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特点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是: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除违约责任外,因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合同担保的民事责任等。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在《合同法》中设有专章规定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则可以发生效力。
5.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设立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补救债权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利益损失,给予违约方一定的经济制裁。
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违约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会给合同双方都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害。
当大家签订一份服务合同时,是否了解过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呢,又应该如何写一份完整的服务合同违约责任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
一、《合同法》中关于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1、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数据、相关文件、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进度,应承担如约支付报酬的违约责任。
3、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接受受托方的工作成果逾期两个月,应承担支付受托人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4、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地点支付受托人报酬逾期达两个月,应承担归还工作成果、支付报酬、赔偿损失的责任。
5、未按合同约定接受工作成果逾期达六个月,应支付受托人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
6、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服务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
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行政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行政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行政合同是对公共事务的约定,行政合同的违反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行政合同中的公共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行政违约的确认应当贯彻违法原则,即确定行政违约的标准是行政合同的违法,违法是确定行政违约的前提。
所谓行政合同,其实就是一种行政上的管理约束。
通过行政合同的签订,主要是为了能使双方减少不必要的冲突,有效于化解行政上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安定。
那么当行政违约,▲行政合同违约责任有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吧。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统一,它既是一种合同,又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就行政主体职权范围内的公共管理事项,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设立、变更和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行政合同是对公共事务的约定,行政合同的违反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行政合同中的公共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行政违约的确认应当贯彻违法原则,即确定行政违约的标准是行政合同的违法,违法是确定行政违约的前提。
根据"无法律即无行政"的行政法治原则,法律是行政的依据,也是行政的界限,法律是判断行政行为是非曲直的标准。
▲违约探究行政违约既是不履行行政合同的行为,又是行政合同义务未能得以履行的状态。
行政合同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加以评判,这一标准就是行政违约成立的要件。
对此行政违约同民事违约遵循共通的原理,在具体内容上却又有所不同。
行政违约的成立首先要求行政合同主体违约行为的存在,这一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它是行政违约成立的客观要素,又是决定行政违约存在的前提条件。
行政违约本质上是行政违法,作为行政违约的构成要件的行政违约行为是指行政违法原则的外在表现。
其次,行政违约的成立还要求行政合同主体具有过错。
▲行政责任行政违约作为一种责任形式与行政责任相连接,即行政违约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而行政违约本质上既是一种行政违法同时又是对行政法义务的抗拒,因此行政违约责任是一种公法上的法律责任而不应受私法调整。
违约责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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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商场家电部一员工在布置展台时,一通电的取暖器石英管突然爆 裂,致其受伤。后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厂家不慎待几台质检不合格 商品包装出厂。该员工欲通过诉讼向商家索赔,但不知应以产品责 任还是以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为由诉讼。下列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中 哪些是正确的?
• A.前者需要有现实损害,后者不需要 • B.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约行为 • C.前者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后者则主要为修理、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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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损益相抵规则
•
损益相抵规则,又称损益同销规则,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
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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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违约金
• 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 形式。
对方能够举证证明其违反合同具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从而可以表明其没有过错并应被免除违约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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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第一,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第二,政府行为。第三,社会异常事件。
• 2、受害人的过错 • 3、免责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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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 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 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采购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是供应商与采购方之间达成的约定,用于确定双方在商品或服务交付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
然而,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发生违约行为。
