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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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流程

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流程

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流程步骤一:准备工作
1.确定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包括票号、开票日期、销售方
名称与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名称与纳税人识别号、发票金额等要素。

2.查找相关的票据和证明材料,如购买方与销售方的纳税登记证、开
票明细等。

3.了解当地税务部门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具体要
求和流程。

步骤二:填写申请表格
2.在表格中填写纳税人基本信息、丢失发票的信息、申请理由等内容。

步骤三:携带相关材料提交申请
1.准备好填写完成的申请表格和相关的票据和证明材料。

3.将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提交给工作人员,并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进
行确认和补充。

步骤四:等待办理结果
1.提交申请后,税务部门将进行审核和核实。

2.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办理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办理周期为5个工作日左右。

3.如需要加急办理,可向税务部门提出,但可能需要额外支付一定的
加急费用。

步骤五:领取已报税证明单
2.在领取时,需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对,确保证明单的准确性。

3.领取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以当地税务部门规定为准。

补充说明:
2.在提交申请和领取已报税证明单时,注意保管好相关单据和证明,以备后续使用。

通过上述步骤的操作,您就可以顺利完成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办理。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国税业务)-——证明办理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国税业务)-——证明办理
全纳税服务规范(国税业务)
——证明办理
证明办理
• 税收证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出具的对其资产、 行为、收入征(免)税情况、税收管理情况和税收居民身份情 况的要式证明,供纳税人提交其他税务机关和境内外社会管理 部门使用。 • 证明办理规范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收证明开具的服务 规范
主要内容 • 完税证明开具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 出口退税相关单证
第一节 证明开具
• • • • • 四、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注意事项】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 1.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 5 月31 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2.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非居民企业下属被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6 月30 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 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被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未向 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检查核实或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收征管法》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 实施处罚。 4.纳税人办理本业务事项的,应当先办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审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等事项。
• • • • • • •


三、 【注意事项】 2.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进行税务备案: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的住宿、交通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 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 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 )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 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 务等项下的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完整版)

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完整版)

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共xx组。

特此证明.xxxxxx201X年12月28日问题补充:是国有单位开给个人的那种,金额很少,不到30元钱,应该很少有人拿去入帐吧,没碰到过这种情况,不知道该怎么处理的如果是国营单位开给个人的那种,应该是“收款收据”,这种收据到处都有卖的,不是正式发票,税务控制不严。

其实不管什么发票,只要开错了,都应该重开,因为税务局不允许使用错误发票,不管是开票单位还是使用单位,以错误发票作帐,都要面临处罚的可能性。

你完全可以把错票退还对方要求重开,如果是你自己开的,可以把错票和原来的底联合起来作废,再重开一张。

第五篇: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发票隔月作废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填写《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及写一份证明(写明日期、发票代码号码、购货单位、金额。

并注明由于什么原因丢失的,然后需要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去国税局开已抄税证明,随同发票复印件,寄给客户认证。

发票隔月作废进入防伪税控系统,填写红字发票申请单,选择理由2,尚未交付。

导出,会计上传。

打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两份盖公章。

写一份情况说明(写明日期、发票代码号码、购货单位、金额。

并注明原因)盖公章。

去税务局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防伪税控开具负数发票-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附送: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第一篇: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拒收证明致**市国税局:兹证明*********有限公司开具的如下增值税票:增值税发票代码:增值税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含税金额:因为*******故我司退还原发票。

我司承诺此发票未认证抵扣,特此证明!************有限公司201X-01-23第二篇: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拒收证明xxx公司:你好!贵公司于200x年x月x日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现我公司无法认证,现将此笔发票退回你公司.具体情况如下:特此证明,请速开具正确发票。

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首先,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来说,应尽快采取措施检查相关发票,目
的是检查货物交易及服务提供的情况,以便准确应税。

1、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交作为证明的其他有效资料(如收货凭证、发货单、货物交付证明、报关单据等),经有关税务机关核实。

2、如果上述资料不能满足有关税务机关的核实要求,应提交购货人
或服务提供者出具的已报税证明单。

二、对于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丢失而导致无法提供账务备查资料
的情况,纳税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交收货凭证、发货单、货物交付证明、报关单
据等作为证明,经有关税务机关核实。

2、如果上述资料不能满足有关税务机关的核实要求,可以向增值税
发票已报税的服务提供者(购货人)出具一份服务证明,作为服务实施的
证据。

3、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提供的上述有效资料后,可以根据税务机关
的规定进行审核。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一)基本信息
(1)纳税人名称:xxx公司
(2)纳税人识别号:xxxx
(3)期次:xx年xx月
(4)报税凭证编号:xxxx
(二)报税情况
本(上)期国税(主管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人民币xx元(xx%);地税(主管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人民币xx元(xx%)。

(三)报税原因
由于xxx公司损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按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收结算,经查,确认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人民币 xxx 元,现按期报税,说明本期税款已正常缴纳。

(四)报税结果
国税(主管税)实际缴纳税款:人民币xx元;地税(主管税)实际缴纳税款:人民币xx元;
(五)报税机构
税务机关名称:xxx税务分局
税务机关代码:xxxx
(六)其他
本报税证明单是xxx公司依法认可的有效凭证。

(七)护照上的印章
签发人:xxxx。

2020年9月起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2020年9月起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2020年9月起,发票丢失新规1不用登报申报遗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条,自2019年7月24日起,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提交,取消登报声明。

2不用需要开具“已报税证明单”当前税务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

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3仍需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填写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以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填报流程为例:第一步: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综合信息报告”第二步:选择“特定涉税信息报告”第三步:选择“发票遗失、毁损报告”发票丢失如何处理1失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再需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发票联、抵扣联丢失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记账凭证。

