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权力”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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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是“权力”
山东临沂市郯城一中马久正
“权利”和“权力”这两个概念,在高中历史教材中频频出现。不止是学生不甚明了,就是一些专家也会不慎出错。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2版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
教科书历史必修①第37页写道:“《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利
..,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力。……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开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第90页最后一段这样叙述:“新建立的苏维埃政权不仅拥有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且拥有立法权。这次大会后,一批工人、农民和士兵
的代表走上了各级苏维埃的领导岗位,代表人民行使权利
..的实施。”笔者认为,
..或监督权利
文中三个加着重号的“权利”当为“权力”之误。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利属于法律上的概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12月第2版《法学词典》第267页对“权利”是这样定义的:“义务”的对称。①法律上关于权利主体具有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如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权利人有权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义务),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法院、行政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其权益。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②泛指社会组织规定的权利。如工会章程规定其会员的权利。此种权利不具有法律意义,是各社会组织赋予其成员享有参与或从事该组织某种事项的行为能力。
权力则属政治上的概念。自古至今,中外学者对权力内涵的界定,众说纷纭。什么是权力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将权力定义为“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活动中,甚至是在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认为权力是“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而对英国思想家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来说,权力是“预期效果的产生”。以上几种对权力的解释虽然着眼点不同,但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权力”的特性,即:权力是一种力量,借助这种力量可以或可能产生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
权利与权力是存在明显区别的两个概念。第一,享有者范围的大小不同。作为政治意义
上的权力,是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的,其享有者的范围是特定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法律权能和利益,其享有者的范围是广泛的。第二,两者得以实现的前提不同。“权利”是一种请求他人合作的利益,其实现必须以别人履行义务为前提;而“权力”则是要求他人执行自己命令的利益,其实现以权力执行者掌握足够的强制力为前提。第三,两者包含内容的广泛性不同。权利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等。权利往往并不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所规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权利;权力的内容是严格以法律的规定内容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范围,即构成对于其他权力或者权利的侵犯,即构成违法。第四,两者行使的可选择性不同。权力不仅是享有者在职责范围内有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而且意味着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否则就是渎职或失职;而权利虽是法律规定或保护其享有者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要求其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其权利有的可以放弃或转让。如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权接受遗产,也可以放弃继承。
权利和权力又是不能完全割裂的两个概念。第一,权力来源于权利。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它涉及氏族内部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只是那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别,也无法分别的。而权力的情形则不同,在最初是没有权力的存在的。由于人的认识发展和社会的逐步生成,就逐步产生了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一定的人来担任和完成。当初总是由氏族首领来进行的,是全体氏族成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首领来进行的。于是,根据全体氏族成员的委托和信任,他就享有了对于氏族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力量。这种力量也就是最初的权力。第二,权力是为维护权利而产生的。在私有出现,权利义务逐步分离以后,权利就不时遭到侵犯。如果完全听由受害者自由复仇,就难免会导致混乱。而且一旦遇到受害者是弱者,复仇也就会成为困难。为了防止因自主复仇导致的混乱和保护弱者,就必须要产生一种公共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弱者,使人们的权利得到保障。值得特别一提的是,在保护权利中,首先保护的当然是有产者的权利。具体地说,首先是奴隶主的权利。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权力和权利的阶级性。第三,权利优位于权力。由于权力是来源于权利的,也由于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权利,相对于权利,权力就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谁要背离了这一点,也就是对于权力的反动和对于权利的否定。
权利和权力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权力既可以充当权利的保护神,也可能蜕变成权利的
刽子手。在英国,还早在13世纪,崇尚自由和权利的英国人就通过斗争把国王的权力约束在以《大宪章》为代表的法律的可控范围之内,使得专制王权与人民权利达到了暂时的妥协与平衡。17世纪后,相信“君权神授”的詹姆士一世、查理一世却不断加强王权专制,利益的天平急遽向膨胀的权力一端倾斜。日益强大起来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为了捍卫权利与专制王权进行了长达近半个世纪的斗争,终于在1689年通过了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在《权利法案》中,国王是“权利”对立物“权力”的化身,而不是作为权利主体的普通公民。作为普通公民的国王,其权利应当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应受到限制和剥夺。法案限制的是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国王的权力,因为不受限制的国王权力严重损害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资产阶级、新贵族同国王的斗争,其实质就是权利和权力的斗争,是法治同人治的斗争。资产阶级的胜利,就是权利的回归,是权利和权力在新的基础上的新的平衡。所以说,人教社教材中“限制国王的权利”实为“限制国王的权力”之误。
在苏维埃俄国,第一届工兵苏维埃政府成立后,“一批工人、农民和士兵的代表走上了各级苏维埃的领导岗位,代表人民行使权利或监督权利的实施”。这些苏维埃的领导岗位,无疑是被赋予了无产阶级专政权力的国家机构,而不是一般的社会组织,他们代表人民的意义只是说明国家的阶级属性,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代理;他们行使“权利”的行为和这种“权利”的实现并不需要明确的对方以履行义务相配合,而是被赋予了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执行力量;他们的“权利”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否则就意味着这些人的渎职、失职;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以具体明确的法律权益为目标,而是要代表全体人民全面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显然,这里的“权利”已经超越了我们能够理解的权利,置换成“权力”才能体现教材的本意。
在经过了漫长的权利缺失时代后,我们更容易感受到权利的价值。然而现实社会中,权力和权利又无处不是如影随形地存在着。我们不能漠视权利,也不能忽视权力。两者应当共生于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中,成为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两个车轮。
“权利”是好东西,“权力”也是好东西。不好的是“权利”和“权力”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