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扦样管理办法
X公司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管理制度(附扦样员岗位责任制)
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管理制度(202X年)XX有限公司XX公司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管理制度1、粮食质量检查扦样须严格执行《GB5491》、《中央储备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和《XX省省级储备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2、粮食出入库期间,根据需要,提前安排好粮食扦样检验工作。
3、所有入库粮食必须逐车扦取样品,严禁一个样品代替几个货位。
4、收购入库期间,每天对收购仓库扦取大样化验综合质量。
货位收满平整后,三个工作日内扦取综合样品化验。
5、扦样员要独立完成样品扦取,严禁借助客户、驾驶人员完成扦样。
6、按规定填写样品信息,收购扦样要当客户面密封样品。
收购扦样须客户签字确认,库内综合样品要经保管员签字确认。
7、按规定要求进行样品备份,超期保留的样品要及时处理。
8、粮食储存期间配合粮情检测开展的扦样工作,应按仓储部指定要求扦样。
9、爱护扦样设备,爱护粮食装具。
10、扦样人员对样品真实代表性负责。
扦样员岗位责任制1、严格遵守扦样规程,按时完成样品扦取任务。
2、按门卫车辆排队登记顺序扦取样品。
3、扦取样品前,应仔细观察待检货位。
发现有掺杂、夹包、注水等人为弄虚作假情况,须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拒绝扦样。
4、按规定布点要求扦取样品,初检样品数量不得少于1kg。
散装汽车不得少于8个扦样点;综合样品按规定面积设区扦样。
5、扦样员须独立完成扦样工作,不得借助客户、驾驶员等库外人员完成扦样。
6、使用正规扦样工具和扦样仪器,爱护扦样设备。
7、详细填写样品信息。
8、收购初检样品扦取后送磅房监磅员编密码;样品不得假手他人送至化验室。
9、扦样员对样品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10、非经领导许可,不得扦取工作范围外的样品;非经领导安排,不得擅自重复扦取样品。
严守化验室机密,不得泄漏样品来源、检验结果。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核心提示: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粮食局制定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发布文号】国粮发〔2010〕190号【发布日期】 2010-12-02【生效日期】 2010-12-02【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和判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总结近年来粮油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和完善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粮库粮油质量检查扦样管理制度
粮库粮油质量检查扦样管理制度
1、粮油质量检查扦样须严格执行《GB5491》、《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和《XX省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2、粮油出入库期间,根据需要,提前安排好粮油扦样检验工作。
3、所有入库粮油必须逐车扦取样品,严禁一个样品代替几个货位。
4、收购入库期间,每天对收购仓库扦取大样化验综合质量。
货位收满平整后,三个工作日内扦取综合样品化验。
5、扦样员要独立完成样品扦取,严禁借助客户、驾驶人员完成扦样。
6、按规定填写样品信息,收购扦样要当客户面密封样品。
收购扦样须客户签字确认,库内综合样品要经保管员签字确认。
7、按规定要求进行样品备份,超期保留的样品要及时处理。
8、粮油储存期间配合粮情检测开展的扦样工作,应按仓储部指定要求扦样。
9、爱护扦样设备,爱护粮食装具。
10、扦样人员对样品真实代表性负责。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核心提示: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与《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粮食局制定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发布文号】国粮发〔2010〕190号【发布日期】 2010-12-02【生效日期】 2010-12-02【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与判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与《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总结近年来粮油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修订与完善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与《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与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她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粮食局(2003年9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扦样第三章检验第四章复检第五章工作纪律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储备粮油(以下简称“中央储备粮”)质量监督活动,使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扦样检验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对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或由国家粮食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被扦样的库点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和代储库。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办”)负责组织实施抽查的扦样与检验工作,向承检机构下发委托扦样及检验任务通知,安排复检任务等。
第五条扦样检验内容包括对中央储备粮被检验品的采集,品质检验及检验报告。
第六条扦样检验须扦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所扦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抽查库点中央储备粮的总体质量情况和粮食安全储藏情况。
第七条扦样库点随机选取.选定库点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对库存粮食实行全部扦样检查质量,同时核查数量;选定库点为中央储备粮代储库的,只对库存的中央储备粮扦样检查质量。
第八条样品的扦取与检验工作,可委托被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省级或地级粮油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承担.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需编写“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扦样检验报告(包括编制检验结果汇总表)”(以下简称“检验汇总报告")。
承检机构对扦样、检验报告负责。
第九条承检机构接到质量办的通知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抽查的技术性文件,掌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技术规定,并按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确保扦样与检验任务按质、按时完成。
