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快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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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9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

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

第六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七条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监管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监管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监管办法[失效]发文单位:海关总署发布日期:1983-8-31执行日期:1984-1-1生效日期:2004-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及物品(以下简称集装箱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装运进、出口货物的集装箱,应有加封装置,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三条承载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向海关申报,并在交验的进、出口载货清单(舱单)或者装载清单、交接单、运单上,列明所载集装箱件数、箱号、尺码、货物的品名、数(重)量、收发货人、提单或者装货单号等有关内容,并附交每个集装箱的装货清单。

第四条未办海关手续的进口集装箱货物和已办海关手续的出口集装箱货物,应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

保管集装箱货物的单位,应负责保护集装箱封志的完整,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开启封志、装入或者取出货物,不得将集装箱货物移离海关监管的仓库场所。

第二章对集装箱货物的监管第五条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进、出境地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规定递交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申报单证和其他有关单证。

如果要求在到达地或者起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须报经进境地或者起运地海关同意,并按“海关监管货物”办理手续。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有关集装箱施加海关封志。

第六条海关对集装箱货物进行查验时,收发货人、集装箱经理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且按照海关要求负责开箱、拆包、搬运等事项。

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经海关放行后方准提取、装运或者继续发运。

经海关放行的进、出口集装箱货物,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查,或者调阅有关交接、验收等单证和帐册。

第七条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因故要求海关派员到非设关地点或者海关监管区域以外办理验放手续时,应报请进境地或者就近地海关核准(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就近地海关核准后,应将核准情况通知进境地海关),并按规定交纳规费,免费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安排住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6.11.17•【文号】•【施行日期】198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日期:1992年9月5日实施日期:1992年1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施行)第一条为适应对外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密切各海关之间的联系配合,加强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发货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有关条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1.由进境地入境后,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3.由国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的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进境地”、“出境地”指货物进出关境的口岸;“指运地”指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的到达地;“启运地”指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分管海关”指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负责办理非设关地点海关业务的海关。

第四条进口货物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核准办理转关运输:1.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虽未设海关机构,但经分管海关同意的;2.在向海关交验的进境运输工具货运单据上列明的;3.运输工具和货物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具有加封条件和装置的;4.因特殊情由,经海关核准的,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

第五条转关运输货物除特殊情况外,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核准、认可的报关单位,并由持有海关发给的报关员证书的人员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加封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申请人和承运人应当保持海关封志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doc

XXXX国XXXX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XX国XX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XX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XX的代码(XX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XX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XX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XX编号XX编号指XX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XX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XX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XX的代码(XX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XX代码),第5-8位为XX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XX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XX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XX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

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XX信用代码,没有统一XX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XX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一)XX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XX企业委托XX企业进口XX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XX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XX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XX信用代码.(三)有XX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XX其他XX企业办理XX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XX企业。

(四)XX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XX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四、进出境关别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XX,填报XX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XX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XX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XX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XX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XX名称及代码.在不同XX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XX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XX名称及代码。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对进出境寄递物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寄递,指由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将物品、货物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

进出境寄递物包括以寄递方式进出境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和货物类寄递物。

自用物品类寄递物,指非贸易用途的寄递物。

货物类寄递物,指贸易用途的寄递物,包括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

第三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范围】寄递下列各物进出境的应当主动接受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一)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以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三)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以及国际关注的传染病的寄递物;(四)废旧物品;(五)可能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病媒生物;(六)含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有害因子的寄递物;(七)进境寄递物使用或者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类寄递物;(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寄递物。

第五条【禁止寄递物】下列各物禁止寄递进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境物;(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目录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三)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货物类寄递物;(四)应当获得检疫审批而未获得检疫审批的寄递物;(五)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危险化学品;(六)含放射性超标物质、生物战剂或者化学毒剂的寄递物;(七)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第六条【要求】进境寄递物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检验检疫要求.出境寄递物应当符合我国和目的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

