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审查逮捕环节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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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失误:如何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失误:如何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失误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判决、冤假错案等问题,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也让社会失去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司法制度的完善、司法人员素质提升以及科技手段的应用等。

首先,完善司法制度是减少冤假错案的关键。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鉴定。

建立独立、专业的鉴定机构,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确保鉴定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此外,要加强对证据链的衔接和完整性的验证,防止因证据链的缺失或不完整而导致的误判。

其次,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

司法人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思维方式,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通过加强司法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司法人员具备正确的法律观念和判断能力,避免主观臆断和人为因素对案件的影响。

此外,要建立健全的司法考核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人员的失职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此外,科技手段的应用也能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DNA鉴定、视频监控等技术进行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提高犯罪定性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同时,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类似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挖掘出可能的关联,提供更加客观和全面的判决依据。

科技手段的应用可以降低人为主观因素对案件的影响,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最后,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也是减少冤假错案的重要手段。

通过公开审判和公开裁判文书,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案件的真相和判决的理由,从而监督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建立信访制度和投诉机制,接受民众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过程中的错误和不公正现象。

总之,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全面革新司法制度、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

只有在这样的努力下,我们才能够建立起更加公正、有效的司法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工作心得:关于审查起诉环节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审查起诉环节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审查起诉环节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近年来,刑事冤假错案频繁发生,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河南李怀亮杀人案等,严重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

冤假错案的形成有着相当的过程根源,与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三机关均有关联,公安机关侦查错误,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和起诉,两级法院作出错误的有罪判决,其演绎了一个完整的冤假错案形成与发展过程。

但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相比,检察机关有着更为重要的职责,承担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等诉讼活动。

一、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第一,正确刑事司法理念的缺失我国刑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但深受传统思想“如实招来实”、“抗拒从严”、“有罪推定”的影响,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仍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

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还是李怀亮杀人案,每一起案件在当时看起来似乎都是铁证如山,而直到发现真凶或受害人突然现身时才会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如此重大的惊天冤案方可重见天日。

事实上,诸如此类的案件案情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明显存在重大疑点,并且公检法相关办案人员对既存的问题都很清楚。

因此,只要公诉人能够坚守法律底线,严格根据证据标准定案,就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很显然,“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刑事执法观念特别是错误的执法理念已深深束缚着办案人员的法律思维,是诸多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第二,对公安机关非法取证和刑讯逼供形成的案件,审查把关不严是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之一现行《刑事诉讼法》既有“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规定,也有“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认罪从宽”的规定,两者的规定不明确导致了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仍然重口供、轻证据,刑讯逼供现象也就屡禁不止。

刑讯逼供便成为冤假错案产生的直接原因,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对防范冤假错案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近年来,我国的司法系统不断推动深化改革,积极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但即便如此,由于环境、人员、证据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仍然难以完全避免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

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和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优化司法机制,加强司法质量建设要想有效预防刑事案件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需要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质量。

具体来讲,应该加强对于公检法等部门的监督机制,建立必要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完善案件审查、质证、鉴定以及自证、抽证等各种手段。

此外,可以对刑事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危害较大、危害较小等不同的级别,以便更好的处理和判定案件。

同时,建立健全的审判制度,加强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培养,提高办案水平和判决公正性,减少判决结果出现的偏差和错误。

二、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除了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质量外,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也是预防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的重要措施。

应该加强对于警员和检察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信仰,增强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此外,还可以建立健全的警侦、检察联动机制,加强对于案件的信息共享和分析,规范其工作程序和权责界定,以确保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此外,也可以加大对于民警和检察官的考核和监督力度,激励他们尽职尽责,减少不当干扰和人为影响,避免刑事案件发生冤假错案。

三、减少标准化程序、加强公正审查除了加强司法机制,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外,减少标准化程序、加强公正审查也是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

应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和调查过程,减少标准化程序对案件审查、侦查的影响,避免标准化结果对于案件裁决的影响。

此外,在进行缜密审查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于证据的评估和鉴定,避免无法正确评估证据、鉴定证据和判断证据的情况。

应该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存和鉴定工作,如实记录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效消除证明虚假等问题的出现。

检察工作心得:管好审查逮捕环节,防范冤假错案

检察工作心得:管好审查逮捕环节,防范冤假错案

检察工作心得:管好审查逮捕环节,防范冤假错案防止冤假错案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热切期待。

审查批捕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关的把关人,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在批捕环节发现和防止冤假错案,司法成本最低,司法效率最高,凸显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在我省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办案责任制及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对审查逮捕环节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作简单探讨。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和案件类型(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案是指发生了犯罪事实,但事实真相没有被查清楚,使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受到了刑事处罚的案件;假案是指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是办案人员出于非法目的而制造的案件,使得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被追诉人是假的;冤案和假案的共同点在于,都把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当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追究,通俗地说,就是“把人搞错了”。

