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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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制度5篇

为认真贯彻执行、员工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推进和加强公司员工的廉洁自律工作,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不经集体研究并报政府批准对外投资、借贷、担保、出让银行授信额度等重大事项;

(二)违 ___有关规定,暗箱操作大宗物资商品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事项;

(三)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调拨、使用大额资金;

(四)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公司章程,决定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聘用、奖励和晋升,决定对员工的安置。

(一)在有关合资、合作、股份制等经营活动中,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二)在业务活动中,索要和收受关联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贵重物品;

(三)收受和变相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送与的现金、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

(四)私自接受有关联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安排出资的旅游活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其他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公款报销或在其他相关单位支付、报销;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购买、装修住房中象征性的支付钱款,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谋取私利;

(七)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挪用公款;

(八)以任何形式参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或中介机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保持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培养员工高尚的职业操守,保证员工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加强监督和员工自律,处理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及员工因贪污收受商业贿赂渎职而损害履行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结合公司基本建设时期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员工是指公司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聘用的员工、试用期员工、临时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

第四条

公司倡导员工合法取得劳动报酬;鼓励员工廉洁自律,并对廉洁优秀员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禁止贪污、收受商业贿赂以及其他玷污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禁止用损害公司利益换取个人在物质和非

物质方面的利益的行为;禁止因廉洁不适而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行为;禁止员工擅自在外兼职,禁止同业经营。

第五条

公司行政纪审部为本制度和员工廉洁自律状况的监督、执行机构,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各部门和所有员工有协助义务。

第六条

公司执行机构常年接受部门和员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公司鼓励员工互相监督,互相约束;提倡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禁止诬告陷害;禁止打击报复。

第二章

第一节

贪污和挪用资金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贪污是指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包括

个人私吞、合谋私分、虚构事实窃取公司财物、名义上是赠送而实际上是侵吞公司财物等所有用非正常、违反制度和违反法律的手段将公司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挪用资金是指员工或部门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或违反审批程序,或弄虚作假,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

第十条

贪污或挪用资金不论多少均应依本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个人贪污的,除全额追缴所贪污财物外;同时以贪污数额为基数,自贪污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追缴财物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追缴利息;并处相当于所贪污数额等值的罚款。

员工合伙或部门集体贪污的,对员工个人依前款规定处罚;其中对部门集体贪污的部门负责人依前款处罚时,处罚的贪污基数为总体贪污的数额。

员工或部门有贪污行为,其直接上级处扣发一个月薪资。

第十二条

员工有贪污行为,除依本制度第十一条处罚外,同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员工个人挪用资金的,自发现之日起限十五日内归还;同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挪用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承担利息;并处相当于挪用金额50%以下的罚款。如果在限期内未归还,但自发现之日起不超过60日的,则依本款规定加重50%进行处罚。

部门挪用资金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员依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员工或部门有挪用资金行为,其直接上级处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薪资50%的罚款。

第十四条

员工有挪用资金的行为,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条处罚外,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有挪用资金的行为,经限期催缴而超过60日未归还的,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条加重50%进行处罚外,直接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为贯彻集团公司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司廉政建设,高标准、高质量把北湖商业街建设好,特对公司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收受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及时向组织说明并上交。

二、不准接受可能对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影响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不准在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四、不准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五、不准在工程招、投标中徇私舞弊。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坚持集体研究和公开监督制度。

六、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准个人私自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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