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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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区设置规范

罐区设置规范

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征求意见稿)1范围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的设计和建设,有效地提高重大危险源(罐区)的本质安全,防止和减少重大生产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重大危险源(罐区),对现场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作出了技术规定。

2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本,均不适用于本规范,但是,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SH 3063-1998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 18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50341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SH 3046 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设计规范GB 50094 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包含条文说明)GBJ 128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267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SH 3047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07-1999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储罐区设计规范SH/T 3019-2003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IEC 61508 Functional safety of electrical/electronic/programmable electronic safety-related systemsIEC 61511 Functional safety - Safety instrumented systems for the process industry sectorSH3005-1999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3104-2000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SH/T3018-2003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17681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1762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l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SY/T 6319 防止静电、闪电和杂散电流引燃的措施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3.1重大危险源(罐区)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Tanks)指危险物质储量达到或超过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值的单个或多个储罐,及其相关设备所涉及的周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区域。

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

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

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监控项目、组成和功能设计等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储罐区、库区及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本标准的使用者包括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等相关人员或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8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1762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GB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SY/T 6319 防止静电、闪电和杂散电流引燃的措施GB/T 8566 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 8567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GB17681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l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SH 3047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IEC61508 Functional safety of electrical/electronic/programmable electronic safety-related systemsIEC61511 Functional safety - Safety instrumented systems for the process industry sector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置设置规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置设置规范

威海威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MP 文件5‰ICS 13.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DB4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Setting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equipments indangerous chemicals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Tanks section(送审稿)威海威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MP文件前言本标准第4章的4.2.1、4.2.5、4.2.6,第5章的5.2,第6章的6.1.1.3、6.2.4、6.2.12、6.2.13、6.3.1、6.3.7,第7章的7.1、7.2.1、7.3.2,第8章的8.3、8.4,第10章的10.1,第12章的12.2、12.3.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 288/SC 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华瑞科力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学技术研究院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关磊、魏利军、刘骥、聂剑红、马瑞岭、孔祥霞。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的设置要求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含石油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其它行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监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7681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AQ XXXX―XXXX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HG/T 20507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定HG/T 21581 自控安装图册SH 3005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019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 3097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104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系统监控装备设置要求规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系统监控装备设置要求规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系统监控装备设置要求规范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中所带来的潜在威胁和风险日益凸显,对于罐区现场安全的监控装备设置要求也越来越高。

下面将从监控装备的类型、布置及安全系统设置要求等几个方面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系统监控装备设置要求进行规范。

一、监控装备的类型1.视频监控系统:将罐区内各个重点区域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实时显示画面,并备份保存。

2.声音监控系统:通过麦克风等设备实时监测罐区内的声音情况,保证对关键事件进行准确的录音。

3.温度监控系统:常用于监测罐区内的温度变化,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报警处理。

4.液位监控系统:用于监测罐区内储存液体的液位高度,防止液体溢出或泄漏。

5.气体监控系统:用于监测罐区内危险气体浓度的变化,迅速发现气体泄漏或超标情况。

二、监控装备的布置1.视频监控:应根据罐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布置摄像头,确保对关键区域进行全方位监控,如入口、出口、泄露管道、危化品储罐等。

2.声音监控:应将麦克风设备安装在容易发生事故或泄漏的区域,如泄漏消防器等。

3.温度监控:应将温度传感器布置在罐区的各个关键区域,为设备警报提供准确的温度数据。

4.液位监控:应根据罐区内不同液体储存容器的高度,合理布置液位传感器,能够准确监测液位的变化。

5.气体监控:根据罐区内气体泄漏的可能性和危险程度,合理布置气体传感器,及时监测气体浓度。

三、安全系统设置要求1.监控设备应具备高清、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控能力,确保对罐区内的各项安全信息进行及时监测。

2.监控设备应具有图像记录和存储的功能,并能对图像进行迅速回放和检索。

3.监控设备应能实现对多种类型监控设备的集成控制,保证整个系统的协同运行。

4.监控设备应配备报警功能,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能够及时报警并传输至监控室。

5.监控设备的布线及安装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范,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可靠。

