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199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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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基坑支护规范word精品文档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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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1 总则1.0.1 为了在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控与检测工作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可靠,确保基坑支护顺利施工和周边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是在总结多年来建筑基坑支护设计、施工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当前国内外建筑基坑支护的先进技术,结合广州地区的特点编写而成,适用于本地区基坑支护的勘察、支护设计、施工、开挖监控与检测。

1.0.3 基坑支护的设计与施工,应根据本地区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与周边环境的特点和要求,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合理没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控和检测。

1.0.4广州地区基坑支护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现行有关标准及广州市的有关管理和技术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建筑基坑建(构)筑物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

2.1.2基坑支护对开挖基坑侧壁及周边环境采用的支挡、加固或保护措施。

2.1.3基坑侧壁构成建筑基坑围体的某一侧面。

2.1.4 主动侧基坑支护周边土体主动变形一侧。

2.1.5被动侧基坑支护周边土体被动变形一侧。

2.1.6 基坑周边环境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的统称。

2.1.7 排桩以某种桩型按队列布置组成的基坑支护结构。

2.1.8地下连续墙用机械施工方法成槽浇灌钢筋混凝土形成的墙体。

2.1.9 水泥土墙由水泥土桩相互搭接形成的格栅状、壁状等形式的重力式支护结构。

2.1.10 土钉墙对基坑侧壁土体采用土钉或锚杆、钢筋网及混凝土护面的支护结构。

2.1.11 组合式支护结构排桩、地下连续墙、土钉墙、重力式挡墙或放坡等组合而成的支护结构。

2.1.12 土层锚杆由设置于钻孔内、端部伸入稳定土层中的钢筋或钢绞线与孔内注浆体组成的受拉杆体。

2.1.13内支撑用钢或钢筋混凝土构件支撑基坑侧壁的结构体系。

2.1.14冠梁设置在支护结构顶部的钢筋混凝土连梁。

基坑支护的设计要求资料

基坑支护的设计要求资料

基坑支护的设计要求基坑支护作为一个结构体系,应要满足稳定和变形的要求,即通常规范所说的两种极限状态的要求,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所谓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基坑支护来说就是支护结构破坏、倾倒、滑动或周边环境的破坏,出现较大范围的失稳。

一般的设计要求是不允许支护结构出现这种极限状态的。

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则是指支护结构的变形或是由于开挖引起周边土体产生的变形过大,影响正常使用,但未造成结构的失稳。

因此,基坑支护设计相对于承载力极限状态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不致使支护产生失稳,而在保证不出现失稳的条件下,还要控制位移量,不致影响周边建筑物的安全使用。

因而,作为设计的计算理论,不但要能计算支护结构的稳定问题,还应计算其变形,并根据周边环境条件,控制变形在一定的范围内。

一般的支护结构位移控制以水平位移为主,主要是水平位移较直观,易于监测。

水平位移控制与周边环境的要求有关,这就是通常规范中所谓的基坑安全等级的划分,对于基坑周边有较重要的构筑物需要保护的,则应控制小变形,此即为通常的一级基坑的位移要求;对于周边空旷,无构筑物需保护的,则位移量可大一些,理论上只要保证稳定即可,此即为通常所说的三级基坑的位移要求;介于一级和三级之间的,则为二级基坑的位移要求。

对于一级基坑的最大水平位移,一般宜不大于30mm,对于较深的基坑,应小于0.3%H,H为基坑开挖深度。

对于一般的基坑,其最大水平位移也宜不大于50mm。

一般最大水平位移在30mm内地面不致有明显的裂缝,当最大水平位移在40-50mm内会有可见的地面裂缝,因此,一般的基坑最大水平位移应控制不大于50mm为宜,否则会产生较明显的地面裂缝和沉降,感观上会产生不安全的感觉。

一般较刚性的支护结构,如挡土桩、连续墙加内支撑体系,其位移较小,可控制在30mm之内,对于土钉支护,地质条件较好,且采用超前支护、预应力锚杆等加强措施后可控制较小位移外,一般会大于30mm。

