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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银川地区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银川地区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银川地区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布部门】银川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2.05
【实施日期】2001.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银川地区
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银川地区各县、区建设局、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设计审查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文),根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局联合发文《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精神,及自治区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关于加速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禁止使用淘汰落后产品的要求,加快推进银川地区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强制淘汰不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与质量低劣的材料和制品,积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资源节约型优质材料和制品,根据银川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在银川地区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机构:
实施范围:2000年2月1日后银川地区新建、续建的各类住宅工程。

成立淘汰落后产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银川市各建筑职能管理部门组成。

二、落实强制淘汰落后产品。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银政办发[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银川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宁政函[2002]16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4月开展市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市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重要意义《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并实施银川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政府将对基准地价适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修订和更新的周期一般为二年”。

现行的银川市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成果制定于2001年,至今已历时8年,随着国家一系列有关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出台,加之银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银川市城市交通和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完善、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的更加完善和活跃,以及《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发布实施,现行的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与目前的城市发展和土地市场状况已经脱节,已不适应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的实际。

因此,及时进行银川市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对政府完善调控土地市场、优化城市投资环境、促进政府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各县(市)住建局,各有关企业:为做好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工作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夯实银川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基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开展2024年建筑施工领域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及安排2024年4月22日-2024年4月25日二、督查方式对两县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春季开复工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检查通报情况、处罚闭合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情况、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督查,采取“一竿子插到底”随机暗访抽查方式,抽取建筑施工项目2-3个。

银川市质监站配备2-3名检测人员,对施工现场实体质量进行抽测。

三、检查内容(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

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照《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要求,全面开展部署安排工作。

是否安排部署春季开(复)工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通报。

是否建立日常检查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是否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

是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推行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监护人制度。

靠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住建领域教育培训提升行动。

是否安排部署本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作。

(二)工程质量管控情况。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9•【字号】银政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价格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7〕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已于2017年3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9日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银川市评估服务机构备选库,并在银川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为一周期。

第五条纳入银川市评估服务机构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评估机构应具有三级或以上评估资格证书;(三)近三年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四)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五)近三年无信用不良记录。

第六条征收项目确定后,市、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已入库的评估机构进行初审,将符合征收项目资质等级等条件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供被征收人选择。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银川市市辖区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银川市市辖区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银川市市辖区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银政办发[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银川市市辖区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银川市市辖区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银川市市辖区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案为加快处理闲置土地步伐,切实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合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升我市城市形象,改善投资环境,在前一阶段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任务,深入推进市辖区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现制定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的具体规定,全面清理、查处闲置土地行为,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全面改善和提升我市的整体形象。

(二)专项治理原则:坚持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办事,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妥进行;坚持公开原则,全面公开此项工作的政策、目标和进度,接受社会监督,动员群众参与支持;坚持自查自纠、全面清理,突出重点、区别对待。

二、工作方法和步骤专项治理工作实行上下联动,以各辖区(含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自查为主,对历年来各类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对于清理出的闲置土地,要认真分析造成闲置的原因,为决策提供依据。

专项治理的重点是纠正用地单位占而不用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的行为。

对由于资金不到位或者圈占土地进行倒卖谋取利益造成闲置的土地,依法坚决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银政办发〔2018〕131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解决建设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耗时长、收费多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评估评审效率,降低建设项目投资成本,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经研究,现将《银川市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31日银川市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解决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专项评估评审门类多、串联办、耗时长、收费高等问题,创新审办方式,优化评审流程,压减服务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服务模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方案》(宁政服发〔201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为核心,以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在遵循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评估评审事项进行高度整合,实行集成服务,采取“统一受理、统一评审、同步审核、统一审批”的改革新模式,优化流程,最大限度的压缩用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企业。

促进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达效。

二、实施范围(一)全面推行“多评合一”。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市级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前期阶段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安全生产预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地震安全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保护评估、土地复垦报告等10项评估评审事项。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09]89号【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07【实施日期】2009.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银川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七日银川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市城乡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稳定就业并安家落户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加快城镇化进程为出发点,按照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要求,运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办法,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有效整合农村建设用地,解决城市建设用地紧张和农村建设用地粗放利用等问题,推进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挂钩试点工作目标及任务1、工作目标以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为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在项目区内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复垦、整理、改造和迁村并点,将新增加的耕地作为挂钩周转指标,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

