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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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条文说明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条文说明

作为建筑工程最常用的标准规范之一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后简称《规范》),已于2014年底完成最新修订,并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于2015年9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

一、新规范内容本规范共分10章、6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模板分项工程、钢筋分项工程、预应力分项工程、混凝土分项工程、现浇结构分项工程、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主要脉络与上一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没有太大区别。

二、新规范适用范围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配套使用,GB50300为基础标准,各类验收规范均在本标准的框架下制定。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同样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及特殊混凝土的施工质量验收(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应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配套使用,GB50204为验收标准,仅对混凝土结构施工的结果进行验收和评定,而GB50666为结构施工工艺和方法的国家标准,是施工质量验收的前提。

且本次修订更进一步弱化了GB50204关于施工方面的内容,因此,混凝土结构施工应按照GB50666实施。

三、新规范主要修订内容与GB50204-2002(2011版)相比1、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与GB50300-2013的修订相符,GB50300-2013关于验收的相关规定上改动量较大);2、与相关规范进行协调,更改了部分施工过程控制内容(应与相关施工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配套使用);3、增加了认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放大规定;4、加强了对工具式模板及高大模板的验收要求5、删除了模板拆除内容(应与相关施工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配套使用);6、增加了成型钢筋等钢筋应用新技术的验收规定;7、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全封闭防水性能的验收规定;8、完善了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规定;9、完善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规定;10、增加了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的实体检验要求;11、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中增加了回弹-取芯法。

环境影响评价中关于水泥粉磨站设置防护距离的探讨

环境影响评价中关于水泥粉磨站设置防护距离的探讨

环境影响评价中关于水泥粉磨站设置防护距离的探讨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以减轻项目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本文详细阐述了与水泥粉磨站防护距离设置相关规定,据此对水泥粉磨站防护距离设置的依据和方式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水泥粉末站;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1、概述关于水泥粉磨站防护距离的确定无明确标准和规定,目前的确定方式主要有:①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计算大气防护距离;②依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计算卫生防护距离;③不设卫生防护距离;④参照《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GB18068.1-2012)、《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2000)、《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0)》、《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等相关规定来确定。

其中以参照GB18068.1-2012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应用最为普遍。

以下就GB18068.1-2012、GB18068-2000、《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0)》、《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环保部关于粉磨站的相关复函做详细分析。

2、参考确定依据分析2.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GB18068.1-2012)标准的应用范围: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与敏感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适用于平原地区水泥制造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现有水泥制造企业可参照执行。

标准中关于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主要有以下3条,其中第1条为强制性指标,第2、3条为推荐性指标,具体为:①水泥制造企业卫生防护距离限值见表1;②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应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共同确定;③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种植浓密的乔木类植物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少于10m)的企业,可按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限值的90%执行,注意选择对特征污染物具有抗性或吸附特性的树种。

DB33T 996-2015 公路工程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DB33T 996-2015 公路工程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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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996—2015 4.2 水泥 4.2.1 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应为 42.5 级及以上,其性能应符合 GB 175 规定。 4.2.2 有侵蚀性介质作用时,应结合防腐措施按设计要求选用。 4.3 发泡剂 4.3.1 发泡剂宜采用合成类高分子表面活性剂。发泡剂外观应均匀透明,常温条件下无异物析出或沉 淀,无异味或刺激性气味,对环境无不良影响。 4.3.2 发泡剂发泡产生的泡沫大小均匀且细密,直径应小于 1.0mm。 4.3.3 发泡剂使用时稀释倍数不应小于 60 倍。发泡剂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按稀释 60 倍时测定,具体要 求详见表 1。 表1 发泡剂(稀释 60 倍)主要性能指标
DB33/T 996—2015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气孔表观质量评定分级标准 ....................................... 33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混合料试验配合比推荐值 ......................................... 36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不同容重指标试验值 ............................................. 37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泡沫混凝土在公路行业应用分类及其主要技术特性 ................... 38
III
DB33/T 996—2015
公路工程泡沫混土应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路工程泡沫混凝土的原材料、混合料、设计、施工及检验与评定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工程的新建路堤、拓宽路堤、特殊处治工程应用泡沫混凝土的设计、施工及质量 检验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9755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GB/T 14518 粘胶剂的 PH 值测定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17431.1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一部分:轻集料 GB/T 180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 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的有害物质限量 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 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JG/T 266 泡沫混凝土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TG D30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T D32 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JTG E30 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 JTG F10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 F80/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SY/T 5350 钻井液用发泡剂评价程序 DB33/T 904 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修订内容新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于2015年9月1号正式实施。

