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指设计高层民用建筑时,需遵循的防火安全要求和规范。
以下是关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一些要点。
第一,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和使用功能确定防火等级。
根据不同防火等级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构造。
同时,应明确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消防设备和逃生装置等。
第二,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合理布局的消防设备。
这包括消防栓、消防水泵、消防喷淋系统、疏散楼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这些设备的布置应便于使用和维护,确保有效消防。
第三,高层民用建筑的电气系统应符合防火要求。
尽量避免电线穿过防火分隔,避免电气设备堆放在易燃物附近。
电线应采用耐火、耐热和不燃烧的材料,严格按照防火规范进行布线。
第四,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
建筑结构材料应选择不燃材料或耐火材料,如钢结构、混凝土等。
外墙材料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避免使用易燃材料。
第五,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应设置合理,满足逃生疏散的需要。
室内疏散楼梯应具备防烟功能,楼梯间应设置防火门和防烟控制设备。
室外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方便人员疏散。
第六,高层民用建筑应定期进行消防设备和系统的检测和维护。
检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
对必须更新和更换的设备及时进行更新。
总结起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消防设备的设置和疏散通道的规划等方面。
遵循这些规范和要求,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高层建筑火灾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最新版
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最新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保障建筑安全,减少火灾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酒店、商场等。
2. 总则2.1 高层民用建筑应按照防火分区、防火分隔、防火间距、消防设施等方面的要求进行设计,确保火灾时人员疏散安全、火灾控制和扑救的有效性。
2.2 防火规范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同时结合地域特点、建筑功能、规模和消防需求进行制定。
3. 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3.1 高层民用建筑应划分为若干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设有明显的界限,确保火灾时人员疏散和火灾控制。
3.2 防火分隔应采用具有一定防火能力的墙体、楼板、防火门等构件,分隔不同功能的区域。
3.3 防火分区面积和防火分隔要求应根据建筑功能、楼层高度、疏散楼梯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4. 防火间距4.1 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高度、火灾风险、消防扑救等因素确定,以确保火灾时火势不蔓延至相邻建筑。
4.2 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同时考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消防通道和灭火设施等因素。
5. 消防设施5.1 高层民用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疏散指示系统等,确保火灾时人员安全和火灾控制。
5.2 消防设施的设计、选型、安装和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同时考虑建筑物的功能、规模和消防需求。
5.3 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应定期进行,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6. 建筑材料与构造6.1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具有较好的防火、阻燃性能。
6.2 建筑构造应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包括墙体、楼板、屋顶等,以减少火灾时火势蔓延。
7. 疏散与救援7.1 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充足的疏散通道,包括楼梯、电梯、逃生通道等,确保火灾时人员快速、安全疏散。
7.2 疏散指示系统应明确、醒目,指示火灾时人员疏散方向和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高层民用建筑越来越多。
这些高层建筑在为人们提供便捷和舒适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防火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特点与普通建筑有所不同。
由于其高度较高,人员疏散困难,火势蔓延迅速,救援难度大。
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在设计阶段就充分考虑防火问题,是预防火灾、减少损失的关键。
首先,建筑的总体布局要合理。
高层民用建筑与周边建筑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以防止火灾蔓延。
同时,要合理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保消防车能够顺利通行和展开救援。
在建筑结构方面,要选用耐火性能良好的材料。
建筑的主体结构、承重构件等应具备足够的耐火极限,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为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争取时间。
防火分区的划分是防火设计的重要环节。
根据建筑的功能和面积,合理划分防火分区,能够有效地控制火势的蔓延。
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以确保人员能够安全疏散。
疏散设施的设计至关重要。
楼梯是主要的疏散通道,其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楼梯间应具备良好的防烟、防火性能,设置正压送风系统,防止烟雾进入。
同时,要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引导人员在黑暗和烟雾中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的配备是防火的重要保障。
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
这些设施要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运行。
防烟排烟系统也是必不可少的。
火灾发生时,烟雾是导致人员伤亡的重要因素。
通过合理设置防烟分区和排烟系统,能够及时排出烟雾,为人员疏散创造有利条件。
在电气防火方面,要合理设计电气线路,避免过载和短路等情况的发生。
电气设备要选用符合防火要求的产品,配电箱、开关柜等应设置防火保护装置。
此外,对于特殊功能的房间,如消防控制室、锅炉房、配电室等,要采取特殊的防火措施,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运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第一篇: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以确保建筑在发生火灾时人员可以安全疏散,并降低火灾对建筑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2. 术语和定义2.1 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30米的用于住宅或办公的建筑物。
2.2 防火规范:指根据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所制定的规范要求。
3. 设计原则3.1 分隔措施:建筑内应设置合适的防火分隔,限制火势蔓延。
3.2 疏散通道:建筑内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3.3 火灾报警系统:建筑内应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出警报。
3.4 自动灭火系统:建筑内应配备适当的自动灭火系统,减少火势蔓延。
3.5 建筑材料:建筑应选择耐火性能良好的材料,减少火灾风险。
4. 设计要求4.1 空间分隔:建筑内不同功能空间应设置相应的防火分隔,如墙体、楼梯间等。
4.2 疏散通道:建筑内应设定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并按照人员容纳量进行设置。
4.3 火灾报警系统:建筑内应设置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烟感探测器、声光报警器等设备。
4.4 自动灭火系统:建筑内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适当的自动灭火系统,如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4.5 材料选择:建筑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耐火性能的材料,如防火板、耐火砖等。
5. 相关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建筑平面图、疏散通道示意图、火灾报警系统接线图等。
6. 法律名词及注释6.1 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该规范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6.2 防火分隔:指建筑内设置的阻挡火势蔓延的结构措施,如墙体、楼梯间等。
6.3 烟感探测器:指用于检测烟雾的设备,一旦探测到烟雾就会发出火警信号。
第二篇:1. 简介本文档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旨在确保高层民用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建筑法规的要求。
这包括对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建筑的结构和耐火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要满足国家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二,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逃生通道。
