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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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出台
2008年10月6日,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出台,这是继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实施后,我局为保护市民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规范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做出的积极反应。
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相继颁布。如何实现《物权法》规定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权利,已成为我局面临的迫切问题,也是关系公众切身权益的问题。我局迅速行动,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和酝酿,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的意见后,将《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送审稿)交市法制办审核。
《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二是明确了查询条件;三是对如何受理查询、什么情况下不予查询作了明确规定;四是对查询结果的提供方式、形式及查无结果时如何处理予以了明确;五是规定了查询机构和查询人的保密义务以及查询时严禁的行为,并规定了各自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该《办法》是针对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的制度设计,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期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又不损害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规范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使房地产登记资料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有关问题
■哪些机构可以提供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
1.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在广州市政务中心和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设立的房地产档案利用窗口
2.天河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3.黄埔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
4.海珠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5.荔湾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
6.白云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上述六个机构可以向社会各界提供广州市中心城区内(不含番禺、花都、萝岗、南沙)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
此外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四区及从化、增城两市的房地产登记资料可分别到这几个区和市的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查询。
■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
1.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即房地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信息
2.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即房地产权利设立、变更、转移、限制和消灭等事实所依据的原始文件材料
■如何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
查询人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见下表),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委托他人查询的,受托人应当出具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委托资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什么情况下不予查询
1.查询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不齐备
2.查询人的查询请求不属于查询机构及其查询点的查询权限范围
3.查询的房地产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查询的房地产登记资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形成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查档是否要收费?
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