一、修订基本原则1、明确适用范围,重点突出,兼顾其他行业(其他行业可参考),以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为主。

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相关规定,协调好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的关系(如模板拆除、配合比设计等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内容在GB50666内查阅。

2、加强过程控制。

强化原材料、制品及半成品的验收;强化施工检验批的验收和重要的过程控制的验收;淡化一般施工过程的验收,将一般性的过程控制内容纳入《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

3、加强结构实体检验。

将实体结构检验作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手段。

4、加强验收的可操作性。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进一步具体化。

5、协调各种偏差指标之间的合理衔接。

6、适当提高验收标准。

7、在确保进场材料质量并不降低合格标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获得认证、来源稳定且连续3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等质量好的产品的检验批容量可按规定扩大一倍。

考虑到首次纳入,产品范围仅为钢筋、成型钢筋、预应力筋、锚具、夹具、连接器、成孔管道、水泥和外加剂。

8、规范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程序。

工程施工中包括进场材料及施工检验批出现不合格情况的难免的,给出合理的出路和明确的处理程序。

(规范10.02.02条具体给出处理思路)⑴、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应重新进行验收;⑵、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标准检测鉴定达设计要求,应予以验收;⑶、经有资质的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适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满足结构可靠性要求的,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⑸、降级使用。

(此条不在具体规范内容里)二、改革方向1、国外技术法规——政府管理法律,严格强制执行;技术标准——协会学会推荐性,自愿采用,自负其责,合同制约;企业标准——企业无形资产,促进创新竞争和技术进步;辅助材料——技术商品的竞争和发展。

水泥材料的验收标准与存储条件管理

水泥材料的验收标准与存储条件管理

水泥材料的验收标准与存储条件管理水泥是建筑工程中常用的材料之一,用于制作混凝土和砂浆等,保证水泥质量的验收标准和正确的存储条件管理对于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非常重要。

本文将就水泥材料的验收标准和存储条件管理进行探讨。

1. 水泥质量验收标准水泥质量的验收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验收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外观质量:水泥外观应为灰色或白色,不得有明显的结块、凝聚、外露石块等不良现象。

外观质量的检验可通过肉眼观察进行。

(2) 化学成分:水泥的主要化学成分有二氧化硅、氧化铝、氧化铁和三氧化二铝等。

水泥的化学成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可以通过化学分析方法检测。

(3) 物理性能:水泥的物理性能包括凝结时间、强度、比表面积等。

凝结时间应符合工程要求,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要求,比表面积应在标准范围内。

(4) 其他性能:水泥还应符合其他性能要求,如耐久性、升温试验、冻融试验等。

这些性能的验收标准可以根据具体工程要求进行制定。

2. 水泥存储条件管理水泥的存储条件管理对于保证水泥质量的稳定性和使用性能非常重要,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存储条件管理要点。

(1) 存放位置:水泥的存放位置应选择通风、干燥、遮阳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淋。

存放位置还应远离易燃物品和酸碱等有害物质,以免引发意外和影响水泥质量。

(2) 包装管理:水泥通常以袋装或散装形式出厂,包装要求牢固、完好,不得有破损。

存储过程中要避免受潮和受污染,散装水泥应采取覆盖措施,袋装水泥应垛放整齐、稳定,避免面部破损。

(3) 保质期管理:水泥的保质期通常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超过保质期的水泥不得使用。

在存储过程中,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水泥,确保质量稳定。

(4) 温湿度管理:水泥的存储温湿度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一般宜保持在20℃以下、相对湿度60%以下的条件下。

过高的温度和湿度会引起水泥结块和失去活性,影响使用性能。

(5) 防火安全:水泥属于非易燃材料,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因此应在存储和使用过程中注重防火安全,严禁将火源、易燃物品放置在水泥附近。

(完整word版)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解读(精)

(完整word版)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解读(精)

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解读一、新规范简单介绍本规范共分10章、6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模板分项工程、钢筋分项工程、预应力分项工程、混凝土分项工程、现浇结构分项工程、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主要脉络与上一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没有太大区别。

二、新规范适用范围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配套使用,GB50300为基础标准,各类验收规范均在本标准的框架下制定;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同样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及特殊混凝土的施工质量验收(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应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配套使用,GB50204为验收标准,仅对混凝土结构施工的结果进行验收和评定,而GB50666为结构施工工艺和方法的国家标准,是施工质量验收的前提。

