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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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经过老师的说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基本上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随着经济的进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部分,体如今教材上也算是前四章的内容。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要紧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咨询题,因此每一章对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具独立的法律学科,它要紧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咨询题。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要紧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国是经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别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来说,说国际私法不过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别全面的。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事情。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具独立的法律部门。简言之,国际私法算是解决法律冲突咨询题的法律部门。不管以冲突规范调整也好,统一实体规范调整也好,基本上为了解决法律冲突咨询题。
国际私法的客体要紧是法律事实,包括位于外国的物、发生在外国的事等等。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指涉外的财产关系以及与涉外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关系。这种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涉外性,包括三个方面:主体涉外,指民事关系主体一方是外国人;客体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外国;内容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或称作涉外民事关系的权利与内容发生在国外。二是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别仅指普通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例如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还包括涉外的物资买卖,物资运输,物资保险,货款支付,国际投资等经济关系。三是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经过别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经济、民事关系体现出来的,这种关系表面上现表为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这种民事关系是由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国家的对外政策,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直接妨碍别同国家之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并且所做的答应,未来别能反悔。“禁止反言原则”出自于英国的“判例法”,后为美国所同意并予以进展,如今英美法系国家都以“判例法”、“成文法”的形式对这一原则做了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尽管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中也包含了“禁止反言原则”的合理因素,有的国家把“禁止反言原则”作为国际惯例来适用。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而双边冲突规范指的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别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具客观标志或提出一具法律使用原则,依照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事情,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依然适用外国法。举一具双边冲突规范的例子:侵权行为的伤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个地方面的系属:侵权行为地法律,能够是内国法,也能够是一具特定的外国法。因此,能够分解为两个系属分别为内国法和一具特定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法律是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任何法律都有可操作性。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
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能够适用于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涉外侵权关系、涉外合同关系、涉外买卖关系、运输关系、保险关系、支付关系、投资关系等等。
我国入世之后,涉外民事关系将会在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展开,充斥着我们的日常日子,就像我们如今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规、上学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一样,因此说,跟现实日子是密切相连的,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