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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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下的银行本票借据重要事项与法律责任

票据法下的银行本票借据重要事项与法律责任

票据法下的银行本票借据重要事项与法律责任在金融交易中,银行本票借据作为一种重要的票据,被广泛应用于贷款、债务等多个领域。

银行本票借据的使用涉及多个重要事项,并伴随着法律责任的产生。

本文将围绕票据法下的银行本票借据展开探讨,探索其中的重要事项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签发与转让银行本票借据的签发和转让是其使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票据法规定,银行作为签发人需以书面形式发出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或者标明“兑现保证”字样。

银行本票借据一经签发即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授予持票人在到期日要求银行支付借据金额的权利。

同时,银行本票借据也具备转让的特性。

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通过背书方式将银行本票借据转让给他人。

背书应当以订单形式进行,明确指定受让人。

转让后,持票人权益一并转移给受让人,后者成为新的债权人。

对于签发人和背书人来说,一旦存在恶意签发或者转让行为,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银行作为签发人,应当严格履行支付义务,确保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二、到期与支付到期与支付是银行本票借据的关键环节。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有权向银行要求支付借据金额。

银行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地点和时间支付借据金额。

然而,若在到期日,银行未能如约支付借据金额,则构成拒付。

持票人可以向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借据金额,并可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此外,根据票据法规定,若银行有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付借据金额的,其还应承担逾期利息等违约金等相关法律责任。

三、违约责任在银行本票借据交易过程中,无论是签发人还是持票人都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一旦违反约定,将导致违约责任的发生。

对于签发人而言,若签发人在签发借据时存在虚假开票或者无效签发等行为,将承担违约责任。

持票人可以要求签发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寻求赔偿。

对于持票人而言,若持票人在背书转让过程中存在不当承兑或者盗窃等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其同样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被诉持票人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且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依据出票人身份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持票人可以根据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权。

债权的标的是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

2.票据是设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票据上表示的权利,是由出票这种票据行为而创设,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

(三)票据的分类1.委托票据vs自付票据(1)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担任票据付款人,而是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如汇票、支票。

(2)自付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如本票。

2.即期票据vs远期票据(1)即期票据: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付款。

(“见票即付”)【提示1】为免持票人长期不提示付款,法律另行规定了付款提示期。

【提示2】本票、支票均为即期票据。

汇票可以是即期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

(2)远期票据:并非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而是须在票据记载的特定日期或者以一定方法计算的日期到来时,才有权利请求付款。

远期汇票可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即期票据远期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二、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提示】债权通常被称为票据权利,债务通常被称为票据责任或票据义务。

经济法-第七章

经济法-第七章
付款人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 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第七章 票据法
二、出票
(一)出票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 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于收款人票据 行为。
第七章 票据法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第七章 票据法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有顺 序的,即只有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 使追索权。 A公司向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 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B公司取得该汇票后, 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票据 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付款人拒 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索, 行使追索权。
第七章 票据法
票据的特征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
第七章 票据法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法的概念 (二)票据法的特征


强行法 具有技术性 具有国际统一性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 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之间的关系等等。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和时间
第七章 票据法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 权利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权利 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 自出票日起2年内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起6个月内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 月内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商业银行。

2019年6月,甲公司因一笔出口业务需要支付给国外供应商货款,遂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甲公司将汇票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下简称“丁”)。

丁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将汇票交付给了戊公司(以下简称“戊”)。

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020年3月,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发现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于是向乙银行请求退款。

乙银行经调查,确认汇票系伪造,拒绝退款。

戊公司遂将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2.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属于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诈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二)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但甲公司并未发现汇票存在伪造,因此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乙银行:乙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有义务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有:按期提示、作 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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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票 据关系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等。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书面行为、格式行为、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 上签章。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持票人不用证明给付原因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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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概念 • 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 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 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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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诉讼(普通诉讼)
票据诉讼,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
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
民法调整
票据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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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是请求别人支付金钱的权利,是一种支 付金钱的请求权。普通的金钱债权是一次性的请 求权,票据权利的请求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者 二重性的请求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票据权利中为什么设有两 个请求权呢?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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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2.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钞票 硬币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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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分类
(一)汇票、本票与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汇票包括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违法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票据违法行为也不例外。

我国《票据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另外,1997年修订的《刑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也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3)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凡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1、对构成前述第(1)项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对构成前述(2)(3)(4)(5)(6)项行为,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3、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的,与出票人、持票人一起作为共犯,承担与之相应的刑事责任。

4、实施前述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人所作的处罚。

该等处罚主要有警告、罚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某项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拘留等。

票据法第18条司法解释

票据法第18条司法解释

票据法第18条司法解释
根据您所给的任务名称,我给出以下文章:
票据法第18条司法解释
票据法第18条是关于票据上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据司法解释,该条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委托人的责任:根据票据法第18条,在签发票据时,委托人应遵守诚实信
用的原则,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委托人应对票据的有效签发和背书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发现票据存在任何问题或瑕疵,委托人应立即通知受托人或持票人,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可能的损失。