总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系统监控装备设置要求的规范性,对于提高罐区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置设置规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置设置规范
6。2 压力监控装备的设置
6。2。1压力监测仪表选型时应主要考虑仪表的类型、型号、量程、精度等级和材质,兼顾气体特性对测量的影响.
6。2.2仪表的量程根据所测压力的大小确定。当被测压力较稳定时,正常操作压力应为量程的2/3~1/3;当被测压力为脉动压力时,正常操作压力应为量程的1/2~1/3。
6。2。3仪表的精度等级根据生产过程允许的最大测量误差,以经济、实惠的原则确定.一般工业用压力表可选1。5级或2。5级。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AQ XXXX―XXXX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HG/T 20507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定
6.2.7采用螺纹型安装方式时,压力传感器安装在储罐内壁或顶部;选用浸入型从储罐顶部悬浮安装。
6.2.8压力仪表的安装应注意取压口的开口位置和仪表安装位置的正确以及连接导管的合理铺设等问题。
6。2.9进行取压口位置选择时,应该:
a)避免处于管路弯曲、分叉及流束形成涡流的区域;
b)当管路中有突出物体(如测温元件)时,取压口应取在其前面;
5‰
1
本标准第4章的4。2。1、4。2。5、4。2。6,第5章的5.2,第6章的6。1。1.3、6。2。4、6.2.12、6.2。13、6。3。1、6。3。7,第7章的7。1、7。2.1、7。3。2,第8章的8。3、8.4,第10章的10.1,第12章的12。2、12。3.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17681-1999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自1999-12-1起执行.前言本标准旨在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估和竣工验收”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持,也是为具体执行这一任务的工作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综合技术依据,以保证新建、改建、扩建的易燃易爆罐区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控技术水平。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原劳动保护检测技术中心、东华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民、徐炳华、吕武轩、汪国华、缴瑰。

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储存气体或液体介质的易燃易爆罐区内设置的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验收。

凡本标准未作说明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74—1984 石油库设计规范(含95.10局部修订条文)GB/T15408—1994 报警系统电源装置、测试方法和性能规范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60—19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6—19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1992 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1996 电气装置安全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3 定义3.1 安全监控预警系统safety monitoring,controlling and early warning system 为限制、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用检测、控制仪表和器仪等设施所装备的,以实现预测、预报和警示事物安全状态的工程技术整体系统。

3.2 安全预警参数safety early warning parameter能够预测、预报,表征事物是否处于安全状态的物理量或化学量。

液氨储罐区安全设施设置与安全管理

液氨储罐区安全设施设置与安全管理

6、安全管理
• 6、降温喷淋、消防喷淋、氨气泄漏检测器要做定期试验。
(国能安全[2014]161号),25.6.6
3、工艺系统
• 27、储罐液位计应有明显的限高标识,运行中储罐存储量
不得超过储罐有效容量的85%(国能安全[2014]328号), 第28条(不大于50%-80%容器体积,国能安全[2014]161号 1.8.3) • 28、氨气的排气系统应有吸收装置(国能安全[2014]161号 1.8.9) • 29、液氮储罐应布置在敞开式带顶棚的半露天构筑物中, 不宜布置在室内。储罐应设检修平台,附件应布置在平台 附近,平台应设且不少于两个方向通往地面的梯子。 DL/T5480-2013,4.1.8
3、工艺系统
• 17、液氨储罐进出口管线应设置双切断阀,其中一只出口
切断阀为紧急切断阀。AQ/T3017-2008第5.5.4.6条 • 18、当采用液氨作为氨气来源时,系统内应就地设有事故 喷淋系统、氨气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氮气吹扫装置和防雷 防静电等安全防范设施,且系统内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 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耐腐蚀材料的防火堤,系统周围应 就地设置排水沟。GB/T21509-2008第4.3.10条、(国能安 全[2014]328号)第14、15条 • 19、设备本体或设备附近醒目位置应装设设备标志牌。使 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将作业场所接触到的有害物品的危 害性告知作业人员。DL/T1123-2009第4.3.1、4.7.4条
3、工艺系统
1、禁止使用打火工具,穿铁钉鞋、铁栅栏要装设撞击火 花措施。 • 2、氨缓冲罐设置喷雾消防系统。DL/T5480-2013第10.0.7 条。 • 3、液氨储存罐的数量不宜少于2台。GB50660-2011第 11.2.4条 • 4、液氨蒸发器的容量宜按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装置全 容量设计,并宜设置1台备用。GB50660-2011第11.2.4条 • 5、还原剂储存供应系统应配置氮气吹扫系统GB50660-2011 第11.2.4条 • 6、液氨储存设备的储存区外沿应设置围堰,其有效容积应 不小于储罐组内最大储罐的容量。GB50660-2011第11.2.5 条、(国能安全[2014]328号)第18条