且本次修订更进一步弱化了GB50204关于施工方面的内容,因此,混凝土结构施工应按照GB50666实施。

三、新规范主要修订内容与GB50204-2002(2011版相比1、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与GB50300-2013的修订相符,GB50300-2013关于验收的相关规定上改动量较大;2、与相关规范进行协调,删除了部分施工过程控制内容(应与相关施工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配套使用;3、增加了认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放大规定;4、加强了对工具式模板及高大模板的验收要求5、删除了模板拆除内容(应与相关施工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配套使用;6、增加了成型钢筋等钢筋应用新技术的验收规定;7、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全封闭防水性能的验收规定;8、完善了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规定;9、完善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规定;10、增加了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的实体检验要求;11、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中增加了回弹-取芯法。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期刊名称】《江苏建材》【年(卷),期】2016(000)006【总页数】3页(P4-6)【作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50号),做好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去产能工作,促进行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分类指导与综合施策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主动压减过剩产能,持续淘汰落后产能,引导退出低效产能,促进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提质增效,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供给体系质量与效率,加速促进我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工作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安全、质量等手段,淘汰低端落后产能,有效压减过剩产能,确保在三年内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十三五”水泥、平板玻璃、船舶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使产能利用率回归合理区间,即:到2018年底全省再压减水泥产能6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800万重量箱,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其中,2016年压减水泥产能38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300万重量箱,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

三、工作举措(一)严禁新增产能。

严禁备案新增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项目,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突破限额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

《水泥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编制说明

《水泥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编制说明

《水泥工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水泥工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编制组2019年 8 月1.工作简况1.1 任务来源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 年第三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8]54 号),《水泥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2018-1509T-JC)作为行业标准立项,完成年限 2020 年。

标准作为 2017 年立项的《水泥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行业标准的配套实施细则,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技术归口,编制工作由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

1.2 工作过程工信部于 2016 年 9 月下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 [2016]586 号),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包括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以及绿色供应链的创建与评价工作。

为了统一绿色工厂的评价技术要求,文件附件给出了《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作为标准出台前各行业评价工作开展的相关依据。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负责起草的《绿色工厂评价通则》已经于 2018 年 5 月正式发布。

2017 年 4 月,工信部下达《水泥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行业标准立项文件,2018 年,在绿色工厂整体标准体系架构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水泥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标准计划。

2018 年 10 月,标准起草组在天津召开第编制工作启动工作会,确定标准编制的主体框架;2019 年 3 月,在长沙组织主要水泥企业召开行业研讨会,调研指标符合情况;2019 年 3-4 月,配合工信部第四批绿色制造示范名单推荐工作,进行标准验证与试评价;2019 年 5 月,形成标准草案,完善指标体系设计;2019 年 8 月,组织专家对标准文本进行研讨,对于关键定量指标开展验证;2019 年 9 月,起草组组织参编单位召开研讨会,确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文本;2019 年 10 月,公开征求意见。

2016-国家-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2016年 第72号)

2016-国家-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2016年 第72号)

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规范污染治理和管理行为,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装备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促进水泥行业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所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过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固体废物投入水泥窑,在进行水泥熟料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过程。

处置固体废物的类型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

(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源头控制、清洁生产、末端治理、二次污染防治以及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和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指导。

(四)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根据产业结构发展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规划等,结合现有水泥生产设施,合理规划、有序布局。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作为城市固体废物处置的重要补充形式。

—2—(五)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控制、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全过程污染控制原则,鼓励采用先进可靠、能源利用效率高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及成熟有效的污染防治技术,加强技术引导和精细化管理。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保证固体废物的安全处置,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不影响水泥的产品质量和水泥窑的稳定运行。

(六)开展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企业应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保监测体系和环境管理制度,确保协同处置废物全过程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编制可行的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和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二、源头控制(一)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并采用窑磨一体化运行方式。

处置固体废物应采用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2000吨/日及以上的水泥窑。

法规总清单

法规总清单

39 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40 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 委、能源办
41 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 委、能源办
42 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43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
国家发改委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2014-12-31被 国 国家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国家计量局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8-27第一次修改实施,201312-28第二次修改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08-27第一次修改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1第一次修改实施, 2009-8-27第二次修改)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 部、科技部 国家工信部
90 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
国家工信部
9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信部
92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06-21因发布 管理办法而废止)
财政部/发改委
93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44 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4年本,节能部分)替
代)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2014-12-31被 国 国家发改委
45 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4年本,节能部分)替
代)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2014-12-31被 国 国家发改委

