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挂靠施工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
工程挂靠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工程挂靠现象日益严重。
工程挂靠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旨在分析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引言工程挂靠,是指建筑企业为了承揽工程,将自己的资质证书借给其他企业使用,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建筑市场中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
二、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挂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具体表现为:(1)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通过工程挂靠获得的非法所得,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没收。
(2)罚款:对于工程挂靠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违法程度给予罚款处罚。
(3)吊销资质证书:对于情节严重的工程挂靠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吊销相关企业的资质证书。
2.刑事责任在工程挂靠过程中,若涉及到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相关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表现为:(1)行贿罪:对于通过行贿手段获得工程挂靠机会的人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2)受贿罪:对于收受贿赂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3)职务侵占罪:对于利用职务之便,将工程挂靠所得非法占为己有的相关人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在工程挂靠过程中,若涉及到合同纠纷,相关企业或个人将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表现为:(1)合同无效:由于工程挂靠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相关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违约责任:若合同有效,但工程挂靠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
(3)侵权责任:若工程挂靠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相关企业或个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4.声誉损害工程挂靠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企业的声誉。
对于涉及工程挂靠的企业,市场信誉将受到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合作伙伴减少等后果。
三、结论工程挂靠行为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声誉损害。
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民事判决书
文章标题: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民事判决书解读在我国建筑行业中,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民事判决书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这一主题涉及到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实际操作等多方面内容,对于相关行业的从业者来说,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民事判决书进行全面评估,以便读者能更深入地理解这一复杂的法律问题。
我们将对挂靠情形下的法律定义进行分析,接着探讨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1. 挂靠情形下的法律定义挂靠情形是指建筑企业或个人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实际施工行为由其他施工单位或个人完成,而承接方却将施工单位或个人挂靠在自己名下,并以此为名义进行工程承揽和积累业绩。
在这种情况下,挂靠方通常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应付工程款的义务。
2. 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民事判决书中,通常会涉及到挂靠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情况、施工质量等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工程,并且证明了自己的劳动和材料供应等能力,那么他是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的。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就笔者个人而言,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民事判决书,需要充分考虑合同约定、劳动报酬、质量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的适用应该综合考虑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一方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况。
总结回顾通过对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民事判决书进行全面评估,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一问题涉及到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实际操作等多方面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合同的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为挂靠行为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结论在建筑行业中,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民事判决书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建设工程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哪些责任?建设工程被挂靠单位经常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
建设工程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哪些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强于挂靠人,或者挂靠人下落不明,此时相关的权利人就会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要求被挂靠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对上游发包方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未能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逾期交付工程或者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等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生纠纷,发包方会起诉被挂靠人和挂靠人。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挂靠人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应属当然。
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的是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理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5条规定,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在于被挂靠者以其全部财产和信用作为挂靠者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担保挂靠者从事的经营活动的义务的履行,这就是挂靠关系对被挂靠者所产生的风险,被挂靠者既然接受了他人的挂靠,相应地就必须承担这种风险,不能只享受收取挂靠利益的权利,而不承担挂靠风险的义务。
挂靠实际上也就是具有了担保的性质。
根据归责基础理论,确定法律责任的理由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与责任主体行为有关的归责基础;一类是与责任主体的行为无关的归责基础。
后一类的归责基础主要是因为主体的社会角色而带来的责任,其中之一就是因为责任主体与行为人存在某种关系而承担连带责任或替代责任。
工程纠纷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工程建设领域,挂靠现象时有发生。
所谓挂靠,是指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
工程纠纷挂靠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挂靠行为引起的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工程纠纷挂靠的法律后果,以期对相关当事人起到警示作用。
二、工程纠纷挂靠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1)挂靠单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工程纠纷挂靠中,挂靠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被挂靠单位违约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明知或应知他人挂靠其名义承接工程的情况下,仍予以配合,构成共同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挂靠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1)直接经济损失在工程纠纷挂靠中,由于挂靠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安全事故等,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挂靠单位、被挂靠单位共同承担。