2. 受托人的义务:根据票据法第18条,受托人应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受托人在承受委托时应认真核实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注意核实签字人的身份和资格。

如果受托人发现票据存在任何问题或瑕疵,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行动以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3. 共同委托人的责任:在一些情况下,多个人共同签发票据,这时他们彼此之
间有特定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司法解释,在共同签发票据时,各
个共同委托人应当事先约定彼此之间的责任分担方式,并在票据上明确注明各自的身份和共同委托的性质。

如果共同委托人之间存在纠纷或争议,法院将根据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裁决。

总结而言,票据法第18条司法解释对票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签发和持有票据的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票据市场的正常运营和信誉。

对于违反条款的行为,法律将给予适当的惩罚,以保护合法权益。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票据发行、转让、承兑、贴现、保证等票据活动。

第三条票据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和履行票据义务。

第二章票据的发行与转让
第四条票据的发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第五条票据的转让应当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票据的承兑与贴现
第六条票据的承兑是指付款人对票据上所载金额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第七条票据的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的贴现率支付现金的行为。

第四章票据的保证
第八条票据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


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和信用等级。

第九条保证人应当与票据债务人签订保证合同,并在票据上背书保证
字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票据欺诈、伪造票据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票据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
法应由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85年8月1日首次颁布实施,是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

作为一项专门规定票据问题的法律,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受益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和金融交易的健康发展,规范票据市场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1.基本概念票据是指依法发出的、载有金钱权利、有权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工具。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具有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二是支付金额的确定;三是付款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种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期票等多种类型。

汇票是一种以汇款为目的的票据,本票是一种将票据权利和负债合并在一起的票据。

支票是一种指定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债券则是借款人发放给债权人的一种证明,期票则是定期收款或支付的票据性质证明。

3.票据的流转票据的流转指的是票据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等方式进行转移的过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在持票人以背书或声明转让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其他人的时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会被转移给其他人。

此外,票据还可以通过质押、保证等方式进行转让。

4.票据的背书票据背书指的是持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并签发陈述,有权转让该票据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背书可以是任何法定转让方式的说明,但必须是在票据上进行签名或陈述,并在票据上确认。

5.票据的保证票据保证是指票据持有人同意在票据的承兑、支付或解付时承担责任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保证可以是直接保证或间接保证。

同时,票据持有人也可以选择无条件保证或有条件保证。

6.票据的抗辩和追索权票据的抗辩指的是票据付款人可以用一些合法的理由拒绝履行票据承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付款人有有效理由对付款申请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此时票据权利人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承担支付责任。

此外,追索权是指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后,有权依据票据支付要求权,向票据付款人要求支付该票据的一种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我国《票据法》的特殊规定

我国《票据法》的特殊规定

我国《票据法》有哪些特殊规定目前,在商品交易,处理债权、债务等方面已大量使用票据,笔者认为,学习和掌握我国《票据法》中的特殊性规定,对于实施好《票据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票据法中未采用无记名背书的方式以票据转让的方式为依据,转让背书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为正常情况下的票据转让背书.包含了两种,即记名背书和无记名背书(又称为空白背书)。

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无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签章但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

由于无记名背书转让方式比较灵活,它采用直接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所以在流通中较为盛行,一般被各国所采用和认可。

但我国考虑到无记名背书方式的灵活性,可能导致票据在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不利于正当票据权利人主张权利,为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性,我国《票据法》第30条明确规定,不允许采用无记名背书的方式,规定背书转让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二、我国《票据法》中只规定了单纯承兑承兑是汇票的一种特有制度,是在出票行为发生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由于承兑情况不同,各国把承兑分为单纯承兑和附条件承兑,笔者首先谈一下我国确认的单纯承兑的效力问题。

1。

单纯承兑的效力。

所谓单纯承兑,就是付款人完全依据票据文义予以承兑,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承兑.我国《票据法》仅承认单纯承兑为全法有效的承兑,产生承兑应有的效力.付款人一旦作出承兑,就承提绝对的到期付款责任(详见票据法第44条)。

我国《票据法》第106条靛规定的了承兑人有关到期不付款的法律责任,即:“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标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附条件承兑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43条明确规定,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所以,在我国《票据法》中附条件承兑不产生承兑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票据管理办法细则

票据管理办法细则

票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票据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贴现、再贴现、付款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伪造、变造票据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票据的出票第五条出票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明确记载票据的种类、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票据金额应当以货币表示,并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第七条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票据的背书第八条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时应在票据上背书并签章。