错案是指在办理案件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错误处理的案件。

多数冤假错案都是疑案,即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作为犯罪来追究,这类案件不符合批捕、起诉、审判的法定条件,但当作符合条件的案件来批捕、起诉、审判。

在疑案中,可能有真犯罪的,也可能有未犯罪的,如果把疑案作为犯罪处理,就会使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蒙冤,从而造成了冤假错案。

(二)冤假错案的案件类型一是故意杀人等暴力案件,如佘祥林案、河南农民赵作海案、甘肃裴树唐案以及浙江张高平叔侄案等。

该类案件的共性就是被害人已经死亡,犯罪嫌疑人反复供述,前后供述不一致,此类案件多为刑讯逼供所致的冤案,存在非法证据需要依法排除。

二是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盗窃类案件、毁坏公私财物案件。

该类案件往往处于罪与非罪的临界点,多为鉴定意见不真实所致,如伤害类案件特别是轻伤害案件对伤情等级的鉴定错误,交通肇事案件事故责任划分不明,盗窃类案件物价鉴定数额虚假等问题导致错案发生。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环节防范冤假错案机制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环节防范冤假错案机制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环节防范冤假错案机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侦查中心主义诉讼结构的一种全新理念上的取代。

长期以来,受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冤假错案频现,备受关注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昭雪的同时也是对国家法治和司法公信力的一种冲击。

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地位特殊、诉讼职能多项并存的检察机关(尤其公诉部门)而言,在履行法律监督的宪法职责内更应该对有效防范冤假错案起到积极的监控作用。

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现不仅对冤屈的被告人是一种精神和肉体上的侵害,更是对一个国家文明法治和司法公正的摧残。

有效的防范冤假错案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追求,更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有人形象地把“冤假错案”比作法治工厂车间的残次品,残次品不足以描述它的危害程度,“冤假错案”是法治工厂车间的有毒品,一旦“出厂”流向市场,后果不堪入目,威力无穷。

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涉及到立法技术、司法规范、诉讼制度、人员队伍执法理念、证据标准的运用等,还牵涉到公检法三机关诉讼关系的精细化水平。

目前的刑事诉讼体制,检察机关的诉讼优势不言而喻,如何在同性中挖掘特殊性,析出检察机关在冤假错案中存在的不足,找出解决办法是当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尤为关键。

一、冤假错案发生的现状分析(一)错误的司法理念过分重视言词证据,忽略其他关键性客观证据。

一般来说,获得言词证据最直接、最快速的方式是刑讯逼供。

在侦查机关威胁、引诱下,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自己的身心痛苦,违背自己的意愿说出与事实相反的结论,或者按照侦查机关事先编造的虚假事实进行供述,这样既快速查清了案件事实也提高了破案效率,更有甚者,有的地方侦查机关把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转嫁给犯罪嫌疑人身上,只要证不了自己无罪,就推定为有罪,这种办案思路与现代文明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由于一开始言词证据的错误导致“恶树之果”下形成的刑事链条也肯定是不成立的。

先入为主的错误思想也是刑事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之一,在侦查机关第一次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就已经标记成为“罪犯”的标签。

