写单位的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填写单位的联系电话。

三、不动产信息的填写1、坐落位置:详细填写不动产的具体地址,包括省、市、区(县)、街道(乡镇)、门牌号等。

2、面积:分别填写不动产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等。

3、用途:按照实际用途填写,如住宅、商业、工业等。

4、权利类型:根据不动产的权利状况选择,如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等。

四、申请事项的填写1、首次登记适用于新建房屋、新取得的土地等首次进行登记的情况。

在申请事项中明确填写“首次登记”。

2、转移登记例如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况。

需注明“转移登记”,并说明转移的原因和相关情况。

3、变更登记当不动产的权利人姓名、地址、用途等发生变化时申请变更登记。

不动产证明(多篇)

不动产证明(多篇)

不动产证明(多篇)第1篇:不动产证明在哪里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什么买房知识常识,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不动产证明在哪里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什么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交易流程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大家如果有购买了房子,房子肯定就是自己的不动产,肯定很多的人认为只要交了钱自己把房子收了买房就算是已经完了,但是在买房之后其实还有一个不动产的证明是需要大家去办理的,接下来大家就来一起了解一下不动产证明在哪里办理已经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什么。

不动产证明在哪里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1、登记申请。

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国土资源局所提出登记申请。

2、提交资料:查询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材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申请,应提交本人及授权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3、受理。

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什么?知识常识分享买房知识常识,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1、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2、实行统一登记,将更好地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从长远看,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后,将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企业和群众不用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登记,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3、市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登记管理,住建部门负责房屋登记管理,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

各部门目前仍按原职责和程序发放各类旧版权属证书,待条件成熟后颁发新版权属证书。

就是说,原来在哪办现在还在哪办。

以上的文章介绍的就是关于不动产证明在哪里办理已经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什么方面的介绍,大家通过以上文章的介绍肯定对于不动产证明方面的内容有了一些了解了吧?不动产证明对于购房者来说还是非常重要的,大家买了房子要记得去办理一下,如果不会,可以在网上多多查询一下。

抵押权注销登记、预告抵押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抵押权注销登记、预告抵押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抵押权注销登记、预告抵押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兴宁市国土资源局 20XX-01-15发布 20XX-02-01实施一、设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二、实施机关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兴宁市国土资源局三、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不收费六、办理服务电话:附件1: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要求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

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9.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附件2:委托办理的委托材料要求受托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抵押期间与抵押权期间的区分及相关问题

抵押期间与抵押权期间的区分及相关问题

抵押期间与抵押权期间的区分及相关问题摘要: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中,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经常因为对抵押期间与抵押权期间的概念混淆而发生纠纷,也给抵押登记工作带来隐患,结合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探讨两者的不同和联系,从根本上理清,应对纠纷的解决。

关键词:抵押登记;抵押期间;抵押权期间在房屋登记实务中,经常会收到这样的询问:“抵押合同已签订,是否就已经生效了?”;“是否只要未办理抵押注销,抵押权就不会消失,抵押权人的权利就会得到保障?”这些问题看似不同,实则都包含一个相同的内核,那就是对于抵押期间与抵押权期间的混淆,只有搞清楚两者的不同和联系,方能从根本上理清这些问题。

抵押登记办理过程中,都会对抵押期间进行登记,这是基于建设部第56号令《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的,登记的目的旨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敦促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以及提醒抵押权人债务到期如未得到清偿,及时行使抵押权。

因此这里的抵押期间明显指的是合同中债务存续期间,但因为登记过程中明确要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出申请时写明,这往往会给人一种暗示,此期间就是抵押权存续的期间,因而有人会提出以上相关疑问就不难理解了。

抵押期间与抵押权期间的区分实则,抵押期间与抵押权期间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就起始日而言,抵押期间起始于自设立抵押登记之日,《担保法》41条已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建设部房地产业司95年《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第一条规定:“《房屋他项权证》中,抵押期限应当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故而,抵押期间应等同于债务履行期间,但实务中同日签合同同日登记的情形较少,甚至有些抵押合同在数年后方办理抵押登记,因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是法定登记生效,如此一来,抵押合同始终处于未生效状态,抵押期限起止日便一拖再拖,直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方才最终确定,所以,原则上抵押期间与债务履行期间等同,但亦有不吻合的可能。

抵押人处分不动产抵押物的自由与限制

抵押人处分不动产抵押物的自由与限制

抵押人处分不动产抵押物的自由与限制摘要:在抵押人处分不动产抵押物时,面临着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故在制度设计上须谋求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并保证不动产抵押物得到高效利用,以实现现代物权法所担负的”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

本文认为,在抵押人处分不动产抵押物的权利配置上,物权法第191条与第193条的规定不尽合理。

在抵押人为法律上的处分时,应当赋予法律上处分的自由,同时对事实上的处分行为予以适当限制。

关键词:抵押;抵押人;抵押物;物权法抵押作为一项重要的交易保证制度,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

由于设定抵押之后,抵押人仍系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且继续占有抵押物,这就使得抵押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抵押物作出处分。

而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时,则会面临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抵押人对抵押物实施法律上的处分时,物权法第191条作出的权利配置模式是,抵押人是否可以处分抵押物应由抵押权人决定;在抵押人对抵押物实施事实上的处分时,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权人有维持抵押物价值的请求权。

本文认为,在抵押物系不动产的情况下,这一模式构成对抵押人权利的不当限制,导致利益失衡,且阻碍了抵押物的效用发挥。

由于抵押人对不动产抵押物的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二者在行为方式与法律后果上都有本质的不同,本文予以分别讨论。

一、法律上的处分对抵押物的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所有权加以移转、限制或消灭,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1],包括出让、出抵以及设定用益物权等行为。

在抵押人实施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时,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围绕同一项财产――抵押物,产生了不同的利益要求。

这三者的利益需求都有合法基础,应当予以足够重视。

在平衡这三者利益需求的同时,我们还必须顾及现代物权法所追求的”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

(一)比较法的观察虽然物权法与一国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有密切的关系,较诸债法更具本土性质。

抵押物情况说明范文

抵押物情况说明范文

抵押物情况说明范文抵押物是指在借款合同中提供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保证的财产或价值,借款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或权益抵押给债权人,以此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措施。

抵押物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权利等。

一、不动产抵押物: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等,是常见的抵押物类型之一、不动产的抵押物在借款合同中通常需要进行登记,在登记簿上会记录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

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以及权属情况是借款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的重要事项。

不动产的抵押可以加大债权人的收款保障,并且有助于降低借款利率。

二、动产抵押物:动产抵押物主要包括机器设备、存货、车辆等。

这些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后,借款人可以继续使用这些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在发生债务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将这些动产处置以实现债权。

动产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数量和品质都需要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三、权利抵押物:权利抵押物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权、股权等。

这些权利本身就具有较高的市值或者价值,可以作为抵押物给债权人。

权利抵押物在借款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债权人在债务违约时如何行使权益或者处置这些权利。

抵押物的情况说明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抵押物的类型和数量:明确抵押物的种类及数量,例如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等。

2.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抵押物的所有权是否完全属于借款人,抑或有第三方共同权属。

3.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抵押物的评估价值需要由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且需要双方协商确定。

4.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在不动产抵押物中,需要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产权证明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5.抵押物的质量状况:对于动产抵押物,需要明确抵押物的质量状况,例如机器设备的完好程度、车辆的年限等。

6.抵押物的保管情况:明确抵押物的保管责任,双方需确定如何妥善保管抵押物,以确保其完整性和价值不受损害。

7.抵押物的变动情况:当抵押物有任何变动时,如增减、转让等,需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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