第九条背书应当连续,不得有断缺。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背书视为无效。

第四章票据的承兑第十条汇票的付款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对票据进行承兑。

第十一条承兑应当在票据上记载“承兑”字样,并由付款人签章。

第五章票据的保证第十二条票据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他人为其票据债务提供保证。

第十三条保证人应当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由保证人签章。

第六章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第十四条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前,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

第十五条贴现机构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票据上记载贴现事项。

第七章票据的付款第十六条付款人应当在票据到期日,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无条件支付。

第十七条票据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的,付款期限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票据管理办法细则,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际应用中,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部门,确保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票据越权代理法律后果(3篇)

票据越权代理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票据越权代理现象时有发生。

票据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在票据上签章或者进行其他行为,导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本文旨在探讨票据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票据越权代理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票据越权代理的代理人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

2. 客体特征:票据越权代理的客体为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贴现等。

3. 行为特征:票据越权代理的行为表现为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在票据上签章或者进行其他行为。

4. 法律后果特征:票据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以及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三、票据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1)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对象发生变化。

在票据越权代理的情况下,票据权利人原本应向被代理人行使权利,但因其超越了授权范围,权利人不得不向代理人行使权利。

(2)票据义务人承担义务的对象发生变化。

在票据越权代理的情况下,票据义务人原本应向被代理人承担义务,但因其超越了授权范围,义务人不得不向代理人承担义务。

2. 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责任承担(1)代理人责任:票据越权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赔偿被代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失;②承担因越权代理行为导致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变更的法律责任;③承担因越权代理行为导致的第三人损失的法律责任。

(2)被代理人责任:在票据越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①协助代理人承担因越权代理行为导致的损失;②承担因越权代理行为导致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变更的法律责任。

(3)第三人责任:在票据越权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①因票据越权代理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②承担因票据越权代理行为导致的损失。

民法典下的票据规定

民法典下的票据规定

民法典下的票据规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票据法得以全面整合和规范。

票据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商业凭证,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依据民法典下的票据规定,对票据的定义、种类、要素以及背书、质押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票据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194条的规定,票据是债权凭证,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承诺付款或者向其发出的其他不可撤销指示的书面文本。

票据的要素包括债务人的承诺、债权人的权利以及付款指示等。

票据必须采用特定格式,如支票、汇票、本票等。

二、票据的种类《民法典》根据票据的不同用途将其分为三类: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债务人开具并对指定受益人承诺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本票是债务人对持票人承诺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支票是债务人以银行为支付人向持票人承诺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每种票据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三、票据的要素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凭证,票据具有一定的要素。

根据《民法典》第244条的规定,票据应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金额等要素,以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票据还应当明确约定付款地点、日期、付款方式等详细信息。

四、票据的成立和流转票据的成立是指票据在合法的前提下形成具备法律效力的过程。

根据《民法典》第235条的规定,票据的形成包括出票和背书两个环节。

出票人应当依法签发票据,并在票据上载明有关事项,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背书必须遵循法定形式和要求。

五、票据的背书和质押票据的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上所载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256条的规定,票据的背书应当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

背书可以是空白背书或特定背书,具体形式需根据背书人的意愿来决定。

另外,票据还可以进行质押,即将票据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形式。

六、票据的效力和责任根据《民法典》第262条的规定,票据是债权的证明和转让的依据,具有强制执行力。

票据债权人在票据到期后,可以向票据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并有权要求付款。

农行票据案件法律分析(3篇)

农行票据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票据业务在商业银行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近年来,农行票据案件频发,给银行、企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对农行票据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农行票据案件概述农行票据案件是指涉及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的各类票据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票据欺诈案件:指当事人利用虚假票据进行骗取财物等违法行为。

2. 票据纠纷案件:指因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票据到期付款、贴现、转让等环节发生的纠纷。

3. 票据保管案件:指因票据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或纠纷。

二、农行票据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一)票据欺诈案件的法律问题1. 票据欺诈的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票据欺诈是指以虚假票据或者使用虚假票据的手段,骗取财物或者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票据欺诈的法律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2)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3)欺诈行为造成了损失。

2. 票据欺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欺诈的法律责任包括:(1)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被欺诈人的损失;(2)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承担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票据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1.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1)出票人:承担票据到期付款的义务;(2)收款人:享有票据权利,包括票据到期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3)承兑人:承担票据到期付款的义务;(4)付款人:承担票据到期付款的义务。

2. 票据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票据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包括:(1)协商解决: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2)调解解决: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3)仲裁解决: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4)诉讼解决: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信用卡刷卡票据法律规定(3篇)

信用卡刷卡票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刷卡消费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信用卡刷卡票据作为交易的重要凭证,其法律地位和规定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信用卡刷卡票据的定义、法律规定、开具要求、保管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信用卡刷卡票据的定义信用卡刷卡票据,是指消费者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后,由商户提供的证明消费者已经完成交易的凭证。