对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

对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

对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一个重大的话题,也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近年来,全国先后曝光了一批冤假错案,这些案件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也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担忧,甚至动摇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信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坚决防止冤假错案,既是检察工作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线,也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重大责任.在任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之前,我曾经长期在公诉部门工作,经手处理过一定数量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任汉中市院检察长以来,也组织处理了一些棘手案件,其中包括一起在全省较有影响的超期羁押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根据多年办案的实践经验和理性思考,结合中政委、高检院制定出台的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实施意见,我谈一点个人的体会.在法治文明的今天,出现这么多冤假错案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多个机关,各个办案环节,各个层面,然而,单就检察机关来讲,我认为我们在防止冤假错案中还有薄弱环节:一是审查案件技能不强,业务素质不高.实践中法院判无罪的以及作其他处理的一些案件,有相当一部分,办案人在审查案件时都没有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审查意见.办案人审查能力不强、业务技能欠缺,如果部门负责人再把关不严,分管检察长决定不审慎,都将为案件质量埋下重大隐患.二是执法观念有偏差,诉讼价值把握存在问题.我们经常讲,要树立正确执法理念,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在具体办案中,不论是具体办案人、部门负责人,还是分管检察长,甚至检察长,或多或少仍存在执法观念把握不正确的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问题依然存在,甚至是根深蒂固,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支配下,宁可错诉也不愿错放,怕担责任,怕舆论监督,怕承受压力.当然,在处理一些普通案件、一般问题时不一定显现出来,但一旦遇到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时,这些错误倾向表现的就比较突出.有的是打击犯罪心切,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予以默许,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或者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作为定案指控的证据;有的是出于外界舆论、当事人亲属或者有关部门协调的压力,明知案件证据存在问题仍然起诉,更有甚者,在前面所述原因驱使下,盲目提起公诉的案件出现无罪或者指控事实不成立时,检察机关为了挽回颜面或者掩盖失误,不但不予以主动纠错,而且继续坚持错误指控,甚至滥用抗诉权将本已出现的矛盾向上转移,错上加错,一错到底.三是不能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严格执法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我们常讲办理案件要兼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来把握这个标准,在某些问题出现冲突时,如何去取舍,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往往难以把握.司法机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一味追求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社会效果,而忽视了最根本的法律效果.这样做不但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将自身置于非常被动的境地.实践中,成功纠错的案例充分表明,只要案件错误得以及时纠正,法律正义得以伸张,经过析法说理,不会出现危及社会稳定的问题.四是决策者缺乏解决复杂问题,勇于担当的勇气.现在所暴露出来的冤假错案,以及大量的久押不决案件,相当一部分并不是没有发现问题,或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缺失解决复杂问题的勇气和担当.案件从一个诉讼环节转移到下一个诉讼环节,谁都不愿把烫手的山芋放在自己手里,都不愿在自己的环节解决问题.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是检察环节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检察机关防止冤假错案,必须结合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坚持以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制度机制建设为保障,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把提高办案质量的措施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一是要切实增强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公检法各相关部门是办案主体,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直接责任者.检察机关在防止冤假错案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重要性,坚决克服“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机关是端饭的、审判机关是吃饭的”这样一种职责定位和思想倾向,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的重要性,勇于担负起监督职责.二是检察人员要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审查案件能力.检察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这一职能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有全面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技能,部门负责人应该是这方面的专家和权威,办案人应具备相应的审查案件能力,最低要求要能看得出案件存在的问题.现在优秀检察人员流动大,但应该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和连续,不断加大培养力度,保持骨干力量.三是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坚持法治原则.要多学习、善思考,在思想上有提高,在大局上有把握,在方法上要灵活,既要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而忽视社会效果的一面,也要注意避免为了所谓的维稳、服务大局而牺牲法治的精神.四是要有不畏艰难、勇于担当的职业精神.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复杂案件,解决复杂问题,就是对我们的基本考验.检察人员要有职业精神,要有执法的良知,克服圆滑世故的不良习气和陈腐观念,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开公正,体现出执法者的正气和担当.同时要加大错案追究制的落实力度,用制度化的规范约束检察人员的职务行为,切实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的处理中切实体会到公平正义.(作者: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志虎)附件下载:。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检察官,我有幸参与了许多重大案件的办理工作,其中也经历了一些错案的情况。

通过实际工作的经验,我认为建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是非常必要的,并且需要不断完善。

在这里,我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谈我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检察官的工作是具有极高风险性的。

作为公权力机关的一员,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做出许多关键性决策,涉及到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重大利益。

因此,检察官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检察官可能会出现错误判断或处理不当的情况,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一点,既有外在原因,也有内在原因。

外在原因主要包括证据不足、权力滥用、诉讼程序不规范等;内在原因则主要集中在检察官个人素质和能力的问题上。

要建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首先应当明确检察官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中不负过重的责任。

其次,应当加强对检察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检察官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一个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发现和纠正问题。

最后,对于那些因为过失或故意导致冤假错案的检察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纪律处分、行政问责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建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还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首先是错案的确定问题。

检察官错案责任的追究需要明确确凿的证据,不能简单凭借一次判决结果来定性。

此外,还需要研究怎样给错误判断带来的法律后果进行补偿,如是否需要对冤假错案的申诉进行特别审查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经过深入研究和论证,才能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建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是保障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执政的重要一环。

同时,实施这一制度也需要解决许多实际问题。

我相信,在充分重视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大背景下,建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将为加强司法监督、改进工作方法和机制,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水平提供有力支持。

工作心得:刑事冤假错案防范中检察机关监督职能遭遇的困境

工作心得:刑事冤假错案防范中检察机关监督职能遭遇的困境

工作心得:刑事冤假错案防范中检察机关监督职能遭遇的困境从近年暴露出的冤假错案来看,均引起了刑事司法系统的极大震动,各级司法机关认真反思,探寻发生错案的原因,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共识。

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侦查人员侦查水平不高,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不到位,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尚未排除,诉讼机制方面,司法机关工作机制或者说司法管理机制方面的非科学性等。

相继出现的冤假错案给检察系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善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监督工作的发展。