(2)间接经济损失因工程纠纷挂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交付、信誉受损等间接经济损失,由挂靠单位、被挂靠单位共同承担。
3. 刑事责任(1)工程挂靠行为构成犯罪的,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串通投标罪等,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在工程纠纷挂靠过程中,若存在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 民事责任(1)在工程纠纷挂靠中,若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挂靠单位、被挂靠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若工程纠纷挂靠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 行政责任(1)在工程纠纷挂靠中,若存在违规操作、违法分包等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对挂靠单位、被挂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若存在虚假注册、伪造资质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防范措施1. 加强资质审查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确保其具备承接工程项目的条件。
挂靠法律关系及其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挂靠法律关系及其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挂靠作为⼀种经济现象,⼴泛存在于资质管理较为严格的交通运输、建筑施⼯、医疗卫⽣等领域。
但⼈们熟知的仅仅是挂靠这种现象,缺乏系统深⼊的思考。
这种情况导致⽆论是⽴法、⾏政还是司法层⾯上对挂靠都没有统⼀认识。
本⽂拟对挂靠的内涵、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分担进⾏分析,以期对审判实践⼯作提供参考。
⼀、挂靠概念界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是政府对建筑市场实⾏的⼀项准⼊制度,其原因在于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并涉及到⼈民群众的⽣产⽣活安全,因此,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程质量就成为资质管理的直接⽬标。
由于准⼊条件⽐较⾼,资质管理相对严格,⽽对应的市场⼜相当⼤,取得资质的企业难以完全满⾜市场需求,导致⼤量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组织和个⼈,以取得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这种现象通常被称为挂靠,在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旅游等⾏业⼴泛存在。
通常认为挂靠⾏为是⼀种违法⾏为,但“挂靠”⼀词却并⾮正式法律术语,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任何条款对“挂靠”进⾏明确解释或界定。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承包建筑⼯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程。
禁⽌建筑施⼯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其他建筑施⼯企业的名义承揽⼯程。
禁⽌建筑施⼯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使⽤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程。
”《建筑⼯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施⼯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程。
禁⽌施⼯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单位的名义承揽⼯程。
禁⽌施⼯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程。
施⼯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程。
”根据上述规定,挂靠⾏为是被严格禁⽌的⾏为。
正是由于⽴法上并未对“挂靠”进⾏明确界定,⽽现实中的挂靠以及与之相类似的现象⼜纷繁复杂,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挂靠的理解和阐述不尽相同,与之相伴⽣的是相似事实的案件由于法官的理解不同⽽产⽣千差万别的裁判结果,从⽽导致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损害。
建设工程合同的挂靠
建设工程合同的挂靠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实际施工方并非合同约定的施工方,而是通过借用他人的资质或名义来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
挂靠行为在我国建筑行业中较为普遍,然而却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和问题。
本文将从挂靠的定义、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和监管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挂靠的定义及分类1. 挂靠的定义挂靠,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实际施工方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资格,为规避法律法规的限制,通过与具有施工资质或资格的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施工行为。
在这种关系中,实际施工方通常被称为挂靠方,而提供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被称为被挂靠方。
2. 挂靠的分类(1)完全挂靠:挂靠方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完全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施工。
(2)部分挂靠:挂靠方具备一定的施工资质,但在特定项目或部分工程中仍需借助被挂靠方的名义。
(3)资质挂靠:挂靠方仅不具备某一项或几项资质,其他资质齐全,仅为特定项目或工程挂靠。
二、挂靠的法律风险1. 合同无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挂靠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挂靠行为往往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而给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带来经济损失。
2. 刑事责任风险挂靠行为可能涉及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风险挂靠行为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第三方带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4. 行政责任风险挂靠行为违反了建筑行业的行政监管规定,可能导致被挂靠方和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资质等。
三、挂靠的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充分了解挂靠行为的法律风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施工企业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建筑市场中,挂靠现象屡见不鲜。
所谓挂靠,是指一方以另一方名义承揽工程,向其支付一定管理费或报酬的行为。
挂靠行为的产生,一方面源于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有关。
然而,施工企业挂靠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不仅损害了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施工企业挂靠的法律后果。
二、施工企业挂靠的法律后果1. 损害了国家利益施工企业挂靠行为,往往会导致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挂靠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会忽视工程项目的质量,导致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挂靠方可能不具备相应的环保资质,导致环境污染。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损害了合法权益施工企业挂靠行为,使得被挂靠方获得了工程项目的承揽权,而实际施工方则失去了应得的权益。
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方可能会因工资、福利等问题与被挂靠方发生纠纷,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3. 损害了建筑市场的秩序施工企业挂靠行为,使得建筑市场中的竞争环境恶化。
一方面,挂靠方通过支付管理费或报酬,获得工程项目承揽权,从而排挤其他合法施工企业;另一方面,挂靠方可能不具备相应的资质,通过挂靠行为参与市场竞争,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4. 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施工企业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或者个人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挂靠方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挂靠的行为认定与法律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挂靠的行为认定与法律责任承担常飞律师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作者简介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高速发展,挂靠施工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由于违反了我国建筑立法对施工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挂靠施工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如何准确界定挂靠行为,并与内部承包行为进行区别,成为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本文拟通过对各地司法审判标准的梳理,明确认定挂靠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构成要件,在基础上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因挂靠引发的若干法律责任予以分析。