新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新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新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详细解读一、新规范内容本规范共分10章、6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模板分项工程、钢筋分项工程、预应力分项工程、混凝土分项工程、现浇结构分项工程、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主要脉络与上一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没有太大区别。

二、新规范适用范围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配套使用,GB50300为基础标准,各类验收规范均在本标准的框架下制定。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同样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及特殊混凝土的施工质量验收(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应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配套使用,GB50204为验收标准,仅对混凝土结构施工的结果进行验收和评定,而GB50666为结构施工工艺和方法的国家标准,是施工质量验收的前提。

且本次修订更进一步弱化了GB50204关于施工方面的内容,因此,混凝土结构施工应按照GB50666实施。

三、新规范主要修订内容与GB50204-2002(2011版)相比1、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与GB50300-2013的修订相符,GB50300-20 13关于验收的相关规定上改动量较大);2、与相关规范进行协调,删除了部分施工过程控制内容(应与相关施工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配套使用);3、增加了认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放大规定;4、加强了对工具式模板及高大模板的验收要求5、删除了模板拆除内容(应与相关施工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 B50666-2011配套使用);6、增加了成型钢筋等钢筋应用新技术的验收规定;7、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全封闭防水性能的验收规定;8、完善了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规定;9、完善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规定;10、增加了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的实体检验要求;11、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中增加了回弹-取芯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组织 排 放 。采用 智 能装置 . 减 少含 尘 现场 操作 人 员 。水泥 熟料 项 目采 用抑 制氮 氧化 物 产生 的工 艺 和原 燃
料, 配套建 设脱 硝装 置 ( 效率 不低 于 6 0 %) 和除 尘装 置 。水 泥粉磨 项 目配 套建 设 除尘装 置 。气 体 排放 达到
《 水 泥工业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标 准} ( G B 4 9 1 5 ) 。

・ j 5 = 盔 — 2 0 1 5  ̄ —2
工 业 和信 息化 部 发 布 水 泥 行 业 规 范 条件 ( 2 0 1 5年本 )
二、 生产 工艺 与技 术装 备
( 一) 水 泥建 设 项 目应 按 《 产 业 结构 调 整 指 导 目录 》 要求 , 采 用 先 进 可靠 、 能 效 等级 高 、 本 质 安全 的工 艺、 装备 和信 息化 技术 . 提高 自动 化水平 。 ( 二) 水 泥 企业应 按 《 工业 项 目建 设用 地 控制 指标 》 规 定集 约利 用 土地 , 厂 区划分 功 能 区域 , 按《 水 泥工 厂设计 规范 》 ( G B 5 0 2 9 5 ) 建设 。 ( 三) 水 泥熟 料项 目应有 设计 开采 年 限不 低 于 3 0年 的石灰 岩 资源保 障 。水 泥粉 磨项 目要 配 套建 设适 度 规模 的散 装设 施
特种水 泥 ( 含 专用水 泥 ) 开展 提质 增效 改造 。
( 四) 新建 水 泥项 目应 当统筹 构 建循 环经 济 产业 链 。新 建水 泥 熟料 项 目, 须 兼 顾协 同处 置 当地城 市 和
产业 固体废 物 。新 建水 泥粉磨 项 目 。 要 统筹 消 纳利 用 当地适 合用 作混 合材 的 固体废 物 。