错案一旦发生,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

同时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不仅要关注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具体原因,而且要认识检察环节出现冤假错案深层次的原因,鉴于此,笔者试图从检察官自身定位等多方面探究检察机关在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困境。

(一)检察官在办案中偏离角色定位检察官不仅仅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犯罪追诉者,同时还有追求公平正义的客观公正的义务。

也就是说,检察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维护司法公正之责,而不仅仅在于追诉犯罪,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认可检察官的这一职能定位。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0 条明确规定:“检察院不仅要侦查证明有罪的,而且还要侦查证明无罪的情况,并且负责提取有丧失之虞的证据。

”英国的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时,除了考虑有罪证据的充足性外,还必须考虑公共利益。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将检察机关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且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认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客观公正之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 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可见,我国的检察机关虽然没有像德英国家那样被称为“站着的司法官”、“最公正之官署”,但在维护刑事司法公正,实现程序正义方面实质上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防范刑事错案的路径分析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防范刑事错案的路径分析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防范刑事错案的路径分析尽管刑事错案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避免的,但若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效采取科学的取证、质证等方法,无疑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能、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职能和公诉案件的控诉职能,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中间环节,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因此,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探析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探索防范刑事错案的路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错案的基本内涵刑事错案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错误认定客观事实,适用实体法律错误,违反程序法规的相关规定,使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行为或结果与应然意义上的行为或结果不相一致的刑事案件。

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客观事实认定错误。

客观事实是犯罪的事实,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对他人之法益造成侵害或危险的一种状态,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三种事实状态:一是客观事实,该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具有不可恢复性;二是主观事实,即发生在参加诉讼人员头脑中的事实,具有多变性;三是法律上的事实,即通过诉讼程序最终认定的事实,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

文中所指的客观事实实质上就是证据学中的法律事实。

因为犯罪过后,要通过一定的证据才能还原犯罪事实的真相,而过后又随着时间的推移,时过境迁,要完全恢复到原事实的真相是不可能的。

法律规定一定的证明标准,还原到的事实状态就是法律事实,这就是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

如果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对事实的还原状态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就进行定罪量刑,那么就属于客观事实认定错误。

(二)实体法律适用错误。

刑事司法活动要适用的法律一般为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对某一行为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必须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具有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

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不但要考虑它的形式侧面,而且要考虑到它的实质侧面,禁止类推解释。

司法误判:如何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误判:如何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要求日益提高,冤假错案的发生频率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司法误判不仅会给被错判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害,还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进行改进。

首先,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培养是减少冤假错案的关键所在。

司法人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

因此,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判断能力。

同时,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以示警戒。

其次,完善司法制度和程序,确保司法公正。

建立起健全的审判制度和程序,减少司法主观干扰的可能性。

例如,在重大案件中,可以引入陪审团制度,由独立的陪审员参与审判,以增加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核实,确保案件的事实真实可信。

第三,加大对冤假错案的补偿和赔偿力度。

当确实发生了冤假错案时,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对被错误定罪的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和赔偿。

这不仅是对个体的公正回应,也是对司法机关失误的一种警示。

此外,在整个司法过程中,要加强对外界干预和压力的防范。

司法独立性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干预和压力。

建立健全的监督系统,监督司法活动的公正与规范执行。

最后,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

公众对司法的了解程度直接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因此,司法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审判程序、判决结果和案件信息,接受舆论监督。

媒体和公众应当有权利和义务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对于司法差错及时予以曝光和批评,促使司法机关进行自我纠正。

总之,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

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完善司法制度和程序,加大赔偿力度,防范外界干预,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我们可以朝着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迈出坚实的步伐。

只有当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充满信心时,才能营造一个稳定、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浅析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浅析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浅析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作者:董恩革初冬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前段时间披露的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几起冤假错案,再一次引发了社会各界要求加强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特别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监督的呼声。

本文拟从侦查监督的角度出发,对当前我国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履行好职能,把好防止冤假错案的第一关作一简单探讨。

关键词审查批捕阶段防止冤假错案作者简介:董恩革、初冬梅,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93-02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及其危害冤案是指发生了犯罪事实,但事实真相没有被查清楚,使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受到了刑事处罚的案件;假案是指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办案人员出于非法目的而制造的案件;错案是指在办理案件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错误处理的案件。

冤假错案的发生不只是在中国,古今中外都有,特别是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甚至更大,百分之百杜绝冤假错案是不可能实现的。

一般以为,西方国家有较为完备的司法制度,可能不会有冤假错案,而事实与人们的想象正好相反。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主持的研究团队得出结论:美国死刑案件无辜者被错判死刑的比率为5%,这一研究数据来源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詹姆斯教授主持的全美死刑适用研究报告。