(完整版)沉降观测预警值确定

(完整版)沉降观测预警值确定

在基坑工程的监测中,确定各项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建筑基坑支所技术规程》(JGJ120-99)规定: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控项目、监控报警值等。

在工程监测中,每一项监测的项目都应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和设计计算书,事先确定相应的监控报警值,用以判断支护结构的受力情况、位移是否超过允许的范围,进而判断基坑的安全性,决定是否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调整,并采取有效及时的处理措施。

因此,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

1 监控报警值的确定原则(1)满足设计计算的要求,不能大于设计值;(2)满足监测对象的安全要求,达到保护的目的;(3)对于相同条件的保护对象,应该结合周围环境的要求和具体的施工情况综合确定;(4)满足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5)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和经济等因素,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投入。

2 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因为监控报警值确定的依据是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所以首先要明确建筑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

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规定,按照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对于存在流沙、管涌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在淤泥质软土中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当环境保护有严格要求,包括临近有重要建筑物、地下管线、地铁时,应提高一级或二级。

根据《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的规定,明确了以下两种情况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定为一级: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14m且在三倍开挖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和道路等市政设施,或在一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非嵌岩桩基础埋深小于坑深的建(构)筑物;基坑位于地铁、隧道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

3 支护结构的监控报警值一般情况下,每个项目的监控报警值由两个部分组成,即累计允许变化量和单位时间内允许变化量。

对水泯土重力式挡土结构及悬臂式板桩结构,应控制墙顶位移;对多锚撑式支护结构主要控制墙体的最大水平位移。

谈基坑监测项目中监控报警值的确定

谈基坑监测项目中监控报警值的确定

编号:AQ-JS-05381( 安全技术)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谈基坑监测项目中监控报警值的确定Determination of monitoring alarm value in foundation pit monitoring project谈基坑监测项目中监控报警值的确定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在基坑工程的监测中,确定各项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建筑基坑支所技术规程》(JGJ120-99)规定: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控项目、监控报警值等。

在工程监测中,每一项监测的项目都应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和设计计算书,事先确定相应的监控报警值,用以判断支护结构的受力情况、位移是否超过允许的范围,进而判断基坑的安全性,决定是否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调整,并采取有效及时的处理措施。

因此,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

1监控报警值的确定原则(1)满足设计计算的要求,不能大于设计值;(2)满足监测对象的安全要求,达到保护的目的;(3)对于相同条件的保护对象,应该结合周围环境的要求和具体的施工情况综合确定;(4)满足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5)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和经济等因素,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投入。

2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因为监控报警值确定的依据是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所以首先要明确建筑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

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规定,按照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

广东省建筑工程深基坑规定

广东省建筑工程深基坑规定

广东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省建委粤建监字[1995]121号)一、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基础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含五米)或地质情况复杂的大型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

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必须委托相应专业乙级以上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或一级资质的地基基础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委托相应专业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施工;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理,并实行政府强制性监督。

四、深基坑开挖和支护方案设计前,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红线定位图;(二)包括基坑开挖支护结构外侧土质情况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三)建筑红线外30米以内的地面建(构)筑物的结构、基础情况和地下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煤气等管线以及人防设施的埋深、走向、平面布置、埋置时间等有关资料。

五、建设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正式委托勘察、设计、并支付相应费用。

凡因建设单位不委托或委托不全使资料不全而造成工程事故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六、深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支护结构本身在施工中承受各种动、静荷载下的刚度和稳定要求外,还应考虑降水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影响,并应确保邻近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的安全。

七、深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岩土、结构力学和水文地质计算确定支护方案。

做到确保安全可靠又经济合理。

设计无可靠资料作依据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试验,以保证设计的可靠性。

需要进行降水的应考虑降水产生的沉降,并明确提出沉降观测的要求和控制标准。

深基坑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深入现场,发现现场土层条件与所依据的资料有出入时,应立即提出修改。

