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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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制度1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为促进我院电子病历的应用与完善,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维护电子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及配套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电子病历必须由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和取得相应资格的护士填写,由医院分配登录编号和个人密码,登录和使用电子处方的开具,并妥善保管个人的登录信息。严禁将个人登录信息泄漏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电子病历采取由信息科设定好统一的格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电子病历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和保质完成,各科质控小组要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科室反馈,必要时要向质控科及医务科汇报。
四、各种知情同意书打印后由患者或家属签名,但必须要有医生手写签名。
五、电子病历的书写应当客观、真实、规范、完整。
六、电子病历的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特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中医术语的使用应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七、为了保证电子病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因粗心大意造成的失误和
纠纷,各科质控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检查审核后才归档,质控科负责督促各科质控小组工作和抽查归档病历。
八、电子病历打印归档后,原则上不允许借出,如需借出的由科主任签名,并于三天内归还。
九、各医护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过程中,若发现有存在缺陷或认为需改进的,要及时向信息科反馈,使电子病历逐步完善。
十、电子病历的保管由信息科与病案室共同负责,前者负责数据形式的电子病历保管,后者负责纸质电子病历的保管。
十一、归档后的电子病历禁止进行修改、伪造、隐匿、和删除。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由我院专职人员将打印的电子病历在电子病历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