专家们按照调查的比例进行了推算,得出结论说,在今日美国的监狱里,尚住着数万名无辜公民。

据统计,我国各级法院2012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14.1万件,判处罪犯523.5万人,其中无罪105人;2013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657.1万件,判处罪犯725.3万人,其中无罪825人。

从以上数据来看,我国冤假错案的比例还是相当低的,冤假错案的发生只是个别现象。

如何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

如何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

如何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在现代社会中,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司法问题,不仅给被冤错人带来巨大的伤害,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并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一、加强警察执法能力培训警察执法是刑事案件调查的第一步,其专业素质和操作能力直接影响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因此,加强警察执法能力培训十分重要。

首先,应加强警察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制度教育,使其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做到依法从案,避免个人主观意识对案件的影响。

其次,加强警察的职业道德教育,强调执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杜绝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

此外,应不断提高警察的调查技巧和科学方法,以确保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二、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培养法官和检察官是刑事案件审理和公正裁判的关键力量。

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公正执法能力直接影响冤假错案的发生和解决。

因此,应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培养。

首先,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理论教育,使其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司法判断能力。

其次,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审理和裁判经验积累,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提高他们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此外,还应强调法官和检察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避免个人利益和偏见对案件的影响。

三、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和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

应加强对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的研究和改革,以提高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首先,应加强对取证过程的监督和制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次,应完善对嫌疑人权益的保障机制,确保其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还应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和评估,杜绝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的发生。

四、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刑事案件的调查、审理和裁判需要充足的司法资源支持。

应加强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以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司法纠错:防范冤假错案的有力手段

司法纠错:防范冤假错案的有力手段

司法纠错:防范冤假错案的有力手段近年来,冤假错案频频发生,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防范冤假错案成为了当务之急。

司法纠错作为一种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地纠正错误判决,确保司法公正与合法性。

本文将就司法纠错提出一些有力的手段,以期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首先,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

司法人员是司法制度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因此,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至关重要。

应该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审判能力。

同时,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避免利益冲突和人情主义干扰,确保司法公正性。

其次,完善法律规则和程序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手段。

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与不完善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有关。

因此,应当加强对现有法律规则的审查和修订,并及时补充缺漏。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司法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特别是在重要证据收集、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防止取证不完整和审判不公正。

第三,加强司法监督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手段。

司法监督是司法活动中的反腐败和纠错机制,能够纠正司法错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应该建立健全独立的监察机构,对司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冤假错案。

同时,要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提供线索和证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第四,推行司法透明化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有力手段。

司法透明化能够增加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的认可度,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应该将审判过程公开化,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整个司法程序。

同时,要加强对媒体的引导和教育,提高其报道质量和客观性,避免媒体过度渲染和误导。

总之,司法纠错作为防范冤假错案的有力手段,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完善法律规则和程序、加强司法监督以及推行司法透明化,可以有效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与合法性。

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

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

同时,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

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不仅是我们刑事审判部门和法官应尽的职责,也是由于司法审判的最终判断性质所决定的。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有责任认真落实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及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如果办了冤假错案,公平正义就荡然无存,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必将丧失殆尽。

因此,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根除。

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

在当今中国政治清明、能力增强、技术进步的社会条件下,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冤假错案概率越来越小。

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

监所检察环节冤假错案的发现途径与防范对策

监所检察环节冤假错案的发现途径与防范对策
同时对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实行派驻检察基于派驻检察的优势与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部门相比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能在第一时间接触到犯罪嫌疑人的部门接触在押人员时间也是最多范围也是最广泛最能全方位的了解在押人员情况客观上有利于发现冤假错案
监所检察环节冤假错 案的 发现途径 与 防范对 策
文 ◎ 杜 文 海
妻: 【 5 ] 因贩卖 淫 秽 出版 物 而获 刑 的袁连 芳 , 在 入 狱后 成 为 了警 方 的线人 . 被指 两 次参 与伪 造证 据 . 袁 因此 “ 立 功” 减
( 一) 从 在 押 人 员异 常 的 行 为表 现 、 申诉 、 翻 供 现 象
中 去 发 现
身负冤假错案的在押人员. 由 于 心理 上 不平 衡 , 常 常 会 有 较 大 的抵 触 情 绪 . 存在异常的行为表现 . 普 遍 有 申诉 或 翻 供 现象 河 南 “ 奸 杀 少 妇案 ” 的秦 艳 红 在 看 守 所里 天天都 在发愣 . 有 时禁 不 住 号 啕 大 哭 : …浙 江 “ 强 奸 致 死 案 ” 的张 高 平 在 服 刑 期 间 一 直 为 自己 的案 子 申 诉. 他 的 申诉 书 足 足可 以装 满 一 麻 袋 : c 2 ] 吉林“ 杀妻案”
的王 海 军 . 刚 进监 狱 时 . 无心改造 , 经 常 向管 教 喊 冤 、 写
刑. 却致 无辜者 入狱 . E 6 ; /  ̄ I 发两起 刑事 冤假 错案 。 监所检察 官可 以通 过严格 审查狱侦耳 目是否 被滥用 、
立功 申报材料是 否真实 可靠 . 从 中发现刑事冤 假错案 。
可能的 . 应在 3 H内初 步 查 明 情 况 , 提 出复查意见 , 报 告监 所 检 察 部 门 有 主动
发 现或 者 发 掘 冤 案 的职 责 另外 . 从 检察 机关 内部 分工 来看 .监所 检察 部 门是检察 机关 内部 专 门对刑 罚执 行 和 监管 活动 实施 法律监 督 的工作 部 门 .是唯 一 以刑事 诉讼