2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系统监控装备设置要求规范

2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系统监控装备设置要求规范

2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系统监控装备设置要求规范2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系统监控装备的设置要求规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个合理、科学的系统监控装备设置,不仅可以保障危险化学品罐区的运营安全,还可以及时发现、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因此,以下是针对2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系统监控装备设置要求的规范:首先,对于罐区现场的监控装备设置,应该有全面的覆盖。

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摄像机、红外线感应装置、温度传感器、液位传感器等设备,这些设备可以全方位、全天候地监控罐区内的情况,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其次,监控装备应具备可靠性和稳定性。

装备应经过严格的检测和报告,并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监控设备的可靠性要求可以保证装备能够长期稳定工作,不会因为故障而导致安全监控中断。

同时,监控装备应具备远程操作和互联互通的功能。

这样,在发生危险情况时,工作人员可以及时通过监控设备发出报警信号或者进行远程操作,保障罐区安全。

另外,监控装备的布置应符合罐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根据不同的区域和设备的特殊需要,合理选择摄像头的类型、数量和位置,确保监控视野清晰、无死角,并且可实时监测温度、液位等参数,对异常情况可以进行及时预警和处理。

此外,监控装备应具备数据存储和分析功能。

可以通过监控设备将数据进行存储,以备日后的检查和分析,分析罐区的运行情况,并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最后,针对罐区安全监控装备的设置,需要有监控装备维护和管理的规范。

需要制定装备的使用和维护标准、规程,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可靠性。

总之,2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系统监控装备设置要求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合理设置监控装备,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罐区的安全性,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这些要求规范对于2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的安全管理具有重大意义,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是目前工况危险排放物获得较稳定控制
的重要体系,它能有效地预警和报警,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为此,实施的验收技术要求必须明确认可,以便在确保系统达到技术指标的基
础上,及时完善实施过程和验证方法。

首先,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必须符合有关国家
标准或行业标准,明确规定了系统运行要求和安全要求,设定了环境和物理
条件,并且系统应包括监控信号、报警信号及其他相关安全项目及技术指标,必要时考虑操作和维护需求。

其次,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有效实施的关键取决于设备的设计、安装、联调和调试。

具体步骤包括在现场基架安装设备后的探头现场定标、罐区主板硬件初始化及联调,以及外挂设备和报警联调。

每一阶段检查
必须符合严格的安全验收标准,经过精心汇总和分析,系统达到最终验收要
求并验证无发特殊风险问题,方可正式启动。

最后,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必须要求针对各设备、各项技术指标进行和维护验收,必要时考虑操作和维护需求,及时完善
实施过程和验证方法,确保系统运行良好,以及预警服务能够达到预期的要求。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是保证公共安全的重要途径,因此,验
收技术要求必须明确认可,以便确保系统达到技术指标的基础上,及时完善
实施过程、设备技术分析、操作维护、启动使用的安全状态,从而可以最大
限度地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危化品仓库可燃气体报警安装要求标准

危化品仓库可燃气体报警安装要求标准

危化品仓库可燃气体报警安装要求标准危化品仓库是指存放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其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在危化品仓库中,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是一项关键的安全设备,其作用是及时发现可燃气体泄漏和浓度异常,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危化品仓库可燃气体报警安装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首先,危化品仓库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具体而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仓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仓库平面布置及通风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

这些标准对于可燃气体报警安装的技术指标、设备选型、安装位置、布线要求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其次,危化品仓库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应合理选择,要覆盖整个危化品仓库的各个危险区域。

同时要考虑到可燃气体泄漏的特点和容易积聚的区域,确保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气体泄漏并报警。

具体来说,应将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位置,避免被遮挡或干扰。

如果仓库内有多个区域,则应分区域安装,保证各个区域都能够得到有效监控和报警。

第三,危化品仓库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设备选型要选择符合要求的产品,并且要具备适应性强、抗干扰能力好、报警准确可靠的特点。

具体而言,应选择能够检测常见的可燃气体的传感器,并且能够对气体浓度进行可靠测量和准确报警的控制器。

此外,还需要配备相应的声光警报器,以及能够远程接收和处理报警信息的监控中心设备。

另外,危化品仓库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安装还需要进行合理的布线和连接。

通常情况下,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传感器和控制器之间采用有屏蔽电缆进行连接,以减少干扰和误报警情况的发生。