第十条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二)具备完成检验任务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检测仪器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三)参加质量办组织的比对检验,并符合规定要求;(四)扦样及检验的技术人员应持有《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员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人员数量应满足完成扦样及检验工作的需要;(五)备有必要的扦样工具,包括扦样器(含深层扦样器)、合格的样品装具(具塑牛皮纸袋或布袋,塑料筒等)、大包装箱、封条等;(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检验结果准确、可靠;(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工作责任事故.第十一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粮油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第五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扦样和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取得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资质。
扦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委托任务书的要求。
第二章扦样与送样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准备扦样器(含深层)、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复制《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1A、2-1B,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和中储粮分支机构粮食质量管理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文件,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按时送达。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附件1.散装粮仓扦样布点示意图
附件1散装粮仓杆样布点示意图一、房式仓按区、按层、按点,先下后上逐层杆样,除有特殊要求外,同一检验单位的同一类型、同一位置杆样点的不同层点,杆取的样品量应一致(见注1)。
(-)分区设点。
对于粮面面积较小的仓房,分区设点按照国家标准《粮食、油料检验杆样、分样法》(GB/T5491)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粮面面积较大的仓房,按200后~350而面积分区,划分杆样区域时,应按照长宽比值最小原则进行划分,避免出现杆样区域过于狭长。
各区设中心、四角共5个点,中心点与四角点的杆样质量比为1:1(见注2)o在一个检验单位内,区数在两个和两个以上的,两区界线上的两个点为共用点。
分区数量较多时,可按仓房走向由南至北、由东至西的顺序分布。
粮堆边缘的点设在距边缘约0∙5m~lπι处(如受仓房条件限制,按此距离布点抨样难于实施时,粮堆边缘杆样点的布置距离可适当调整)。
参见下图例:为利于发现问题及兼顾杆取样品的代表数量,在每个杆样区域的杆样点数量不变的基础上,杆样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杆样点。
调整每区杆样点位时,各杆样点位应分布均匀,确保样品代表性。
承检机构人员按以下方法进行布点:边沿点位平移坚持“距墙0.5m-1m”原则,按照相同的方向(顺时针或逆时针)进行平移,点位最小位移不小于1%最大位移不超过5m,并且不超过杆样区短边长度的五分之一;中心点以原中心点为圆心,在2m半径范围内随机设置杆样点。
(二)分层取样。
对堆高在5m(含)以下的平房仓,杆样层数按国家标准《粮食、油料检验杆样、分样法》(GB/T5491)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堆高在3m-5m的,杆样层数设4层,第1层距粮面0∙2m左右,第2层为堆高的2/3处左右,第3层为堆高的1/3处左右,第4层距底部0.2m左右。
对堆高在5m以上的平房仓,杆样层数设5层,第1层距粮面O.2m左右,第2层为堆高的3/4处左右,第3层为堆高的1/2处左右,第4层为堆高的1/3处左右,第5层距底部0.2m左右。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2.10.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
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储备粮油质量扦样检验技术方法,持续推进粮食购销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为政府储备粮油质量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我们研究修订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形成了《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2年11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院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邮编100032),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联系人:魏铭电话:************
附件:《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0月24日。
中储粮三三制扦样说明
中储粮三三制扦样说明(最新版)目录1.中储粮三三制的概念和历史背景2.中储粮三三制的具体实施方法3.中储粮三三制的优势和作用4.中储粮三三制的意义和未来发展正文一、中储粮三三制的概念和历史背景中储粮三三制是中国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储粮)在 21 世纪初开始实施的一种粮食储备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中央储备粮库、地方储备粮库和社会储备粮库的储备规模分别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 30%、30% 和 30%。
中储粮三三制的实施,旨在加强国家粮食储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市场调控能力。
二、中储粮三三制的具体实施方法1.中央储备粮库:由国家粮食储备局直接管理,负责储备全国粮食总产量的 30%。
中央储备粮库主要储备小麦、稻谷、玉米等主粮作物,以应对全国性的粮食供应短缺。
2.地方储备粮库:由各省级粮食储备部门管理,负责储备本省粮食总产量的 30%。
地方储备粮库主要储备本省主销粮食作物,以应对本省范围内的粮食供应短缺。
3.社会储备粮库:由各类粮食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力量参与储备,负责储备全国粮食总产量的 30%。
社会储备粮库主要储备优质粮食,以满足市场对优质粮食的需求。
三、中储粮三三制的优势和作用1.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储粮三三制通过建立中央、地方和社会多层次的粮食储备体系,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了有力的物资保障。
2.提高粮食市场调控能力:中储粮三三制有助于国家对粮食市场进行有效调控,稳定粮食价格,维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3.促进优质粮食生产和消费:中储粮三三制鼓励社会储备粮库储备优质粮食,引导农民种植优质粮食作物,满足市场对优质粮食的需求。
四、中储粮三三制的意义和未来发展中储粮三三制是中国国家粮食储备局在新时期应对国家粮食安全挑战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实施这一制度,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市场调控能力、促进优质粮食生产和消费具有重要意义。
粮食扦样管理制度
粮食扦样管理制度一、粮食扦样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粮食是人类的主要食物来源,其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通过扦样检验,可以及时了解粮食的品质状况,确保粮食的质量安全。
2.提高粮食质量:建立科学规范的扦样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粮食的质量,确保存储在粮仓中的粮食受到良好的保护。