每层建筑应该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以保证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逃离火灾现场。
通道的设计应满足相关的规定,通道的宽度、高度和长度等都需要符合相应标准。
第三,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设备。
每层建筑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这些设备应布置在易燃、易爆和易烟的场所,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防烟措施。
防烟通道应设置在建筑内的关键位置,如楼梯间、走廊和公共区域等。
这些通道应具有良好的防烟性能,以确保被困人员能够安全地逃生。
第五,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火灾监测系统和报警系统。
建筑应设置火灾报警器、烟雾探测器等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些系统应与当地的消防部门和相关机构联网,以便及时报警和调度。
第六,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电气安全。
建筑的电路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以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
总之,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迅速疏散和有效灭火的关键。
这需要考虑建筑的结构、消防设备、防烟措施、火灾监测系统、报警系统和电气安全等方面,以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同时,建筑的设计也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建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防火分区:根据建筑的功能和使用要求,将建筑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确定每个分区的防火等级和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构件的要求。
2. 防火隔离间距:根据建筑高度、建筑用途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确定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保证在火灾发生时有足够的距离防止火势蔓延。
3. 防火墙和防火门:根据不同的防火分区需求,设置防火墙和防火门,确保火灾时能有效隔离烟气和火势,防止火灾蔓延。
4. 防烟措施:设置防烟楼梯间、防烟走廊等防烟措施,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的通道畅通,避免烟雾阻断人员逃生。
5. 消防系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设施,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或报警。
6. 电气防火:采用合适的电缆、导管等电气设备,合理布局、设置火灾警报和自动停电设备,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
7. 疏散路径设计:合理设置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疏散门等,确保人员在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8.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采用难燃、阻燃等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材料进行室内装修,减少火灾的蔓延。
9. 组织管理和演练:建立健全的火灾应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火灾演练,提高员工和居民的防火意识和应急能力。
以上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还需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建筑类型来确定。
建筑单位在进行设计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建筑的防火性能达到规范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裙房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combustible 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x.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 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和防烟分区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 电梯井和管道井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般规定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 消防电梯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 一般规定7.2 消防用水量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 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8.2 自然排烟8.3 机械防烟8.4 机械排烟8.5 通风和空气调节9 电气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 灯具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民用建筑越来越多。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防火规范至关重要。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涵盖了众多方面,从建筑的布局到消防设施的设置,每一个环节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首先,在建筑总体布局方面,高层民用建筑与周边建筑之间需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这是为了防止火灾从一栋建筑蔓延到另一栋建筑。
防火间距的大小根据建筑的高度、使用性质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来确定。
同时,高层民用建筑周围要有畅通的消防车道,以便消防车能够迅速到达火灾现场。
消防车道的宽度、坡度和转弯半径都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消防车的通行无阻。
在建筑结构方面,高层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耐火性能。
这意味着建筑所使用的材料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不发生坍塌等危险情况。
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通常具有较好的耐火性能,而钢结构则需要进行防火处理,如涂抹防火涂料等。
此外,建筑内部的隔墙、楼梯、电梯井等也需要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将建筑划分成若干个防火分区。
每个防火分区都有其独立的防火要求,以控制火灾的蔓延范围。
疏散设施是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疏散楼梯是人员疏散的主要通道,其数量、宽度和形式都需要满足规定。
一般来说,高层民用建筑需要设置至少两个疏散楼梯,并且楼梯的宽度要根据建筑内的人员数量来计算。
楼梯间需要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形成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要求能够阻挡火灾烟气的侵入,防烟楼梯间则需要配备正压送风系统,以保证楼梯间内处于无烟状态。
除了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的宽度和长度也有严格的要求。
通道内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同时,高层民用建筑还需要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疏散指示标志要设置在明显的位置,并且能够在黑暗中清晰可见。
应急照明设施要保证在断电的情况下能够持续工作一定时间,为人员疏散提供足够的照明。
消防设施的设置对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至关重要。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1、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1.4 基本原则2、建筑分类与防火等级2.1 建筑分类2.2 防火等级3、结构设计与防护3.1 结构设计原则3.2 材料选择3.3 防火涂料与防火涂层3.4 防火隔断与防火间距4、电气设计与防火安全4.1 电气线路布置4.2 电气设备选择与安装4.3 防火墙与电气配线4.4 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5、疏散通道设计与安全5.1 疏散通道布置原则5.2 疏散通道宽度与安全出口5.3 疏散标志与应急照明设备5.4 防烟措施与防烟排烟系统6、火灾应急预案与消防设施6.1 火灾应急预案编制6.2 灭火器与灭火系统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4 防火门与防排烟门7、室内装饰与装修材料7.1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7.2 室内装饰设计与防火要求7.3 低烟无毒材料使用8、其他防火设施与要求8.1 炊事与燃气设备布置8.2 安全疏散演练8.3 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评估8.4 建筑防火管理责任制度9、附则9.1 防火技术评估9.2 施工期间防火安全9.3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0、附件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示意图附件2: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施清单附件3:高层民用建筑防火排烟系统示意图11、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消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2、本文档涉及附件。
请参见附件部分。