一、挂靠行为的界定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建筑工程中的挂靠经营行为,但对于何为“挂靠”,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界定。
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违法查处办法》)第十条首次对挂靠作出界定,将其定义为“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并在第十一条列举了挂靠行为的八种表现形式: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挂靠是否连带
首先,从法律角度而言,挂靠在《民法典》和《建筑法》中并没有被明确定义为“连带责任”。
挂靠,又称“借用资质”,指的是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通过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由此可知,法律对挂靠行为是明确禁止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挂靠施工引发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被挂靠方与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
这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原因:1. 合同关系:在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如果实际施工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被挂靠企业可能会因合同关系而被追偿,从而产生连带责任。
2. 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这意味着,实际施工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被挂靠企业也因参与其中而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共利益: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以及维护市场秩序,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能会考虑公共利益因素,判决被挂靠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存在上述情况,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挂靠纠纷中都被挂靠方与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因素可能影响连带责任的承担:1. 挂靠关系的隐蔽性:如果挂靠关系隐蔽,被挂靠企业不知情,则可能不承担连带责任。
2. 被挂靠企业的过错:如果被挂靠企业存在过错,如未履行监管义务、知情后未采取措施制止等,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3. 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如果实际施工人具备相应资质,但故意规避法律,则可能主要承担法律责任,被挂靠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挂靠是否连带,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被挂靠方与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较多,但并非所有挂靠纠纷都会产生连带责任。
挂靠承担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挂靠承担,是指在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债务,另一方实际履行债务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挂靠承担现象较为普遍,涉及到合同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以一起挂靠承担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专业从事建材销售的企业。
2015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甲公司承诺在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借款,遂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以下简称丙)签订一份虚假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承建某建筑工程,并由丙公司支付乙公司1000万元,以抵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
丙公司得知该情况后,认为甲公司利用自己的名义骗取自己,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虚假的工程承包合同,利用丙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支付借款,构成挂靠承担。
甲公司利用丙公司的名义,逃避债务,损害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
2.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损害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该合同无效。
3. 责任承担(1)甲公司作为挂靠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甲公司利用丙公司的名义,逃避债务,损害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公司作为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对甲公司的欺诈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丙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未对甲公司的欺诈行为进行核实,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如下:(1)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赔偿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挂靠,是指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工程挂靠现象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
二、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工程挂靠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1)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通过挂靠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行政机关将予以没收。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违法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可以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屡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2. 民事责任工程挂靠行为可能引发民事纠纷,相关单位和个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合同解除:如果工程挂靠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赔偿损失:由于工程挂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违约责任:如果工程挂靠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工程挂靠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1)串通投标罪:如果工程挂靠行为涉及串通投标,责任人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2)合同诈骗罪:如果工程挂靠行为涉及合同诈骗,责任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工程挂靠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工程挂靠案件的法律后果分析:某施工单位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工程项目转包给乙公司。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
由于丙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挂靠公司需承担的责任
挂靠公司需承担的责任挂靠公司需承担以下责任:1. 挂靠公司需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包括因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以及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损失的情况。
如果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挂靠公司可能需要支付高额赔偿,有时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2. 挂靠公司需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建设工程产生债务,挂靠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3. 如果挂靠经营活动触犯刑法,挂靠公司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如果被许可人出租、出借、转让、倒卖许可证构成犯罪,或者未经许可而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挂靠公司可能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挂靠公司需承担税收责任。
