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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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等级标准的通知-川职改[2005]20号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等级标准的通知-川职改[2005]20号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等级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等级标准的通知(川职改[2005]20号)各市、州人事局、职改办,省级各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我省坚持将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一项重要依据。

通过多年来对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的职称外语考试,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外语知识掌握和获取国外信息的能力明显提高,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优化。

当前,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外语要求上,要继续贯彻“严格掌握、宽严适度、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并根据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和要求,适度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标准,充分体现对不同系列、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年龄和不同工作环境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的特殊要求与一般要求,在保证各系列不同的外语水准要求的同时,重在对学术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考核。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均应依据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按照《四川省专业技术职称外语考试等级与适用人员对应表》(附后)所列各类人员对应的职称外语考试等级,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

其中,对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外语水平要求较高的系列和岗位,其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外语要求,要与所在岗位及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保证不失水准;对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在外语要求上,没有较高和特殊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可暂不作外语要求或适当降低外语要求;对接近退休年龄按规定可以免试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考试期间因执行特殊紧急任务,不能如期参加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免试、先评后补、先评后考”的政策规定。

职称基本任职条件及档次名称对照

职称基本任职条件及档次名称对照

基本任职条件及档次名称对照(一)有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现将有关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所要求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摘录如下:1、高级教师助教: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讲师:担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助教职务期间,取得高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承担两年左右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

副教授: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二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

教授: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

2、自然科学研究研究实习员:获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见习一年期满。

助理研究员:获得博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侯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二年以上。

副研究员: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侯担任助理研究院职务三年以上。

研究员:担任副研职务五年以上。

3、社会科学研究研究实习员: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经一年以上试用考察。

助理研究员: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研究实习员两年左右;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担任研究实习员二至三年。

副研究员: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二年以上。

研究员:担任本学科副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

4、工程技术员: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助理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满一年,大专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五年以上。

高级工程师:博士学位从事中级二年以上;大本毕业从事中级五年以上。

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06]29号.doc

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06]29号.doc

收藏夹(添加浏览)下载(TXT DOC)打印(TXT HTML)转发字体(大中小)添加浏览 TXT HTML TXT DOC 查找:聚焦命中【法规标题】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晋人职字[2006]29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6.03.23 【实施日期】2006.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劳动人事【唯一标志】16952245【全文】【法宝引证码】CLI.12.175029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 〕2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说明未及问题,请按照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 2001 〕 45 号、晋人职通字〔 2001 〕 8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事厅职称处联系。

附件: 1、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2、全国期刊分类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评审条件》、《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现将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在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在全国已统一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国家公务员也可申报评审。

实行评聘分开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档次。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业务条件说课讲解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业务条件说课讲解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业务条件一、实验技术(一)、《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相关要求1、实验员大专、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并具备下列条件者:(1)了解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2)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

2、助理实验师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三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一年以上,二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四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1)基本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2)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的技能;(3)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的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二、农业技术(一)、《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相关要求1、农业技术员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中等农业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农业中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初步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2、助理农艺师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研究生;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款及二、三款之一者。

(1)能运用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

(2)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3)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并设计一般实施方案,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doc

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doc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我国区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卫生技术职务第二条卫生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行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卫生技术职务有明确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结构比例。

第二条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2、中药、西药人员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3、护理人员: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第四条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五条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82)卫医字第10号、(83)卫防字第61号、(81)卫药字第10号、(79)卫药字第9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任职基本条件第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七条医(药、护、技)士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医(药、护、技)师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厦门大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厦门大学医学院

厦门大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厦门大学医学院

厦门大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地方及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综合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医德医风、师德师风、医疗技术水平及教学科研能力。

第三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遵循“坚持标准、全面考核、总量控制、按岗聘任”的原则,确保聘任工作有利于中青年医疗骨干、学术带头人的成长和我校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附属翔安医院、校医院等单位从事临床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院病理、中医、眼科、口腔等相关学科专业技术人员(仅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上述人员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主任医师(主任护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医师(护师、药师、技师),职务等级分别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总体比例结构根据发展需要和我校实际确定。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依据前款规定,结合岗位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择优聘任。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仅表明具备申报资格,不代表一定获得聘任。