3.规范管理粮食:通过粮食扦样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管理粮食的采样、检验、保存等环节,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粮食浪费。
4.保障粮食安全供应:建立完善的扦样管理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粮食质量问题,确保粮食的安全供应。
二、粮食扦样管理制度的内容1.粮食扦样的目的:粮食扦样的目的是为了检验粮食的质量,确保粮食的安全,规范化管理粮食的采样和检验过程。
2.扦样的程序:粮食扦样的程序包括选择扦样点、采样器具、采样方式、采样数量等内容,确保扦样过程准确、可靠。
3.扦样的要求:对粮食扦样的要求包括采样时的卫生条件、采样时的注意事项、采样后的检验方法等,确保扦样过程操作规范。
4.扦样的管理:对粮食扦样管理制度的管理包括人员培训、扦样记录、质量控制等内容,确保扦样过程的有效管理。
5.扦样的质量控制:粮食扦样质量控制包括扦样时的质量控制、扦样后的质量检验等内容,确保扦样结果的准确性。
6.扦样结果的处理:对于扦样结果的处理包括对异常结果的处理、对合格结果的记录等内容,确保扦样结果的有效利用。
7.粮食扦样制度的评价:对粮食扦样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使粮食扦样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三、粮食扦样管理制度的实施1.建立粮食扦样管理制度的组织架构:建立明确的组织架构,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粮食扦样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制定粮食扦样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制定操作规程,明确粮食扦样的流程和要求,确保粮食扦样过程规范化和标准化。
3.开展粮食扦样管理制度的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质量意识,确保扦样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2.06•【文号】国粮发规〔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发规〔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各垂直管理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强化质量管理,确保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我局制定了《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并经2021年1月20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7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2月6日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粮食指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下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对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管和年度考核。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垂管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
对辖区内收购、储存环节中央储备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依照现行规定执行。
完整解读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学习解读课件 (一)
完整解读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学习解读课件 (一)当前,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管国家储备粮油质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稳定,国家发布了“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该办法分别针对粮油检查扦样的程序和标准做了详细规定,对于各级检查人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都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下文将对该办法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背景粮油储备是国家战略性物资之一,而储备粮油的质量是保证其在长时间贮存中始终符合使用要求的关键。
质量的监管和管理一直是国家的重中之重。
然而,在检验中常常会出现不规范的情况,该办法便是针对这一问题出台的。
二、检查统筹1.检查计划制定该项计划制定需要符合国家统一的计划规划,具有可行性和科学性。
在制定计划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各个地区和部门的差异性。
2.检查范围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下属单位和储备粮油企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内接受检查。
此项规定的制定,对于确保政府储备粮油的质量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扦样检验1.扦样检验人员要求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和相关经验,在检查前应进行充分的培训和教育,并严格按照要求展开扦样检验工作。
2.扦样方式该办法规定了三种扦样方式:随机扦样、抽样和现场取样。
三种方式的选择应该根据检查的实际情况来定。
3.检验标准严格的检验标准是保障检验结果的关键。
办法规定了检验各项指标以及检测标准,力求真实、准确、可靠。
四、统计评估该项工作主要针对扦样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和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检验结果的分类、评估标准、数据汇总等。
统计评估过程的准确计算对于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质量监管的高效管理至关重要。
五、总结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是针对储备粮油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规范化扦样检验标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家粮油储备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办法。
科学、规范的操作使得政府粮油储备规范化、长期储存更加可靠。
各级检查人员在工作中应当认真贯彻并执行,为保障国家粮油安全作出积极的贡献。
中储粮扦样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1 —第五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扦样和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取得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资质。
扦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委托任务书的要求。
第二章扦样与送样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准备扦样器(含深层)、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复制《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1A、2-1B,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和中储粮分支机构粮食质量管理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文件,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按时送达。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扦样办法