本文将探讨采购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以及相关法律原则。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采购合同中,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货迟延: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可能导致采购方无法按时开展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承担迟延交付带来的一系列后果,例如赔偿采购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 质量问题:合同中通常规定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例如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约定的规格,那么违约方应负责修复或替换有问题的商品,或者根据合同约定退还采购方的款项。
3. 违约金: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条款,用于规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额。
在采购合同中,如果供应商未能按时交货或提供服务,违约金可作为补偿采购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一种形式。
另一方面,采购方也有可能存在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下是两种常见的采购方违约责任。
1. 未付款:采购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支付方式和期限。
如果采购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或未能支付全部款项,违约方应负责向供应商支付利息、违约金或其他相关费用。
2. 拒收货物:在某些情况下,采购方可能拒收供应商交付的商品,例如当商品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
然而,如果采购方无合理理由而拒绝接收货物,违约方应承担拒绝接收货物可能带来的一系列费用,例如仓储费用和运输费用。
在解决违约纠纷时,法律通常会根据采购合同中的约定、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各方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责任和补偿额度。
双方也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此外,在国际贸易中,还可以借助国际商会(ICC)的仲裁机制来解决跨国商业纠纷。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般构成要件即违约当事⼈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1、违约⾏为《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的“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是违约⾏为,所以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是有违约⾏为。
(1)违约⾏为是指合同当事⼈不履⾏或者不适当履⾏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
违约⾏为的发⽣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违约⾏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要条件。
⽆违约⾏为即⽆违约责任。
违约⾏为的特点在于:其⼀,违约⾏为的⾏为⼈是合同当事⼈,这是由合同相对性规则决定的。
其⼆,违约⾏为违反了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主要通过当事⼈之间的约定,具有任意性。
对约定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为。
但是,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原则产⽣的附随义务的违反,也可能构成违约⾏为。
其三,与合同义务相对应的是合同,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2)违约⾏为形态,是根据违约⾏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对违约⾏为所作的分类。
⼀般⽽⾔,违约⾏为可以分为不履⾏和不适当履⾏两⼤类。
所谓不履⾏,是指当事⼈根本没有履⾏合同义务,包括拒绝履⾏和根本违约。
不适当履⾏,是指当事⼈虽有履⾏合同义务的⾏为,但履⾏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不适当履⾏包括质的不当(瑕疵履⾏和加害给付)、量的不当即部分履⾏、履⾏⽅法不当、履⾏地点不当和履⾏时间不当(提前履⾏和迟延履⾏)等。
就违约⾏为发⽣的时间⽽⾔,违约⾏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履⾏期限届满之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
实际违约,是指期限届满后发⽣的违约。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四大特点
一
制 有 很 多 用 户 持 一 种 错 误 的 观 念 , 为 只 要 买 了 杀 守 约 方 的合 法 权 益 , 裁 违 约 者 的 原 则 。 以
毒 软 件 , 别 是 只要 安 装 了 有 实 时 杀 毒 功 能 的 防 火 特 墙 , 能挡 住所 有病 毒 , 就 万事 大吉 了 , 是 大错 而特 错 这
英 美 法 中违 约 责任通 常被 称 为违 约 的补 救 , 而在 大 陆
法 中则 被包 括在 债 务不履 行 的责 任 之 中 , 或者 被 视 为 合 同债 务是违 约 责任 的前 提 , 而违 约 责 任制 度 的设 立
更 重 退 减 ( 任 编 辑 : 兆 文 ) 求 对 方 或 者 报 责 王
酬 等违 约 责任 。 由此 可 见 ,合 同 法》 予 守约 方充 分 ” 《 赋
的 自主 选 择 权 。
( ) 约 方 有 权 选 择 违 约 金 条 款 或 定 金 条 款 。 在 3守
一
次特 别 郑重地 提 醒用 户 , 管您 使 用 的是 什 么样 的 不
( ) 约 方 可 提 出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补 救 措 施 是 指 2守
债权 人 杀 毒软 件 , 的生 命力 在 于及 时地 不 停 升级 , 它 否则 , 当 在债 务 人履行 合 同义 务不 符合 约定 的情 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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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 o2年第 8期
七 、 装有 实 时 杀 毒 功 能 的 防 火 墙 , 万 事 大 吉 即是违 法 《 同法》 安 就 合 中关 于违 约责 任 的具 体 规 定 , 吸
合同单方面毁约
合同单方面毁约合同单方面毁约是指合同的一方主动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利益,甚至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在商务活动中,约定合同条款是维护交易双方权益的基础,但有时由于各种原因,一方可能会违反合同条款,从而导致合同单方面毁约的情况发生。
合同单方面毁约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也违背了商业伦理和商业道德。
在商业交易中,信用和诚实守信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建立了信任,双方才能长期合作。
一旦出现合同单方面毁约的情况,将打破原有的信任关系,给双方带来严重的损失和困扰。
造成合同单方面毁约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多样。
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某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比如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或者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了经营困难,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主观原因而导致的毁约,比如利益冲突、资金问题、道德失范等。
不论出现何种原因,合同单方面毁约都是不可取的行为,会给合同双方带来损失和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遭遇合同单方面毁约的一方来说,应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当尽早与违约方沟通,了解对方毁约的原因,通过友好协商寻求解决办法。
在此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不发生争执和冲突,以保持合作关系的平稳进行。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考虑寻求法律途径维权,寻求法律制裁违约方的支持。
当然,在商业合作中,合同单方面毁约不仅仅只是追究责任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合同毁约的发生。
为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严谨起草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应该时刻保持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合同的顺利进行。