第七条应聘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能够结合岗位需要,积极、认真地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医学继续教育,并运用于工作实践。

第八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行思想政治与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任现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当年度不得申报外,还应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已聘职务:1.年度或聘期考核获得一次基本合格以下结果,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出现轻微医疗、教学差错等情形的,延迟1年申报。

【人职发[1991]7号】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职发[1991]7号】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职发[1991]7号】⼈事部关于职称改⾰评聘分开试点⼯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事部关于职称改⾰评聘分开试点⼯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职发[1991]7号))1991年4⽉25⽇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事(劳动⼈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事(⼲部)部门: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问题暂⾏规定〉的通知》(⼈职发〖1990〗4号),进⼀步深化职称改⾰,现将评聘分开试点⼯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进⾏评聘分开试点⼯作,是为了进⼀步强化竞争机制,深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研究探索少数专业技术系列实⾏职务聘任制,建⽴学术技术称号制度。

⼆、选择试点单位,只限于以下范围的⼈才密集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治区、直辖市所属的⾼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卫⽣部和各省、⾃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卫⽣医疗机构;少数特⼤型、⼤型企业。

三、属于上述范围的试点单位,只在本单位主体系列在职⼈员的副⾼级职务层次实⾏评聘分开,即⾼等院校的副教授;科研、设计单位的副研究员、⾼级⼯程师;特⼤型、⼤型企业的⾼级⼯程师;卫⽣医疗机构中的副主任医师和副主任药师。

四、选择试点单位的条件是:(⼀)领导班⼦团结,改⾰意识强,有开拓创新精神,⼯作有魄⼒;⾸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作成效明显;专业技术⼈员管理制度⽐较健全;具备⾃我约束、⾃我控制的能⼒。

(⼆)已经进⾏了定编定员⼯作,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明确和合理,并经上级⼈事、职改部门批准。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范围、数量及职责已向专业技术⼈员公布。

五、确定试点单位的程序是: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部⼈事、职改部门批准,同时抄报⼈事部。

省、部属⾼等院校进⾏评聘分开的试点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在征得国家教委同意后,由省、部⼈事、职改部门批准,并抄报⼈事部。

今年各省、⾃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委原则上可选择⼗个事业单位和⼗个⼤型企业进⾏试点⼯作。

晋人职字[2009]9号

晋人职字[2009]9号

晋人职字[2009]9号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三日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置并管理。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4、事业单位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5、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只能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术三类岗位中,确定其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

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

主系列只能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类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相一致的系列之一。

各类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

(1)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未满编的,按不低于单位工作岗位总量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酌情确定,其中辅系列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以下酌情确定;满编单位,暂按在岗正式职工的实际岗位情况确定,以后逐渐规范到位。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业务条件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业务条件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业务条件一、试验技术(一)、《试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旳有关规定1.试验员(1)大专、中专毕业, 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 从事试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并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旳基础知识;并具有下列条件者:(2)理解与本门业务有关旳专业知识和技术, 初步掌握常规旳试验工作原理、措施和环节;能对旳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旳仪器设备, 在有关人员旳指导下, 可以完毕一般旳试验任务。

2.助理试验师(1)大学本科毕业, 见习一年期满;三年制大学专科毕业, 担任试验员职务一年以上, 二年制大学专科毕业, 担任试验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 担任试验员职务四年以上;并具有下列条件者: (2)基本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旳专业知识和技术, 掌握常规试验工作原理、措施和环节;(3)能纯熟地使用与试验工作有关旳仪器设备, 并理解其原理和性能, 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旳技能;二、参与过一定数量旳试验工作, 能初步独立地制定试验方案, 提供精确旳试验数据和成果, 很好旳完毕试验任务, 写出试验汇报。

三、农业技术(一)、《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旳有关规定1.农业技术员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中等农业学校毕业生, 见习一年期满;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获得农业中专毕业学历者, 经考核评审, 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旳规定, 并初步掌握所学专业旳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能承担本专业一般旳技术工作, 完毕工作任务。

2.助理农艺师(1)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硕士;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 见习一年期满;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 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经考核评审, 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旳规定, 并具有下列第一款及二、三款之一者。

(2)能运用所学专业旳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结合当地农业生产状况, 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

