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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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度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度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蒸汽锅炉的正常运行,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型蒸汽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

三、监察标准1、蒸汽锅炉的压力、温度、水位、燃烧、自动停机和自动排故等功能必须符合国家重要技术标准。

2、蒸汽锅炉必须配备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计、温度计等安全设备。

3、蒸汽锅炉的操作、维护必须合乎标准,建立完整的治安系统,防止事故发生。

4、蒸汽锅炉的故障必须及时排查、处理,确保安全运行。

5、水处理、通风、燃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

四、监察程序1、定期检查a、每周检查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废气排放、用水情况等。

b、每月检查蒸汽锅炉的水位、压力、温度、排烟等情况。

c、每季度检查蒸汽锅炉的燃料消耗、炉渣情况。

2、日常监察a、每天检查蒸汽锅炉的水位、压力、温度、燃料消耗、废气排放情况。

b、每班检查蒸汽锅炉的燃烧情况、水位等,及时处理故障。

3、定期维护a、每年对蒸汽锅炉进行一次大修,并制定专门的大修方案。

b、每半年对蒸汽锅炉进行一次小修,检查安全设备、燃料系统、给水系统等。

c、定期检查蒸汽锅炉的燃料质量,保证燃料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五、监察记录每次监察都应制作监察记录,并加盖监察人员和负责人的签字。

六、监察结果1、符合标准的蒸汽锅炉可以继续使用,否则需要进行整改。

2、不符合标准的蒸汽锅炉需要立即停用,并进行修理、整改。

七、违反规程处理1、对于监察不合格的蒸汽锅炉,责令停用,并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2、对于经监察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蒸汽锅炉,要求使用单位立即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3、对于严重违反规程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停用,直至整改完毕。

八、附则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原定制规程和规定的冲突部分作废。

本规程由单位负责人、生产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共同执行。

【推荐】《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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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现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无损检测部分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无损检测部分
• 1、对于额定出水温度≥120℃的锅炉:
• Dw>159,集箱/管子、管道、管件的环焊缝 100%;
• Dw≤159,集箱的环焊缝≥25%,管子、管道、 管件的环焊缝≥2%.
• 2、对于额定出水温度<120℃的锅炉:
• Dw>159,集箱/管子/管道/管件的环焊缝25%;
• Dw≤159,集箱的环焊缝≥10%,管子、管道、管件的环焊缝可 以免检.
• 0.1MPa ≤ Pe < 3.8MPa管子 Dw≤159mm 制 造、安装各10%RT或UT
3.探伤标准及合格要求
①标准 /T4730.1-4730.6-2005,<原为GB3323>
②合格标准: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低于AB级.
P>0.1MPa 不低于Ⅱ级RT P≤0.1MPa 不低于Ⅲ级RT ③t≤120mm时 /T4730.3 UT〔原为1152〕
• ④管件焊缝探伤比例:
• Dw>159mm或δ≥20mm 100%RT或UT
• Dw≤159mm集箱环缝
25%≤159mm 制造厂100% 安装工 地25% RT或UT
• Pe≥3.8MPa管子 Dw≤159mm 制造厂50% 安装工 地25% RT或UT
Pe≥3.8MPa
100%UT+25%RT
探伤时间:封头<管板>、U形下脚圈应在成型后进行
电渣焊应在正火后进行UT
②炉胆纵、环焊缝探伤比例:
Pe≤0.1MPa 每条焊缝10%RT
Pe>0.1MPa 每条焊缝25%RT
• ③"T"型焊缝探伤比例:
• Pe≤2.5MPa 管板与锅壳100%UT,

管板与炉胆,回燃室50%UT
对水管锅炉 锅筒 δ≥6mm、 胀接管板 δ≥12mm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三章 材 料
第 21 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 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 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件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 性能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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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的锅炉,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9.8MPa 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汽水系统图; 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 9 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4.额定蒸汽压力(MPa); 5.额定蒸汽温度(℃);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7.制造厂名称;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 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 10 条 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2.5MPa 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 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 TJ2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 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2.5MPa 的锅炉,可参照 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级篇)》 的有关规定。 第 11 条 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 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 12 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用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 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 术档案。 第 13 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 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 14 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 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和投入使用 第 15 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 16 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 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 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 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 17 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 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 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 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 18 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 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2020年TSG_G0001-XXXX《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精品

2020年TSG_G0001-XXXX《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精品

第三章主要变化一、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

锅炉最危险的失效方式是爆炸,锅炉爆炸有承压部件爆炸和炉膛爆炸。

锅炉爆炸释放的能量与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紧密相关,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越大,爆炸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越大。