海关快件监管流程

海关快件监管流程

监管流程入驻新快件中心后,海关根据快件公司的规模和实际监管需要将设定不同的物流监管流程。

对于使用本公司货运专机、包机、包舱的运输方式的进出口快件,快件公司如果和地面服务企业协商并取得地面服务企业的同意之后,海关允许地面服务企业在快件中心内完成勾单理货,拼装及安检等工作。

如果企业在自己的仓库内安装分拣作业流水线,海关可将查验用的X光机,并联在企业的分检线上,实施集中查验。

对使用商业班机运输进出口快件的,进口货物在地面服务企业完成勾单理货之后,再运到快件中心完成清关作业。

对于出口货物,在快件中心完成清关手续后,交到地面服务企业,进行安检,拼装等工作。

如果企业不具备自动分拣能力,海关可提供设备对需要查验的货物进行自动检查,对需要开拆查验的货物,由自动检查设备运到集中查验现场进行。

监管流程将分为两种:第一种:经营规模较大的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进出口快件具有自己的专用航班或者包机、包舱;2,公司有独立的快件监管仓库,并根据海关要求设置不同货物存放区域;3,监管仓库具有自动化货物分拣系统,并安装与海关联网的X光机检查系统。

第二种:经营规模较小的公司(以下简称小公司),不完全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一、进口:1大公司:货物到港后由停机坪直接分拨到快件监管库。

货物入库分拣时,对于符合机检条件的海关查验快件,直接上线进行X光机查验。

X光机由海关在总控室内控制,快件公司向海关申请机检,海关根据X光机显示的货物图像信息和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对比判断,并下达相应指令。

机检后放行快件通过分拣线传送至放行区(由快件公司设置),快件公司凭海关打印的机检记录到放行岗放行;机检后需开拆查验的快件传送至查验区(由快件公司设置),然后由公司负责运送到海关集中查验区查验。

查验时海关扫描快件条码,对比机检图像进行开箱查验。

海关打印查验记录,查验后放行快件,报关员持查验记录及相关单据到放行岗办理放行手续;查验后扣留的快件,海关办理扣货手续,货物转入海关扣留库;查验后有问题的快件,关员在报关单批注问题,货物运回监管库待通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9.11.0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九号•【施行日期】198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海关总署令第九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

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

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订。

第七条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一)个人自用物品。(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三)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其它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四)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进出境快件”系指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物品、货物。“专差快件”系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快件。“运营人”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监管时限”系指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或出境快件自向海关申报起至运输工具离境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第三章 快件分类
第十条在本办法中,快件分为以下四类:(一)A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二)B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内予以免税的物品。(三)C类: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税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配额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内。(四)D类:前三类以外的物品。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的分类及每一类快件所适用的报关程序同时适用于进境和出境。
第五条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的报关。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报关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下同)另行制定。

快件物品海关监管及通关操作说明

快件物品海关监管及通关操作说明

快件物品海关监管及通关操作说明一、快件物品海关监管的重要性快件物品海关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国际贸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海关监管能够对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品质、价格等方面进行审核,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物品,海关还需要对其进行特殊监管,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

二、快件物品海关监管的流程1.快件物品的申报快件物品一般由发货人或物流公司代为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重量、价值等信息。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物品,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许可证明。

2.海关查验海关会对申报的快件物品进行查验。

查验的方式包括X光机检查、人工查验等。

通过查验,海关可以判断物品是否和申报一致,同时,对于疑似违禁品或违禁品,海关还会对其进行进一步检验。

3.税款支付对于申报的物品,有些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税款的大小根据商品的种类、数量和价值等因素而异。

一般情况下,税款是由快递公司先行垫付,用户在收到快件时需要支付相应的税款。

4.海关审批海关在查验完成后,对符合规定的申报物品进行审批。

审批的内容包括核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否满足相关进出口要求等。

5.通关放行经过海关审批的快件物品将被放行,准予进入目的国家或地区。

通关放行后,物流公司将会将包裹投递到收件人的地址。

三、快件物品海关监管的操作要点1.准确申报发货人或物流公司在申报快件物品时需要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重量、价值等。

