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银信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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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_
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年月日
双方签约信息
乙方除完整填写上述信息之外,还须如实向甲方提交已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以便甲方归档。当乙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须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由于其所提供的资质材料不准确、不真实等情况而导致的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一切责任。
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就相关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乙方负责向甲方推荐客户签约使用甲方的POS收单业务,协助甲方进行POS
收单业务的宣传介绍。
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乙方推荐客户产生的收单收益向乙方支付推广收单收益。
甲方同意乙方在______区域内进行POS收单产品的业务合作。
乙方在双方约定的地区和行业从事推广活动,乙方不得擅自超越地区从事推广活动,不得在推广活动中使用与甲方企业名称、商标一致或类似的企业名称、商标。甲方发现乙方有前述禁止性行为的,可以不向乙方支付该类商户的推广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取消乙方的推广资格并终止本推广合作协议。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应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向乙方的销售和技术人员提供有关的业务及操作流程培训;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和销售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2.2 甲方有义务及时处理乙方提交的特约商户支付业务接入申请,并在收到符合甲方规定的商户直接签署的《特约商户受理协议》及相关申请资质后,为商户开通POS受理服务。
2.3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其发展的特约商户的总交易额和结算情况的查询服务。
2.4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或调整不同类型客户的相关价格体系和代理规范;乙方承诺接受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对相关价格体系及代理规范所做的修订。修订一旦做出,甲方会提前7天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乙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2.5 甲方应对乙方的代理商VPN账号、平台账号和其他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2.6 甲方有权对所有乙方发展的商户进行监督和管理。甲方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甲方服务规定的特约商户进行停止POS受理服务、暂停结算交易款等处理。
2.7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甲方代理管理规定进行扣除保证金、停止代理资格、停止代理分润等处理。
2.8 甲方只为特约商户提供支付服务,因特约商户交易本身的问题而导致的任何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9甲方发现乙方推介的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立即停止对该商户的服务,并不再与乙方进行该商户的代理服务分润:
①参与洗钱、诈骗、恐怖融资、套现、网上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②无理由拒绝受理用户或客户使用甲方支付服务系统进行交易;
③将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
④故意诋毁或损害一方声誉。
2.10 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立即停止乙方代理资格、代理分润,并保留扣除风险保证金、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征稽的;
②参与洗钱、诈骗、恐怖融资、套现、网上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③风险保证金不足的;
④违反甲方代理管理规定,经警告后无有效整改的。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区域范围或行业范围内自行开拓与发展客户,积极推广甲方产品,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如实向客户介绍甲方产品,并确保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
害客户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声誉。
3.2 乙方应当具备基本金融行业常识,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开拓市场。
3.3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给予其的成本价格发展客户(即商户),并在甲方为乙方划定的地理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发展业务。乙方应独立完成发展客户的工作,不能将工作转包、分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发展下级代理。
3.4 乙方为其发展的特约商户办理必要的资格审核手续,收集签约资料,为商户办理业务变更、终止申请和续费等相关手续,为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
3.5 乙方有责任保证商户质量,严格审核商户资质,教导并监督商户严格按照以下条件使用:
①商户不得将POS机具借予他人使用;
②商户不记录、不保存客户的银行账户信息;
③商户应当保存交易凭证,用以证明持卡人的购货意愿、商品和服务的提
供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签购单、销售底联、订货记录、托运单据、收发货单据等;
④商户应当在客户支付前告知客户退换货相关规定;
⑤商户退货款项应当采用指定方式原路退还,不得采用汇款、现金返款等
其他方式;
⑥商户应当对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进行主动防范,以降低调单、拒付等风
险交易发生,对于风险交易发生较多的商户,甲方有可能中止与其合作;
⑦甲方在与商户的协议中约定商户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3.6乙方应自行承担向客户调试安装设备,向客户提供POS机打印纸张耗材,更换移动卡,更换设备等POS专业化服务。乙方需要甲方人员协助从事开拓客户、维护客户关系等相关工作的,甲方可以提供协助,且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中约定的代理分润比例进行调整。
3.7 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或“总代理”“分公司”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商业活动及其他非本协议目的之活动。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他人误以为乙方是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有其他实质性关系的单位。
3.8 因商户发生风险交易(包括虚假申请、测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分单、篡改订单金额、恶意倒闭、虚假交易、超授权限额使用、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银行卡、超过规定时间请款、套用MCC码等)的,或因商户违反操作手册或其他相关规定发生持卡人否认交易的,乙方除应配合甲方完成调单、纠纷调查等措施外,给甲方或持卡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9 乙方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终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拆卸、解剖、解码等行为。
3.10 乙方不得截留任何pos交易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卡号、交易密码等,一经发现,甲方将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追究乙方相关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风险保证金及结算模式
4.1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30日内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如未全额缴纳保证金,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代理资格和代理分润。
4.2 乙方保证金因任何原因不足时均应及时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代理资格和代理分润。
4.3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上一自然月内乙方收单推广收益。没有什么特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