锅炉设备共分为A、B、C、D四个级别。

二、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制定了安全的解决途径。

鼓励创新,但创新是有风险的,新规程明确规定,对此类问题应当由专家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既可突出专家的作用,又可回避风险。

三、增加了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近些年由于电站锅炉的迅速发展,原规程所列材料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的需求。

本次修订结合我国锅炉设计、制造、运行和检验等方面的实际经验积累,经锅炉制造单位、电力单位、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等方面充分协商,在参考国外材料标准及应用的基础上,大力增加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并规定了这些材料的适用范围。

四、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随着我国锅炉用材料,特别是常规用材料制造水平的提高,从材料的制造源头提高了锅炉用材料的质量。

因此,本规程修订时增加了对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材料,满足一定的要求后,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入厂后的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

同时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增加了材料使用单位人员在材料制作单位源地验收后,不强制要求进行入厂后的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这样在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可以大大地减少制造成本。

五、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考虑到近些年立式锅炉爆炸事故,本次修订针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特别是立式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部位,做出采用氩弧焊打底的规定,以保证此薄弱部位的焊接质量。

同时为检修方便,下部必须开设3个及以上的手孔。

六、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考虑到目前我国焊接水平特别是常规用材料的焊接质量已大幅提高,并根据多年来实际焊接试验检验发展问题的概率极小的情况,本次修订大量减少碳素钢材料的产品焊接试板。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劳动部文件劳部发[1996]276号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高法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技术监察的需要。

为此,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蒸汽朗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我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规程为准。

各级劳动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劳动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一般要求 (5)第三章材料 (8)第四章结构 (14)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 (21)第六章胀接 (32)第七章主要附件和仪表 (34)第八章锅炉房 (43)第九章使用管理 (45)第十章检验 (46)第十一章附则 (49)附录Ⅰ焊接工艺评定 (50)附录Ⅱ焊接接头拉力和弯曲试样 (62)目录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第—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最新版】
目录
1.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背景和发布
2.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
3.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实施日期和影响
4.相关规范的整合和修订
正文
一、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背景和发布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起草的。

该规程旨在加强对锅炉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主要内容包括: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三、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实施日期和影响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实施该规程后,将对锅炉的生产、使用和监管产生重要影响,提高锅炉的安全性能,降低安全风险。

四、相关规范的整合和修订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是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g1001-2004)、
《燃油 (气) 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zf003-2011) 等多项规范的整合和修订。

这将有助于统一规范,提高实施效果。

综上所述,《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的发布和实施,对于加强锅炉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TSGG0001-2020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G0001-2020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120℃;
3)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额定热功率≤4.2MW。
1.4.4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 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50L ;
2)汽水两用锅炉(注1):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 ≤0.5t/h的锅炉;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95℃ 。
2.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如:材料入厂验收条款,免 做产品环缝试板条款。
3.分类监管原则:将锅炉按照不同风险程度进行分 级,并按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技术要求和不同的 监管内容。如:NDT 比例按A、B、C、D 4个级别 及不同部件规定。
三.主要变化 16 条(NDT有关5条)P5 1.增加了设备级别;
2.大量增加锅炉用材; 3.简化材料验收程序; 4.大量减少焊接试板 ; 5.增加了无损检测方法TOFD,总体减少NDT比例。
TSGG0001-2020锅炉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
2021年5月5日星期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一.修订过程P2
2007.5开始起草 ~2012.10.23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 。2013.6.1正式实施。
二.修订原则P4
1.整合了4大锅规:《蒸规》《水规》《有机规》《 小型规》。
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管子焊 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且不超过40mm 注:裂纹、夹渣、弧坑和气孔,咬边均属于疲劳裂纹源,直 接影响锅炉寿命。
4.5.4 无损检测
4.5.4.1Leabharlann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①进行考核,取 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技术等级的无损检测 工作 P110。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九、 各种门孔盖的要求 1、规定了门孔的种类及作用, 2 、尽量采用内闭式,当P≤1.6MPa,可采用法兰 连接 当P>3.8MPa,可采用焊接结构。 3.开设人孔头孔的规定: 人孔:D≥800mm 水管锅炉 必须开设人孔 D>1000mm 锅壳锅炉 必须开设人孔 头孔:D<800mm 水管锅炉 必须开设头孔 D=800~1000mm 锅壳锅炉 必须开设头孔
9、便于安装,检修,操作。 10、 P≥3.8MPa锅炉应有膨胀指示要求. 11、结构尺寸要求: ① 壁厚要求: 对水管锅炉 锅筒 δ≥6mm、 胀接管板 δ≥12mm 对锅壳锅炉 Dn≤1000mm, δ≥4m Dn>1000mm, δ≥6mm 对炉胆 Dn≤1800mm,8mm<δ≤22mm Dn≤400mm, δ≥6mm 回燃室 10mm≤δ≤35mm ②平直炉胆 计算长度 L < 2000mm
三、有关部门职责 1、有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执行; 2、明确了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监 察工作; 3、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规程》的贯彻、 落实。 四、《规程》与有关标准的关系 1、明确了《规程》是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 面的基本要求 。 2、和有关标准的关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如与本《规程》不符,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一章 总则
(共6条)
一、目的与依据:保证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 国民经济发展;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 理和改造。 锅炉范围内管道: 对露天布置: 主给水阀、再热器入口阀以后 主蒸汽阀、再热器出口阀以前 对有锅炉房:锅炉房内承压管道 含电加热锅炉(电极型、浸入电阻式) 汽水两用锅炉应用时符合《蒸规》和《水规》 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 能锅炉。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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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三章材料第四章结构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六章胀接第七章主要附件和仪表第八章锅炉房第九章使用管理第十章检验第十一章附则附录Ⅰ焊接工艺评定附录Ⅱ焊接接头拉力和弯曲试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险性缺陷;T形接头,探伤≥25%; • 3)、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2m,否则应加装膨胀
环;
• 4)、受压部件必须是镇静钢;