同时,报警系统还应与仓库的通风、排风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设备进行连接,并能够与其他安全设备联动,实现更有效的报警和控制。

最后,危化品仓库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安装需要进行专业的验收和调试。

一般情况下,安装方需要配合相关监管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并提供相关的安装和调试记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警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1总则2基本规定2.1质量管理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3系统施工3.1一般规定3.2布线3.3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3.4火灾探测器安装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3.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3.7模块安装3.8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3.9消防专用电话安装3.10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3.11系统接地4系统调试4.1一般规定4.2调试准备4.3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4.4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4.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4.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4.7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4.8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4.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4.10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4.1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4.1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4.13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4.14消防电话调试4.15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4.16系统备用电源调试4.17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4.18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4.19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4.20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4.21其他受控部件调试4.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5系统的验收5.1一般规定5.2验收前的准备5.3验收6系统的使用和维护6.1使用前准备6.2使用和维护附录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C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C.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C.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C.0.3表C.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C.0.4续表C.0.4续表C.0.4附录D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E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F日常维护检查记录1总则1.0.1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17681-1999自1999-12-1起执行前言本标准旨在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估和竣工验收”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持,也是为具体执行这一任务的工作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综合技术依据,以保证新建、改建、扩建的易燃易爆罐区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控技术水平。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原劳动保护检测技术中心、东华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民、徐炳华、吕武轩、汪国华、缴瑰。

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储存气体或液体介质的易燃易爆罐区内设置的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验收。

凡本标准未作说明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74—1984 石油库设计规范(含95.10局部修订条文)GB/T15408—1994 报警系统电源装置、测试方法和性能规范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60—19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6—19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1992 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1996 电气装置安全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3 定义3.1 安全监控预警系统safety monitoring,controlling and early warning system为限制、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用检测、控制仪表和器仪等设施所装备的,以实现预测、预报和警示事物安全状态的工程技术整体系统。

3.2 安全预警参数safety early warning parameter能够预测、预报,表征事物是否处于安全状态的物理量或化学量。

2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2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2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二十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的设置要求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含石油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其它行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监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7681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AQ XXXX―XXXX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HG/T 20507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定HG/T 21581 自控安装图册SH 3005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019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 3097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104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安全监控装备 safety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equipments罐区危险因素(参数)监测报警和控制的相关装备。

3.2泄漏释放源 leak source可能释放出可燃或有毒气体(含蒸气)部位。

3.3封闭或半封闭场所 fully close or half close site有顶棚、围墙和门窗的房间称封闭场所,有顶棚和半截以上围墙(或花墙)而无门窗,自然通风不良的场所,称半封闭场所。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技术要求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技术要求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技术要求
1.易燃品仓库与罐区之间应隔离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罐区及站台,严格禁火管理;
2.经允许进入站台区卸液氨、硫酸等原料的车辆,要严格遵守《危险物料槽车卸车安全规定》,灌区工作人员在卸车时加强现场的检查、监督,严禁外来人员动用罐区内的管线、阀门、仪表等;
3.罐区扩、改建施工要严格遵守《边生产边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制订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严格动火、进设备内作业等十大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和安全作业票证管理,落实施工主管部门、公用工程部及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4.完善罐区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事故预案》并严格执行,特别是要认真做好高温季节"防火防爆防超温防超压防超贮"等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冬季防冻防凝防滑工作,避免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5.罐要有位号及所贮存物料名称标志,管线应标有管道位号、物料名称及走向;
6.制订具体的巡检要求,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规范检查项目;
7.对进出罐区物料的关键操作要实行看板管理,现场阀门开关的状况在控制室要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和防止超贮外溢的安全措施;
8.贮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或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9.雨季防火堤内积水,要及时排出,排出后立即关闭出水口;
10.罐区仪表及安全设施必须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哪些项目的规定以及是否合格的判断原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哪些项目的规定以及是否合格的判断原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哪些项目的规定以及是否合格的判断原则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3 、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2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3 )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4)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5)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6 )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7 )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8 )火灾警报装置;9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10 )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11 )电动阀控制装置;12 )消防联网通信;13 )系统内的其他消防控制装置。