根据我国税收法规,挂靠公司需要为其所获得的收入缴纳相应的税款。
如果未能按时缴纳税款,挂靠公司将会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5.挂靠公司需承担合同履行责任。
在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挂靠公司需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如未履行合同义务,挂靠公司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挂靠公司需承担信誉风险。
由于挂靠经营行为可能触及法律红线,这可能导致公司信誉受损,影响企业在行业内的声誉和地位。
长期而言,这可能导致业务减少、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失去市场竞争力。
7.挂靠公司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如果挂靠行为被发现,相关部门有权对挂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处罚将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导致公司停业。
8.挂靠公司需承担社会责任。
挂靠行为可能损害公众利益,如发生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公司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可能面临公益诉讼。
综上所述,挂靠公司需要承担诸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等。
因此,在进行挂靠经营时,公司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挂靠行为的合法性,以降低潜在的风险。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挂靠行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因此,选择挂靠公司时需要谨慎考虑,确保选择的公司具有足够的实力和信誉,以避免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施工项目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建筑行业中,施工项目挂靠现象屡见不鲜。
所谓挂靠,是指无资质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个人,借用其他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的行为。
挂靠行为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还可能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本文将详细探讨施工项目挂靠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相关企业和个人的重视。
二、施工项目挂靠的法律后果1.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施工项目挂靠行为将承担以下行政法律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通过挂靠行为取得的非法所得,行政机关有权予以没收。
(2)罚款:对于参与挂靠的企业和个人,行政机关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所得的多少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
(3)吊销资质证书:对于以挂靠名义承接工程的企业,行政机关有权吊销其资质证书。
(4)责令停业整顿:对于参与挂靠的企业和个人,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2. 民事法律责任施工项目挂靠行为在民事领域可能引发以下法律责任:(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
因此,挂靠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2)损害赔偿:因挂靠行为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违约责任:对于因挂靠行为导致的合同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刑事法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施工项目挂靠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合同诈骗罪: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靠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2)非法经营罪:对于无资质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以挂靠名义承接工程,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挂靠行为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结语施工项目挂靠行为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不仅损害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还可能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企业和个人应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挂靠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筑施工挂靠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施工挂靠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通过协议、委托等方式,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挂靠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建筑施工挂靠行为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还可能导致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筑施工挂靠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建筑施工挂靠的法律后果1.合同效力问题(1)挂靠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挂靠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委托合同无效委托合同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挂靠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实施建筑项目的合同。
由于挂靠合同无效,委托合同也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2.法律责任问题(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施工挂靠行为将承担行政责任。
具体包括:①对建设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②对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③对挂靠单位或者个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刑事责任在建筑施工挂靠过程中,若涉及以下情形,将承担刑事责任:①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②利用挂靠关系进行工程建设的;③涉及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④涉及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⑤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3.民事责任问题(1)违约责任由于挂靠合同无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挂靠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也无效。
因此,双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①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②支付违约金。
(2)侵权责任若建筑施工挂靠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挂靠单位或者个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包括:①赔偿损失;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信用记录问题建筑施工挂靠行为将被记录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中,对相关单位的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
施工合同挂靠责任规定
施工合同挂靠责任规定一、挂靠行为的认定挂靠行为是指在建筑施工领域,没有相应施工资质或资质较低的企业、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自然人等(以下简称挂靠人),为获取利益,借用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或者资质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行为。
挂靠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二、挂靠责任的承担1.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挂靠行为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共同承担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被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的责任承担在挂靠行为中,被挂靠人通常会以自己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并将工程实际交给挂靠人施工。