同时,双方也应该建立良好的商业伦理和诚实守信的观念,以维护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合同单方面毁约是商业合作中的一种不良行为,会对双方的权益产生严重的影响。
在遭遇合同毁约时,双方应该尽早沟通,友好协商解决问题,保持合作关系和商业信任。
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合同是法律上约束双方履行义务的一种约束性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中,有时候一方违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而导致合同无法达到约定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合同违约方应当向未违约方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
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违约方的行为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例如,合同违约导致未违约方无法按时收到货款,这就是直接经济损失;又如,由于合同违约导致未违约方无法按时交付产品,从而使其无法履行其他合同,这就是间接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计算一般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计算。
2. 违约金责任:合同一般会对违约方设定违约金条款。
当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责任将会触发。
违约金的数额一般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根据双方的实际利益情况进行合理设定。
违约金一般是对违约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一种经济处罚,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给未违约方。
3. 履行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这种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重新履行违约的义务。
例如,合同中规定了某种特定产品的供应商,但是供应商违约导致无法按时供应,未违约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同,要求供应商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4. 解除责任: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合同违约方的严重违约行为,未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除合同意味着合同双方恢复到未签署合同时的状态,双方不再有任何义务和责任。
例如,合同中规定了某种产品的质量标准,但是供应商违约导致产品无法达到标准,未违约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5. 恢复违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未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恢复到违约前的状态。
这种情况下,违约方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消除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并且恢复到违约前的状态。
国际贸易(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国际贸易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引言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合同的履行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的违约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当合同一方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责任将会产生。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合同违约的定义、种类和相关法律责任等。
合同违约的定义合同违约是指当一方或双方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合同违约可以是主观上的故意违约,也可以是客观上的无能力或无法履行的违约。
合同违约的种类合同违约可分为实质性违约和形式违约两种。
实质性违约实质性违约是指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的核心义务,即违反了合同的主要目的和关键内容。
例如,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等。
实质性违约常常会对交易双方产生严重的经济影响。
形式违约形式违约是指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条款进行履行,而违反了相关的合同规定。
例如,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但一方未能按照约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形式违约主要影响的是合同的证明和合同履行的便捷性。
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不同法律体系和合同的约定,合同违约所产生的责任可能包括几种:1. 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是最常见的合同违约责任。
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失。
这些损失可能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违约方支付的逾期利息等。
2. 履行违约责任履行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应当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要求。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迫使违约方采取必要的行动或采取补救措施来履行合同。
3. 免责责任合同违约并不总是单方面的责任,有时候违约可以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某些特殊情况而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可能被免除责任,即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或履行合同。
4. 解除合同责任解除合同责任是指遭受合同违约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金额或已收取的财物。
解除合同可以是全面解除合同,也可以是部分解除合同,具体取决于合同的性质和违约的程度。
合同里的违约责任怎么写
合同⾥的违约责任怎么写当事双⽅约定进⾏⼀项民事活动的时候,应该要签订合同以明确双⽅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条款应该将双⽅的权利载明,还有就是违约的情形有哪些,出现违约时怎样承担责任,那么合同⾥的违约责任怎么写?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合同⾥的违约责任怎么写1、违约责任承担⽅式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在合同⾥⾯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违约⾦。
还可以约定⼀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法继续履⾏的,违约⽅需赔偿守约⽅违约⾦⼈民币元,该违约⾦不⾜以弥补守约⽅实际损失的,违约⽅应赔偿守约⽅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就迟延履⾏约定违约⾦的,违约⽅⽀付违约⾦后,还应当履⾏债务。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式(⼀)继续履⾏1.继续履⾏的概念。
继续履⾏也称强制实际履⾏,是指违约⽅根据对⽅当事⼈的请求继续履⾏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其特征为:(1)继续履⾏是⼀种独⽴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般意义上的合同履⾏。
具体表现在:继续履⾏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不依附予其他责任形式。
违约责任的形态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形态有哪些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履⾏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那么违约责任的形态有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具体来给你介绍。
违约责任的形态有哪些⼀、继续履⾏继续履⾏也称强制实际履⾏,是指违约⽅根据对⽅当事⼈的请求继续履⾏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继续履⾏的构成要件:(1)存在违约⾏为;(2)须有守约⽅请求违约⽅继续履⾏合同债务的⾏为。