4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5 、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台;(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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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17681—1999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acceptance for safety monitoring,controllingand early warning system Of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tank farm前言本标准旨在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估和竣工验收”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持,也是为具体执行这一任务的工作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综合技术依据,以保证新建、改建、扩建的易燃易爆罐区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控技术水平。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原劳动保护检测技术中心、东华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民、徐炳华、吕武轩、汪国华、缴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储存气体或液体介质的易燃易爆罐区内设置的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验收。

凡本标准未作说明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74—1984石油库设计规范(含95.10局部修订条文)GB/T15408—1994报警系统电源装置、测试方法和性能规范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60—19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6—19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一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3 定义3.1安全监控预警系统safety monitoring,controlling and earlywarning system为限制、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用检测、控制仪表和器材等设施所装备的,以实现预测、预报和警示事物安全状态的工程技术整体系统。

3.2安全预警参数safety early warning parameter能够预测、预报,表征事物是否处于安全状态的物理量或化学量。

4 区域划分应按GB50058和GB50160规范中有关规定要求划分的区域实施监控预警。

5 安全预警参数检测仪表的设置5.1确保检测参数具有代表性,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5.2温度检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

测量罐内介质温度时,可根据罐的容量和介质特性设置单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温度检测点。

5.3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配备能够控制介质温度的相应设施。

5.4对于有压储罐,应设置压力检测仪表。

若罐内介质属于GB50160规范中的甲类物料,还应配压力报警系统,必要时宜设报警联锁系统。

5.5液体储罐必须配置液位检测仪表,同一储罐至少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

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的储罐,应配备高、低液位报警回路,必要时还应配有液位与相关工艺参数之间的联锁系统。

5.6根据罐区储存介质的不同性质配备相应性能的气体检测器。

有可燃气体的场所,必须选用可燃气体检测器;因高温、辐射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设置感温检测器、感烟检测器或火焰检测器,或者是它们的组合。

5.7罐区及其泵房内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及火灾报警器时,应综合考虑可燃气体的性质、泄漏点的位置、整体布局、周围空气流动情况以及建筑结构等因素。

两个可燃气体检测探头的间距不得超过20m。

特别重要的部位应单独设立吸入式可燃气体检测器。

5.8气体检测器应优先设置在介质泄漏点主导风向的下游侧。

5.9位于罐区内的控制室或自动分析器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或感烟检测器,并配备声光报警设施。

6 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硬件配置准则6.1系统的设置可分为三级:就地安全监控预警系统;控制室安全监控预警系统;中央调度控制中心安全监控预警系统。

6.2就地安全监控预警系统6.2.1应能将安全预警参数传送至控制室和(或)中央调度控制中心。

6.2.2应设立在方便操作人员的观测处。

6.2.3发出的声光报警信号应能与背景声响及灯光明显区分。

6.2.4每个安全监控预警参数检测仪表应有名称标识。

6.2.5在每个监控预警区域内至少应设立一个手动事故报警按钮。

若区域面积较大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两个以上的手动事故报警按钮。

手动事故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6.3控制室安全监控预警系统6.3.1应配备对安全预警参数的实时检测结果进行数据采集、显示、记录、存储、处理和对安全状态进行预测预报、判别及发出指令功能的必要设施,并将结果传送至中央调度控制中心。

6.3.2发出的声光信号或语音报警应能与工艺操作参数报警信号明显区别。

6.3.3与中央调度控制中心或消防站,应设有对讲电话/步话机等通讯联络设施。

6.3.4应配备灾害事故广播设施,可以进行人员和资源的紧急调度。

6.3.5装设事故报警按钮,此按钮应设在适宜部位并带有防护罩和明显标志。

6.4中央调度控制中心安全监控预警系统;6.4.1应配备能接收来自就地和控制室发出的安全监控预警信号和显示、记录、存储、处理功能的必要设施,且能对安全状态作出预测、预报和判别,发出相应指令。

6.4.2配备有与控制室、消防站之间的通讯设施。

6.4.3与当地消防部门配有灾害通报通讯联络系统。

6.4.4设有全厂灾害事故广播系统。

6.5上述三级监控预警系统还应满足以下要求:6.5.1安全监控预警设施的可靠性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6.5.2安全监控预警信号回路应与一般工艺参数信号报警回路分别配置,并采用冗余热备用系统。

预警信号回路应留有10%~20%的备用余量。

6.5.3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灯光报警信号系统与音响报警系统各自发生故障时应互不影响。