当挂靠人不能按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一般会将被挂靠人一同告上法庭,请求其就挂靠人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因此,在实际施工人起诉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3.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的责任承担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存在实际的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作为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合同责任。
当挂靠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挂靠人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挂靠人还应当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挂靠行为的责任追究1.行政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挂靠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行为,是指个人或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却以有资质的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提供服务或其他商业活动。
这种行为在我国经济活动中较为普遍,尤其是在建筑行业。
挂靠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给社会、企业和个人带来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挂靠行为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依据及民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挂靠行为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挂靠行为,是指个人或单位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提供服务或其他商业活动,并从他人处获得报酬的行为。
挂靠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侵犯了有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2. 表现形式(1)建筑行业: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工程,从中获得利益。
(2)运输行业:无资质的运输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运输企业,从事运输业务。
(3)劳务派遣:无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挂靠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4)中介服务:无资质的中介机构挂靠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
三、挂靠行为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挂靠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1. 挂靠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挂靠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因此,挂靠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无法通过合同约定解决。
2. 损害有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挂靠行为侵犯了有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损害有资质单位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2)导致有资质单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3)使有资质单位遭受经济损失。
3.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导致安全事故挂靠单位或个人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从而引发安全事故。
挂靠资质承担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选择挂靠资质。
然而,挂靠资质的行为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旦出现问题,挂靠方和被挂靠方都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挂靠资质的定义、法律风险以及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挂靠资质的定义挂靠资质,是指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通过租赁、借用、挂靠等方式,获得其他企业具备的资质证书,以此从事相关业务的行为。
在我国,一些行业对企业的资质有严格的要求,如建筑施工、工程设计等。
一些企业为了进入这些行业,选择挂靠资质。
二、挂靠资质的法律风险1.资质证书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资质证书是企业在特定行业从事业务的准入门槛。
挂靠资质的企业,其资质证书属于无效证件,一旦被发现,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合同无效:挂靠双方签订的挂靠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一旦合同无效,双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挂靠企业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从事业务,一旦发生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被挂靠企业主张赔偿。
由于被挂靠企业并非实际从事业务的企业,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4.税务风险:挂靠企业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从事业务,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一旦被查处,双方可能面临高额的罚款和刑事责任。
5.信誉风险:挂靠资质的企业,由于资质证书无效,其信誉度较低。
在市场竞争中,可能难以获得客户的信任,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挂靠资质承担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挂靠资质的企业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同时,相关责任人员可能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2.民事责任:挂靠合同无效,挂靠方和被挂靠方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
3.刑事责任:在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如偷税、漏税等,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工程挂靠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挂靠现象日益严重。
工程挂靠是指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虚假合同、伪造资质证书等手段,借用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的行为。
工程挂靠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工程挂靠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工程挂靠公司的法律后果1. 责令停业整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承揽建筑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承揽建筑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没收违法所得。
这意味着工程挂靠公司需将承揽工程项目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国家。
3.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承揽建筑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 刑事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工程挂靠公司可能涉嫌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赔偿损失工程挂靠公司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因工程挂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工程挂靠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民事责任工程挂靠公司可能因违反合同约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如,委托方因工程挂靠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工程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或质量不达标,委托方有权要求工程挂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资质“挂靠”双方均应承担损失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资质“挂靠”双方均应承担损失连带赔偿责任建筑资质“挂靠”,即法规中所说的资质借用。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中明确了资质“挂靠”双方都应对因所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那么,由于资质“挂靠”造成的其他损失,比如延误工期等,谁来承担呢?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工程施工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损失。