审查批捕环节冤假错案的防范

审查批捕环节冤假错案的防范

审查批捕环节冤假错案的防范作者:张春玲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4期内容摘要:审查批捕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关,肩负着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第一责任。

从目前发生的冤假错案来看,审查批捕环节的办案人员在理念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重有罪推定,轻疑罪从无;重口供,轻客观证据;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等。

同时,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也有欠缺,业务技能不高,职业操守不够。

另外还存在工作机制行政化,受被害人及社会舆论的干扰,错案追偿追责不力等问题。

这些问题是审查批捕环节冤假错案的防范重点,应该逐一规范并改进。

关键词:审查批捕冤假错案防范2013年6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对全国部分典型冤假错案进行剖析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确保案件质量的通知》,搜集整理了全国自1987年以来发生的10个典型冤假错案(见下页“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印发的10个冤错案剖解表”)。

笔者拟通过对这10个冤错案例进行梳理,分析错误逮捕的原因,探寻审查批捕环节防范冤假错案的对策建议,以期与同行商榷。

一、错误逮捕原因分析(一)理念方面理念方面主要表现为重有罪推定,轻疑罪从无;重口供,轻客观证据;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等。

梳理本文8起命案(10起案例中有2起无人员死亡),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点:在案证据只能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就是在案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而作为定案主要证据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也存在诸多矛盾。

面对这样疑点重重的提请逮捕案件材料,检察机关依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其根源就在于缺乏疑罪从无的理念。

接到案件材料首先看提请的罪名是什么,提请的事实和证据有哪些。

审查中,也倚重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疏于对客观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总认为是狡辩,是“背上牛头不认赃”。

对于某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存、证据有所矛盾或欠缺的疑案,沿袭有罪推定思维,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寄希望于后续侦查中能有所收获。

但这种有罪推定逻辑下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恰恰禁锢了侦查人员的思维,使他们既忽视了继续对无罪证据的关注和收集,更忽视了对案件疑点的核实和排除,也不当限制了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辩解、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

检察工作心得:筑牢三道防线,预防冤假错案

检察工作心得:筑牢三道防线,预防冤假错案

检察工作心得:筑牢三道防线,预防冤假错案法是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

有法就有处罚,如果法律得不到正确的执行和适用,就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对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带来无法释怀、甚至无法修复的痛。

但“法律是最杰出的智慧,代代相继,由经久不断地经验构成,(经由光明与真理的检验)精致而优雅。

”法律不断完善和进步中,我们对冤假错案应有法律人的理性认识,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去积极预防,才能有效推进依法治国,促进法治文明,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梦。

由于刑事领域的冤假错案往往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权、自由权和生命权,挑战着法律底线的最大容忍度,如频频“翻案”,将会给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带来冲击。

事先预防远比事后补救、赔偿、追责,更能体现法治的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

一、正确的理念是铲除冤假错案的思想根源“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的格言,也意味着应当追求法律本身的真实含义。

”用法律本身的真实含义来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转变重有罪轻无罪、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错误的司法理念,关键是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在思想根源上抵制冤假错案。

(一)司法平等预防冤假错案首先要做到司法平等。

因为人皆平等,法律不是适用一次就作废,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在适用时必须做到平等。

平等地尊重和保护权益。

既不能随意动用刑法侵犯法律保护的权益,又要尊重公民的各类诉讼权利。

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对象,既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还有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平等地尊重和保护各类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收获的是公民和执法者对法律的平等遵守,建立的是一种诚信、公开、有序的司法环境。

这种平等理念所带来的保护透明化,会在诉讼活动中净化引发冤假错案的负面因子,起到惩防犯罪、保护权益无差别的导向作用。

平等地定罪和量刑。

冤假错案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定罪量刑的错误。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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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审查逮捕环节如何防范冤假错案防止冤假错案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热切期待。

