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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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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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 (二)平面布置 (三)安全疏散 (四)建筑构造 (五)消防设施 (六)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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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平面布局
□布局原则
➢ 建筑防火设计中的总平面布局应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 规划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体量或规模等因素, 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特别是对 于高层建筑、生产厂房与仓库等建筑高度高、人员密集或火灾危 险性大的建筑物,更应经认真调查研究,通过综合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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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适用范围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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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适用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 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 从其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 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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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条文统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共有条文387 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2005年版)共有条文214条,两者有相同、相近要 求的条文170条,约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条文的8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年版共有条文424条,其 中强制性标准条文165条,约占全部条文的39%。 2024版规范相对于原两本规范,新增条文69条、修 改128条、删除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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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主要修订内容

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1.建筑材料与结构选择:建筑设计中应选择符合防火要求的建筑材料,并进行合理布局和安装。

墙体、屋顶和地板应采用防火性能良好的材料,如防火墙、耐火砖等。

门窗应选择隔热、防火性能好的产品。

2.防火隔离措施:建筑设计中应按照建筑物不同功能的特点,进行防火隔离。

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关键部位,以阻止火势的蔓延。

同时,还应注意通风系统和电气线路的防火隔离。

3.建筑物疏散设计:建筑设计中应考虑疏散通道的合理设置,确保人员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

疏散通道应足够宽敞,靠近建筑物出口,且不得设置阻碍疏散的障碍物。

4.消防设施设置:建筑设计中应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灭火器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消防设施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布置,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进行紧急扑救。

5.防火电气设计:建筑设计中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防火要求。

电气线路应合理敷设,不得接触易燃材料,且应设有过载、短路保护装置。

应合理设置灯具、开关等电器设备,以防止电器设备引发火灾。

6.建筑物消防通道:建筑设计中应设有消防通道,以便消防车辆进入和人员的疏散。

消防通道应符合相关规范,保持畅通无阻,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7.建筑物防火分区:建筑设计中应将建筑物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以限制火灾的蔓延。

防火分区应设有严格的防火墙或防火门,以防止火势扩散。

8.建筑物消防培训和逃生演练:为了提高人员的火灾应对能力,建筑设计中应设有相应的消防培训和逃生演练计划。

人员应熟悉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和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以提高火灾时的逃生效率。

总之,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是为了防止火灾发生和蔓延,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设计师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法律要求,合理选择建筑材料和结构,设置防火隔离措施和消防设施,合理设计疏散通道和电气线路等,以确保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部分:术语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部分:术语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22版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22版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22版一、引言建筑防火设计是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阻止火势蔓延,保护人员生命安全以及减少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也在不断更新与完善。

本文将对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22版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

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22版概述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22版是根据建筑行业的实际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最新版防火设计规范。

该规范在前一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旨在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的疏散安全和建筑物的结构稳定。

三、建筑防火要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22版对建筑物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火源控制•对于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存储和使用,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合理的隔离和防护措施。

•建筑物内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标准,安装在防火墙上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隔离。

2. 隔热和阻燃材料•建筑物的外墙和屋顶必须选用符合规范要求的隔热和阻燃材料,以提高建筑物的整体耐火性能。

•隔热层和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以确保火势无法穿越。

3. 疏散通道•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必须合理设置,保证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疏散楼梯和出口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包括通道宽度、防滑措施和应急照明等。

4. 消防设施•建筑物必须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灭火器材和自动报警系统等。

•消防设施的布置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四、建筑防火设计案例分析1. 住宅小区防火设计•在住宅小区的建筑设计中,必须考虑到住户的安全和疏散问题。

•确保住宅区内的道路宽度符合规范要求,方便消防车辆进入。

•小区内的楼宇必须设置防火墙和消防通道,提供安全的疏散通道。

2. 商业建筑防火设计•商业建筑通常有更高的火灾风险,因此其防火设计要求更为严格。

•在商业建筑的平面布局中,应合理划分隔离区域,避免火势蔓延。

•商业建筑内部必须设置灭火装置和自动喷水系统,以提供及时灭火的手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007-3-22 17:04:4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高层民用建筑的最新防火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的最新防火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的最新防火设计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高层民用建筑的最新防火设计规范,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设计的安全性能。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酒店、商场等。

2. 总则2.1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计。

2.2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应充分考虑火灾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火灾发生概率及减小火灾损失。

2.3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应确保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易于管理、维护和救援。

3. 防火分区与防火间距3.1 防火分区3.1.1 建筑内应合理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等分隔。

3.1.2 防火分区面积及数量应根据建筑类别、高度、使用功能等因素确定,并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3.2 防火间距3.2.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确定。

3.2.2 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确保火灾时火焰、热辐射和蔓延途径受到有效控制。

