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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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所谓复议申请人资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行政行为,具备了什么条件才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据此,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即行政活动作用、影响的对象,其合法权益有可能受到行政行为损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赋予其复议申请权。

复议申请人不包括行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不可能受到相对一方的侵害,所以不需申请复议。

如果行政机关处在被管理者地位,例如,行政机关向城建部门申请盖办公楼,这时它属于被管理的其他组织,只有在此类情况下,它可以是复议申请人。

(二)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说他(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

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才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

自身权益未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作为申请人行使复议请求权。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二、行政复议作出答复期限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期限现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在此应当注意《行政复议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少于60日的,那么应当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计算。

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那么应当以其他法律,不包括法规和规章。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名词解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指的是在行政复议中,因受到行政行为或者因此受到的损害而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的个人或者法人。

一般来说,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可以是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触及权利、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法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改变行政机关此前作出的行政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出台的行政法规、行政规范及其实施办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行政令、行政许可、行政征收以及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等。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如要申请复议,首先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即当事人有权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权利的人。

这个资格是指申请人为被行政行为有实际损害,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其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如要申请复议,需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复议机关将对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定符合复议审查条件,复议机关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变更行政机关此前作出的行政行为,以便解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关诉求。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了解自身的权利,遵循有关规定。

该被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必须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提交完整的证明材料,并准确描述相关的情形,以便复议机关能够作出准确的行政复议决定。

最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应当知道,行政复议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约束力,只有在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时,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应当知道,复议机关仅有权调整行政机关在此次行政行为中的不当行为,不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一般性的质疑。

行政复议是一种普遍的行政审判机制,具有保护被申请人权益的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应当了解自身权利,提交完整的证明材料,全面陈述情况,妥善处理复议申请程序,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真正发挥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当当事人认为行政实施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准许决定侵犯了本人合法权益等权利或者法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请求行政实施机关改正或者撤销其行政行为或者准许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区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准许决定侵害到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等权利或者法益而申请复议的人,而被申请人指的是作出该行政行为或者准许决定的行政机关。

那么,对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适格性,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1.行政机关只有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而对于个人或者非行政机关组织不适用,例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准许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必须是直接、具体作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等权利或者法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准许决定的行政机关。

如果其他部门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但不是直接行政行为或准许决定,那么其不应成为被申请人。

3.没有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行政救济程序在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前,如申请人已经通过其他行政救济程序、起诉或仲裁来解决该争议,则行政复议程序不适用。

所以,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适格性上,要注意这一点,如果不满足条件,则不能成为被申请人。

4.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性要求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等权利或者法益受到侵犯,并且要求复议的行政行为或准许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因此,如果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超过了法定时限,其也不具备适格性。

结论总之,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的条件有: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等权利或者法益直接行政行为或准许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有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行政救济程序,并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性要求。

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则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日常生活中,大家对行政复议是非常熟悉的,但是大家对税务行政复议中的相关知识可能不太了解,那么,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呢?他又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今天,我就为您整理了“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权利①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有提出辩护的权利。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做出答辩。

②在复议期间,有督促申请人继续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③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的权利。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被申请人可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④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改变引起税务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义务①被申请人有全面接受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义务。

②有向复议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的义务。

③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的义务。

④有履行行政赔偿的义务。

申请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可以充当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主要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推荐的人、公民的近亲属。

代理人具有的特征: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申请人)的名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

②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超越代理权限所作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复议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④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的相关知识,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复议程序规定有哪些

一、行政复议程序如何申请1、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行政复议程序的要求是什么1.申请人具有主体资格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指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

3.有具体的请求和根据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如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行政处罚行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请求被申请人予以行政赔偿等,以使行政复议机关明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主张。

4.复议机关有管辖权限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符合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

申请人向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成立。

5.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申请人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复议程序规定有哪些提交证据证明具体行政机关合法适当的责任,由被申请人负担。

履行这一义务的内容,是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书面答复。

根据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在复议程序开始阶段对申请人申请的答复程序中履行。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通过申请进行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在我国《行政复议法》中有详细的条文。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程序的基本要素、申请复议的条件、复议的程序流程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要素1.主体行政复议的主体包括申请人、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