审查批捕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关的把关人,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在批捕环节发现和防止冤假错案,司法成本最低,司法效率最高,凸显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本文将在我省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办案责任制及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对审查逮捕环节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作简单探讨。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和案件类型(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案是指发生了犯罪事实,但事实真相没有被查清楚,使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受到了刑事处罚的案件;假案是指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是办案人员出于非法目的而制造的案件,使得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被追诉人是假的;冤案和假案的共同点在于,都把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当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追究,通俗地说,就是“把人搞错了”。

错案是指在办理案件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错误处理的案件。

笔者认为,多数冤假错案都是疑案,即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作为犯罪来追究,这类案件不符合批捕、起诉、审判的法定条件,但当作符合条件的案件来批捕、起诉、审判。

在疑案中,可能有真犯罪的,也可能有未犯罪的,如果把疑案作为犯罪处理,就会使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蒙冤,从而造成了冤假错案。

(二)冤假错案的案件类型一是故意杀人等暴力案件,如湖北佘祥林案、河南农民赵作海案、甘肃裴树唐案以及浙江张高平叔侄案等。

该类案件的共性就是被害人已经死亡,犯罪嫌疑人反复供述,前后供述不一致,此类案件多为刑讯逼供所致的冤案,存在非法证据需要依法排除。

二是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盗窃类案件、毁坏公私财物案件。

该类案件往往处于罪与非罪的临界点,多为鉴定意见不真实所致,如伤害类案件特别是轻伤害案件对伤情等级的鉴定错误,交通肇事案件事故责任划分不明,盗窃类案件物价鉴定数额虚假等问题导致错案发生。

三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类案件。

该类案件在定性上与故意伤害罪存在此罪与彼罪的争议,往往伤情等级达不到轻伤标准,定性一旦错误,就会导致错误的刑事责任追究。

四是存在辨认错误或者顶包因素的案件。

辨认人因主观或者客观方面的原因而辨认错误,以及近亲属之间的袒护顶包,都会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从而导致“把人搞错了”。

二、冤假错案的成因(一)执法、司法理念的错误一是“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

“有罪推定”有深刻的历史根源,会导致判决之前,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形成有罪的判断,并以有罪为目标展开一系列的侦查、起诉及审判等带有浓厚主观色彩的诉讼行为,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疑罪从有”以及不能有效排除合理怀疑等方面。

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诉讼指导思想,它使有关人员忽略客观存在的事实,只重视对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注重排除合理怀疑,有时甚至对与有罪证据存在本质冲突的确凿证据都有意无意地忽视掉。

二是缺乏严谨的司法理性。

冤假错案的产生,无不与非理性的司法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对待故意杀人、抢劫致人死亡等暴力案件,执法人员在“命案必破”的急切,“杀人偿命”的义愤中,严谨的思考被追究的冲动所代替,理应发现的蛛丝马迹,被当做细枝末节而漠视,冤假错案由此产生。

在实践中,受制于认识手段和能力水平等因素,少数案件破不了、抓不到、诉不了、判不了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这个时候正确的做法只能是该撤案的撤案、该不起诉的不起诉、该判无罪的判无罪,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执法,只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二)现有司法体制的问题一是司法独立性没有得到保障。

在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之前,地方党委、行政具有约束司法的种种制度及人事权、财权,特别是一些地方的党政干部往往从某种特殊利益出发插手司法案件,对具体案件提出强制性意见和要求。

这种对具体案件不适当的干预,导致司法部门及办案人员很难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

同时,司法部门本身的“政绩观”,实行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以及抗诉率,造成急功近利,在证据不实、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刑讯逼供成为快速结案的手段,从而催生了冤假错案。

二是公检法三家重配合轻制约。

刑诉法明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被扭曲,制约变成了抽象的规则,配合成为了现实的选择。

部分地方的侦查人员为了尽快破案,有时会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的手段逼取口供,而检察机关没有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审判机关未能坚持判案原则。

少数办案人员为了不被追究责任,或者由于腐败因素等原因,导致个别司法机关之间丧失了有效监督,甚至形成“官官相护”的联盟关系。

(三)司法审查过程的弊端一是书面审查、封闭办案模式的缺陷。

司法实践长期奉行书面审查、坐堂办案,使得刑事诉讼依赖侦查卷宗递进式推进,批捕、起诉以至审判都以审查卷宗为核心基础;强调支持配合的观念和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工作受囿于侦查卷宗,停留在书面审查,导致侦查结论容易被确认,导致冤假错案难以发现和纠正,使得刑事诉讼阶段式程序把关功能失常。