八、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论证评审后方可实施:(一)开挖深度5~10米的或软土地质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站技术负责人等参加评审,最后由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谈基坑监测项目中监控报警值的确定

谈基坑监测项目中监控报警值的确定

谈基坑监测项目中监控报警值的确定在基坑工程的监测中,确定各项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建筑基坑支所技术规程》(JGJ120-99)规定: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控项目、监控报警值等。

在工程监测中,每一项监测的项目都应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和设计计算书,事先确定相应的监控报警值,用以判断支护结构的受力情况、位移是否超过允许的范围,进而判断基坑的安全性,决定是否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调整,并采取有效及时的处理措施。

因此,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

1 监控报警值的确定原则(1)满足设计计算的要求,不能大于设计值;(2)满足监测对象的安全要求,达到保护的目的;(3)对于相同条件的保护对象,应该结合周围环境的要求和具体的施工情况综合确定;(4)满足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5)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和经济等因素,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投入。

2 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因为监控报警值确定的依据是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所以首先要明确建筑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

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规定,按照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对于存在流沙、管涌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在淤泥质软土中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当环境保护有严格要求,包括临近有重要建筑物、地下管线、地铁时,应提高一级或二级。

根据《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的规定,明确了以下两种情况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定为一级: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14m且在三倍开挖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和道路等市政设施,或在一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非嵌岩桩基础埋深小于坑深的建(构)筑物;基坑位于地铁、隧道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

3 支护结构的监控报警值一般情况下,每个项目的监控报警值由两个部分组成,即累计允许变化量和单位时间内允许变化量。

沉降观测预警值确定

沉降观测预警值确定

沉降观测预警值确定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在基坑工程的监测中,确定各项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建筑基坑支所技术规程》(JGJ120-99)规定: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控项目、监控报警值等。

在工程监测中,每一项监测的项目都应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和设计计算书,事先确定相应的监控报警值,用以判断支护结构的受力情况、位移是否超过允许的范围,进而判断基坑的安全性,决定是否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调整,并采取有效及时的处理措施。

因此,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

1监控报警值的确定原则(1)满足设计计算的要求,不能大于设计值;(2)满足监测对象的安全要求,达到保护的目的;(3)对于相同条件的保护对象,应该结合周围环境的要求和具体的施工情况综合确定;(4)满足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5)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和经济等因素,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投入。

2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因为监控报警值确定的依据是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所以首先要明确建筑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

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规定,按照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对于存在流沙、管涌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在淤泥质软土中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当环境保护有严格要求,包括临近有重要建筑物、地下管线、地铁时,应提高一级或二级。

根据《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 8)的规定,明确了以下两种情况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定为一级: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1 4m且在三倍开挖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和道路等市政设施,或在一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非嵌岩桩基础埋深小于坑深的建(构)筑物;基坑位于地铁、隧道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支护专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支护专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支护专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穗建安监字[2006]12号全市各安监机构,建设、设计、监测、监理、施工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基坑监测工作,我站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建委科技委办公室对建设基坑支护专项监测工作要点,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支护专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

请各有关单位执行实施,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意见或建议。

附:《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支护专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支护专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1 总则1.1 为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建设工程基坑支护的专项监测管理,规范专业监测单位的作业行为,明确监测工作的重点和要点,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广州市标准《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而制定,1.3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第三方的专业监测管理。

1.4 基坑支护专业监测必须符合基坑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基坑支护结构稳定及周边相关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2 监测单位人员及设备管理要点2.1 监测单位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2.1.1 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应是在职的专职员工(已购买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

2.1.2 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高级职称并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监测技术人员须具备中级职称以上并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3年以上经历。

2.1.3 每个监测单项有不少于3名从事该单项监测的技术人员。

技术负责人和监测技术人员必须经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培训并考核合格。

2.2 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满足广州市标准《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各监测项目的监测范围和精度要求,并定期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标定。

3 基坑监测管理要点3.1 基坑监测制度:3.1.1 基坑施工过程中,业主必须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不得与该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基坑支护设计技术评审送审资料要求