申请人是行政复议的发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是做出原始行政行为的机关,受到申请人的不服申请后,要进行复议。

复议机关是处理复议案件的机关,可以是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专门设立的行政复议机关。

2.对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个别决定。

行政行为通常包括行政许可、执法行为、行政处分等。

3.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复议、受理复议、复议调查、复议决定等环节。

申请复议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不服申请的行政行为,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过程。

受理复议是行政机关接收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的过程。

复议调查是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行政机关的意见的过程。

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决定,决定可以确认、改变或撤销原始行政行为。

二、申请复议的条件申请复议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适格主体申请人必须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同时,申请人必须是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2.不服原因申请人必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或事实依据有不服申请的理由。

申请人需要提供具体的不服理由,并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证明。

3.申请期限申请人必须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如果申请过期,行政复议机关将不受理申请。

三、复议的程序流程1.申请复议申请人需要向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的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需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具体的不服理由以及要求的复议结果等内容。

2.受理复议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概念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有权机关予以审查,有权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准绳,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私不袒护,行政复议结果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精神。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公开进行,保持透明。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的过程与结果都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接受当事人与社会的监督。

(四)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尽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拖延敷衍。

及时原则也是行政法高效便民原则中高效原则的要求。

(五)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尽可能方便当事人申请,并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成本支出,简化手续与环节,并获得最有效的权利救济。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的职责权限。

主要解决的是究竟哪些案件可以纳入受理范围,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问题。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肯定范围,即可以受理的事项;二是排除范围,即不予受理的事项。

一、肯定范围1.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一般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行政给付行为等。

2.行政复议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与行政诉讼一致,行政复议也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须同时符合两项要求:(1)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一、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都是行政主体,如果是行政主体与另一非行政主体共同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则不能视为共同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可视为行政复议第三人。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不能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因为受委托的组织本身没有法定授权,只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行政权,由于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引起的争议,自然应当由委托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签名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因为批准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直接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才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人民是被申请人。

例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公署就是被申请人,而不能以省或自治区政府为被申请人。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否则,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如果原行政职权已经被取消或者转变,不再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那么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二、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政复议的被申请⼈是谁⾏政机关是很⼤权限的,为了保护⾏政相对⼈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政复议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政相对⼈是可以提起⾏政复议的。

⾏政复议有申请⼈和被申请⼈,那么,⾏政复议的被申请⼈是谁呢?店铺⼩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政复议的被申请⼈是谁⼀、⾏政复议的被申请⼈是谁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不服申请⾏政复议的,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是被申请⼈。

以下为⾏政复议的被申请⼈:1、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2、⾏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和法律法规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为的⾏政机关为被申请⼈。

下级⾏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政⾏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

⾏政机关设⽴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名义作出的具体⾏政⾏为的,该⾏政机关为被申请⼈。

⼆、可申请⾏政复议范围《⾏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政复议:(⼀)对⾏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政拘留等⾏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政机关作出的限制⼈⾝⾃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地、矿藏、⽔流、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主权的;(六)认为⾏政机关变更或者废⽌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或者违法要求履⾏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政机关履⾏保护⼈⾝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政机关没有依法履⾏的;(⼗)申请⾏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社会保险⾦或者最低⽣活保障费,⾏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政机关的其他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谁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谁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以下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谁二、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一)复议申请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法课堂笔记》精选之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行政法课堂笔记》精选之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第三节⾏政复议参加⼈和⾏政复议机关 ⼀、⾏政复议申请⼈ 1.⾏政复议申请⼈是依法申请⾏政复议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必须是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外国⼈、⽆国籍⼈和外国组织。

谁可以充当申请⼈?可以充当申请⼈的是认为⾏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当你提出复议申请时,你要提交证据证明你这个“认为”是有根据的。

即虽然申请⼈主观上认为侵害了⾃⼰的利益,但不是⽆中⽣有。

第⼀个证据是,你告的具体⾏政⾏为存在;第⼆个证据是,你和存在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