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对于海关审批和通关放行都非常重要。

2.遵守海关规定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遵守海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提交虚假的申报信息,不得私自携带和邮寄违禁品和限制物品。

3.配合海关查验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积极配合海关的查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对于疑似违禁品或违禁品,应主动配合海关进行解释和说明。

4.缴纳税款对于需要缴纳税款的物品,发货人或收件人应按照海关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快递公司会在收到税款后办理物品的通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邮递进入中国境内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免征额度从现在的400到500元统一下调至50元。

∙中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

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需要照章纳税。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经审核确属个人自用,可按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对旅客自用物品,中国海关总署规定,居民旅客携带电器总值5000元人民币以内、非居民旅客携带总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邮寄入境化妆品的税率高达50%,而香水、眼霜、乳液等每支的完税价格都定在100元,也就是说过去500元的免税额可以邮寄10支香水,现在变成了1支。

∙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入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如果超出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

如果在境外购买的单件商品超过5000元的,将全额征税。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烟草制品、酒精制品、手机、电脑、照相机、摄像机、餐料(奶粉)等20种商品不予免税。

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税额计算方法:进口税额=完税价格×税率。

以服装为例,如果要从国外邮寄入境一件上衣和一条裤子,一件上衣的完税价格是300元,而一条裤子的完税价格是200元。

那么税额就为:(300+200)×20%=100元。

刨除免征额度,实际要交50元的税。

如果,仅单独从境外寄一件上衣回国,根据算法,税额为60元,刨去免征额度,实际要交10元的税。

如果,仅单独寄条裤子,税额为40元,不需要交税。

按照9月1日之前的规定,两者都不需要交税。

从国内邮寄物品出境的缴费办法: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4.09.25•【文号】•【施行日期】198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及《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三十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三百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但寄进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五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

物品的价值,寄进的由海关参照到岸价格核定,寄出的按内地市场零售价格核定。

“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所列的物吕,应当受表列规定的数量或价值的限制。

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邮包,必须具备报税单一份(进口小包可粘贴绿色验关签条)。

以供海关查核留存。

寄件人在报税单(或绿色验关签条)上,应当如实填报内装物品的品种,数量、价值。

第三条寄自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由设有海关的邮局交海关查验;并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

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设有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寄件人直接交驻邮局的海关查验;在没有设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邮局交海关查验。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除经海关特准的以外,不准寄进或寄出。

对禁止寄进或寄出的物品,可以退给寄件人;但是对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扣留的物品不予退还。

第五条寄进物品经寄件人申明放弃的,由邮局交海关处理。

超过邮局规定的保管期限还未交税领取的物品,由邮局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放弃物品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按《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物品名称┃ 寄进┃寄出━━━━━━━━┃━━━━━━━━━━━━┃━━━━━━━━━━━━━集邮邮票┃100枚┃100枚中药材、中成药┃┃共20元录音带┃5盘┃人参┃50克┃━━━━━━━━┻━━━━━━━━━━━━┻━━━━━━━━━━━━注:1.旧衣着和旧的床上用品不准寄进:2.麝香、蟾酥、避孕用具和避孕药不准寄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

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

第六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七条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第八条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确因填报或者传输错误的数据,符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对外开放,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加强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1、由进境地入境后,向海关申请转关运输、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3、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2、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3、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4、启运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5、主管海关:指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负责办理管辖地区海关业务的海关。

6、申请人:指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7、承运人: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

8、驾驶人员:指承运人向海关注册登记并经海关核准的运输工具驾驶人员。

第四条进出境货物经申请人向进境地、启运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海关核准方可办理转关运输。

1、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海关机构的。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

3、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有特殊情况情由的,经海关核准,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

第五条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其技术条件如下:(一)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二)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三)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2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自1993年2月10日起施行。

我署1985年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戴杰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系指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门到门的快速运输方式承运的进出境物品、货物。