基坑支护设计技术评审送审资料要求

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技术评审送审要求根据市建委穗建技[1999]311号和穗建技[2007]492号的规定,凡开挖深度大于等于7米或地质条件较复杂(如开挖深度范围内软弱土层厚度大于等于4米)的基坑工程以及采用锚杆、土钉墙或采用人工挖孔桩支护的基坑工程,其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经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送审资料具体要求如下:一、建设单位送审委托书一份;具有乙级及以上设计和勘察单位资质复印件一份(基坑深度大于或等于14米的基坑工程勘察必须由甲级勘察单位承担,基坑深度大于或等于9米或地质条件较复杂时必须由具有甲级建筑工程或乙级及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有关人员的单位身份证明及注册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设计单位的公章;设计资质包含设计单位单项注册的有关证明或施工单位设计审核批准书;采用人工挖孔桩支护的基坑工程应提交基坑工程(或特殊情况)使用人工挖孔桩申请表一份。

二、工程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一式八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电子文件一份。

地质勘察报告内容应满足《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的要求。

三、设计文件文本一式八份,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注册师等相关印章,并提供相应电子文件一份。

设计文件文本内容如下:(一)扉页(签字、盖章)签字包括设计院的院长、总工、项目负责人、设计、校核、审核人等,前面为打印名字,后面为本人签字。

盖章包括设计单位出图章、建设单位公章,深度超过5m的基坑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师签字盖章。

(二)目录(三)批文批文包括规划部门的批文(建筑设计方案的复函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坑位于地铁保护范围内的,须提交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关于该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的复函,不在地铁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证明一份。

(四)设计说明1.工程概况2.环境条件,应说明基坑外3倍坑深范围内的周围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情况。

基坑支护规范

基坑支护规范

1 总则1.0.1 为了在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控与检测工作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可靠,确保基坑支护顺利施工和周边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是在总结多年来建筑基坑支护设计、施工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当前国内外建筑基坑支护的先进技术,结合广州地区的特点编写而成,适用于本地区基坑支护的勘察、支护设计、施工、开挖监控与检测。

1.0.3 基坑支护的设计与施工,应根据本地区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与周边环境的特点和要求,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合理没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控和检测。

1.0.4广州地区基坑支护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现行有关标准及广州市的有关管理和技术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建筑基坑建(构)筑物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

2.1.2基坑支护对开挖基坑侧壁及周边环境采用的支挡、加固或保护措施。

2.1.3基坑侧壁构成建筑基坑围体的某一侧面。

2.1.4 主动侧基坑支护周边土体主动变形一侧。

2.1.5被动侧基坑支护周边土体被动变形一侧。

2.1.6 基坑周边环境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的统称。

2.1.7 排桩以某种桩型按队列布置组成的基坑支护结构。

2.1.8地下连续墙用机械施工方法成槽浇灌钢筋混凝土形成的墙体。

2.1.9 水泥土墙由水泥土桩相互搭接形成的格栅状、壁状等形式的重力式支护结构。

2.1.10 土钉墙对基坑侧壁土体采用土钉或锚杆、钢筋网及混凝土护面的支护结构。

2.1.11 组合式支护结构排桩、地下连续墙、土钉墙、重力式挡墙或放坡等组合而成的支护结构。

2.1.12 土层锚杆由设置于钻孔内、端部伸入稳定土层中的钢筋或钢绞线与孔内注浆体组成的受拉杆体。

2.1.13内支撑用钢或钢筋混凝土构件支撑基坑侧壁的结构体系。

2.1.14冠梁设置在支护结构顶部的钢筋混凝土连梁。

基坑支护的设计要求

基坑支护的设计要求

基坑支护的设计要求基坑支护作为一个结构体系,应要满足稳定和变形的要求,即通常规范所说的两种极限状态的要求,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所谓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基坑支护来说就是支护结构破坏、倾倒、滑动或周边环境的破坏,出现较大范围的失稳。