只要损失是由出借资质造成的,发包人就有权请求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而在200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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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挂靠施工,是指为进行工程建设,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资质,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工程并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
挂靠对内涉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外涉及与上游发包单位的施工合同关系以及与下游材料商、农民工等第三方形成的买卖、劳动用工等其他法律关系。
因为挂靠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挂靠人,对挂靠施工经营纠纷中的对外民事责任,原则上都是由挂靠人对外承担。
但由于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强于挂靠人,或者挂靠人下落不明,此时相关的权利人就会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要求被挂靠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挂靠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一、对上游发包方民事责任的承担。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未能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逾期交付工程或者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等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生纠纷,发包方会起诉被挂靠人和挂靠人。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挂靠人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应属当然。
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的是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理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5条规定,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在于被挂靠者以其全部财产和信用作为挂靠者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担保挂靠者从事的经营活动的义务的履行,这就是挂靠关系对被挂靠者所产生的风险,被挂靠者既然接受了他人的挂靠,相应地就必须承担这种风险,不能只享受收取挂靠利益的权利,而不承担挂靠风险的义务。
挂靠实际上也就是具有了担保的性质。
根据归责基础理论,确定法律责任的理由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与责任主体行为有关的归责基础;一类是与责任主体的行为无关的归责基础。
后一类的归责基础主要是因为主体的社会角色而带来的责任,其中之一就是因为责任主体与行为人存在某种关系而承担连带责任或替代责任。
被挂靠人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既有基于合同关系的约定依据,更主要的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存在特定的挂靠关系。
虽然,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逾期交付问题,是与挂靠人的施工行为有直接关系,被挂靠人并无施工行为,但挂靠关系的存在使被挂靠人摆脱不了民事责任的承担。
故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法律依据和法理学上的理论基础。
二、对下游第三方民事责任的承担。
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主要涉及挂靠人在工程施工中未能按约定向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施工队支付货款、工资款。
根据“谁的行为,谁负责”的民法基本理论,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引起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挂靠人承担。
但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的履行能力一般强于挂靠人,挂靠人对外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时情况较为复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外如何承担责任,要根据挂靠经营的情况不同区别对待。
1.挂靠人对外以明确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第三方也有理由相信其是在与被挂靠人发生经营关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3条、第52条的规定,应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因挂靠施工经营的最终受益都是归于挂靠人,因此挂靠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对挂靠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因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仅仅是收取了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挂靠人追偿。
如何理解挂靠人对外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是处理该纠纷的难题。
因为相对于发包方而言,被挂靠人与发包方签订的是形式要件齐全的施工合同,一般被挂靠人要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甚至签订合同之前还要进行招标程序,此种情况认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施工或经营并无大碍。
但在具体施工中,因被挂靠人不会将企业印章交与挂靠人使用,挂靠人与第三方发生经营行为时,被挂靠人一般不会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被挂靠人的通常做法是刻制一枚项目部章交挂靠人在工程项目上使用,挂靠人一般以某某项目部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
因某某项目部是被挂靠人在该项目上临时设立的内设机构,此时,应视为挂靠人在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发生关系。
2.挂靠人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
由于挂靠人在发生经济往来时向相对人表明了自己的身份,相对人是基于对挂靠者的信任才做出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挂靠者与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那么就只能在相对人和挂靠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合同效力不得及于合同外的第三人,被挂靠企业不应对挂靠者的经营行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实践中,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和合同相对性有限突破原则,在某些情况下,挂靠人即使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被挂靠企业也不是一概不对挂靠者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挂靠人再次以自己的名义将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次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直至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被挂靠人应在欠付挂靠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2)挂靠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是是在履行与被挂靠人的施工合同义务有关的职务行为,应视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发生民事行为,被挂靠人应与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挂靠人对外虽然是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但挂靠人与第三方交易行为的成果,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而此时挂靠人下落不明,为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视为与履行被挂靠人与发包方的施工合同有关,而由被挂靠人在受领的工程款范围内代挂靠人承担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被挂靠企业应否对挂靠者的经济往来承担民事责任应视挂靠者在对或经营中表现的身份而定,有证据证实是在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且经济往来人是善意、无过错时,被挂靠企业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反之,则只能由挂靠者自己承担。