守约⽅的请求⼀般应当明-⽰地通知违约⽅,但通过主张抵销等⾏为,⼀般也应视为请求违约⽅继续履⾏。
(3)须违约⽅能够继续履⾏合同。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论是法律上不能履⾏还是事实上不能履⾏,都不可以再发⽣继续履⾏责任的承担。
⼆、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作为⼀种独⽴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质量不合格)、使履⾏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解决不履⾏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在民法典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以⽀付⾦钱的⽅式弥补受害⽅因违约⾏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在订⽴合同时,预先约定⼀⽅违约时应当向对⽅⽀付⼀定数额的赔偿⾦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法。
它具有预定型(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为条件)。
四、违约⾦违约⾦是指当事⼈⼀⽅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付的⼀定数量的⾦钱或财物。
违约⾦的增加或减少。
违约⾦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
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具有变更权,中国民法典第五百⼋⼗五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
其特点是:(1)以约定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请求;(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五、定⾦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为了确保合同的履⾏,根据双⽅约定,由⼀⽅按合同标的额的⼀定⽐例预先给付对⽅的⾦钱或其他替代物。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预期违约,又称“期前违约”或“先期违约”。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地表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义务。
其主要特征是: 1、违约是由于债务人本应负担而未履行; 2、违约是由于债务人预见到将会发生损失或造成损害的潜在可能性; 3、违约通常发生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是按照规定承担某种民事责任的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是违约行为的一种类型,它与违约行为相比较,主要有如下特点:( 1)违约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来以前,有预见地表示不履行义务,以逃避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 2)违约必须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3)预期违约必须是债务人自愿实施的,不存在威逼、欺诈等情形。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是按照规定承担某种民事责任的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是违约行为的一种类型,它与违约行为相比较,主要有如下特点:( 1)违约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来以前,有预见地表示不履行义务,以逃避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 2)违约必须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3)预期违约必须是债务人自愿实施的,不存在威逼、欺诈等情形。
预期违约的危害有哪些呢?我们来看看。
首先,这种违约行为使得社会资源遭受了巨大浪费。
据统计,在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违约的损失往往占全部损失的20%~40%。
其次,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例如,供应商收到货款后,故意拖欠不付款,势必影响生产和正常营业;如果一方客户提前支取货款,并拒绝接收货物,则会引起另一方生产线的断料,甚至停产。
再次,加重了守约方的责任,从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构成犯罪,还将受到刑罚制裁。
因此,对于违约方的惩罚和对守约方的补偿都非常必要。
合同法简述违约责任的特征
合同法简述违约责任的特征关于合同⼤家都经历过,有的时候当事⼈⼀⽅会出现违约的情况,⼀旦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那么,民法典简述违约责任的特征是什么?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简述违约责任的特征1、违约责任的产⽣是以合同当事⼈不履⾏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合同义务⼜称为合同债务,它和违约责任是两个既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的概念。
债务是责任发⽣的前提,债务是因,责任是果,⽆债务则⽆责任,责任是债务不履⾏的后果。
责任的实现并不以违约当事⼈的意思为转移,不论违约者是否愿意,均不影响债务的实现。
可见责任体现了强烈的国家强制性。
正是由于责任制度的存在,才能有效地督促债务⼈履⾏债务,并在债务⼈不履⾏债务时,给予债权⼈充分的补救。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如前所述,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由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这种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之间发⽣;合同关系以外的⼈,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甲⼄之间订⽴了买卖合同,在甲尚未交付标的物之前,该标的物被丙损毁,致使甲不能向⼄交付该标的物,甲仍然应当向⼄承担违约责任,⽽不得以标的物不能交付是因为第三⼈(丙)的侵权⾏为所致为由,要求免除其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从我国合同⽴法的实际情况看,对违约责任性质的认识经过了⼀个过程,即从当初的以制裁为主演变到现在的以补偿为主。
具体说,违反合同的当事⼈⼀⽅承担违约责任,主要⽬的在于消除由于其违约⽽给合同履⾏带来的不利影响,赔偿对⽅当事⼈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违约责任主要应体现补偿性,这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约定。
违约责任尽管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点,但是作为民事责任的⼀种,仍有⼀定的任意性,即当事⼈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的安排。
合同签订中有哪些常见陷阱
合同签订中有哪些常见陷阱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签订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
然而,很多人在签订合同时,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容易陷入各种陷阱,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合同签订中常见的陷阱。
一、条款模糊不清合同中的条款应该清晰、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含混的语言。
例如,在关于产品质量的条款中,如果只是简单地写“产品质量合格”,而没有具体说明合格的标准是什么,那么在出现质量纠纷时,就很难确定责任。
再比如,在关于交货时间的条款中,如果写“尽快交货”,而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期限,就容易导致双方对交货时间的理解产生分歧。
二、违约责任不明确违约责任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它规定了当事人在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然而,有些合同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得非常模糊或者根本没有规定,这就给违约方留下了逃避责任的空间。
例如,有些合同只是简单地写“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具体说明违约责任的形式和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这样在发生违约时,受害方很难获得有效的赔偿。
三、格式条款陷阱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例如,在一些消费合同中,商家往往会使用格式条款来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自己的责任。