13、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请参见法律名词及注释部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pdf1、前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缩写词2、建筑分类及消防等级2.1 建筑分类2.2 消防等级划分3、建筑结构与材料3.1 结构设计原则3.2 材料选择3.3 防火涂料与防火涂层3.4 防火隔断与防火间距4、电气系统与防火安全4.1 电气线路布置4.2 电气设备选择与安装4.3 防火墙与电气配线4.4 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5、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5.1 疏散通道布置原则5.2 疏散通道宽度与安全出口5.3 疏散标志与应急照明设备5.4 防烟措施与排烟系统6、灭火与消防设施6.1 消防器材配置6.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3 防火门与防排烟门6.4 室内消防栓与灭火器7、室内装饰与装修材料7.1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7.2 室内装饰设计与防火要求7.3 低烟无毒材料使用8、其他防火措施与要求8.1 炊事与燃气设备布置8.2 安全疏散演练8.3 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评估8.4 建筑消防管理责任制度9、附则9.1 火灾风险评估9.2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0、附件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示意图附件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清单附件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排烟系统示意图11、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试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四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试行日期:1983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行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 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枯板在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2.0.1条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一般可按表2-0-1分类。
建筑物分类表2-0-1名称一类二类居住建筑高级住宅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十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医院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教学楼百货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展览楼图书楼、档案楼财贸金融楼省级以下的邮政楼等公共建筑电讯楼广播楼省级邮政楼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等注:①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②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调节设备的住宅;③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建筑标准高,设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2.0.1条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一般可按表2.0.1分类。
建筑物分类表2.0.1----------------------------------|名称|一类|二类||----|-------------|-------------|||高级住宅|||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十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住宅|||----|-------------|-------------|||医院|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教学|||百货楼|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展览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财贸金融楼|省级以下的邮政楼等|||电信楼||||广播楼|||公共建筑|省级邮政楼||||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等||----------------------------------注:①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②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调节设备的住宅;③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建筑标准高,设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第一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2.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7.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8.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第二篇:《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的《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强制性重庆市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4 年3 月5 日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
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执行。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同时符合本规范要求。
1.0.3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别进行确定。
1.0.4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高层民用建筑。
建于坡地地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1.0.5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6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防火设计规范:针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最新版
防火设计规范:针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最新版1. 引言高层民用建筑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防火设计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提高防火等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办公、酒店等类型建筑。
2. 总则2.1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确保建筑防火安全。
2.2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应结合建筑特点、场地条件、火灾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2.3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提高建筑防火性能,降低火灾风险。
2.4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火灾预警和灭火救援能力。
3. 防火分区与防火间距3.1 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功能、火灾风险等因素,合理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防火分区面积应根据建筑类型、楼层高度、使用功能等因素确定;- 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应具有不少于3.0h的耐火极限;- 防火分区之间的疏散通道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的要求。
3.2 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高度、火灾风险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规定的最小值;- 防火间距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物;- 防火间距内的绿化、广场等应采取防火措施。
4. 防火构造4.1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外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幕墙玻璃应采用防火玻璃;- 楼板、梁、柱、屋顶等主要承重构件应具有不少于1.5h的耐火极限;- 疏散通道的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防火门、窗应具有不少于1.0h的耐火极限;- 设有电梯的高层民用建筑,电梯井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电梯轿厢应设置火焰熄灭装置。
4.2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隔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防火分隔设施应具有不少于1.0h的耐火极限;- 防火分隔设施的缝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防火分隔设施的开启方向应便于疏散和灭火救援。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要求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要求高层住宅消防规范是指在高层住宅建筑中,为了保障人们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需要遵守的一系列消防安全规定。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建筑设计要求:1. 塔楼高度:高层住宅建筑的塔楼高度一般不应超过100米,超过这个高度需要进行特殊防火设计;2. 逃生通道:高层住宅建筑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确保居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3. 防火分区: 高层住宅建筑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每个分区之间应有防火墙或其他防火隔离措施,以防止火势蔓延;4. 灭火系统:高层住宅建筑应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和火灾报警系统等设备,确保火灾得到及时控制和报警;5. 防排烟系统:高层住宅建筑内应设置防排烟系统,确保烟雾及时排出,减少烟气对人体的威胁;6. 电气系统:高层住宅建筑的电气系统应符合国家规定,采用防火电线、可靠的配电设备和过载保护装置,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性。
