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公安部令第61号、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一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单位;三火灾荷载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单位.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年初按照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报经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级各岗位员工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建设,每季度至少自行组织一次“四个能力”建设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工作;三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要求;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486一2010、及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87一2010至DB22/T495一2010等9个标准要求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六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按要求配置人员和装备,并落实场地;七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积极配合开展保险服务工作;八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保障措施;九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要求,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消防,定期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二与本单位各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三检查本单位各部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相关情况;四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并实施责任追究;五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六明确专职志愿消防队工作职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三修订完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导各部门和岗位制订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有关工作措施;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负责单位专职志愿消防队的日常管理;七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依法不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数量应当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配置,且不应少于单位员工总数的30%.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订专职志愿消防队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包括专职志愿消防队人员组成及分工、队伍建设、装备配备、业务训练、教育管理、值班备勤、考核奖惩等制度和队伍建设各项保障措施.专职志愿消防队员的职责包括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火灾扑救和现场保护、配合调查火灾原因等内容.专职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定期参加消防知识、灭火和应急疏散技能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管理;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工作内容.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486一2010及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87一2010至DB22/T495一2010等9个标准要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标准化管理,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订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定期对设备及其管线路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和检查,确保设备及管线路完好有效.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专职人员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值班制度、火灾接警处置流程、消防设施设备布置图等有关制度和图表,按照消防法、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熟悉火灾接警处置流程,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规范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巡查记录、防火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跟踪记录等档案资料.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划定安全疏散逃生责任区,确定各责任区疏散引导员.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地面上设置不间断的疏散指示,严禁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控制室应当配置应急救援和防火检查装备.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处应设置消防标识,内容包括设施和器材的名称、使用方法、正常运行状态、检查要点等,消防标识要清晰、美观、通俗易懂.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施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并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系统完善单位信息,定期将消防安全从业人员变更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年度检测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教育载体,加强内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社会消防安全宣传.第二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集中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组织上岗前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即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提示公众所在场所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工作,在公共部位设置告示牌和安全疏散指示图,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广播.配有音像视频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播放消防常识视频宣传片,在醒目位置滚动播出消防安全知识和疏散逃生指南等消防公益广告视频.第二十二条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维护保养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志愿消防队队员应经消防培训合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第五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二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当地消防力量分布、消防基础设施现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高危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人员、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他相关条件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后应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预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第二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积极参与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灭火救援实战演练.第六章消防安全评估第二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论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预警动态监管,督促其及时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及时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评估结论应当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时,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消防安全评估结论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表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十日以上拘留.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单位:一、具有大型火灾危险物品储存、运输、使用、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二、具有大型人员聚集性场所的单位;三、其他具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控结合、连续保护”的原则,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建设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设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喷水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消防泵、消防卷闸门等,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火灾报警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报警按钮等,并建立健全报警制度,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逃生指示标志和疏散通道,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消防应急照明装置,确保灾情发生时能够正常照明,并设立灾情反馈通道,及时报告灾情。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包括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灭火器使用培训、火灾逃生演练等。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确保有足够的人员进行日常消防检查和维护,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火灾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包括火灾扑救演练、疏散逃生演练等,以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急响应能力。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确保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防备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火灾高危单位,包含但不限于石油化工企业、化工仓库、高层建筑、医院和学校等。
第三条责任和监督1.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性和连续发展。
2.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引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帮助单位解决问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负责人设立1.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特地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国家消防安全专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安全职责划分1.火灾高危单位应明确安全职责划分,确保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2.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培训,提升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六条安全培训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
2.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签订相关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设施设备第七条消防设施设备1.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包含灭火器、消防水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2.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消防通道1.火灾高危单位应保证建筑物内外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不得用于存放杂物,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2.消防通道应依照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并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九条应急预案1.火灾高危单位应订立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2.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应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确保应急指挥体系的有效性和敏捷性。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条安全巡查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消防安全高危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消防安全高危单位的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消防安全高危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1. 大型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3. 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4. 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三、组织管理1. 我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消防安全高危单位的管理工作。
2. 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各消防安全高危单位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安全职责1. 消防安全责任人:(1)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2)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4)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2.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1)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负责消防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3)组织消防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4)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 全体员工:(1)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服从消防安全管理;(2)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3)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4)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五、消防安全措施1. 消防安全高危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泵、消防栓、灭火器等。
2. 消防安全高危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3. 消防安全高危单位应设置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4. 消防安全高危单位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5. 消防安全高危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与评估规范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与评估规范1. 简介火灾高危单位包括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高层建筑、化学品储存单位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对这些单位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与评估。
