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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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道路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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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2日星期四个人会员中心企业会员中心论坛快速通道会员帮助城轨新闻协会工作项目信息国际资讯会议信息城轨历史图片库登录企业注册个人注册忘记密码注销登录主题:搜索厂矿道路设计规范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7:10:0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36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2月15日学术园地期刊杂志建设管理设计与施工车辆及机电设备运营管理专利技术前沿技术信息技术院士大师专家推介企业及社团推介产品介绍论坛国外公司政策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国内图书国际标准国际图书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随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1989 北京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36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第字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2月15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随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1987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GBJ22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Code for design of roads in factories and mining areas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Code for design of roads in factories andmining area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8年8月1日实施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36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2月15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随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1987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GBJ22-87厂矿土路设计规范

GBJ22-87厂矿土路设计规范

GBJ22-87厂矿土路设计规范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厂矿土路的设计,确保道路的安全和有效性。

土路设计对于厂矿企业的运营至关重要,因此需要严格遵守规范中
的要求。

2. 路基设计要求
- 路基宽度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确定,考虑到车辆通行的安全
性和效率。

- 路基的坡度应适当,以便排水顺畅,并避免积水。

- 如果需要填土,应按照规范中的要求进行填筑,并进行相应
的压实处理。

3. 路面设计要求
- 路面材料应选择适合本地区气候和交通需求的材料。

- 道路表面应光滑,平整,防止车辆行驶时产生颠簸和不稳定。

- 路面应具备良好的防滑性,以确保在雨天或其他恶劣天气条
件下的安全行驶。

4. 施工要求
- 所有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并遵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 施工过程中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并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5. 养护要求
- 定期对土路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处理任何问题或损坏。

- 对路面进行适当的养护,如修补破损的路面、清理积水等。

- 定期清理路面上的垃圾和杂草。

以上是GBJ22-87厂矿土路设计规范的简要内容,请根据实际需求和本地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设计和实施。

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务必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最终的土路设计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 应根据厂矿规模 企 业类型 道路性质 使用要求 包括道路服务年限 交通量 包 括行人 车种和车型 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 当道路较长 且 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 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 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 分利用 第 原有道路 条 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 应充分 合理利用 桥涵等工程 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 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
第三章 路基
第四章 路面
第五章 桥涵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桥涵构造 桥涵基础 桥面铺装 排水和防水层 调治构造物和防护工程 平面交叉 立体交叉 安全设施 附属设施 渡口码头 隧道 绿化
第六章 路线交叉
第七章 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
附录一 厂矿道路建筑限界 附录二 错车道 附录三 超高缓和段长度的计算 附录四 横净距的计算 附录五 路面设计用的重型自卸汽车参数 附录六 常用人行道道面结构组合类型及厚度 附录七 习用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对照和换算表 附录八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情况酌量减小超高横坡值 但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当速度限制 在

圆曲线 半径 厂外道 路等 级 平原微丘 一 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 四

超高横坡
山岭重丘
平原微丘
山岭
重丘
平原微丘
山岭重丘
平原微丘
山岭重丘

表中两套数字
左边的适用于非寒冷冰冻 积雪地区 右边的适用于寒冷冰冻 积雪地区 仅适用于改建道路时利用原有路段
通过居民区或接近厂区 居住区的厂外道路 其平面布线受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总则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1.0.4条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条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

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

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1.0.6条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

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GBJ22-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Code for design of roads in factories and mining areas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Code for design of roads in factories and mining area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8年8月1日实施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36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2月15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随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1987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厂 矿 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厂 矿 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36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2月15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随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1987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厂 矿 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厂 矿 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36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2月15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随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1987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GBJ22-87厂矿道路维护规范

GBJ22-87厂矿道路维护规范

GBJ22-87厂矿道路维护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厂矿道路的维护工作,以确保道路的安全和可靠性。

道路是厂矿企业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保持道路的良好状态对于保障生产和运营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2. 道路维护的目标道路维护的目标是确保道路的平坦度、防止坑槽和裂缝的产生。

道路维护还包括对路面的清洁、防止积水和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通过有效的道路维护,可以提高道路的使用寿命,减少事故和维修成本。

3. 道路维护的主要内容3.1 道路清洁道路清洁是道路维护的首要任务。

应定期清扫道路上的垃圾、灰尘和杂物,并清除路面上的油污和污渍。

保持道路干净,有利于水流的排泄,减少积水问题的产生。

3.2 防止积水道路上的积水是导致坑槽和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应定期检查道路排水系统的状况,清理排水沟和下水道,确保排水畅通。

在需要的地方设置排水设施,如排水管、雨水井等,以便及时排除积水。

3.3 填补坑槽和裂缝道路上的坑槽和裂缝严重影响行车的安全和舒适性。

应及时发现并修复道路上的坑槽和裂缝,采取适当的填补和修补措施,确保路面的平坦度和完整性。

3.4 路面修复道路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和磨损,会出现部分破损和损坏。

应定期巡检并修复路面的损坏部分,包括补充路面材料、重新铺设路面等,以恢复路面的正常使用状态。

4. 道路维护的责任道路维护是企业和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道路维护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的道路维护人员。

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道路维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道路维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5. 道路维护的检查和评估为了评估道路维护工作的效果,应定期进行道路维护的检查和评估。

检查内容包括道路的平坦度、坑槽和裂缝的情况、积水和清洁状况等。

评估结果可以为道路维护工作提供改进和优化的方向。

6. 总结本文档详细介绍了GBJ22-87厂矿道路维护规范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通过按照规范进行道路维护,可以保证道路的安全和可靠性,提高生产和运营的效率和效益。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总则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与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与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 1.0.4条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与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条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与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

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与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

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与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1.0.6条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

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与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J 22-19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J 22-1987

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 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多年来
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 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 并多次征求
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 主要内容有 总则 路线 路
基 路面 桥涵 路线交叉 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 希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 总结
通过居民区或接近厂区 居住区的厂外道路 其平面布线受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 可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并可按该限制速
度采用相应的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
改建道路利用原有路段时 山岭 重丘区的二级厂外道路极
限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采用
山岭 重丘区的三级厂外道路极
限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采用
平原 微丘区的四级厂外道路极
限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采用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 不得采用小半径的曲线
如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曲线时 应设置限制
速度标志 并应在弯道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

条 厂外道路 当采用的圆曲线半径小于本规范表
中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 应在圆曲线上设置超高
超高横坡应根据计算行车速度 半径大小 自然条件等情况 按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 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
分利用

条 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 应充分 合理利用
原有道路 桥涵等工程 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
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 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
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 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
变动 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方案》GBJ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方案》GBJ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36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2月15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随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1987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中华人民国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交通部计划委员会月1日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规》的通知第字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标准规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TJ22-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GBJ 22-87为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厂矿道路设计规》TJ22-77(试行)同时废止。

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修订说明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原《厂矿道路设计规》TJ2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录,主要容有:总则、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随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第一章总则道路设计贯彻执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库区、站区、港区等的部道路。

区围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之欧阳与创编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之欧阳与创编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总则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1.0.4条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条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

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

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1.0.6条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

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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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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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基本概况: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根据原国家建委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基本信息: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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