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铲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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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建设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9-11-5

∙【失效时间】

∙【全文】

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管

理办法》的通知

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建设部

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化工、轻工、建材、石化厅(

局、公司),有关单位:

近几年,在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及其成员部门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塑料门窗、塑料管道、新型防水材料、建筑涂料等各类化学建材产品的生产应用得到了迅速发展,化学建材已发展成为第四大建筑材料。为进一步推动化学建材产业的发展,规范和引导化学建材产品

的生产和应用,经与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成员单位研究商定,特制定《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注意组织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推进化学建材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建材,主要包括塑料门窗、塑料管道、新型防水材料、建筑涂料以及建筑密封材料、隔热保温材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等。

第三条推广应用化学建材,是指在工程建设中组织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应用的活动。

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是指在化学建材推广应用领域中对危害人身健康和安全、能

耗高、不符合环保要求、技术落后的建材产品限制使用或予以淘汰的活动。

第四条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建材协调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应用化学建材

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的工作。

第五条化学建材的推广应用和限制、淘汰,实行定期发布《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

度。建设部会同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公告》,一般每三年编制发布一次。省、自治区、

直辖市不另行编制《公告》。

《目录》分为部级《目录》和省级《目录》。部级《目录》由建设部会同国家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每年编制发布一次。省级《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编制发布一次。

第六条凡列入部、省两级《目录》的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即为当年建设部、省建设科技推广项目,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章《公告》的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编制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2.符合化学建材产业技术发展方向;

3.促进化学建材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

4.提高化学建材生产应用技术水平,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

5.编制工作要坚持严谨务实、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第八条编制内容:

依据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编制《公告》,分为优先选用、推荐使用、限制使用及淘汰的技

术与产品四类。

技术与产品的《公告》内容:

1.技术(产品)类别

2.推荐技术(产品)名称

3.技术(产品)性能指标

第九条编制程序

1.组织专家按照编制原则和编制内容要求,编制《公告》,拟定《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公告》(征求意见稿)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经修改形成《公告》(报批稿)。

3.《公告》(报批稿)由建设部会同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批准后的《公告》由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和建设部联合公布。

第十条管理与实施

《公告》发布后,各级化学建材协调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公

告》的实施与管理。

1.及时将《公告》内容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2.制订政策措施,确保《公告》贯彻执行。切实按《公告》内容的要求指导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生产、应用,禁止淘汰类技术与产品的生产应用;

3.凡在工程中使用《公告》淘汰的技术与产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责令纠正,否则不予验收;

4.各地要加强对《公告》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及时反馈情况。

第三章《目录》的编制

第十一条编制依据

按照《公告》确定的优先选用和推荐使用技术与产品的性能指标要求,部、省两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编制《目录》。

第十二条《目录》内容

1.技术(产品)类别;

2.推荐技术(产品);

3.型号;

4.注册商标;

5.主要技术内容(含主要技术指标);

6.适用范围和典型应用实例;

7.推广方式;

8.开发生产单位名称。

第十三条凡申请列入《目录》的技术与产品项目的申报、评审按照《建设科技推广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目录》的管理

第十四条凡列入部级《目录》的技术与产品,均具备在全国推广应用的资料;凡列入省级《目录》的技术与产品,即具备在省内推广应用的资格。

第十五条国家标准设计编制单位要根据推广应用《目录》,组织编制标准设计图集,提供

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工程中使用。

第十六条《目录》中技术与产品的完成单位有责任提供完整配套的技术文件和先进有效的服务,协助有关方面做好技术推广工作。凡列入《目录》的技术与产品,其质量达不到相

关标准要求的,编制《目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列入《目录》的资格。

第十七条设计、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制度,保证《目录》项目的应用。凡宜采用而未采用《目录》中的技术与产品的工程,不得参加设计、工程评优和科技评奖

等活动。

第十八条组织推广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推广过程中不得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参加《目录》技术(产品)评审工作的专家有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评审专家的资格,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目录》中的技术与产品在工程中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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