丢失专用发票记账联如何处理,税法上未作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可以凭发票联或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并由提供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2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丢失应当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说明,并注明原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连同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记账凭证。

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处理方法与丢失专用发票记账联一致。

3丢失空白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丢失空白发票,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毁损报告表》,持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56号发文日期2006-10-17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条据书信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

条据书信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证明xx有限公司:于xx年X月X日xxxxw有限公司给我司开具壹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详情如下:购货单位: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4115xx发票张数:壹张发票代码:33021311xx0发票号码:0000000发票总额:xx0元由于管理人员保管不慎,不小心将发票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和尚未抵扣,望贵公司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便于我公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xx有限公司xx年6月20日篇二:《增值税发票遗失证明报告》增值税发票遗失证明报告深圳xx有限公司:于xx年11月12日xx有限公司给我公司(东莞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xx1),开具的两张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详情如下:购货单位:东莞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900742960211)发票代码:xx发票张数:两张发票号为:04852424,发票总额:100000元。

发票号为:04852425,发票总额:100000元。

由于快递公司原因,不小心将发票遗失,增值税发票尚未认证和尚未抵扣,望贵公司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便于我公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特此证明!东莞xx有限公司xx年11月18日篇三:《增值税发票遗失说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增值税发票遗失说明xx有限公司:贵公司xx年X月xx号开具的一张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发票代码:xx,发票号为:xx,发票金额:xx元,发票税额:xx元。

由于快递公司原因,不小心将发票遗失,增值税发票尚未认证,望贵公司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便于我公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xx有限公司X年X月X日篇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证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证明xx公司:于xx年X月X日xxxxw公司给我司开具壹张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详情如下:购货单位: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4115xx发票张数:壹张发票代码:33021311xx0发票号码:0000000发票总额:xx0元由于管理人员保管不慎,不小心将发票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和尚未抵扣,望贵公司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便于我公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和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实施细则》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结合置业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一)本办法规定了发票领购、领用、开具、收取、保管、缴销、检查以及丢失发票等情况的一般处理原则。

(二)本办法适用于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置业各分子公司可参照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二、定义(一)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

(二)在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凭证,财政部门监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军队收费票据等同发票管理。

三、基本原则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财务部专人负责制度。

四、进项发票管理(一)职责1.外来发票接收部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及时取得发票;(2)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3)更换不合规发票;(4)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时间内传递给财务部门;(5)配合财务部门对发票开展检查工作;(6)负责本部门取得发票的其他管理工作。

2.财务部门是进项发票管理的专业归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2)对接收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复核;(3)对不合规发票退回接收部门进行更换;(4)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抵扣;(5)对合规发票进行归档保管;(6)负责本单位发票检查工作;(7)对发票管理知识、真伪鉴别方法等进行培训;(8)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发票取得1.财务部应加强对供应商(含供货商、服务提供商、其他合作商等)准入的审核管理,以确保供应商提供合规发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相关文件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增值发票遗失证明范文3篇

增值发票遗失证明范文3篇

增值发票遗失证明范文3篇篇一:X X X X XXXX 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xxxxxxxxw有限公司给我司开具壹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详情如下:购货单位:XXXXX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4115XXXXX发票张数:壹张发票代码:33021311XX0发票号码:____________发票总额:____________元由于管理人员保管不慎,不小心将发票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和尚未抵扣,望贵公司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便于我公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XXXXXXX有限公司20xx年x月x日增值发票遗失证明范文篇二:深圳xxxxxx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xxxx有限公司给我公司(东莞xxx 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xxxxxxxx1),开具的两张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详情如下:购货单位:东莞x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1) 发票代码: xxxxxx发票张数: 两张发票号为: ____________,发票总额:100000元。

发票号为: ____________,发票总额:100000元。

由于快递公司原因,不小心将发票遗失,增值税发票尚未认证和尚未抵扣,望贵公司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便于我公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特此证明!东莞xxx有限公司20xx年x月x日增值发票遗失证明范文篇三:XXX有限公司:贵公司XXX年X月XX号开具的一张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发票代码:XXXXXXX,发票号为:XXXXXX,发票金额:XXXXX元,发票税额:XXXX元。

由于快递公司原因,不小心将发票遗失,增值税发票尚未认证,望贵公司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便于我公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X年 X 月 X 日。

税法关于增值税发票遗失的规定

税法关于增值税发票遗失的规定

税法[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
税法[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逐条解读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解读:可称作: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五项措施。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规定: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需通过验旧供新程序,以审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凭发票开具清单及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联办理,此项工作用时较长,容易造成办税大厅排队现象,影响办税效率。

税务机关应用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多篇)

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多篇)

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精选多篇) 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

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

国税发〔xx〕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

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

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作废后的处理。

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

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不符。

操作程序。

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的,按以下规程操作。

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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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NO.
销售方
名称
郑州xxxxxx有限责任公

购买方
名称
上海xxxxxxx制造有
限公司
税务登记代

xxxxxxxxxxX
税务登
记代码
3xxxxxxxxx0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货物(劳务)
名称
单价数量金额税额41xxxxxx0 00115636 硅碳棒60 10 xx xx
41xxxxxx0 00115637 双头编织带10 10 xx xx
41xxxxxx0 00115637 碳棒铝带 2 10 xx xx
41xxxxxx0 00115637 硅碳棒86 10 xx xx
41xxxxxx0 00115637 硅碳棒68 10 xx xx
报税及纳税申报情况报税时间:
纳税申报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年月日
备注
注:本证明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销售方留存;第三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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