现行有效的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清单

现行有效的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清单
2016.05.24
2016.05.24
21
规范性文件
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1〕85号
2011.07.21
2011.07.21
22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函〔2015〕389号
2015.03.18
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5〕4号
2015.01.09
2015.01.09
8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修订稿)》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
国资发综合〔2011〕154号
2011.10.20
2011.10.20
9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等10部委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5〕16号
2015.03.24
2015.03.24
34
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4〕69号
2014.12.27
2014.12.27
35
政策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
环规财函〔2017〕172 号
国务院
国令第693号
2017.12.30
2018.01.01
17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国务院
国令第676号
2017.03.01
2017.03.01
18
行政法规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出台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出台
( 2 ) 禁 止 在 风 景名 胜 区 、 自然 保 护 区 、 饮用 水 水 源 保
( 2 ) 大力 拓展 原材 料 工业产 品市场 需求 。 围绕 新 型城 用总 体规划 和 土地 使用标 准 。
上 下游 合 作 , 积 极 推 进 高 品质 、 高 附 加值 产 品 生产 和 应 护 区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敏 感 区域 、 非 工业 规 划 建 设 区和其
的管理 办法 。 强化公 告名 单与 金 融、 环保、 能源等 方 面 的 ( 2 ) 水泥 企业 应 按 《 工业 项 目建设 用地 控制 指 标》 规 衔 接和 联动 , 营造 公平竞 争 市场 环境 。建立 重 点产 品进 定集 约利 用土地 , 厂 区划 分 功能 区域 , 按《 水泥 工 厂设 计
用。 依 托高 强钢 筋 、 高性 能 电工钢 、 船舶 和海 洋 工程 用钢 他需 要特 别保 护 的区域 内新 建水泥 项 目。 等 协调 机制 , 推 动 高端钢 材应 用 。依 托 新型铝 材 上 下游 ( 3 ) 建 设水泥 熟 料项 目,必须 坚持 等 量或减 量置换 , 合 作 机制 , 加 强产 需 衔 接 , 推 广 铝 合金 车 厢 和 飞机 用 关 遏 制水 泥 熟料产 能 增长 。 支持 现有 企业 围绕 发展 特种 水 键铝 材 。搭 建公 共服 务平 台, 组织 做 好产 品评 价 和标 识 泥 ( 含 专用 水泥 ) 开 展提质 增 效改造 。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出台
为落实《 国务 院关于 化解 产 能严 重过 剩 矛盾 的指 导 意 见》( 国发 ( 2 0 1 3 1 4 1号 ) , 推 进 水 泥 工 业转 型升 级 , 引 导 合理 投 资 , 强 化 节 能减 排 , 着 力 提 质 增效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节约 能源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清 洁 生产 促 进 法》 和《 工业转型升级规划 ( 2 0 1 l  ̄2 0 1 5年 ) 》 等 法律 法规 和规 划标 准 ,制 定本 规范 条件 。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本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本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本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水泥作为建筑材料的重要部分,其使用量也逐年攀升。

但水泥产品的质量参差不齐,给建筑工程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水泥产品的质量,国家出台了《水泥行业规范条件本》。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本》是国家对水泥行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水泥行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

这份规范条件本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加强技术改进、提升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提高水泥产品的质量,促进水泥行业可持续发展。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产管理。

规范了水泥企业的生产管理流程,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对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同时,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规定,加强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生产线的正常运行。

二、质量控制。

要求水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按照国家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

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严格按照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进行认证。

三、环境保护。

要求水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的环保规定和标准进行排放处理。

同时,规定生产企业需设立环境保护专职机构,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

四、安全生产。

规定水泥企业需依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无事故发生。

五、社会责任。

要求水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公共关系管理,保障员工权利和福利,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总之,《水泥行业规范条件本》是对水泥企业的一份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是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涵盖生产流程、质量控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

企业应认真执行相关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优势,以提高市场份额,促进水泥行业的良性发展。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水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推动水泥行业向高质量与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

符合水泥行业规范条件的生产线名单 ( 第八批 )

符合水泥行业规范条件的生产线名单 ( 第八批 )

39 安徽大江股份有限公司
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
40 安徽大江股份有限公司 41 全椒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42 全椒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4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 4500t/d熟料生产线(一线) 4500t/d熟料生产线(二线)
43 安徽铁鹏海豹水泥有限公司 44 安徽省润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15 左权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
16 太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
4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17 朔州金圆水泥有限公司
4000t/d水泥熟料新型干法生产线
18
西乌珠穆沁旗哈达图水泥有限责任 公司
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19
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 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电石渣
55 广德新杭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
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新杭镇箭穿村
56 安徽广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50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
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新杭镇青岭村
57 华润水泥(漳平)有限公司
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菁城街道顶郊村
58 华润水泥(龙岩雁石)有限公司 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
符合水泥行业规范条件的生产线名单(第八批)
序 号
公司名称
生产线名称
1 秦皇岛市抚宁县信合水泥有限公司 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一期)
2 秦皇岛市抚宁县信合水泥有限公司 2500t/d新型干法熟料水泥生产线(二期)
3 河北武山水泥有限公司
2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
4 唐山燕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作者:来源:《居业》2015年第04期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推进水泥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合理投资,强化节能减排,着力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标准,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建设要求与产业布局(一)水泥建设项目(包括水泥熟料和水泥粉磨),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当地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