项目区建新地块作为新增独立建设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

经过三年的实施,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深入推进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深入推进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深入推进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银政办规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深入推进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深入推进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7日银川市深入推进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暂行)为贯彻落实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依法指导市辖区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开发范围(一)城镇低效用地认定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则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准,下同)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再开发范围。

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土地应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主要为以下类型: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3.“退二进三”产业用地;4.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5.处理后的历史遗留用地;6.土地利用强度和综合投入产出效益明显低于国家和地方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的产业用地;7.“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中未实施的项目用地;8.根据实际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其他建设用地。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9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下列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保留、修改、废止:一、对下列54部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保留1、银川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8号令,发布日期1995年5月9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2、银川市为民解忧督办工作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8号令,发布日期2003年7月11日3、银川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4、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8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5、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规定6、银川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7、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1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8、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2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9、银川市行政执法公开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10、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5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11、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12、银川市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机构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管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号令,发布日期2011年3月24日1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2月7日14、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1号令,发布日期1992年5月7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以西长城中路交叉口南北两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以西长城中路交叉口南北两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以西长城中路交叉口南北两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银政发〔2018〕154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以西长城中路交叉口南北两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银政发〔2018〕154号为实施金凤区宁安大街以西、长城路交叉口南北两侧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银川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现就该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一、征收范围: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东至宁安大街,西至宁夏特殊教育学校、国家储备粮库,南至银新铁路用地,北至市政府储备地。

二、房屋征收部门:银川市土地储备局。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四、征收补偿: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以西长城中路交叉口南北两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执行。

五、有关事项(一)本项目对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监督举报电话:6031289附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以西长城中路交叉口南北两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银川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0日附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以西长城中路交叉口南北两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实施金凤区宁安大街以西、长城路交叉口南北两侧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征收与补偿方案:一、被征收房屋位置及面积:被征收房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南北两侧,东至宁安大街,西至宁夏特殊教育学校、国家储备粮库,南至银新铁路线用地,北至市政府储备地,涉及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建设投资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原宁夏综合勘察队)、宁夏城乡绿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9家权属单位,土地面积118.72亩,各类房屋面积共计约21219.67平方米。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辖区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处置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辖区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处置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辖区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处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银政办发〔2016〕133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辖区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处置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133号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按照《国家土地督察例行督察意见书》西〔2016〕3号(总266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抓紧做好2016年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6〕503号)。

为尽快落实督察意见,确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到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9月30日下发了《银川市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和《银川市辖三区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意见》,并成立了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整改意见要求和整改时限。

为推动整改工作,通过积极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沟通,对部分破坏耕地问题整改要求进行了调整,同时对其他整改问题要求进行了细化,现就例行督察发现问题具体整改处置要求,制定了银川市辖区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处置方案,细化了闲置土地处置意见明细表,请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4日银川市辖区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处置方案为推进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根据《国家土地督察例行督察意见书》西〔2016〕3号(总266号)整改意见要求,确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到位,制定本整改工作处置方案。

一、整改目标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必须逐项逐宗按整改要求整改到位,总结分析问题原因及经验做法,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对本次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建档立卷(立案卷宗、收缴罚款单据、没收建筑物移交收文、拆除图片、复垦图片、农转用手续、供地协议、土地征收方案、告知、补偿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领导小组、整改方案等文件),按问题逐一装订成册。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银川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银川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银川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银川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各县(市)住建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银产业园管委会,各建设、施工、监理、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企业: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和银川市十五届八次、九次全会及“1+37+8”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春季开复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坚决消除因冬季停工期间带来的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督促项目各参建企业落实相关责任,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银川市房屋市政工程春季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银住建发〔2024〕39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

压实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取得实效,扎实落实开复工有关要求,确保我市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检查时间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

三、检查方式及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银川市市辖三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受检项目按照项目总数量40%,建筑业企业和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企业总数的10%进行抽查。