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商户名称、消费者姓名、信用卡信息、消费金额、消费时间、商户签名等。

二、信用卡刷卡票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2. 《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信用卡结算凭证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信用卡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结算凭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三、信用卡刷卡票据的开具要求1. 真实、准确、完整信用卡刷卡票据应当真实反映交易情况,包括商户名称、消费者姓名、信用卡信息、消费金额、消费时间等。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规范格式信用卡刷卡票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格式要求,包括票据名称、编号、出票日期、金额、用途等。

3. 加盖印章信用卡刷卡票据应当加盖商户印章,以证明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信用卡刷卡票据的保管责任1. 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刷卡票据,以备不时之需。

在发生纠纷时,信用卡刷卡票据可以作为重要证据。

2. 商户责任商户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刷卡票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对于已归档的信用卡刷卡票据,商户应当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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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
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中非国际商学院
专业:金融学
学生姓名:毕慧敏学号14880101
完成时间:2016 年 7 月 2 日
成绩:
摘要: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票据在经济交往中频繁被使用,表现出了极大的优越性和重要性,它不仅有益于加速资金的周转与循环,促进商品交易的顺利进行,降低了市场交易的风险和资金更加便捷的携带。

但是,票据伪造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票据流通的安全性,使票据关系当事人无法正常行使票据权利和履行票据义务。

关键词:伪造、票据、交易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其目的是行使伪造后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伪造行为本身不是票据行为,但从外观上符合票据行为相应的形式要件。

凡伪造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中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构成票据伪造;伪造者使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如果不是假冒他人名义,而是受他人委托与票据上签章,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于票据上签章,则不存在伪造问题。

一、票据伪造的种类
1、全部伪造。

全部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出票。

因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全部伪造也叫基本票据的伪造或者出票的伪造。

全部伪造的票据,根本的特点是出票人是虚假的,票据上的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行为人假冒的或虚拟的。

2、部分伪造。

部分伪造是指部分票据行为是真实的,部分票据行为是伪造的。

例如,真实出票的票据,伪造人进行背书伪造,或者承兑伪造;再如,出票伪造的票据,善意受让人以合法方式转让给他人,受让人伪造保证,又以合法方式转让另外的人。

部分伪造是出票行为之外的伪造,也叫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或签名的伪造,包括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伪造等。

部分伪造又分为两种情况:
(1)伪造在先。

如背书伪造后以合法方式将票据转让善意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又以真实之背书将票据转让他人。

(2)伪造在后,如背书真实,持票人伪造承兑而将票据转让他人。

二、票据伪造的构成
1.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件。

伪造行为本身并非票据行为,但从该行为的外观看就是票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四种,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伪造这些行为的任何一种,都构成票据伪造。

如果伪造者伪为的行为不属于这些行为,比如其伪造票据格式或者伪造最后持票人在票据上签收等,都不构成票据伪造。

2.伪造者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此乃票据伪造的根本。

所谓“假冒”,是指没有得到他人的授权。

关于假冒的方法,可以是模仿他人的签名,也可以是伪刻他人的印章,还可以是盗用他人的印章或滥用在自己手中保管的他人的印章等。

至于“他人”,从票据当事人方面讲,可以是出票人,也可以是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从具体个人方面讲,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现存的人,也可以是已经死亡的自然人或者解散的法人,还可以是不曾存在的人。

3.伪造者的目的是行使票据,从而使他人蒙受损失,自己从中渔利。

票据行为人是负担票据债务之人,伪造者以他人的名义伪为票据行为,使接受票据者误以为真,伪造者以假冒票据换得一定利益,而持票人或者对持票人负了票据责任之人因此受损。

如果假冒他人在票据样本上签章不是为了行使票据,而是为了教学或者研究,则不构成伪造。

三、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

伪造行为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而不能依票据文义责其负票据责任。

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利益,惩治和防止票据伪造行为,票据法和刑法都规定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

依照《票据法》第103条、第l04条、第107条,伪造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伪造人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应向善意持票人赔偿。

2、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而对伪造人有权利。

被伪造之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别人代理票据行为,自然不应负担票据责任。

反而可依《票据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伪造人对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

《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的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这一规定,使得真实签章人,必须就票据文义负责。

票据上真实签章人,无论其签章在伪造前还是伪造后,都要就票据文义负责。

在其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票据法》第l07条对此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追索权。

恶意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出票伪造或签章伪造的场合亦是如此。

善意持票人受善意取得制度之特别保护,在票据形式合法的条件下,能够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在票据伪造的场合,被伪造人得行使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善意持票人亦不能幸免。

5、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审查票据义务而付款的,没有责任;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应当承担损失。

[1]赵新华.票据法论[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2]叶才勇.票据伪造及票据变造的规约比较[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
[3]华伟.论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
[4]陈辉萍.票据出票伪造法律问题比较研究[J].民商法丛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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