• 5)、排污管、主蒸汽管不得采用丝扣连接; • 6)、安全阀、水位表的数量不应少于我国的规定,
否则应有可靠的自动控制和自动保护装置;
• 7)、进水管与锅筒连接处应有套管(对于 D>1t/h、P>1.0MPa)。
• 3、电力系统锅炉管理及司炉考核按《电规》处理;
• 4、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应有 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重大修理、改造的要求
• 1、重大修理范围: • 1)、受压元件更换、挖补;如:锅筒(锅壳)、炉
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 箱。
• 2)、主焊缝的补焊; • 3)、胀接改焊接; • 4)、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 • 2、修理条件: • 严禁 带压(P>0MPa, t >100℃ ),带水焊接; • 3、锅炉改造应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简介
马天榜
本《规程》是原国家劳动部的“劳部发 (1996)276号文件”于96.8.19日颁布, 要求97.1.1起执行。
本《规程》共十一章,212条,两个附 件
第一章 总则 (共6条)
一、目的与依据:保证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 国民经济发展;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第三章 材料 (共12条)
一、用材的基本要求 • 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
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 受压元件金属必须是镇静钢 • 板材(20℃)δ5≥18%
对碳钢、碳锰钢室温时Ak≥27J • BS2790 δ5≥20% TRD δ5≥16% • IS0 5730 Ak≥27J TRD Ak≥31J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本规程不适用于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锅炉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五条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六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219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和校核。

第七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八条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包括:(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第九条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

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1)锅炉型号;(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3)额定蒸发量(t/h);(4)额定蒸气压力(MPa);(5)额定蒸气温度(℃);(6)再热蒸气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7)制造厂名;(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9)制造年月。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276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1997-01-01【所属类别】部门规章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现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查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查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年1月1日,劳部发[1996]276号)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围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 检验、修理和改造。

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 30L 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 3 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 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 ) 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 4 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 5 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生产企业 ( 含外商投资企业 ) 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 6 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 7 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 8 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容应包括 :1 ·锅炉图样 ( 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 ;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 ·锅炉质量证明书 ( 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查规程.doc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查规程.doc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年1月1日,劳部发[1996]276号)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 检验、修理和改造。

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 30L 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 3 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 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 ) 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 4 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 5 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 ( 含外商投资企业 ) 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 6 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 7 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 8 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 ·锅炉图样 ( 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 ;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 ·锅炉质量证明书 ( 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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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276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1997-01-01【所属类别】部门规章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现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汽水系统图; 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9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4.额定蒸汽压力(MPa); 5.额定蒸汽温度(℃);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7.制造厂名称;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 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TJ2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

第11条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人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人使用。

第14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

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人使用。

第15条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17条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

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8条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

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第19条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

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第20条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人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材料(内容:略)第四章结构(内容:略)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内容:略)第六章胀接(内容:略)第七章主要附件和仪表(内容:略)第八章锅炉房第183条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第184条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1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2.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 4.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证,且连续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6.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第185条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符合本规程第18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级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2.必须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 3.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采用氢弧焊打底。

此外,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第186条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

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

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187条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

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相邻。

第188条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 4.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第189条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门住,锅炉房的出人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第190条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第191条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可靠的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的措施。

第九章使用管理第192条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按章作业。

第193条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锅炉操作间和主要用汽地点,应设有通讯或讯号装置。

第194条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7.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195条当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第196条检修人员进人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且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

4.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 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在锅筒(锅壳)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第197条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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