▪ 对检验机构的资质的要求 承担中央储备 粮扦样和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 机构),应取得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 构资质。扦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 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 检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
▪ 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 定,并符合委托任务书的要求。
▪ 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为:气味滋味、 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 溶剂残留量,其他需要增加的项目。
▪ 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 或国家有关规定的,综合判定为不达标。评判是 否达标时,对下列指标,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检验 方法标准扣除允许偏差。即:
▪ 原粮“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 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 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 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 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的样品,承担扦样 任务的机构应在扦样工作完成后2日内,安排专 人专车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承检机构,并附《样品 登统表》。
▪ 第十六条 运送样品,应采取低温、密闭和避光等 必要措施,防止雨淋,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 样品包装完好,确保样品在运送和保管期间不发 生质量异常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 3个月。
▪ 第二十八条 扦样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扦样 和检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廉洁自律,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如实记录和反 映中央储备粮质量状况,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要立即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 第二十九条 承检机构应如实上报检查检验结果, 不得弄虚作假;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委托任务对外 分包。
▪ 第二十三条 卫生检验项目按照国家粮食、油料、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和判 定,有一项超过卫生标准限量的,即判定为不合 格。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质量扦样方法补充说明的函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质量扦样方法补充说明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18.09.26
•【文号】国粮办发〔2018〕291号
•【施行日期】2018.09.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关于2018年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质量扦样方法补充说明
的函
国粮办发〔2018〕2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经研究,在《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发改粮食〔2018〕1326号)规定的基础上,现就房式仓分区设置扦样点位置方法作如下补充:
一、划分扦样区域时,各区应按照长宽比值最小原则进行划分,避免出现扦样区域过于狭长。
二、调整每区扦样点位时,各扦样点位应分布均匀,确保样品代表性。
按以下方法进行布点:边沿点位平移坚持“离墙0.5米”原则,按照相同的方向(顺时针或逆时针)进行平移,点位最小位移不小于1米,最大位移不超过5米,并且不超过扦样区短边长度的五分之一;中心点以原中心点为圆心,在2米半径范围内任意
点随机设置扦样点(图例附后)。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图例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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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 1 —第五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扦样和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取得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资质。
扦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委托任务书的要求。
第二章扦样与送样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准备扦样器(含深层)、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复制《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1A、2-1B,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和中储粮分支机构粮食质量管理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文件,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按时送达。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扦样人员到达承储企业后,应出示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任务书原件或复印件,按要求实施扦样、— 2 —分样和封样,做好样品记录。
(五)指定专人负责核对、录入检查样品的原始信息。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如实提供粮食库存数量、品种、货位分布、产地或来源、收获及入库年度、检验记录、粮温变化、虫害及施药情况、储粮技术措施等资料,供扦样人员查阅和记录,并派人协助扦样。
第九条散装粮食扦样。
大型仓房和圆仓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
扦样点的布置应以扦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扦区域粮食质量的整体状况为原则。
分区及扦样布点要求见附件1。
扦样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扦样点位置进行适当调整。
同一检验单位的各扦样点应扦取等量的样品(每个取样点的样品一般不大于0.5公斤,下同)并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小型仓房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为原则,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第十条包装粮食扦样。
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
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
各点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 3 —第十一条食用植物油扦样。
散装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
扦样按从上至下的位置顺序进行,在罐内油深1/10、1/2、9/10处分别扦取顶部、中部、底部检样。