需的是,挂靠者与被挂靠企业间签订的挂靠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但不能因此推断挂靠者与第三同无效,因挂靠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时另一层法律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规定来重新审查。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1Z101000 工程经济1Z101010 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及应用P111.利息的计算P112. 资金等值计算及应用P513. 名义利率于有效利率的计算P11 1Z101020 技术方案经济效果评价P14 21.经济效果评价的内容P1422. 经济效果评价指标体系P1823. 投资收益率分析P1924. 投资回收期分析P2225. 财务净现值分析P2426. 财务内部收益率分析P2527. 基准收益率的确定P2628. 偿债能力分析P281Z101030 技术方案不确定分析P31 31.不确定性分析P3132.盈亏平衡分析P3333.敏感性分析P381Z101040 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的编制P41 41.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P4242.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的构成要素P451Z101050 设备更新分析P5351.设备磨损与补偿P5352.设备更新方案的比选P5553.设备更新方案的比选方法P561Z101060 设备租赁与购买方案的比选分析P61 61.设备租赁与购买的影响因素P6162.设备租赁与购买的比选分析P621Z101070 价值工程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P66 71.提高价值的途径P6772.价值工程在工程建设应用中的实施步骤P711Z101080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P78 81.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选择原则P7982.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技术分析P798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经济分析P801Z102000 工程财务1Z102010 财务会计基础P8411.财务会计的职能P8412.会计核算的原则P851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P8614.会计要素的组成和会计等式的应用P881Z102020 成本与费用P9121.费用与成本的关系P9122. 工程成本的确认和计算方法P9323. 工程成本的核算P9924. 期间费用的核算P1051Z102030 收入P10631.收入的分类及确认P10632.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P109 1Z102040 利润和所得税费用P114 41.利润的计算P11442.所得税费用的确认P1171Z102050 企业财务报表P12351.财务报表的构成P12352.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作用P124 53.利润表的内容和作用P12754.现金流量表的内容和作用P128 55.财务报表附注的内容和作用P1321Z102060财务分析P13361.财务分析方法P13362.基本财务比率的计算和分析P135 1Z102070筹资管理P13971.资金成本的作用及其计算P139 72.短期筹资的特点及和方式P141 73.长期筹资的特点及和方式P145 1Z102080流动资产财务管理P148 81.现金和有价证券的财务管理P148 82.应收账款的财务管理P150 83.存货的财务管理P1511Z103000 建设工程估价1Z103010 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P15311.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的组成P15312.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组成P15513. 工程建设其他费的组成P1581Z103020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与计算P165 21.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P165 22.按造价形式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P168 2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P1702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P1741Z103030 建设工程定额P17731.建设工程定额的分类P17732.人工定额的编制P17933.材料消耗定额的编制P18234.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的编制P18435.施工定额和企业定额的编制P18736.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的编制P189 37.概算定额与预算指标的编制P1931Z103040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P197 41.设计概算的内容和作用P19742.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程序和步骤P198 43.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P20044.设计概算的审查内容P2081Z103050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P211 51.施工图预算编制的模式P21152.施工图预算的作用P21253.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P21354.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P21355.施工图预算的审查内容P2191Z103060 工程量清单编制P22061.工程量清单的作用P22062.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方法P2221Z103070 工程量清单计价P227 7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P227 7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P234 73.投标报价控的编制方法P238 74.合同价款的约定P2441Z103080 计量与支付P24781.工程计量P24782.合同价款调整P2508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P261 84.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P264 85.合同价款期中支付P27386.竣工结算与支付P28087.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P2881Z103090 国际工程投标报价P28791.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程序P28792.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组成P29393.单价分析和标价汇总的方法P299 94.单价分析和标价汇总的方法P299 95.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技巧P30296.国际工程投标报价决策的影响因素P305【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1Z101000 工程经济1Z101010 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及应用P111.利息的计算P112. 资金等值计算及应用P513. 名义利率于有效利率的计算P11 1Z101020 技术方案经济效果评价P14 21.经济效果评价的内容P1422. 经济效果评价指标体系P1823. 投资收益率分析P1924. 投资回收期分析P2225. 财务净现值分析P2426. 财务内部收益率分析P2527. 基准收益率的确定P2628. 偿债能力分析P281Z101030 技术方案不确定分析P31 31.不确定性分析P3132.盈亏平衡分析P3333.敏感性分析P381Z101040 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的编制P41 41.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P4242.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的构成要素P451Z101050 设备更新分析P5351.设备磨损与补偿P5352.设备更新方案的比选P5553.设备更新方案的比选方法P561Z101060 设备租赁与购买方案的比选分析P61 61.设备租赁与购买的影响因素P6162.设备租赁与购买的比选分析P621Z101070 价值工程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P66 71.提高价值的途径P6772.价值工程在工程建设应用中的实施步骤P711Z101080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P78 81.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选择原则P7982.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技术分析P798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经济分析P801Z102000 工程财务1Z102010 财务会计基础P8411.财务会计的职能P8412.会计核算的原则P851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P8614.会计要素的组成和会计等式的应用P881Z102020 成本与费用P9121.费用与成本的关系P9122. 工程成本的确认和计算方法P9323. 工程成本的核算P9924. 期间费用的核算P1051Z102030 收入P10631.收入的分类及确认P10632.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P109 1Z102040 利润和所得税费用P114 41.利润的计算P11442.所得税费用的确认P1171Z102050 企业财务报表P12351.财务报表的构成P12352.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作用P124 53.利润表的内容和作用P12754.现金流量表的内容和作用P128 55.财务报表附注的内容和作用P1321Z102060财务分析P13361.财务分析方法P13362.基本财务比率的计算和分析P135 1Z102070筹资管理P13971.资金成本的作用及其计算P139 72.短期筹资的特点及和方式P141 73.长期筹资的特点及和方式P145 1Z102080流动资产财务管理P148 81.现金和有价证券的财务管理P148 82.应收账款的财务管理P150 83.存货的财务管理P1511Z103000 建设工程估价1Z103010 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P15311.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的组成P15312.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组成P15513. 工程建设其他费的组成P1581Z103020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与计算P165 21.