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进行一般旳技术指导或技术征询服务工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晋人社职字[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3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有关精神,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根据2011年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和2011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2011年度评审工作安排计划,切实加强宏观管理1、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按照评审时间安排有序进行。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按《山西省2011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安排计划》(附件一)确定的评审时间,抓紧拟订具体的年度评审安排意见,做好评审材料收受、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

如遇特殊原因需调整评审时间的,须提前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

对召开评审会议条件暂不成熟的系列(专业)可视情况推迟评审,但对相关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为确保评审结果公示、审批工作能在年内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会议须在 11 月 15 日前结束。

2、进一步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要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切实加强对所主管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对所主管各中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制订申报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明确申报评审的时间、条件、程序和纪律,并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至少三个月下发有关用人单位,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邮编:030072,地址:太原市长风大街30号1号楼626房间,联系电话:************、7676050)。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摘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讲师的职责l、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教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万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副教授的职责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掌握本学科范围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3、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

4、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5、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指导进修教师。

6、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万面的管理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七条教授的职责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

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根据需要并通过评审确定以后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八条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任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人职发[1990]4号

人职发[1990]4号

人事部文件人职发[1990]4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一九九○年十一月十日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目前,全国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

为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工作,遵照1990年5月22日第100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各级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 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88〗8号文件规定,全国的改革职称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事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的标准,不得自行其是。

如果需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政策和特殊规定,须报经人事部审核批准。

三、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总结首次评聘工作中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经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批准的人员编制、首次评聘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和工资总额内,按照职位分类原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企业、事业以及不同类别单位的实际情况,审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如认为有必要,可提出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最高档次的指导性意见。

四、企事业单位因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人员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中国从1986年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目前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共29个系列,各系列一般分高、中、初三级,有些系列的高、初级又分为两档。

一、概念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二、设置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

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聘任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有一定的任期,在任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专业技术职务是一种干部职务,它以聘用的形式被任命后,有一定的任期,仅在本单位内有效。

实行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后因限额已满,而不能在本单位、本部门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到别的单位或部门去任职,这样,就能够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他们的合理流动,打破旧的人才管理体制僵化的格局。

中小学、中专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暂行规定

中小学、中专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暂行规定

中小学、中专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暂行规定一、关于专业工作年限(一)教师的专业工作年限指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教龄。

教龄的计算按国家人事政策规定执行。

凡中途离开教学岗位从事其它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从事其他工作或学习的时间不能计算为教龄。

(二)从其它技术工作岗位改行作教师的,如原从事的技术工作同现任教学科近似,其技术工作年限可以作为评聘教师技术职务的专业工作年限,但其它待遇上不能计算为教龄。

此类人员评聘技术职务必须附有专项说明材。

(三)评聘中学、中专教师技术职务,其中学、中专、大学教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教龄。

评聘小学教师技术职务,各类学校教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教龄。

评聘中专讲师、中专高级讲师职务,至少要有二年中专教龄。

(四)评聘教师技术职务,其教龄的计算截止到最近一次学年度考核结束。

二、关于学历(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与《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高中、中专教师的合格学历为大学本科毕业与以上;初中教师的合格学历为大学专科毕业与以上;小学、幼儿教师的合格学历为中师、幼师毕业与以上。

(二)评聘教师技术职务原则上要求所学专业同任教学科对口。

(三)对学历的认定必须以国家批准有资格颁发文凭的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为准。

本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补发的毕业证无效。

三、关于任职时间教师申报晋升技术职务,其原任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是晋升的必要条件。

任职时间从聘任之月起计算。

教师受聘后中途离开教学岗位一年以上,其离开的时间不能计算为任职时间。

四、关于岗位和技术职务(一)在什么技术岗位评聘什么技术职务。

在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没有修订以前,无论学历合格与否,小学教师不能评聘中学教师技术职务,中学教师也不能评聘小学教师技术职务。

小学教师调到中学或中专,须重新评聘相应的技术职务;中学教师调到中专,须确认为中专教师技术职务;反之,原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暂不变更。

(二)未兼课的行政干部不能评聘教师技术职务。

五、关于中学教师评聘技术职务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和任职时间鉴于我县部分小学教师调到中学任教的实际情况,被评聘为小学一级的,调到中学任教一年后,可确认为中学二级教师,要晋升中学一级与其以上职务的,教学成绩优秀的,任职的时间可放宽二年,但必须达到规定的中学教龄。