运营人系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的企业,应持凭下列证件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1.书面申请书;2.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3.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4.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四条进出境快件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方准予派送、封发。

第五条进境的快件,应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出境的快件,应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快件,按其它有关规定报关。

第六条下列快件,除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可以凭快件的总清单及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1.商业性文件、资料、单证、票据;2.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广告品、礼品;3.海关规定限值内的个人物品;4.海关不作统计的低值免税物品;5.海关特许的其它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1992年9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加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境货物”系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经营人”指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

“承运人”指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第四条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第五条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和装置。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加封。

运输部门和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第六条经营人应当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

第七条下列货物禁止过境:(一)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促进邮政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等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对货物通过邮政渠道进出境监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未作规定的事项,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三条进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存放于海关监管场所内。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开拆、分拣、封发、运输、投递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或者对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进行其他处臵。

第四条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出境邮递物品的寄件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所收寄物品的相关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收寄件人可以委托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

收寄件人委托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的,应当向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提供所收寄物品和收寄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邮政企业或者其他接受收寄件人委托代为办理海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责任。

第五条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件人、寄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申报单》和有关单证,办理申报纳税等海关手续:(一)超过海关规定数量、金额,但是仍在合理数量内的;(二)需要提交许可证件或者证明的;(三)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应当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海关总署令第九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

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

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5.02.25•【文号】•【施行日期】198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93年1月13日,实施日期:1993年2月10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监管办法(1985年2月25日)第一条为了适应快递运输业务迅速发展的需要,做好海关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快递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进出口快递袋和快递物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经营单位在向有关进出口地海关注册登记后,方得接受有关企业的委托代理报关。

不代理报关的经营单位应通知收寄件人到海关监管现场办理报关手续。

第三条进出口快递袋,由经营单位运至海关监管现场,持运输单据一份向海关申报。

进出口快递袋开拆和封装的时间,经营单位应事先与海关商定,海关按商定时间派员监视拆袋和封装。

第四条转运至其他设关地方的进出口快递袋,由经营单位向海关递交运输单据一份,海关核查后作关封交经营单位负责随同快递袋转运至指运地海关,凭以办理监管手续。

第五条出口快递袋从海关监管现场起运时,由经营单位将运输单据一式两份送交海关签印,在快递袋装载出口运输工具时,由值勤关员复核并监装。

第六条进出口快递物品,由经营单位编造物品清单(列明号码、收寄件单位和个人姓名、件数)一式二份,送交海关凭以核对。

第七条进出口快递物品,由经营单位或经营单位通知收寄件人,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负责开拆和重封包装。

第八条进出口快递物品必须存放在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并由经营单位妥为保管;进出口快递物品必须经过海关查验放行后,经营单位方可寄发或投递。

海关查验放行进出口快递物品后在物品清单上签注,清单一份由海关存查,一份退经营单位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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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收费站年终总结-其他工作总结范文2018年收费站年终总结
2018年,我站在管理所正确领导下,以紧紧围绕完成全年通行费征收为工作目标,以省高管局路域无垃圾三年整治及安全生产的工作思路为引导,以“三查三促”活动为基础,从文明服务、安全生产、全面稽查、精细管理、路域环境上下功夫,强化文明优质服务管理,进一步增强收费职工服务意识,转变服务观念,规范使用文明用语、招手礼、送行礼,及微笑服务。

并认真贯彻学习高管局、酒泉处、管理所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和各级领导的指示精神,不畏困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抓管理着手,在进一步增强职工责任感和紧迫感的同时,紧紧围绕通行费征收这一中心思想和全年工作目标,不断加强收费、管理工作,认真分解全年通行费任务、安全目标责任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分解细化落实到收费班组,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位职工的身上,激发站内职工的主人翁意识。