常见的格式条款陷阱包括: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商家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
例如,有些商家在合同中规定“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就是一种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主体适格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
如果合同主体不适格,那么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例如,在签订合同的一方是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如果没有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合同就是无效的。
再比如,在签订合同的一方是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时,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也是不发生效力的。
三方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三方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为您推荐】庐江县律师泗洪县律师什邡市律师溧水区律师武功县律师宜宾县律师江干区律师南江县律师在我们毕业之后找工作的时候,一般是需要签订三方合同的,但是也有很多毕业生会后悔而违约。
那么,▲三方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呢?谨慎对待三方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三方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1)用人单位花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做了大量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违约,一切工作付之东流,全得另起炉灶,造成工作被动。
(2)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对学校怀疑,以后可能不会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
现在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没有需求,也就没有毕业生的就业。
随着高校扩招,毕业生将成培增加,学校作为签字方之一不会为极个别人的利益影响到明年乃至今后就业工作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3)对其他毕业生有影响。
一个单位,你不去,别人可以去,用人单位不录用你,完全可录用别人,录用你,就不能录用其他毕业生,日后违约,当初想去的毕业生也不一定能补缺,造成信息浪费。
高校大学生应是讲诚信、讲法制的践行者,因此学校再次强调毕业生在签约过程中要做到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二、对违约毕业生的处理规定“违约”特指“三方签约”,学校强调毕业生要讲诚信、讲法治、认真履约。
民法典中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The monotonous and dull air suffocated my young heart and wrapped my flying wing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法典中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有哪些?导读:《民法典》中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主要是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请求其实际履行或支付。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于对方的其他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如若对方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所需的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在违约过程中,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给付义务。
《民法典》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委托代理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委托代理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对他⼈进⾏委托处理责任在⽇常⽣活中很常见,进⾏委托的⼀般要签订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这样委托才能⽣效。
委托合同⼀般有委托的事项、并约定违约的责任,那么委托代理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委托代理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1、委托⼈的违约责任委托⼈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委托⼈违反费⽤⽀付义务的违约责任。
委托⼈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如果受托⼈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委托⼈应当偿还该费⽤及其利息。
如委托⼈违反上述义务⽽给受托⼈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应注意的是,1、委托⼈预付费⽤与否与委托合同为⽆偿或有偿⽆关,与受托⼈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对价关系,不能因此⽽产⽣受托⼈的同时履⾏抗辩权。
即受托⼈不得以委托⼈未予付费⽤作为⾃⼰不履⾏受托义务的免责。
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的情况下(例如委托律师起诉⽽预付案件受理费),委托⼈不与付费⽤的,受托⼈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不承担责任;2、如果委托⼈不预付费⽤,受托⼈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之强制履⾏请求权。
盖因费⽤时为委托⼈的利益⽽⽀出的,受托⼈并不对费⽤享有利益。
再者原则上委托⼈和受托⼈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预付费⽤也⽆实际意义。
委托⼈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预付费⽤的义务,受托⼈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法对抗委托⼈不预付费⽤的⾏为,且此时的过错在与委托⼈,因此,若委托⼈受有损失的由其⾃⼰承担,受托⼈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赔偿。
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只能垫付费⽤,待事后向委托⼈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委托⼈违反报酬⽀付义务的违约责任。
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偿为例外。
当事⼈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偿,则应推定为有偿。
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应当向受托⼈⽀付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的⽬标或合同⽬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
货物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In the era of the new economy, it is not the big fish that eats the small fish, but the fast fish that eats the slowfish.(页眉可删)货物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导读:货物买卖合违约责任就目前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约定违约金和返还定金等形式。
所以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是需要按照合同的内容来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
1、实际的履行。
所谓实际履行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承担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受害的那方既不想废除合同,也不想接受受违约一方给予的金钱赔偿,而是提出要求违约当事人的一方继续履-行承担规定的责任的一种形式。
他的有点事更符合人的意愿,有助于合同的实现,但也不是任何情况都需要实际履-行。