一般的设计要求是不允许支护结构出现这种极限状态的。

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则是指支护结构的变形或是由于开挖引起周边土体产生的变形过大,影响正常使用,但未造成结构的失稳。

因此,基坑支护设计相对于承载力极限状态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不致使支护产生失稳,而在保证不出现失稳的条件下,还要控制位移量,不致影响周边建筑物的安全使用。

因而,作为设计的计算理论,不但要能计算支护结构的稳定问题,还应计算其变形,并根据周边环境条件,控制变形在一定的范围内。

一般的支护结构位移控制以水平位移为主,主要是水平位移较直观,易于监测。

水平位移控制与周边环境的要求有关,这就是通常规范中所谓的基坑安全等级的划分,对于基坑周边有较重要的构筑物需要保护的,则应控制小变形,此即为通常的一级基坑的位移要求;对于周边空旷,无构筑物需保护的,则位移量可大一些,理论上只要保证稳定即可,此即为通常所说的三级基坑的位移要求;介于一级和三级之间的,则为二级基坑的位移要求。

对于一级基坑的最大水平位移,一般宜不大于30mm,对于较深的基坑,应小于0.3%H,H为基坑开挖深度。

对于一般的基坑,其最大水平位移也宜不大于50mm。

一般最大水平位移在30mm内地面不致有明显的裂缝,当最大水平位移在40-50mm内会有可见的地面裂缝,因此,一般的基坑最大水平位移应控制不大于50mm为宜,否则会产生较明显的地面裂缝和沉降,感观上会产生不安全的感觉。

一般较刚性的支护结构,如挡土桩、连续墙加内支撑体系,其位移较小,可控制在30mm之内,对于土钉支护,地质条件较好,且采用超前支护、预应力锚杆等加强措施后可控制较小位移外,一般会大于30mm。

沉降观测预警值确定

沉降观测预警值确定

在基坑工程的监测中,确定各项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建筑基坑支所技术规程》(JGJ120-99)规定: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控项目、监控报警值等。

在工程监测中,每一项监测的项目都应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和设计计算书,事先确定相应的监控报警值,用以判断支护结构的受力情况、位移是否超过允许的范围,进而判断基坑的安全性,决定是否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调整,并采取有效及时的处理措施。

因此,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

1 监控报警值的确定原则(1)满足设计计算的要求,不能大于设计值;(2)满足监测对象的安全要求,达到保护的目的;(3)对于相同条件的保护对象,应该结合周围环境的要求和具体的施工情况综合确定;(4)满足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5)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和经济等因素,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投入。

2 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因为监控报警值确定的依据是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所以首先要明确建筑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

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规定,按照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对于存在流沙、管涌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在淤泥质软土中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当环境保护有严格要求,包括临近有重要建筑物、地下管线、地铁时,应提高一级或二级。

根据《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的规定,明确了以下两种情况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定为一级: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14m且在三倍开挖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和道路等市政设施,或在一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非嵌岩桩基础埋深小于坑深的建(构)筑物;基坑位于地铁、隧道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

3 支护结构的监控报警值一般情况下,每个项目的监控报警值由两个部分组成,即累计允许变化量和单位时间内允许变化量。

对水泯土重力式挡土结构及悬臂式板桩结构,应控制墙顶位移;对多锚撑式支护结构主要控制墙体的最大水平位移。

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附录h

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附录h
建设大马路
淤泥层、回填土、地下水丰富
10427.5
10.5
邻近道路、旧建筑物
土钉墙
直径28@2600,L=22m,直径25,L=16m
没有止水措施
开挖顺利
4
万新大厦
环市东路
杂填土、中细砂、粉质粘土
2053
12.5
南边环市东,地下管线较多,有行车动荷
土钉墙
锚杆密度1.21.2,25,L=15m