4. 防火构造4.1 建筑材料4.1.1 建筑材料应具有较好的防火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4.1.2 易燃材料应采取防火隔离、涂覆等处理措施,降低火灾风险。

4.2 防火分隔设施4.2.1 防火分隔设施应具有足够的防火性能,包括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等。

4.2.2 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位置、数量、形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4.3 防火涂料与防火堵料4.3.1 建筑管道、孔洞等部位应采用防火涂料、防火堵料进行防火处理。

4.3.2 防火涂料、防火堵料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5. 消防设施5.1 消防给水系统5.1.1 建筑应设置可靠的消防给水系统,确保火灾时消防用水供应充足。

5.1.2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包括水泵、水池、消防水箱等。

5.2 自动灭火系统5.2.1 建筑应根据火灾风险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包括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

上海市住宅设计防火规范

上海市住宅设计防火规范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管理、防火检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开展
定期培训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宣传资料
制作和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包括海报、手册、视频等,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用等。
人性化设计
住宅建筑的设计越来越注重人性化, 以满足不同家庭成员的需求,如无 障碍设计、适老化改造等。
智能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住宅建筑的智能 化程度越来越高,如智能家居、智 能安防等。
02
防火设计规范
防火设计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预防为主
防火设计应以预防火灾为 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 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安全第一
在火灾发生时,应确保居 民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 损失。
科学合理
防火设计应科学合理,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同时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和 可行性。
防火设计的标准与要求
建筑材料选择
应选择不燃或难燃的建筑材料,并确保其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
消防设施配备
住宅区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 消火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加强与外部救援力量的联动
加强与当地消防、医疗等外部救援力量的联系与合作,建立联动机制, 提高整体应对火灾的能力。
火灾应急处置流程的优化
优化报警和响应流程
建立快速有效的报警和响应机制,确 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救援行动。
优化救援处置流程
明确火灾救援处置程序,优化人员、 物资、资源的调配方案,提高救援效 率。
防火间距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构造防火和防烟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16-2014(2018年版)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护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2.0.1────────────────┬────┬────┬────┬────耐火等级││││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构件名称││││──┬─────────────┼────┼────┼────┼────││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防火墙│4.00 │4.00 │4.00 │4.00├─────────────┼────┼────┼────┼────│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墙││3.00 │2.50 │2.50 │0.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的隔墙│1.00 │1.00 │0.50 │0.25├─────────────┼────┼────┼────┼───││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房间隔墙│0.75 │0.50 │0.50 │0.25──┼─────────────┼────┼────┼────┼────││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支承多层的柱│3.00 │2.50 │2.50 │0.50柱├─────────────┼────┼────┼────┼────││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支承单层的柱│2.50 │2.00 │2.00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梁│2.00 │1.50 │1.00 │0.50────────────────┼────┼────┼────┼────│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楼板│1.50 │1.00 │0.50 │0.25────────────────┼────┼────┼────┼────│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1.50 │0.50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疏散楼梯│1.50 │1.00 │1.00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0.25 │0.25 │0.15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实用文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GB50016-2018防火设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29日颁布的关于建筑防火设计的国家标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它为建筑
物防火设计规范和措施提供了基础组件,是一个重要的建筑防火设计网络,结合当前消防资源国家标准“统一化”建筑物防火设计。

GB50016-2018防火设计适用于设计新建筑的建筑防火设计,也适用于对现
有建筑进行改造、拆卸、重建时涉及到防火设计的部分。

标准主要规定了建筑防火设计的基本原则、分类和设计要求,以帮助设计人员制定可行和安全的防火设计方案。

GB50016-2018防火设计适用于国外建筑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所建造的建筑物,但必须根据中国有关法规,结合外建筑设计规范,特别是建筑物防火设计规范,进行防火设计。

此外,GB50016-2018防火设计也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如住宅、
商业类、医疗类、文化类和教育类建筑,考虑到现代建筑物超大空间、复杂设备、新型材料及新型结构等问题,该标准提出了更多消防技术和设备设施的特殊要求,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建筑物的安全和健康的使用情况。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篇一:民用建筑防火规范防火高度及特殊建筑规范耐火等级一、二级:1、公共建筑≤24M/居住建筑≤9层(住宅建筑除外)2、幼儿园、托儿所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只能设置在一~三层,独立建造时,不应超过三层。

3.、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三级:1、≤24M、最多允许五层(住宅建筑除外)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只能设置在一二层货独立建造的2层建筑。

3商店、学校、电影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4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四级:最多允许两层(住宅建筑除外)学校、食堂。

