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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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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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目的
1)为使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及时纠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制度。
2)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和实施相关的整改工作。
2、管理职能
1)公司级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分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2)部门级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并实施。
3)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由车间负责人组相关人员实施。
4)班组的安全生产检查,由班组长负责人组织并实施。
3、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2)查安全生产“三同时”及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3)查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完好。
4)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状况和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5)查员工的安全生产作业行为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6)查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落实和消防设施是否在良好状态。
4、检查形式
1)安全生产日查
(1)管理人员,对所管辖的区域按安全(措施)要求进行检查。
(2)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布置任务时进行的安全措施交底落实情况及操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检查。
(3)操作人员上岗作业前,检查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使用的工具、设备性能完好及相关安全措施落实。
(4)各部门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部门安全、消防全面控制检查。
(5)中午、晚上下班后应检查电源、气源是否切断,火种是否熄灭,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岗位。
2)安全生产周查
每周各部门要组织人员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完好,作业人员是否存在“三违”现象,安全文明生产和现场安全工作到位情况。
3)安全生产月查
(1)每月底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各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对全厂的生产区域和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2)每个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根据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情况,组织安全专项检查。
4)季节性安全检查
(1)每年夏令之前,对防暑降温的设施、设备的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2)梅雨季节来临之前,对安全用电进行检查。
(3)台风季节的安全检查。
(4)冬令季节,对防寒防冻设施的安全检查。
5)专业性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安全、技术、设备等人员参加,根据单位生产特点,特种作业和设备设施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
具体有:电气安全、起重机械、吊索具、压力容器、机动车辆、化学危险物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安全检查、防火安全检查。
6)国定等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
(1)每年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假日前对生产现场各安全措施落实、设备性能进行检查。
(2)厂区内的防火重点部位: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变配电室、储存库等。
(3)对加班人员的行为检查。
7)安全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
(1)确定每周四为本单位安全活动日。
(2)确定每年6月为本单位安全月,进行安全系列活动。
(3)对全厂各部门进行的安全活动情况检查。
8)隐患整改
所有的安全检查必须有书面记录,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
题,相关责任部门必须落实整改,做到“三定”:即定具体整改责任人、定具体整改措施、定具体整改时间。
实行“二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单位,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必须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对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的全面考核,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参与的积极性,不断强化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安全管理绩效,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办法。
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根据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3.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的考核。
3.3综合管理部负责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考核决定,执行对责任人的扣奖处理和行政处理情况进行验证。
4、程序:
4.1奖励
4.1.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1.2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还可按公司合理化建议奖规定给予奖励。
4.1.3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
奖励。
4.1.4.对职能部门各个安全生产责任承包部门,年内实现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4.1.
5.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4.2处罚
4.2.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2.1.1发生死亡事故,要对责任部门、责任者从重处罚。
4.2.1.2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
4.2.1.3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4.2.1.4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4.2.2违章违纪处罚:
4.2.2.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2.2.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2.2.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独立操作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2.2.4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2.2.5对厂区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负责部门,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2.2.6对违反电气临时线路管理的部门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2.2.7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4.3.3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3.3.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部门酌情给予处罚。
4.3.3.2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酌情给予处罚。
4.3.3.3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上报的部门,要酌情给予处罚。
4.4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
4.4.1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4.4.2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或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同
类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4.4.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
4.4.4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4.5减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4.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4.5.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4.5.3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4.5.4发生事故后,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对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严肃处理意见,并能认真制订防范措施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4.6其他处罚
4.6.1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部门酌情给予处罚。
4.6.2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6.3发生事故需应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对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5、实施与检查
5.1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由部门班组推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5.2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班组推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5.3经济处罚由安全员会同综合管理部、财务部门执行。
5.3.1发生工伤事故后,部门班组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报公司领导批准。
5.3.2本办法所罚款由财务部门按综合管理部发出的“督查报告”从被罚单位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5.3.3对所罚款项,财务部门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用于安全工作。
5.4本规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
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集团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改善职工生产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安全与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为了防止在生产活动中发生对职工身体健
康的不利影响和各种职业伤害的发生而发给员工个人使用的物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防护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口罩和洗涤用品等物品。
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性措施,应与一般性的福利待遇区分开来。
第三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对象是:与本公司有直接劳动关系,并且在有害有毒岗位工作的在岗职工。
劳保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生产操作条件制定,并应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进行调整。
第四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要依照“合理、节约和有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职责、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和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负责对全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劳动保护用品使用部门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职责为:
1.根据本办法,负责确定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人员范围和适用标准。
2.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按规定审核、报批并按时采购。
3.负责组织对本单位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国家规定进行验收,负责入库,并做好劳动保护用品仓储保管工作,保证库存劳动保护用品处于正常、完好可使用状态。
各单位必须加强劳动保护用品内部管理、按时填报劳动保护用品库存和发放报表,保证库存量满足使用需要,同时防止库存积压。