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任期届满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以是否屉行岗位职责为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突出,取得显著业绩者可考核为优秀。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考核为优秀: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任期内正式或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教学科研成果不足两项者;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由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 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人员情况摸底。各单位根据任职条件的相应规定。向学院职改办填报《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摸底表》。凡未列入摸底表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
(五)学科评议组评议。学科评议组是评审委员会下设的评审机构,负责对被评审人员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向评委会推荐。学科评议组具有推荐评审的终审权。
(六)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
(七)学院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生效。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的略任
(二)学术及技术水平主要看价值;
(三)工作成绩主要看贡献。
第十四条 学历条件
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分别具备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毕业的规定学历。规定学历是指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第十五条 资历条件
(一)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助师级职务;硕士学
第三十条 受聘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解聘或低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能力和水平,促进教育创新和教师专业发展,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校(园)长专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尊重规律的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贵州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基础教育教学教研机构、教师发展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电化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O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分别对应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二、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素养测试有关规定。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明(人职发[1991]11号)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明(人职发[1991]11号)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发出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1.关于《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我们按照"正确的加以坚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误的加以纠正"的精神,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

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要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

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

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3.关于做好设岗工作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首先,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设岗。

从目前情况看,第一,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状况,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

第二,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按照国家的财力状况,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

这就是说,既要根据需要,还要根据可能。

设岗不能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制约。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好以后要经上级批准(企业按有关规定、法规执行)。

设定的岗位及其职责一般要向本单位群众公布,以便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岗位空缺状况,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岗申报;评审组织评审其是否符合岗位的任职条件,行政领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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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摘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讲师的职责l、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教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万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副教授的职责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掌握本学科范围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3、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

4、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5、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指导进修教师。

6、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万面的管理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七条教授的职责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

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根据需要并通过评审确定以后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八条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任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担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己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己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己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获得硕士学位且己承担两年左右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第十一条副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并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2、教学成绩显著,能较好地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教科书;或在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或在实验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大的贡献。

第十二条教授在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l、教学成绩卓著。

2、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

3、在教学管理或科学研究管理万面具有组织领导能力。

第十三条对在教学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第六条各级实验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一)、实验员:大专、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己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并具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实验员:1、了解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2、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

二)、助理实验师: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三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一年以上,二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四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实验师:1、基本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的技术,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2、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的技能;3、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三)、实验师: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实验师:l、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

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2、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3、独立地完成过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为科研教学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对改进实验技术取得过较好的成绩。

4、能够阅读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一门外文资料。

四)、高级实验师: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各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高级实验师:1、具有本门业务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门业务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2、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的突出的成就,写过高水平的实验报告;3、能熟练地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刊。

第七条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根据本单位实验技术工作的需要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任职条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八条在实验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聘任实验技术职务时,可不受上述学历和资历的限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高级工程师任职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2、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4、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工程师任职条件:1、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万面取得一定成绩。

4、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5、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三)助理工程师任职条件:l、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三)技术员任职条件:l、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高教管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专心致志于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积极承担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一)、研究员研究员任职条件:担任本学科副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表明:1、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开创性的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撰写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3、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并掌握第二外国语。

职责1、承担国家和院、所的重点科研项目,或独立从事某一课题的研究,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3-5万字有较高学术价值或有较大实践意义的论文或阶段性成果。

若干年内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

2、担任重点科研项目的学术领导,主持本学科重要领域的研究工作。

3、培养科研人才,根据需要,指导博士研究生。

4、承担院(所)交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其他工作。

二)、副研究员副研究员任职条件: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二年以上,表明:1、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学术论文或专著。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一定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并初步掌握第二外国语。

职责:1、承担国家和院、所的科研项目,或独立从事某一课题的研究,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3-5万字学术论文或阶段性成果。

每隔1-2年写出有创见性、有较高学术价值或有较大实践意义的论文一篇。

2、根据需要,承担所、室的科研组织工作,担任课题组的领导人。

3、培养科研人才,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

4、承担研究所(室)交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其他工作。

三)、助理研究员助理研究员任职条件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三年;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担任研究实习员二至三年,表明:l、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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