⾄于它是否真的侵害你的合法权益,只有复议完才知道。

申请⼈中的第⼀类⼈,是⾏政⾏为直接指向的⼈,即⾏政相对⼈;第⼆类⼈是⾏政⾏为间接指向的⼈,有⼈称其为⾏政相关⼈。

⽐如⾏政处罚的问题,张三打李四,公安机关拘留张三,决定是针对张三做出来的,张三具有申请⼈资格,同时李四也有资格告公安机关拘留张三的⾏为。

2.《⾏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政复议申请⼈作了以下两点补充规定:(1)合伙企业申请⾏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由执⾏合伙事务的合伙⼈代表该企业参加⾏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政复议的,由合伙⼈共同申请⾏政复议。

合伙企业之外不具备法⼈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代表该组织参加⾏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政复议。

(2)对于股份制企业,并⾮只有法定代表⼈有权以企业名义申请复议。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会、股东代表⼤会、董事会认为⾏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政复议。

3.关于⾏政复议申请权的转移与承受:第⼀,公民死亡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其近亲属承受。

第⼆,法⼈或者其他组织终⽌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承受其权利的法⼈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法⼈或者其他组织终⽌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破产、注销、吊销等,转移只在分⽴和合并这两种情况下才发⽣,破产、吊销等都不发⽣资格转移的问题。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哪些?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哪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具体地说,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

能够成为被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应当是行政机关,而且是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一些经法律、法规授权施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共同的特点是对外有行政管理职能,监察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尽管也是行政机关,由于其不行使对外的管理职能,不会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二是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该行政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实施申请人所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实施的行为与复议请求无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三是经复议机关确认并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确定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为被申请人。

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且一般只有一个,但是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也变得十分复杂,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还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包括地区行署或者盟、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作为被申请人。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在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有三种:一是省、自治区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盟;二是县、自治县政府设立的区公所;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从派出机关的性质看,它不是一级国家机关,不设与之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关,但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对本辖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治安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使着管理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了行政复议,自然成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申请,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机关作出是否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相对诉讼制度。

申请复议的一方称为行政复议申请人,而被行政复议申请人适格则是特指对申请复议一方的资格要求。

被行政复议申请人适格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重要概念,它决定了哪些当事人有权利被申请复议,以及在复议程序中所享有的权益。

下面将就被行政复议申请人适格进行详细论述。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适格首先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

具体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对特定事项进行处理时所做出的明确且具体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

当事人即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例如,某市环保局作出处罚某公司污染环境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公司可以作为被行政复议申请人进行复议申请,因为该公司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当事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适格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当事人。

直接影响的当事人指的是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相关且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明确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例如,某市政府决定拆迁某个居民住房进行城市重建,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来说,他们可以作为被行政复议申请人进行复议申请,因为他们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当事人。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适格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指的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导致其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例如,某地教育局决定取消某高校的办学资格,对于该高校来说,它可以作为被行政复议申请人进行复议申请,因为其办学资格受到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总之,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适格的确定是依据当事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和权益的侵害程度而判断的。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资格的判定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资格的判定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资格的判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资格的判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被申请人资格的认定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和效力。

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被申请人资格的判定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首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确定被申请人的身份。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法人或者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必须符合这些身份的要求,否则其资格将被认定为不具备。

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被申请人资格的判定时,应当仔细审查有关材料,确保被申请人的身份符合法定要求。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被申请人是否与复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行政复议的目的在于通过复议程序,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确认被申请人资格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被申请人与复议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这意味着被申请人必须与复议案件的当事人有实际的法律关系,其合法权益受到实质性影响。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仔细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确保其与复议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被申请人具备复议案件的行政行为性质。

行政复议的核心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评审,而并非依法处理民事、刑事等案件。

因此,在判定被申请人资格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定被申请人是否具备行政行为性质。

具备行政行为性质的被申请人,是指对复议案件有决定性影响的行政机关、行政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仔细审查被申请人的职能权限,确保其具备行政行为性质,从而决定其是否具备被申请人资格。

最后,行政复议机关在判定被申请人资格时,应当保证公正公平。

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益。

因此,在进行被申请人资格的判定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判定结果公正客观。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判定,不受不正当干扰,确保被申请人资格的判定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符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和职能。

如何确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如何确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如何确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确认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法律上的作出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如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这是一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如不服,该公安机关是被申请人;这些工商机关对应该颁布营业执照的不予颁发,这是工商机关的不作为,相对人对该不作为不服,该工商机关是被申请人。