两县一市建设工程开复工检查工作由各县(市)住建部门负责实施,市住建局予以指导。

四、检查内容(一)项目级检查1.安全生产条件管控情况(1)开复工程序落实情况。

开复工前,施工企业是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工作计划,是否召开复工复产安全生产专题部署会,是否严格按照“六个一律”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政府令〔2020〕1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政府令〔2020〕1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20〕1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杨玉经2020年3月1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法律、国务院修改行政法规、自治区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相关决定,以及《银川市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银川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对10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将第四条修改为“公安、市场监管、卫健、自然资源、民委等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将第六条修改为“火葬区的城镇居民(除少数民族外),应当实行火葬。

禁止将火葬区的尸体运往土葬区埋葬。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删去第八条。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城市水源地、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以及非公益性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

”删去第二十一条。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银川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任务书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银川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任务书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银川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任务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1.28•【字号】宁自然资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银川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任务书的批复宁自然资发〔2021〕22号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呈报银川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任务书》的请示(银自然资发〔2020〕877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你局上报的《银川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任务书》内容全面,技术路线清晰,符合银川市的实际,原则同意。

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的要求,于2021年4月底前,完成银川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并及时提交成果资料进行审查验收。

附件:银川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任务书审查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1年1月28日附件银川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任务书审查意见2021年1月6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银川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任务书》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一、《银川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任务书》基本符合《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的有关要求。

二、明确说明“苏银产业园”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技术路线方法及成果是否与市区一致。

三、对《银川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技术方案》中土地增值收益率的确定进一步明确说明。

四、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对《银川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任务书》的文字描述进一步修改完善,图件整饰进一步规范。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宁建规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建规发〔2022〕6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园林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中心,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实际,我厅对厅发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具体为:一、决定修改的文件(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14〕45号)删去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建设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补正的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

”(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发〔2021〕8号)将第四条第二款“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也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内容修改为“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城镇规划区、工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二、决定废止的文件(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宁建住房字〔2009〕1号)(二)关于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重组转型升级的通知(宁建<房>发〔2014〕15号)(三)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部分资质行政审批权限和放宽二级以下企业资质部分审批条件的通知(宁建<房>发〔2015〕24号)(四)关于印发《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宁建<建>发〔2015〕66号)(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检查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发〔2015〕114号)(六)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宁建<建>发〔2013〕21号)(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发〔2014〕53号)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6年度闲置土地整改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6年度闲置土地整改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6年度闲置土地整改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银政办发〔2016〕128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6年度闲置土地整改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了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大督查安排和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整改意见,要求12月中旬前完成已发现的闲置土地整改处置工作。

现就整改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改处置的范围2015年8月底前银川市辖三区所有已供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包括土地市场动态监管系统发现的全部疑似闲置土地和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认定的闲置土地。

二、整改处置的目标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逐宗地进行核实,理清土地闲置的原因,区分类别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置,逐宗制定处置方案,12月中旬前按程序处置到位,并建立清理处置台账。

三、组织领导成立银川市闲置土地整改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徐庆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周东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孙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陈志文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马爱平银川市滨河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马雪飞市监察局局长买锐华市财政局局长杨兆华市行政审批局局长昝世英市审计局局长沈爱红市规划管理局局长刘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翟世霄市林业局(园林局)局长杨真市土地储备局局长周福琦兴庆区代区长赵会勇金凤区代区长刘虹西夏区区长何梅银川经济开发区规划和土地局局长张文银川滨河新区规划和国土局副局长王军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主任范军金凤工业集中区服务中心主任刘红炬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孙瀚(兼)任办公室主任,刘红炬(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60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60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按时按量完成自治区政府下达我市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现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银川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7日银川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考核检查,确保棚改任务按目标要求落实到位,根据《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认定标准>的通知》(宁城办发﹝2015﹞36号)、《关于下达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宁建发〔2017〕9号)、《关于做好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宁城办发〔20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建(保)发〔2016〕16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市辖三区人民政府和承担棚改任务的市直部门。

第三条由具体实施棚改项目的辖区政府及市直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任务完成和资金落实。

考核内容细化为若干具体标准进行量化,按照《银川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量化表》进行打分,内容主要包括棚改目标任务、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房屋征收、安置房回迁、档案管理等6项,合计100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1位。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对照《银川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量化表》,通过月巡查、半年总结、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银住建发〔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银住建发〔2020〕120号各县(市)区住建局: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召开的宁夏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培训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力度,加快进度,保质保量的完成我市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工作要求: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录入工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基础,也是监管农村危房改造的重要手段,更是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一项有力举措。