4.负责按本单位总经理审核的劳动保护用品领用表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5.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并落实管理责任。
6.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章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和入库管理
第八条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公司库房管理员根据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各工种员工人数,按照集团公司统一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经本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由采购部将经批准的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列
入当月物资采购计划,按公司物资采购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条采购部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产品符合安全要求,经济实用,美观大方。
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等劳
动保护用品须在国家定点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购买,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禁止采购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安排质量检验人员负责对进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
由于采购人员原因致使购买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不合格时,应由责任人负责退换。
第十二条采购部新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经检验合格以后,应按公司物资管理制度,及时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入库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库房管理员按公司库存物资制度保管。
第十四条库房管理员在保管劳动保护用品时,必须做到:各类劳动保护用品要在
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使用;需要定期更换部件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按规定定期更换部件;需要定期检测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检测。
第四章劳动保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
第十五条全集团公司执行统一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详细规定见附表 1,各单位应该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1、劳动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
是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的工种、不同的劳动条件发给员工相应的劳保用品。
根据劳保用品的使用特性,划分为三类:
2、员工要爱惜、保管好自己的劳保用品,不得丢失或任意损坏。
凡属于员工个人保管的劳保用品一律由个人拆洗、修补,使用期满后不再收回。
凡属于借用的劳保用品,由于员工个人原因丢失或损坏的,要按该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3、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因工作不慎造成损坏的,需要领取新的劳保用品时,需经本班班长及综合管理部经理批准,由综合管理部发放。
由于个人原因丢失的,要按该用品实际费用的50%支付,交于财务部,综合管理部根据财务部的收据予以补发。
4、手套、口罩等日常消耗劳保用品的发放按劳保计划标准由部门经理审批。
5、员工借用的劳保用品需要更换时,要先经过班长批准,经确认不能使用后方可做出领用单,以旧换新。
6、员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工作岗位者,工作服、工作帽、安全鞋、绝缘鞋等属于个人保管的劳保用品使用期限向后顺延,脱离生产工作岗位达2个月者,本季度的劳保消耗品停发。
7、员工变换工作岗位,原岗位与新岗位劳保用品标准相同的,应继续延用,原岗位与新岗位劳保用品不同的,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8、员工调离本公司时,公司发放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棉衣等个人保管的劳保用品和借用的各种眼镜、保护镜、电焊工手套、
耳塞等劳保用品一律收回。
9、新员工入职3天按标准发放工作服,员工离职时按使用期限扣除折旧成本费。
10、综合管理部负责个人保管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编制,个人保管劳保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回收等工作。
第十六条劳动保护用品由部门劳保用品管理员或使用人从库房领取。
领取时应
先填写领用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再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再由房管员按照领用单发放。
第十七条若一人从事多种工种作业,除按基本工种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外,可以另外根据作业实际需要,按程序申请领用其他作业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职工离开原有害岗位后,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应按新岗位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公司除按标准配发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外,还要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公用特殊劳动保护用品。
公用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由库房统一保管,使用者根据需要借用,用完后及时归还到库房。
第十九条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未到折旧期限,因工作情况损坏的,由个人提出领用申请,经部门经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领取,领取时需以旧换新。
无正当理由损坏的,除报请部门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外,还需由财务部核收该员工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未折旧价款,缴款后才能领取。
新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时间从领取之日起算起。
第二十条员工离职时,对其未上交且尚未满折旧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部门经理及库房管理人员需在签转单上注明,由财务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未提取的折旧价款。
第五章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劳动保护用品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入库、库存和发放管理帐目。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库存盘点、对账等管理工作,执行公司统一的物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护用品所涉及的费用,纳入各单位年度总费用之中。
第二十四条各岗位人员应爱护和管理好自己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
劳动保护用品未到使用期被损坏、丢失而不能正常使用,在公司安全检查时被发现,公司予以补发,其费用按原劳动保护用品未折旧价款从该员工工资中扣减。
第二十五条检查与考核:
1. 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检验、入库、保管、发放等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物资管
理体系,按公司统一的物资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2. 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安全生产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原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各类机械、电气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正常使用,维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装置。
3、职责
3.1设备管理部负责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调研、购置、安装、调试及维修。
3.2各使用部门负责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管理、维护。
3.3生产部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控制内容
4.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工伤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要认真管理、使用和保养。
4.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4.3设备管理部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4.4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等,供应必须及时,并保证质量。
4.5单机或与设备配套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大修或更新,必须列入生产计划,由工程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
4.6各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7各部门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4.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拆迁或停止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4.9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设备管理部鉴定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消防意识,做好公司的安全消防工作,保证公司正常、稳定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疏散人群等安全措施。
2、配备安全消防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管理本公司的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4、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灭火训练。
5、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条公司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总经理为消防安全委员会第一负责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各系统主管领导、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第四条相关责任人
各部门应确立各自的责任人,划定各自的防范重点和防范对策,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消防措施。
第二章设施、培训与宣传教育
第四条设施
1、公司使用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是有“国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
2、公司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第五条培训
1、公司下列人员需要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1)各部门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义务消防员。
(4)消防设备的安装、操作和维修人员。
(5)易燃易爆品仓库管理人员。
2、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培训
(1)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体员工均为义务消防员,其他部门按人数比例参加培训考核后定为公司义务消防员。
(2)义务消防员的培训工作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部门协助进行。
(3)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管负责拟订培训计划,由各部门协助定期、分批对公司员工进行消防培训。
3、培训内容
(1)了解公司消防的重点区域:配电房、仓库、宿舍、锅炉房、
食堂等。
(2)了解公司消防设施的情况,掌握灭火器的安全使用方法。
(3)掌握火灾时扑救工作的知识和技能以及自救知识。
(4)组织观看实地消防演练,进行现场模拟培训。
第六条宣传教育
1、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消防规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进事迹和案例等。
2、宣传教育的方式包括印发消防资料,组织人员学习,请专人讲解,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
第三章预防
第七条公司在下列场所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紧急照明装置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场地。
2、原材料及成品仓库。
3、油漆库、配电房。
第八条禁止在危险场所擅自动用明火。
需要使用明火器具时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经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对电焊、气割、砂轮切割、煤气燃烧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工作,必须依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
第十条禁止员工在办公场所和宿舍使用自制或外购的电炉取暖或做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