二、消防设施维护要求:1. 疏散通道:高层住宅建筑内的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和垃圾;2. 灭火器材:高层住宅建筑内的灭火器材应定期检查、充装,并放置在易见、易取的位置;3. 消防设备:高层住宅建筑内的消防设备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4. 消防通道: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通道门不得锁闭,消防车辆进入通道不受阻碍;5. 系统维护:高层住宅建筑内的消防设施系统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6. 常规演练:高层住宅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居民的火灾逃生自救能力。
三、消防意识和教育要求:1. 居民宣传: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管理人员应对居民进行火灾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消防意识;2. 学校教育:高层住宅建筑附近的学校应将火灾防护纳入学生的安全教育课程中,提高学生的火灾防范意识;3. 消防培训:高层住宅建筑的员工和物业管理人员应接受消防培训,提高其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1 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裙房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建筑高度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耐火极限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2.0.1条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一般可按表2.0.1分类。
建筑物分类表2.0.1----------------------------------|名称|一类|二类||----|-------------|-------------|||高级住宅|||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十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住宅|||----|-------------|-------------|||医院|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教学|||百货楼|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展览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财贸金融楼|省级以下的邮政楼等|||电信楼||||广播楼|||公共建筑|省级邮政楼||||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等||----------------------------------注:①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②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调节设备的住宅;③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建筑标准高,设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引言本文档是针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制定的规范,旨在保障高层民用建筑的安全性和防火性能。
本规范详细介绍了高层民用建筑各个方面的防火要求,包括建筑结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内容。
2.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包括居住楼、宾馆、办公楼、商场、医院等民用建筑。
3. 建筑结构的防火要求3.1 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3.2 结构构件的防火涂料和防火包覆材料的使用要求3.3 防火隔离带的设置要求3.4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防火要求4. 防火分区划分和布局4.1 正常分区和防火分区的划分要求4.2 防火隔墙和防火门的设置要求4.3 防火分区间的封闭和结构完整性要求5. 疏散通道设计5.1 疏散楼梯和楼梯间的设计要求5.2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设置要求5.3 疏散通道的宽度和高度要求6. 消防设施的设计6.1 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源等6.2 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6.3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6.4 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要求7. 其他防火要求7.1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防火要求7.2 室内装饰材料和家具的防火要求7.3 电缆穿越和风管穿越的防火要求8.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结构设计防火性能测试报告附件2:高层民用建筑疏散通道示意图附件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备清单9.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法》;2. 《消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消防法》;3. 《建筑施工规范》: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规范》(GB 50205-200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最新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 50016-2023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 50045-95(2023年版)的根底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根本建立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化汲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理论经历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化调研工程建立开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兴隆国家经历,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消费、建立、科研、教学和消防监视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消费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根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根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间隔、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平安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根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根本要求;木构造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根本要求;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根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与配电线路等根本要求。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
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展分类。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构造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构造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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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总则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裙房 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 building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高级旅馆 high–grade hotel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挡烟垂壁 hang wall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 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宜符合表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高度不低于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一般规定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人/m2,其它场所为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进深大于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总储量超过、而不超过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防火间距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注:①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②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