6.5.4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联锁报警回路应设置检查及复位器件,必要时应具有辨识、记忆功能。

6.5.5在罐区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及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性能分类分级的有关规定,所有产品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防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6.6安全监控预警统的电源安全监控预警系统应配备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及自动切换装置。

主电源应采用可靠的供电电源。

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专用蓄电池组成的独立供电系统或UPS不间断供电装置。

直流备用电源的电压宜选用24V,其容量应能至少持续供电30min。

7 线路敷设7.1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线路敷设应遵照GB50257的有关规定执行。

7.2通用规定7.2.1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的类别、等级和防爆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电流等级选用橡胶/塑料护套电缆或本质安全电缆。

信号传输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还应根据使用环境选用具有耐热性能、耐低温性能、阻燃绝缘性能和耐腐蚀性能的电缆。

7.2.2电线电缆明敷设时应选用钢管或电缆槽(电缆托盘)加以保护。

如在电缆沟内敷设,应与强电传输电缆分开敷设,保持规定距离。

如选用钢带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在不容易受到机械损伤的场所,也可以不加防护措施,但应遵照电缆埋地敷设的有关规定。

7.2.3使用多芯电缆,应有备用芯线,备用芯线不得少于工作芯数的15%一20%。

7.3本质安全回路7.3.1电路配线通常选用对绞信号传输电线/电缆,必须避免与非本质安全电路的混触,防止由非本质安全电路引入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

7.3.2电路配线中的电缆、钢管、端子板应有蓝色的标志。

两个以上本质安全电路共用接线端子板时,线端部应标明回路号以便识别。

7.3.3电路验收时,应查验回路中全部部件、连接件及电缆的本质安全合格证,其中不得混有非本质安全器件。

7.4接地保护设施7.4.1罐区应设置防止雷电、静电的接地保护系统。

7.4.2工作接地的接地体应设置在控制室附近,接地干线与接地体的连接点应有两处以上,工作接地电阻应小于等于4Ω。

7.4.3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缆金属外皮或屏蔽层应在控制室一端接地,且只允许一端接地,接地体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场所内。

7.4.4本质安全电路原则上不得接地,有特殊要求的场合,其接地系统和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或设计规程中的有关要求。

8 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验收8.1通用规定8.1.1易燃易爆罐区的安全监控预警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

8.1.2验收应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主持,会同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专业人员共同进行。

8.2验收的申请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应附下列技术文件:8.2.1危险介质种类、性质、爆炸危险等级的划分以及工程有关情况。

8.2.2设计审批文件、系统竣工图、系统竣工表(附监测控制点一览表)。

8.2.3施工记录(附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调试报告。

8.2.4维护与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登记表。

8.2.5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8.3验收申请的审批8.3.1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验收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文件资料审查的重点是:8.3.1.1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划分。

8.3.1.2采取的安全监控预警措施(包括系统软件构成)。

8.3.1.3仪表、电气设备及材料的选型和配置。

8.3.1.4其他文件资料是否符合安全监控预警系统规范要求。

8.3.2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验收申请报告后,要指定专门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8.4验收的实施8.4.1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验收应依据本标准的要求,并参照GB50257—1996中第6节“工程交接验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8.4.2电源查验按GB/T15408,将不间断供电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进行三次切换试验,每交切换均应正常。

8.4.3检测器的抽检安全监控预警系统检测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样检测:8.4.3.1实际安装数在10台以下时,抽检其中五台。

8.4.3.2实际安装数在10台以上时,按总台数的30%~50%比例抽检,但抽检总台数不少于五台。

8.4.3.3若发现功能不合格者,应按加倍数量抽检,且被增加抽检的检测器均应正常。

8.4.4接地系统的验收检查防雷、防静电、保护及工作接地系统以及本质安全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及系统应符合相应的规范。

8.4.5联锁报警动作抽检8.4.5.1检查验证联锁报警系统所使用的试验、确认、消音、复位按钮,就地报警按钮以及联锁解除开关的动作功能,应全部合格。

8.4.5.2报警点在100点以下,抽检5~10个报警回路,若报警点在101点以上,则按5%一10%比例抽检,应全部合格,否则应加倍抽检。

8.4.6通讯、广播系统的验收8.4.6.1各控制室与消防站或中央调度控制中心的通讯设备,应功能正常。

8.4.6.2控制室或中央调度控制中心电话与“119台”试能话,应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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