各县(市)区一定要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根据任务情况,安排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层层审核把关,全力以赴做好我市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录入及核验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

二、进一步规范信息录入。

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及时学习传达自治区住建厅下达的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信息的录入工作。

对于2020年无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任务的,要于4月底前完成录入工作;有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任务的,要于5月20日前完成录入工作;本周后有新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新增一户、录入一户。

录入过程中,务必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同时,各县(市)区要注意加强与各级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收集农户相关资料,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所录入的的信息必须有处可查、有据可依。

三、进一步完善档案资料。

各部门在保质保量完成系统信息录入工作的同时,要逐步完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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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西马银”土地、宅基地、房屋测量技术设计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测绘院2016年10月银川市西夏区“西马银”土地、宅基地、房屋测量技术设计书项目单位(盖章):银川市西夏区西马银自主迁徙居民接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2016年10月20日承担单位(盖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测绘院项目负责:刘建宁方案设计:吴天全徐志勇佘伦刘德银2016年10月20日审批单位(盖章):2016年10月20日目录银川市“西马银”土地、宅基地、房屋测绘项目技术方案1、基本概况任务来源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党厅(2016)1号文件精神,查清西马银地区自主迁徙移民占用自治区国营贺兰山农牧场的土地利用现状,保证西马银整体移交工作顺利进行,银川市西夏区西马银自主迁徙居民接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称为“甲方”)通过公开招投标,由宁夏基础测绘院对西马银地区用地开展测绘工作。

为做好西马银地区用地测绘工作,宁夏基础测绘院在搜集到项目区现有资料,全面了解项目的内容、要求的基础上编写本设计书。

工作范围测绘工作范围为西马银地区自主迁徙移民宅基地及房屋占用自治区国营贺兰山农牧场全部土地,包括110国道西侧、新小公路南侧约18000亩连片土地以及110国道东侧、新干公路北侧占用的17块土地(无争议土地19块,有争议土地8块),总面积约23530亩,其中居民区约2220亩,农用地21310亩。

工作任务及内容为查清西马银地区自主迁徙移民占用自治区国营贺兰山农牧场的土地利用现状,保证西马银整体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对西夏区西马银地区内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为下一步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做准备,并开展区域内的农用地调查工作,摸清西马银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

具体工作内容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地籍调查,包含图根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填写地籍调查表等表格。

权属调查由银川市西夏区西马银自主迁徙居民接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完成,地籍测量由宁夏基础测绘院完成,主要内容为权属调查、界址调查、地籍测量、制作地籍图与宗地图、面积计算等。

房屋调查与地籍调查一并开展,填写房屋调查表。

工作主要包含房角点测量、权属调查、房产分幅图、房产平面图(分户图)、面积计算等,通过房屋权属调查,查清房屋坐落、种类、结构、条件、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和使用面积等,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可靠依据。

农用地调查主要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农用地的其他使用权宗地进行权属调查、界址测量、面积计算,查清承包地块的发包方、承包方、土地用途、地力等级、是否划定为基本农田、四至、位置等内容。

将整理后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对基础地理信息、宗地数据、自然幢数据、权利数据、权利人数据等进行数据组织、编码、入库,建成支撑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运行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成果数据库),并生成不动产登记元数据。

工作期限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之内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所有成果资料。

2、任务区域情况与已有资料任务区域自然人文概况银川市西夏区西马银地区东至贺兰山,西至西干渠,北至新小线,南至北京路,平均海拔在1100米以上,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带,属于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常年干旱少雨,农作物以旱地作物为主,少量耕地可引黄灌溉,种植水稻。

居民主要由宁夏区内及区外自主迁移居民构成,其移民历史可追溯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其占用土地大多为原国营贺兰山农牧场土地,主要聚居在110国道以东、贺兰山路以北的区域内,其居民来源较多,历史遗留问题复杂,为本次调查工作带来不小的难度。

资料收集收集以下资料,并进行整理、归类。

(1)已有的控制资料:辖区内的C级GPS点成果表、控制网图、点之记、技术总计等;(2)影像资料:2014年米分辨率的正射影像图;(3)甲方提供的“西马银项目地块示意图”及西马银移交土地地块的《地籍测绘技术报告》;(4)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台帐、登记簿、承包地籍图、农户信息(户口簿,身份证明)等资料。