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敏感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项目。

(三)建设水泥熟料项目,必须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遏制水泥熟料产能增长。

支持现有企业围绕发展特种水泥(含专用水泥)开展提质增效改造。

(四)新建水泥项目应当统筹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

新建水泥熟料项目,须兼顾协同处置当地城市和产业固体废物。

新建水泥粉磨项目,要统筹消纳利用当地适合用作混合材的固体废物。

二、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一)水泥建设项目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采用先进可靠、能效等级高、本质安全的工艺、装备和信息化技术,提高自动化水平。

(二)水泥企业应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集约利用土地,厂区划分功能区域,按《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建设。

(三)水泥熟料项目应有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的石灰岩资源保障。

水泥粉磨项目要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散装设施。

(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企业能源、资源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本质安全水平。

三、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一)水泥企业应按《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改革委公告2014年第3号)要求,建立清洁生产推行机制,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建筑企业资质新标准(2015年版本)

建筑企业资质新标准(2015年版本)

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一、资质分类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

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本标准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准。

二、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业务范围(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

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三)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四)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四、有关说明(一)本标准“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申请资质企业注册的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持有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认可单位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通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书的人员;“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是指经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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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本)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推进水泥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合理投资,强化节能减排,着力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标准,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建设要求与产业布局
(一)水泥建设项目(包括水泥熟料和水泥粉磨),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当地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

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敏感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项目。

(三)建设水泥熟料项目,必须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遏制水泥熟料产能增长。

支持现有企业围绕发展特种水泥(含专用水泥)开展提质增效改造。

(四)新建水泥项目应当统筹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

新建水泥熟料项目,须兼顾协同处置当地城市和产业固体废物。

新建水泥粉磨项目,要统筹消纳利用当地适合用作混合材的固体废物。

二、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
(一)水泥建设项目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采用先进可靠、能效等级高、本质安全的工艺、装备和信息化技术,提高自动化水平。

(二)水泥企业应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集约利用土地,厂区划分功能区域,按《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建设。

(三)水泥熟料项目应有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的石灰岩资源保障。

水泥粉磨项目要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散装设施。

(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企业能源、资源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本质安全水平。

三、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
(一)水泥企业应按《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改革委公告2014年第3号)要求,建立清洁生产推行机制,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建立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

易产生粉尘的工段,配套建设抑尘、除尘设施,防止含尘气体无组织排放。

采用智能装置,减少含尘现场操作人员。

水泥熟料项目采用抑制氮氧化物产生的工艺和原燃料,配套建设脱硝装置(效率不低于60%)和除尘装置。

水泥粉磨项目配套建设除尘装置。

气体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

(三)固体废物按规定收集、贮存和再利用。

石灰岩矿山建设、生产坚持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严格按照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防水土流失,统筹骨料(机制砂)生产。

(四)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五)限制使用并加快淘汰含铬耐火材料和预热器内筒,积极推进水泥窑无铬化。

(六)开展废物协同处置,须严格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

(七)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废水经处理后尽可能循环使用,确实无法利用的必须达标排放。

(八)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九)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
(一)统筹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建立能源管理体系。

(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按《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执行。

(三)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企业,定期向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支持现有企业围绕余热利用、粉磨节能、除尘脱硝等开展节能减排改造,围绕协同处置城市和产业废物开展功能拓展改造。

五、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
(一)建立水泥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二)按《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工原〔2010〕第129号公告)设立专门质量保障机构和合格的化验室,建立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制度。

(三)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化学分析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活动,确保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有效。

(四)水泥粉磨生产中添加助磨剂的,水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上要注明助磨剂的主要化学成分和添加量。

复合水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要注明混合材的种类、成分和掺和量。

(五)水泥质量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水泥熟料质量符合《硅酸盐水泥熟料》(GB/T21372)。

(六)不向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售水泥熟料。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水泥建设项目符合《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三)配套建设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不偷漏税款,不拖欠工资,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金。

(五)鼓励企业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七、监督管理
(一)水泥建设项目应符合本规范条件。

项目的投资融资、土地供应、环保评价、节能评估、安全监管、生产许可和淘汰落后等应依据本规范条件进行。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本地区水泥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依企业申请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鼓励企业自我声明企业生产经营符合本规范条件。

有关协会和中介机构配合宣传和监督执行本规范条件。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水泥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国家标准、政策和法规若进行修订的,按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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