做到人人明确工作目标、人人明确工作思路,使得我站2018年前11个月年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我站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完成全年各项工作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通行费指标完成情况:2018年度通行费征收目标为4520万元,截止11月30日完成通行费收入2048.4655万元,为计划的45.32%,同比去年增长143.4%,日均通行费为6.1035万元,累计完成全年4520万征费任务的45.32%,1-11月年总出口车流量301834车次,日均车流量907车次。

1-11月我站减免“绿色
通道”车辆共计1507车次,免征通行费金额为450547万元,追缴假冒“绿色通道”车辆90辆次,追缴通行费28064万元。

二、站务管理
1、每月召开站务、安全会议四次,及时传达管理所会议精神,及本周工作开展情况和下周工作计划,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将责任落实到人。

2、强化内业管理,严格按照标准上的要求认真、详细整理内业资料,坚持做到内业资料规范化、完整化、全面化。

3、在站内形成了人人讲管理、人人抓管理和有章必循、有制必依、照章办事、违章必纠的良好氛围,突出抓好监督考核,加大稽查力度,落实奖惩制度,努力形成管理到位,制度落实,工作提速提效的良好局面,我站以“百万元收费无差错”活动、“文明优质服务”活动、“铁人故乡、多彩嘉安”创优提质展风采活动、打击偷逃通行费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以及星级收费员评定活动、路域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为基础,树立典型,确保推动全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依照各项活动的精神为契机,积极开展好专项活动的各种评比,在职工中营造“学星级、追星级、赶星级、超星级”的良好的竞争氛围,以点带面促进全站收费职工争先创优。

我站通过竞技竞赛的方式促使了职工更加关注自身的服务细节,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

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采取党员承包班组、党员进票亭等有效措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增强站内职工队伍的廉洁自律意识,坚决杜绝发生任何形式的贪污票款现象,
坚决杜绝只收钱不给票或废票出售的行为。

收费员要坚决做到不徇私情,不私放人情车;坚决杜绝向司乘人员吃、拿、卡、要的现象。

三、实抓站内职工队伍建设,落实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一)标准化运行,我站以“提升收费质量为主题”,从站内各岗位入手,通过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流程、加强收费现场管理、加大考核力度等方法,促进各项工作更加规范,为我站收费工作质量升提供“软保障”。

1、监控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利用监督职能进行督导检察,杜绝站内收费职工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和文明服务的规范性,并掌握一定的机电知识。

2、票务人员明确责任,坚持“三专六防”,严格票据管理,做到班清日结;通过细致的工作使我站票据管理在整体上了一个新台阶。

3、收费班长警卫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保证车道正常通行,并处理车道日常收费纠纷,严格核查各类特情车辆,有效杜绝逃漏通行费行为发生,确保我站日常收费工作正常运行。

(二)精细化管理,在站内严格资料管理,将其分类细化,保证原始记录的规范完整,做到内容齐全,按月进行分类,按年度进行存档,使内业资料更有效的体现我站日常各项工作特色。

(三)精确化稽查,我站稽查小组对收费流程、数据图像、文明服务、内务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了经常化、系统化稽
查。

其中对内现场稽查1366次,计重数据稽查3976条,大吨位车辆稽查4558辆,图片流水数据稽查6152条,查处站内职工违规违纪107人次,有效的提高全站职工业务水平,保证我站的稽查计划严格落实。

四、重点防范,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坚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扎实开展站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推动我站收费工作的有序开展。

站安全工作小组每月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

安全考核结合日常考核工作,经常性地对安全重点岗位、重点部位进行巡查,重点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各岗位工作人员对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各项安全活动措施、防范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整改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以达到持续安全的目标;同时加强重点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杜绝违章操作。

认真做好记录和特殊情况的上报处理,督促班组在岗人员加强防范,防止被盗、被抢及火灾等事件、事故发生。

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我站在做好安全检查等工作的同时,坚持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主体责任年”等安全生产活动,并结合管理所“防汛减灾”“平安交通三年攻坚”、“消防安全责任制”等实施方案,坚决贯彻“加
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的方针,以班组为单位展开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在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站职工的努力下,我站实现了安全生产无事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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