因此,合同法规定:为预防没有履-行承担或履-行承担了非物质的债务然而却不合约定时,受害方可以提出履-行承担。
非金钱物质债务的定义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不依据提供的金钱数量为内容,如在建设工程、租赁、承揽等合同中、均是由合同的一方承担特定行为,如提供用来建造道路、楼房或桥梁、租赁的土地及房屋,零件定做加工等工程的义务。
只有在非金钱物质债务承担范围内,才能实际地履-行。
此外,我们要指出,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合约定时,在履-行补救措施等相关义务后,受害方的其他损失,赢继续赔偿。
”这表明,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以后,不排除应履-行承担的其他责任,是因为违约方虽以实际的履-行作为弥补违约行为,但违约导致的额外损失并没有获得补偿。
也就是说,履-行承担额外的损失,违约方要继续履-行承担相应赔偿义务。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含义是一方违约,对方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所受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包括两点:(1)受损害一方必须有实际损失存在,这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基础前提,反之,则无需承担责任。
采购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有哪些承担方式
采购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有哪些承担⽅式任何⼀种合同都是有可能发⽣违约⾏为的,此时对于守约的⼀⽅来讲,可以就⾃⼰的损失要求违约⽅承担⼀定的违约责任。
那么,采购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有哪些承担⽅式?下⾯,就让店铺⼩编来告诉你吧!【⽹友咨询】采购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有哪些承担⽅式?【律师解答】⼀、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或各⽅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弥补利益损失的责任。
常见的违约⾏为有以下⼏种:(1)当事⼈由于⾃⾝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即虽有履⾏义务的能⼒和条件,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或拒绝履⾏,常见的现象有有货不交、拖⽋货款、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等。
(2)当事⼈由于⼀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没有如期实际履⾏合同,⽽是拖延履⾏或⼲脆不履⾏。
如货源紧张造成迟延交货、资⾦周转不⾜造成逾期交货、“三⾓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拖⽋。
(3)当事⼈履⾏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标的不当。
常见的有产品的品质出现问题,包括质量与要求不符、标准不符、产品有瑕疵等;交付的⼯程项⽬验收不合格,保管物损坏,代理权不明确出现滥⽤代理权等。
⼆、采购合同违约责任有⼏种承担⽅式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是合同各⽅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当事⼈出现违约⾏为时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违约责任也不是⼀定不变的,合同各⽅在违约以后,可以再⾏约定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
常⽤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式:(1)继续履⾏。
指合同义务没有履⾏或者履⾏不符合约定的,守约⽅可以要求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直⾄达到合同⽬的。
此种情况多适⽤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的、不得替代履⾏的情况,⽐如委托加⼯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
指履⾏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的或守约⽅认为满意的⽬的。
⽐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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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特点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这一定义表明: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
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
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
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还包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后,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再按照法律或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解决。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违反了有效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的有效部分。
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
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者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合同法》规定。
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但是,违约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也具有惩罚性。
如: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小于约定的违约金;约定了定金,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小于约定的定金等。
合同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当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不同,违约责任必须以当事人双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关系为前提。
(2)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
只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赔偿责任,因此,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它是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均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支付关系;其次,违约责任的确定,通常应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标准。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依其约定;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对此,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规定(仅规定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示做出,并且其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一。
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免责条款必须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益,也就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以免造成对相对人的不利。
免责条款无效的一般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3)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6)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特征包括: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第六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
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