3、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5)《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调查条例》(宁夏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通过);(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7号);(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实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10)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11)宁党厅字(2016)1号文件技术规范(1)《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2012);(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3)《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5)《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 73-97-2009);(6)《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范》(CH/T 2008-2005);(7)《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8)《国家基本比列尺地图图式》[第一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 /T );(9)《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T15967(10)《房产测量规范第1 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2000)(11)《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12)《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建设部建住房[2002]74号发布)(13)《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1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技术细则》(),简称“技术细则”;(15)《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309);(16)《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NY/T1634);(1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1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1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19)《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20)《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试行)》;(21)《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2)《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23)《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4、成果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数学基础平面坐标系统:银川市城市坐标系,同时转换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1980西安坐标系。

高程系统:1985国家高程基准。

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中央子午线105°。

规格要求成图比例尺:宅基地及房屋调查采用1:500比例尺图件,农用地调查采用1:2000比例尺图件。

图幅分幅:50cm×50cm正方形分幅。

数据格式:图件数据采用.dwg格式,文字报告采用.doc格式,数据库采用.mdb格式。

对计量单位补充要求精度指标本项目控制测量采用GNSS CORS系统测量需满足下表网络RTK的技术指标要求:表1 网络RTK平面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困难地区相邻点间距离可缩短至下表规定长度的2/3,边长较差不应大于20mm。

表2 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指标界址点测量精度中各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点位中误差、相邻界址点间距中误差、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3 解析界址点精度及适用范围表4 图解界址点精度缺失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房屋测量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第1 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2000)要求执行。

两次测量边长之差?D应满足:|?D|≤(D≤10米)|?D|≤(10米<D≤30米)|?D|≤(D>30米)房屋的边长数据应尽量有校核条件,当校核有困难时,房屋边长应进行往返测。

缺少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界址点共同使用的问题是否考虑??????实测法测定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下表的规定,两倍中误差为其限差:表5 实测法农用地界址点精度指标图解法测定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下表的规定,两倍中误差为其限差,特殊困难地区放宽50%:表6 图解法农用地界址点精度指标5、技术方案软硬件配置硬件配置表7 设备一览表软件配置(1)测量数据处理及绘图软件:南方;(2)数据库建设:总体技术路线及工艺流程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测绘,外业测量包括控制测量、地籍调查、房产调查及农用地调查。

对测区的居民区进行1:500调查底图测量,农用地范围进行1:2000底图测绘,所有宗地界址点、地籍要素等必须进行100%测量采集。

利用工作底图,结合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农用地摸底调查情况及银川市国土资源局现有地籍档案开展地籍、房屋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开展地籍要素测量、房屋测量以及农用地界址点测绘。

采用测绘数据处理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对已有地籍房屋数据进行扫描、矢量化、空间转换等处理,整合最新调查及测量数据,建立包括土地、房屋权属、基础地理等内容的地籍、房屋档案资料。

图1 银川市“西马银”土地、宅基地、房屋测量项目实施流程图工作准备根据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要求,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宣传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部署(特别是要发挥基层乡镇政府的主观能动性),相关部门支持配合,作业单位承担地籍、房屋、农用地测量,街道国土所(地籍站)负责权属调查,村“两委”配合,村民小组成员参与确权的工作机制。

积极稳要、规范有序的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土地调查。

项目启动的同时,由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路街道办发放《宁夏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书》给各行政村,以村为单位对调查区内所有集体建设用地开展摸底调查。

村集体在规定时间内收回《宁夏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书》,集体建设用地由村集体负责人填写。

对没有填写的宗地,村集体予以统计并简单填写权利人姓名、身份证等明确掌握的信息,然后上交给街道办,同时作业单位制作调查区影像图经由乡镇政府下发村集体,由村集体简单标注权利人信息等,与申报调查表一并上交,由街道地籍站初步审核,并汇总至市国土资源局。

《宁夏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书》申报调查表格式见附表。

控制测量及工作底图制作图根控制点主要用于碎部测量、宗地界址测量、房角点测量、农用地界址测量。

由于本项目处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地势相对较为开阔,图根控制点主要采用宁夏卫星导航连续运行基准站网系统(NXCORS)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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