顶部取样点距油面、底部取样点距罐底的距离应不少于50厘米。
顶部、中部、底部三层扦样质量比为1:3:1。
将各层检样混合,充分摇匀缩分后,形成代表该油罐(池、车槽)的检验样品。
第十二条委托任务书对扦样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进行扦样。
发现受潮、发热、结块、生霉、严重生虫、色泽气味异常等情况,应单独扦样和记录。
正在实施熏蒸的仓房一般不安排扦样。
但应查验熏蒸记录。
第十三条扦取的检验样品应在承储企业进行现场封样、编号,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
样品编号应按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执行。
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编号条。
食用植物油样品编号条应粘贴在样品瓶外。
第十四条扦样人应核实承储企业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和扦样布点图,详细记录相关原始信息,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扦样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承储企业,一份交承检机构。
第十五条扦取样品应集并到承检机构,由其对照《样品登记表》逐一清点核对样品,填写《粮食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见附— 4 —件2-2,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按照《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规定的内容录入样品基本信息,并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的样品,承担扦样任务的机构应在扦样工作完成后2日内,安排专人专车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承检机构,并附《样品登统表》。
第十六条运送样品,应采取低温、密闭和避光等必要措施,防止雨淋,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包装完好,确保样品在运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
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3个月。
第十七条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
第三章检验与判定第十八条承检机构应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和样品统一编号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录入和汇总分析。
第十九条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及时检验。
样品的领用、传递和处理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规程,全部过程应有详实记录。
— 5 —第二十条原粮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为: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稻谷的出糙率、整精米率、黄粒米;小麦的容重、硬度、不完善粒、降落数值;玉米的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大豆的完整粒率(进口大豆为破碎粒);其他需要增加的项目。
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为: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其他需要增加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综合判定为不达标。
评判是否达标时,对下列指标,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检验方法标准扣除允许偏差。
即:原粮“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
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
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
待烘干新粮不作水分评价,但应加以说明并对代表数量进行单独统计。
第二十二条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食用植物油储存品质分别按《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
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第二十三条卫生检验项目按照国家粮食、油料、食用植物油— 6 —卫生标准(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有一项超过卫生标准限量的,即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承检机构收到样品后,一般应在10~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报送检验结果。
纸质文档格式见附件2-3;电子文档格式应符合《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的汇总格式要求。
承检机构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五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质量检查检验数据,编写质量检查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二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可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查询、复制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的详细资料。
对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
第二十七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认为需要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复检;必要时,可另行安排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样品原则上调用原承检机构留存的备份样品,不重新扦样。
如有充分证据证明承检机构扦样和检验不规范或存在失误的,应撤销该样品的检验报告。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二十八条扦样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扦样和检验任—7 —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如实记录和反映中央储备粮质量状况,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要立即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承检机构应如实上报检查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委托任务对外分包。
承检机构应对委托检验数据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外提供。
第三十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发现承检机构承担委托任务时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应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要求限期纠正和整改,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国家临时储存粮、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和地方储备粮(油)等政策性购销粮食质量检查的扦样和检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标准和有关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