挖至坑底时,由于临公路一侧位移较大,水管破裂,路面塌陷
5
亚哥花园
环市中191号
地下水较少
5000
6
北边铁路,南面环市路
放坡
放坡

部分塌方,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6
麓景台
麓苑路39号
地下水较少
3000
12
东边民房,西边山坡
土钉墙
土钉最长30米,间距1.21.2m
开挖顺利
7
伟确大厦
沿江西路
淤泥、流砂、杂填土,在-3.4~12m以下为卵石
5600
15
距珠江边10米,沿江路与长堤路之间
连续墙加钢管内支撑
连续墙作永久结构的一部分
连续墙止水
有一段墙体产生水平裂缝,原因是土的力学参数取值偏高
17
广州羊城商厦
惠福西路
杂填土、淤泥、粉质粘土
9744
9.65
北面邻近马路,其余三向有多层建筑物
组合式支护
局部挖孔桩加锚杆,局部深层搅拌桩,局部土钉墙
用一排深层搅拌桩止水
位移西向40mm
其它20mm
止水帷幕漏水、导致临近房屋下沉、墙体开裂
用高压注浆补止水帷幕、房屋支顶加固等措施。

广州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广州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广州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广州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监测的管理,确保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基坑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八区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基坑,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环节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基坑,是指各类建设工程在地基基础施工中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

第三条基坑工程各个环节的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及〈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

第四条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基坑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实施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遵照建设基本程序组织基坑工程的实施,并对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环节工作进行正式委托,提供相应的资料,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在基坑工程勘察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有文物、古迹遗址或化石等,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按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报请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地下铁道控制区范围内的基坑工程执行本规定的同时,应当执行地下铁道管理前有关规定。

第九条基坑工程应确保不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三章工程勘察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工作成果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承担基坑工程勘察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资质。

开挖深度大子或等于14米的基坑工程的勘察,必须由甲级勘察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为勘察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基坑工程的勘察工作应评价当前地质和环境条件对基坑工程的适应性,预测基坑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并结合基坑工程的具体特点提出明确的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议。

XX基坑设计统一技术措施(修正坑深)

XX基坑设计统一技术措施(修正坑深)

XX项目基坑设计统一技术措施1.设计依据:国标《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2012版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97年版广州市《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定》98年版2.基坑安全等级及位移控制:1)基坑安全等级:根据国标《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3.1.3及广州市《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3.1.2条。

2)基坑深度:按室外地坪标高20.5计算。

两层地下室区域基坑底标高为13.4m,基坑深度约为7.1m,存在承台处基坑深度约为8.1m,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但存在较多室外管线的区域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

单层地下室区域基坑底标高为17m,基坑深度3.5m。

承台处基坑底标高为15.8m,基坑深度4.7m。

纯放坡区段基坑安全等级为三级,若存在工棚或材料堆场、管线的区域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

3)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应基坑安全等级一、二、三级时分别为1.1、1.0、0.9。

位移控制指标:参照《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定》3.2.6条,一级区段基坑水平位移限值为30mm,二级基坑水平位移限值取为50mm和0.004h的较小值,三级基坑区段位移控制值取50mm。

3.基坑支护型式:1)止水帷幕:对单层地下室区域,当坑底无砂层且基坑突涌可满足时可采用φ600@450水泥搅拌桩,穿越填土进入粘性土不小于1.5m。

对两层地下室区段,采用大直径三轴搅拌桩φ8500@600,穿越填土层进入粘性土不小于1.5m。

2)地下水位取值:一般坑外取地坪以下1m,坑内取坑内地坪以下1m。

3)基坑荷载取值:坑顶超载一般区域取20kPa,工棚及材料堆场区域取35kPa、出土口区域坑顶超载取40 kPa。

4)出土口车道宽度一般预留不小于7m。

5)坡脚线定位:非塔楼区坡脚与地下室侧壁外边线之间距离不小于1.2m,且应考虑承台的尺寸,由于承台较疏,一般不考虑承台厚度对开挖的影响。

塔楼区坡脚与地下室侧壁外边线之间距离不小于2.5m,且应考虑承台的厚度1.5m。

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1998版)