本文档旨在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与评估规范进行全面介绍,以提高火灾高危单位的防范能力。
2. 消防安全管理2.1. 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高危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装置等。
建设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标准和城市消防规划。
2.2. 消防演练和培训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并安排专业的消防指导人员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消防演练和培训应当与实际情况紧密结合,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灭火器材及灭火方法。
2.3. 隐患排查和整改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隐患整改后要重新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3. 消防安全评估3.1. 评估对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包括消防设施、消防组织、员工消防知识、消防督导等方面。
3.2. 评估流程消防安全评估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接受申请和调研2.现场核查和检测3.编制报告和出具评估结果3.3. 评估标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主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消防标准和城市消防规划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包括可行性建议和整改意见。
4. 结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评估是重要的防范措施。
通过严格的消防设施建设、消防演练和培训、隐患排查和整改等措施,可以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同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发现并及时整改消防隐患更能够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水平。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单位,包括石化、化工、矿山、危险品仓储、油库、电力、大型商场和高层建筑等单位。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与国家、地方和所在行业颁布的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相结合。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并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报警和联动系统,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责任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级领导和相关职责人员应当履行好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控制措施。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聘任资格,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包括消防安全意识教育、火灾预防和灭火技术培训等。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职责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灭火器材、消防设施设备等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预防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火灾预防控制制度,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和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有以下规定:
1.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力和任务,并确保执行。
2. 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3. 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正常运行。
4. 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检查情况。
5. 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灭火预案、疏散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火灾高危单位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 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8. 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9. 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如灭火器、灭火栓等,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
10. 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等设施,确保人员疏散通畅。
以上是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的要求还需要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保护员工和资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包含但不限于不安全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油气站、不安全品仓库等高风险单位。
第三条定义1.火灾高危单位:指具有肯定火灾风险,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
2.火灾风险评估: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评估,确保单位消防安全水平符合要求。
3.火灾安全管理人员:指负责单位火灾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包含消防主管、安全主管等。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消防设施建设1.火灾高危单位应依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包含但不限于灭火器、灭火器械、消防水源、疏散通道等。
2.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地区和行业相关的消防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3.消防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更新等工作必需由专业的消防公司或单位进行,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和维护。
第五条灭火器材管理1.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灭火器材管理制度,确保灭火器材的存放、保管、维护和修理和更换等工作得到有效的管理。
2.灭火器材应配置在明显的地方,并配备相应的标志,以便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找到并使用。
3.每个灭火器材都应定期检查、测试,确保其可用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或维护和修理。
第六条火灾演练和培训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组织火灾演练,确保员工掌握正确的火灾逃命和灭火知识技能。
2.火灾演练应依据单位实际情况订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
3.火灾高危单位应对新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火灾风险评估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除去或降低风险。
2.火灾风险评估应由专业的消防机构或消防专家进行,评估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条火灾报警系统管理1.火灾高危单位应依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配置火灾报警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因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原因容易引发火灾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业、液化气经营、储油库、旅馆饭店、地下商场和大型娱乐场所等。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是指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和消防教育培训等工作,以确保单位内火灾安全风险的防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执行单位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灭火器官、疏散通道和防烟设施等。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确保消防水源供应充足稳定,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消防设备的类型和布局要求,设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可用的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并保持通畅。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防烟设施,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有序地疏散。
第三章消防车辆和人员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单位规模和消防安全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车辆和人员。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确保消防车辆和人员能够24小时待命,并保持车辆和人员的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升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消防设施、用电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时整改,确保隐患得到消除。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巡查和排查的结果,并保存相应的阶段性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消防宣传和培训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施行日期】2016.05.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2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5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6年4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建设专职消防队。
第二章队伍建设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二)建成区面积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规定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四)国家重点镇和自治区级重点镇、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五)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工业园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一类口岸;(六)其他依法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区域。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具有火灾危险性或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如化工厂、石油储存、电力设施等。
为了确保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定了一些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水源、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等。
这些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保证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2. 消防培训与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员工应熟悉火灾应急逃生通道和灭火器使用方法,并参与消防演练,掌握灭火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 火灾风险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分析和评估单位内可能出现的火灾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评估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接受监督。
4. 安全巡查和监控: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巡查组织,定期对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可以采用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提高火灾高危单位的监控和管理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5. 火灾预案和应急救援: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包括报警程
序、疏散逃生流程、灭火救援方案等。
同时,单位应与消防部门建立紧密联系,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配合救援工作。
以上是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消防部门也要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管和指导,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综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那些由于生产、经营、使用等特殊性质或特殊条件,容易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
为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单位责任1. 火灾高危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必须与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消防安全政策法规,并按照要求制定相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和相关的培训、考核制度。
3. 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其完好可用状态,并定期进行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定期的消防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消防设施与设备1. 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消防水源等,保证火灾初期可及时报警和扑灭。
2. 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合理数量和布局的消火栓、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消防水源系统,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等,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可靠。
4. 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适当数量和类型的防烟排烟设备,以保证火灾发生时烟气排放顺畅。
四、火灾预防与控制1.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定期对场所内部和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2. 火灾高危单位应加强火灾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火灾防范能力。
定期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