二是证据意识薄弱,过分依赖言词证据。

从被平反的冤假错案中均可以看出,被冤者最终都是以口供被定罪。

办案实践中,大多数案件的言词证据成为定案的关键,司法人员围绕言词证据组织证据体系,为错误埋下了伏笔,而司法人员审查、核实、判断证据能力不强,不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口供,对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对关键性定案证据的审查,缺乏对证据链条排他性的审查,进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审查逮捕环节防范冤假错案的建议(一)捕前转变理念,注重沟通协调一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持“疑罪从无”。

坚持“疑罪从无”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批捕环节要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理念,努力实现从服务“侦查重心”向适应“审判中心”转变,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在侦查初期的把关、监督和引导作用。

围绕庭审实质化特别是庭上举证质证认证的要求,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强化证据审查工作,依法监督纠正取证程序违法问题,依法监督补正瑕疵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坚持“疑罪从无”,严防冤假错案。

二是坚持适时介入,与公安机关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针对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力大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积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通过联席会议,就证据的收集、运用以及非法证据的排除等问题展开交流,引导侦查人员把侦查重心从突破口供转变到全面收集固定、挖掘运用客观性证据上来。

通过捕前沟通协调,能够使案件承办人在审查逮捕前详细地了解案情,更加迅速地在有限的审查逮捕期限内依法作出正确的决定。

而定期与公安机关一起就提高案件质量、强化证据意识的问题展开座谈,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和应采取的措施进行探讨,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是实行案前严格审查,严把案件进出口关。

批捕部门应与案件管理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协作,各司其责,借助案管部门把好案件的“入口关”,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由案管逐案进行审查,重点对案件是否符合管辖范围、报捕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案卷材料是否齐备和规范等方面予以审查。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及时退回侦查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审查后再统一进行登记受案,并对审查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办案违法的,一并予以纠正。

(二)捕中全面求证,提高案件质量一是坚持每案必讯,积极听取律师意见。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及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特别是有关无罪的意见,要做好针对律师意见的证据复核工作。

依法做好提讯、询问和听取意见等工作,以克服书面审查、坐堂办案的弊端,增强办案人员审查过程中的司法亲历性和司法中立性,提高审查逮捕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提高逮捕适用的准确性,提高批捕环节防止冤假错案能力。

二是提高证据审查能力,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加强证据审查工作,把证据审查从言词证据为中心转移到以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上来,强化证据意识,科学运用证据,避免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过度依赖,注重复核关键性定案证据。

对于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证人证言,坚决予以排除;对于证据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则予以排除;对于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暂时还不能查证的证据,要进行存疑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公诉部门,尽早做好证据的排查和核实工作。

三是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审查逮捕环节要坚持集中研究机制,对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邀请侦查人员、公诉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诊”。

在司法改革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要求下,为保证案件质量,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更应发挥集体的智慧,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地分析和判断,为案件处理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保障。

同时起到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达到提高业务素质的作用,为杜绝冤假错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捕后跟踪反馈,进行类案分析一是加强对案件的捕后跟踪监督。

以检察官业绩考评和案件质量评查为依托,对捕后案件各诉讼环节的处理结果进行同步跟踪,并对捕后轻刑的案件进行逐案剖析,查找批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中吸取教训,促进审查批捕案件质量提高。

对于审查中发现案件存在疑点,但受制于审查逮捕期限未能完成调查复核工作,而现有案卷材料反映的事实和证据符合逮捕条件的,在批捕后要继续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认定是冤假错案的,依法撤销逮捕,并监督撤案;对发现的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侦查活动的重大失误,则应及时开展监督。

二是充分发挥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和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的作用。

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案件,制作出补充侦查提纲,对已批准逮捕的案件要根据具体情况,制作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围绕犯罪构成的要件,列出需要的有关证据种类及名称、所需补充侦查的内容,明确下一步侦查工作必需完成的任务,以引导收集固定证据,发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正确取证的作用,并跟踪监督,为下步审查批捕及提起公诉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建立冤假错案的类案评析机制。

对于常见几类冤假错案进行分析,总结类案规律和特点,探索精细化审查模式,建立类案证据审查体系。

对因刑讯逼供而形成的冤假错案,抓住犯罪嫌疑人往往不认罪或者时供时翻的特点,重点审查定案的关键性客观证据;对因鉴定意见不真实而形成的冤假错案,要会同专家、技术部门建立鉴定意见会商审查工作机制;对是因辨认错误和“顶包”而形成的冤假错案,要重点审查辨认人的个人认知状况和辨认程序是否合法,要对主动投案,供述稳定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与其他涉案行为人具有亲属、主从犯、上下级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进行重点审查;对于此罪与彼罪、介于罪与非罪的案件,要严把案件证据关,确保案件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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