(2)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共同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共同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共同意思表示,它们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负有责任。

因此,对共同行为申请复议,由共同作出该共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有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这类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该组织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4)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委托特定组织或个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活动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根据受托人所为行为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原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时,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而非受托人作为被申请人,如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为维持某地区的社会治安所作的行为引起行政争议,即由委托的分安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申请人不服该机关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因为按照职权与职责一致的原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也应当承担该职权所产生的后果。

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因某种原因而被撤销,如分立、合并等,通常新设立的或接受合并的行政机关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如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什么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什么

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什么(一)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有以下这些: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二、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1、产生的根据相同。

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2、目的和作用相同。

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

可以同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4、产生的条件相同。

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

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

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

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复核、修改或撤销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复议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它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一种依法维权的途径。

在此,我们将介绍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

在要提出行政复议之前,申请人应当确保自己有行政复议的资格。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主要包括:受到行政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具备行政复议资格的申请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和事实。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通过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受理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及时受理,并做出受理决定。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调查: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调查,并据实了解相关情况。

在审查调查中,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陈述,同时也可以听取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4. 作出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审查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决定内容通常包括: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错误或者违法性;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等。

5. 履行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及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督促落实决定。

若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

基于以上流程和步骤,申请人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当认真准备,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事实,以便让行政机关做出正确的判断。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哪一位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哪一位

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认为的,作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机关。

根据不同情形,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也有所不同:(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5)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二、行政申诉的特有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行政复议相关人有哪些?

行政复议相关人有哪些?

行政复议相关人有哪些?行政复议是指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结果存在疑问或意见,这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处理的其中一种方式。

此方法是解决行政处理结果存在争议问题最有效的处理方式。

那么行政复议相关人有哪些人员?一、行政复议相关人具体有哪些?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行政复议代理人1、行政复议当事人,即因发生行政争议,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并受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约束的组织或个人。

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复议中的第三人。

2、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1)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人甚至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

此外,《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1、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2)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即因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当事人。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特点在于,它一概是行政主体。

但是,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也相当复杂。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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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哪些核心内容:在行政法,百姓有了民告官”的权利。

那么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怎么办?那么我们就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下面,将会介绍什么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赢了网小编希望能够帮助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具体地说,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

能够成为被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应当是行政机关,而且是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一些经法律、法规授权施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共同的特点是对外有行政管理职能,监察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尽管也是行政机关,由于其不行使对外的管理职能,不会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二是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该行政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实施申请人所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实施的行为与复议请求无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三是经复议机关确认并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确定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为被申请人。

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且一般只有一个,但是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也变得十分复杂,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还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包括地区行署或者盟、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作为被申请人。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在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有三种:一是省、自治区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盟;二是县、自治县政府设立的区公所;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从派出机关的性质看,它不是一级国家机关,不设与之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关,但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对本辖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治安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使着管理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了行政复议,自然成为被申请人。

二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

当前一些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立了一些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

这些派出机构有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公民违反治安管理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时,公安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

像这样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引起了行政复议,自然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行使行政管理权。

所谓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管理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

经过授权,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因行使行政管理权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授权的产生是由于现有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不足以满足现实行政管理的需要,由法律法规授权一些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同时规定相应的责任。

由于这些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这些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这些组织就成为了被申请人。

四是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与前面介绍的情况不同的是,作出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是一个机关,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联合大检查;也可能是依据几个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地方多个部门综合执法;还有政府部门合署办公等等,凡是对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就成为被申请人。

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成为被申请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各级政府都面临着体制改革问题,政府各部门的撤销重组,个别的分立都时有发生,这种情况的发生带来了行政管理职能的变化,使一些行政机关由此丧失了主体资格,使其主体资格随着管理职能的转移而转移到其他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变了,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客观存在,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仍然发生着法律效力,因此,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仍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这时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就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本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还明确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认为必要,可以委托近亲属或者聘请律师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相对于民法和刑法的适用,行政法的适用具有许多特殊性。

对于很多人而言,行政法似乎有点陌生。

行政法的适用主体包括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且大量的是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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