3. 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火灾高危单位应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应急处置与救援1.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在突发火灾事件中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44号)(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是指那些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场所和单位,如化工厂、油库、仓储、物流中心、宾馆饭店、医院、大型商场等。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下面将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总则1.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章制度,按照消防法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2.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主责单位是单位法人或者相关管理人,他们必须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3.火灾高危单位必须成立健全专职化的消防安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安全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4.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消防设施建设1.火灾高危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消防设计标准对建筑物进行消防设计,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2.火灾高危单位建筑物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喷淋系统、报警系统、疏散通道、灭火装置等,设施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合格,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3.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救援装备,如灭火器、水带、呼吸器等,灭火器材必须处于良好状态,方便使用。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消防工作有人负责。
2.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防控演练,确保员工熟悉消防安全措施和逃生技能,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3.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并记录,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整改,并按时进行复查。
四、员工消防安全培训1.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要求员工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加强火灾预防意识和自救技能,确保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水平。
2.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学习火灾应急预案和逃生疏散计划,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灭火逃生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桂政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时,除执行《办法》外,还应当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专门的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明确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推广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科普宣教和公民素质教育;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建立和落实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明查暗访以及火灾隐患挂账销号、挂牌督办等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加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连片木结构村寨、传统文化村落、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桂政发[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十一五”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区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增强,连续12 年未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区的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仍不适应,突出表现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工作组织、机制不健全;消防装备整体落后;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增长缓慢;社会单位消防管理水平较低;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消防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46 号),着力解决当前我区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防控火灾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对加强和改进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5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9.19【实施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9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到教育、教学和培训的内容之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演练。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火灾是一种常见而严重的灾害,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威胁。
为了提高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火灾高危单位的定义、火灾危险性评估、消防设施设备、火灾安全教育与培训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火灾高危单位的定义根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是指那些因专业特性或场所环境条件等因素,火灾风险较大、火灾可能性较高的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业、石油加油站、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等。
二、火灾危险性评估火灾危险性评估是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用以确定单位的火灾风险等级和危险性程度。
通过火灾危险性评估,可以为单位提供科学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防范措施。
火灾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包括单位的场所环境、建筑结构、火灾危险物品、消防装置、人员疏散通道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根据火灾风险等级的高低,确定单位的火灾安全管理要求和防范措施。
三、消防设施设备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这些设备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手动火灾报警装置、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等。
这些设备应按时检修保养,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以提供有效的火灾预警和初期扑救措施。
四、火灾安全教育与培训火灾是一种突发事件,对员工和单位来说都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情况。
为了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和逃生能力,火灾高危单位应组织相关的火灾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
火灾安全教育与培训应涵盖火灾的基本知识、火灾预防措施、灭火方法、疏散逃生技巧等内容。
通过培训,员工能够增强火灾的防范意识,掌握火灾应急处理方法,提高火灾自救能力。
五、火灾应急预案火灾应急预案是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火灾应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火灾高危单位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火灾应急预案应包括单位组织机构、火灾应急组织与人员职责、火灾预警与报警程序、疏散逃生路线与方法、灭火器材和器具的使用方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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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
府令第 103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
通过,自 2014年 6月 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武
2014 年 4 月 29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 预防火灾发
生, 减少火灾危害 ,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
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 一) 建筑总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 会堂、 公共展
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
( 二 ) 建筑总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 饭店、商场、市场 ; ( 三 ) 建筑总面积 2500 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
场所;
( 四 ) 床位数 300 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 幼儿园 , 床位数 1500 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
2014 年 4 月 23 日自治区 届人民政府第 28 次常务会议审议
养老
(五)单个厂房建筑面积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 平方米以上,
而且同一时间用工100 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总储量1000 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
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5000 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建筑总面积3000 平方米以
;建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及可燃纤维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筑总面
积1 万平方米以上储存其他可燃物质的仓库、堆场
(七)建筑高度50 米以上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
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建筑高度100 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八)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九)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模容量80 万千瓦以上的
大型发电厂;
(十)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
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 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
内的火灾高危单位, 并在其场所或者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火灾高危单位标志。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 并形
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二)定期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报告和消防安全自我评
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 小时至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每
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 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24 小时至少开展1次
防火巡查; 所有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至少开展 1 次防火检查,每半
年组织1 次消防演练;
(四)消防控制室实行专人24 小时值班。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1 名负责人作为消防
安全管理人, 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
自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之日起10 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确定
至2 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
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三)按照规定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通过
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提示用语等方式公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
安全出口位置以及自救逃生方法, 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
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纳入单位视频监控范围:(一)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二)宾馆、饭店的燃气、燃油用房, 厨房操作间;
(三)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
(四)可燃物品的仓库,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或者
生产车间、加工车间;
(五)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七)避难层(间);
(八)根据火灾危险的性质、程度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
第十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 达到最大容
纳人数时, 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
(二)配备急救箱, 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
人防烟装备。
条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
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 层以上的部位, 应当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
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管理、火灾危险源、建(构)筑物防火性能、消防设施运行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等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在每年12月10 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所
列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 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火灾高危单位的危险
性特点, 提供经常性的专业消防安全指导, 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及时发布消防安
全公共信息。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
间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 及时查处火灾高危单位以及毗邻场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 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
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 次监督检查, 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 次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的
生产、经营者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人员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
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或者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未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对非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 处1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
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或者达到最大
容纳人数时, 未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二)未按规定配备急救箱, 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
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 年6 日1 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