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只能设置在一层。

防火等级简介UL 94*总体可燃性UL94等级是应用最广泛的塑料材料可燃性能标准。

它用来评价材料在被点燃后熄灭的能力。

根据燃烧速度、燃烧时间、抗滴能力以及滴珠是否燃烧可有多种评判方法。

每种被测材料根据颜色或厚度都可以得到许多值。

当选定某个产品的材料时,其UL等级应满足塑料零件壁部分的厚度要求。

UL等级应与厚度值一起报告,只报告UL等级而没有厚度是不够的。

塑料阻燃等级由HB,V-2,V-1向V-0逐级递增:HB:UL94标准中最底的阻燃等级。

要求对于3到13 毫米厚的样品,燃烧速度小于40毫米每分钟;小于3毫米厚的样品,燃烧速度小于70毫米每分钟;或者在100毫米的标志前熄灭。

V-2: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60秒内熄灭。

可以有燃烧物掉下。

V-1: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60秒内熄灭。

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V-0: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30秒内熄灭。

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建筑物的消防等级(还是防火等级)是如何分类一、建筑物的分类与等级建筑可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1、按使用性质分为三大类:工业建筑、农业建筑、民用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强制性条文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住宅消防规范要求

住宅消防规范要求

住宅消防规范要求住宅消防规范是为了保障住宅的火灾安全,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住宅消防规范的主要要求:一、建筑设计要求:1.住宅建筑要符合火灾防控的基本原则,包括逃生通道设置、防火分隔、疏散照明等。

2.建筑结构应具备一定的抗火能力,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给予居民一定的逃生时间。

3.建筑外墙应采用防火材料,并且对于高层建筑要有防火涂料或防火隔离层的要求。

4.住宅建筑应设置灭火器具和自动灭火装置,并且保持其正常运行。

二、电气设施和用具的安全要求:1.住宅电气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安装有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等电气安全装置。

2.住宅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电线电缆应敷设在防火层内或有防火维护措施的电缆槽内。

3.住宅内的电器用具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三、消防通道和疏散设施的要求:1.住宅建筑应设置两个以上的疏散通道,并且要有明显的疏散标志。

2.疏散通道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道内不得设置储物物品或堆放杂物,以确保疏散人员的通行。

3.住宅疏散通道的楼梯、走廊和门窗应采用防火材料,并且有防火门、防火窗等装置。

四、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的要求:1.住宅楼每层应设有灭火器,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

2.住宅楼内应设置消防栓和配套消防水源设备,保证消防人员用水灭火的需要。

3.住宅楼应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烟感报警器等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五、住户的自救互救要求:1.住户应具备基本的消防知识和应急疏散常识,知道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和拨打火警电话。

2.住户应注意居住环境的整洁和安全,不堆放易燃材料或垃圾。

3.住户应互相关心和帮助,发现火灾或疏散情况时,要及时通知其他住户和拨打紧急电话。

综上所述,住宅消防规范要求包括建筑设计、电气设施、消防通道、消防器材和住户自救互救等多个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住宅的火灾安全,并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住户和业主应该充分了解和遵守这些规范,提高火灾防控的意识和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裙房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combustible 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

5 民用建筑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建筑分类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大于60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60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其他民用建筑l.医院、重要公共建筑2.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3.广播电视、电力调度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4.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5.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其他公共建筑除一类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注: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居住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燃烧体0.50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注:1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的规范文件。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民用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疏散和灭火,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建筑防火要求1.根据建筑的用途、高度、面积等因素确定防火等级和防火分区,合理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设施,保证建筑的整体防火性能。

2.合理布置消防设备、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确保人员疏散的顺畅和安全。

3.设置合适的灭火器械和消防栓,保证灭火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供水能力。

二、室内消防设计要求1.确定合理的疏散走廊和楼梯宽度,保证人员能够迅速疏散,避免拥挤和堵塞。

2.设置消防电源和警报器材,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火灾报警的可靠性。

3.根据建筑的类型和用途确定室内消防设备和装置,满足灭火、疏散和报警的需要。

三、外部防火设计要求1.合理设置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和防火隔离带,防止火势蔓延。

2.选择合适的外墙材料和防火涂料,提高建筑物的耐火性能。

3.设置合适的外部消防通道和消防车辆通道,保证消防车辆的进出和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消防设备设计要求1.合理选择消防设备的类型和数量,确保能够及时灭火。

2.设置合适的消防水源和供水设备,保证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供水能力。

3.保证消防设备和管线的易于操作和维护,提高消防设备的可靠性。

五、消防通道及逃生设施设计要求1.设置合适的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确保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2.确定通道宽度和安全出口的数量,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

3.保证通道和逃生楼梯的畅通,清除堆积物和阻隔物,确保人员疏散的畅通。

以上是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通过合理的消防设计,可以有效预防火灾的发生和发展,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设计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建筑的用途、结构特点、人员密度等因素,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同时,建筑物的消防设备和设施也需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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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基本概况: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6.4.1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

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

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问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6.4.1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问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
2防火隔问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

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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