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P165 22.按造价形式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P168 2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P1702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P1741Z103030 建设工程定额P17731.建设工程定额的分类P17732.人工定额的编制P17933.材料消耗定额的编制P18234.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的编制P18435.施工定额和企业定额的编制P18736.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的编制P189 37.概算定额与预算指标的编制P1931Z103040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P197 41.设计概算的内容和作用P19742.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程序和步骤P198 43.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P20044.设计概算的审查内容P2081Z103050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P211 51.施工图预算编制的模式P21152.施工图预算的作用P21253.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P21354.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P21355.施工图预算的审查内容P2191Z103060 工程量清单编制P22061.工程量清单的作用P22062.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方法P2221Z103070 工程量清单计价P227 7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P227 7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P234 73.投标报价控的编制方法P238 74.合同价款的约定P2441Z103080 计量与支付P24781.工程计量P24782.合同价款调整P2508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P261 84.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P264 85.合同价款期中支付P27386.竣工结算与支付P28087.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P2881Z103090 国际工程投标报价P28791.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程序P28792.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组成P29393.单价分析和标价汇总的方法P299 94.单价分析和标价汇总的方法P299 95.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技巧P30296.国际工程投标报价决策的影响因素P305【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1Z101000 工程经济1Z101010 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及应用P111.利息的计算P112. 资金等值计算及应用P513. 名义利率于有效利率的计算P11 1Z101020 技术方案经济效果评价P14 21.经济效果评价的内容P1422. 经济效果评价指标体系P1823. 投资收益率分析P1924. 投资回收期分析P2225. 财务净现值分析P2426. 财务内部收益率分析P2527. 基准收益率的确定P2628. 偿债能力分析P281Z101030 技术方案不确定分析P31 31.不确定性分析P3132.盈亏平衡分析P3333.敏感性分析P381Z101040 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的编制P41 41.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P4242.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的构成要素P451Z101050 设备更新分析P5351.设备磨损与补偿P5352.设备更新方案的比选P5553.设备更新方案的比选方法P561Z101060 设备租赁与购买方案的比选分析P61 61.设备租赁与购买的影响因素P6162.设备租赁与购买的比选分析P621Z101070 价值工程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P66 71.提高价值的途径P6772.价值工程在工程建设应用中的实施步骤P711Z101080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P78 81.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选择原则P7982.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技术分析P798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经济分析P801Z102000 工程财务1Z102010 财务会计基础P8411.财务会计的职能P8412.会计核算的原则P851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P8614.会计要素的组成和会计等式的应用P881Z102020 成本与费用P9121.费用与成本的关系P9122. 工程成本的确认和计算方法P9323. 工程成本的核算P9924. 期间费用的核算P1051Z102030 收入P10631.收入的分类及确认P10632.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P109 1Z102040 利润和所得税费用P114 41.利润的计算P11442.所得税费用的确认P1171Z102050 企业财务报表P12351.财务报表的构成P12352.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作用P124 53.利润表的内容和作用P12754.现金流量表的内容和作用P128 55.财务报表附注的内容和作用P1321Z102060财务分析P13361.财务分析方法P13362.基本财务比率的计算和分析P135 1Z102070筹资管理P13971.资金成本的作用及其计算P139 72.短期筹资的特点及和方式P141 73.长期筹资的特点及和方式P145 1Z102080流动资产财务管理P148 81.现金和有价证券的财务管理P148 82.应收账款的财务管理P150 83.存货的财务管理P1511Z103000 建设工程估价1Z103010 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P15311.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的组成P15312.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组成P15513. 工程建设其他费的组成P1581Z103020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与计算P165 21.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P165 22.按造价形式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P168 2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P1702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P1741Z103030 建设工程定额P17731.建设工程定额的分类P17732.人工定额的编制P17933.材料消耗定额的编制P18234.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的编制P18435.施工定额和企业定额的编制P18736.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的编制P189 37.概算定额与预算指标的编制P1931Z103040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P197 41.设计概算的内容和作用P19742.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程序和步骤P198 43.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P20044.设计概算的审查内容P2081Z103050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P211 51.施工图预算编制的模式P21152.施工图预算的作用P21253.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P21354.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P21355.施工图预算的审查内容P2191Z103060 工程量清单编制P22061.工程量清单的作用P22062.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方法P2221Z103070 工程量清单计价P227 7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P227 7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P234 73.投标报价控的编制方法P238 74.合同价款的约定P2441Z103080 计量与支付P24781.工程计量P24782.合同价款调整P2508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P261 84.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P264 85.合同价款期中支付P27386.竣工结算与支付P28087.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P2881Z103090 国际工程投标报价P28791.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程序P28792.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组成P29393.单价分析和标价汇总的方法P299 94.单价分析和标价汇总的方法P299 95.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技巧P30296.国际工程投标报价决策的影响因素P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