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网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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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做好湖南电网新建发电厂(机组)的并网调度服务工作,规范新建机组调度服务程序,方便电厂开展机组并网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以及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2条新建机组必须满足国家、行业和湖南电网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湖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依据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并网调度服务。
第3条本指南规定新建机组在规划、设计、选型、招标、验收、并网调试、试运行过程中,省调和电厂双方应开展并完成的工作。
第4条申请并网的机组应已列入电源发展规划,项目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未经核准批复的项目不予并网。
第5条本指南适用于省调直接调度的电厂,并入湖南电网归网调或地调调度的电厂可参照使用本指南。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6条前期工作包括规划立项、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等各阶段的工作,应保证电厂满足电网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
第7条筹建单位或接入系统设计单位可向省调了解湖南电网的基本信息。
第8条筹建单位应邀请省调参加可研审查、接入系统审查、初设审查、涉网一、二次设备选型和招投标、设计联络会及施工图会审等各阶段的工作,以便省调履行调度专业技术归口管理职能。筹建单位应于审查前1个月将待审查资料提交给省调。
第9条筹建单位应向省调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作为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技术服务协议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章倒送电前的工作
第10条电厂在升压站预计投产前一年的9月底之前应将升压站和机组投产计划及有关设计参数报省调,以便进行年度运行方式的计算和安排。
第11条升压站投产6个月前,厂网双方应当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并网技术服务协议》。省电力公司由计划部门负责《购售电合同》具体签订工作,省调负责《并网调度协议》和《并网技术服务协议》具体签订工作。上述三个协议签订后,电厂和省调双方开展机组并网调度的具体工作。
第12条电厂在升压站受电前应完成的工作。
1、电厂应在机组并网90日前按要求格式(见附录四)向省调提供有关参数、图纸以及中文资料,以便省调开展并网前的工作。包括:升压站一次主接线图;站内一次设备(包括母线、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启备变等)参数;接入系统方式和线路参数;升压站设备和出线的继电保护配置及有关图纸资料;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的配置及有关图纸资料。
2、电厂应在升压站受电2个月前,向省电力公司提交升压站投产受电申请书。电厂在收到受电确认通知后10日内,与省电力公司商定升压站预计受电的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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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厂按照通过审查的设计施工建设升压站一次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装置、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二次系统要与一次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行。
4、通信工作:
4.1新建通信设备如在已运行设备上作操作,或新上光缆、设备需与对应变电站相连时,电厂应督促施工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相应的运行单位。
4.2在升压站投产15日前完成通道建设和通信设备安装调试工作,设备开通电路接入系统,电厂督促施工单位向电厂提交书面申请,再由电厂向运行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通信施工图。
4.3 电厂和施工单位应按电路开通通知单上规定时间完成电路的开通调试工作。
5、电厂组织升压站验收,同时将验收合格报告报省调。验收时应邀请省调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6、编制现场运行规程,对电厂一次设备进行双重编号。
7、电厂有关人员在升压站启动前应熟悉相关的设备及规程、规范、标准和制度。
第13条省调根据协议在升压站启动前提供和完成各项并网技术服务。
1、省调应在协议签订以后10日内向电厂明确机组并网运行基本管理规范,包括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的标准、制度(见附录五)。
3、在升压站投产前2个月批复电厂调度名称,下发调度管辖范围和设备命名、编号。
4、对调度联系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进行调度对象资格考试,并发放合格证书。
5、完成电厂检修计划申请系统开通调试工作。
6、在升压站投产15日前编制升压站受电投产调试方案,完成方式安排和系统稳定计算,下达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
7、在升压站投产15日前完成系统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和保护整定方案编制。向电厂提供与电厂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电厂相关的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电厂继电保护(或限额)。
8、通信专业协调运行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通信施工申请答复。在升压站投产10日前完成通道建设和通信系统改造与调试工作,依据并网通信系统设计方案和并网调试大纲的要求,完成并网通信电路运行方式单的下达和测试、开通工作。
9、调度自动化专业的工作:
⑴、在升压站投产15日前完成电厂远动或监控系统接入湖南电力调度数据网及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准备工作。
⑵、在升压站投产15日前完成电厂计量终端接入湖南电能计量系统主站准备工作。
⑶、在升压站投产7日前完成电厂远动或监控系统接入湖南电力调度数据网及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调试。
⑷、在升压站投产7日前完成电厂计量终端接入湖南电能计量系统主站调试。
第14条省调在商定的升压站投产7日前组织对投运条件进行检查和认定,电厂升压站受电的必备条件包括:
1、电厂已按《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约定完成了要求进行的工作。
2、电厂升压站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与电网
对应的设备匹配,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按国家
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电网运行、接受省调统一调度的条件。
3、电厂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 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
分应与湖南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电气运行规程和紧急事故处理预案已报省调。
4、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
规定,经过严格培训,经有权发证机构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同时应全部经过《湖南电网调度规程》及有关电网安全运行规定的培训,经省调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电厂已配备与调度有关专业相对应的联系人员。调度值班人员名单、方式、保护、通信、自动化专业联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已报省调。
6、电厂已配置调度电话、调度业务传真设备和调度语音录音系统,能通过省
调调度生产管理系统提交检修票。
7、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已按设计安装调试完毕,具备附录一所要求
的技术条件。
8、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已按设计安装调试完毕,具备附录二所要求的技术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