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199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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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 编委会
1998.6.15.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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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 则………………………………………………………………………………1 2 术语、符号…………………………………………………………………………2
2.1 术语……………………………………………………………………………2 2.2 符号……………………………………………………………………………3 3 基本规定……………………………………………………………………………5 3.1 一般规定………………………………………………………………………5 3.2 设计规定………………………………………………………………………5 3.3 施工规定………………………………………………………………………7 3.4 检测与监测规定………………………………………………………………7 4 岩土工程勘察与环境调查…………………………………………………………8 4.1 一般规定………………………………………………………………………8 4.2 勘察与测试……………………………………………………………………8 4.3 环境调查………………………………………………………………………9 4.4 勘察报告………………………………………………………………………9 5 支护结构水平荷载和抗力计算……………………………………………………10 5.1 一般规定………………………………………………………………………10 5.2 水平荷载标准值………………………………………………………………10 5.3 水平抗力标准值………………………………………………………………15 6 支护结构设计………………………………………………………………………16 6.1 支护结构分类与选型…………………………………………………………16 6.2 混凝土支护结构圆形截面承载力设计………………………………………18 6.3 放坡设计………………………………………………………………………20 6.4 土钉墙设计……………………………………………………………………21 6.5 排桩设计………………………………………………………………………26 6.6 地下连续墙设计………………………………………………………………31 6.7 重力式挡墙设计………………………………………………………………32 6.8 锚杆设计………………………………………………………………………36 6.9 内支撑设计…………………………………………………………………39 6.10 逆作法支撑体系设计………………………………………………………43 6.11 组合式支护结构设计………………………………………………………45 7 地下水控制…………………………………………………………………………47 7.1 一般规定……………………………………………………………………47 7.2 集水明排设计…………………………………………………………………47 7.3 降水设计………………………………………………………………………48 7.4 高压喷射注浆止水设计………………………………………………………51 7.5 深层搅拌法止水设计…………………………………………………………53 7.6 压力注浆止水设计……………………………………………………………54 7.7 回灌设计………………………………………………………………………55 7.8 集水明排施工…………………………………………………………………55 7.9 降水施工………………………………………………………………………56 7.10 高压喷射注浆止水施工……………………………………………………56

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附录c

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附录c

- 93 -附录C 桩墙结构变形计算的弹性地基梁法C.0.1 排桩和地下连续墙支护结构宜按竖向弹性地基梁用有限单元法计算内力和位移。

C.0.2 竖向弹性地基梁的有限单元法将支护结构按弹性地基梁法,沿竖向将梁划分为若干个单元,单元划分时应考虑土层分布、地下水位、支锚位置、基坑深度等因素,沿水平方向按平面应变问题取单位宽度,用有限单元法求解支撑结构的内力和位移。

C.0.3 作用于主动侧荷载标准值e aik 可按本规定第5.2节计算。

C.0.4 平面梁单元的弹性刚度矩阵[]K E e 按下式计算:[]K EI l l l l l l l l E e =---⎡⎣⎢⎢⎢⎢⎤⎦⎥⎥⎥⎥322221261264621264 (C.0.4)式中 l −单元计算长度;EI −梁截面的抗弯刚度。

C. 0.5 内支撑水平刚度系数应根据支撑体系的平面框架结构与排桩、地下连续墙共同作用确定。

当基坑近似矩形、周边支护结构荷载相同。

支撑体系采用等间距对撑及角撑布置时,水平刚度系数K T 可按下式计算:K E A Ls E A x LsE I T z z z z j j =+⎛⎝ ⎫⎭⎪⎪⎪⎪⎪211124ηηθsin (C.0.5)式中 K T −支撑结构水平刚度系数;η−与支撑松弛有关的系数,取0.5~1.0;E z −支撑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A z −支撑构件断面面积;L −支撑构件的受压计算系数;s −支撑的水平间距;E j −冠梁或腰梁材料的弹性模量;I j −冠梁或腰梁断面惯性矩; x −计算点至支撑点的距离,其取值范围应符合:02≤≤x s ; θ−角撑与冠梁或腰梁间的夹角,当内支撑垂直与墙面布置时。

C.0.6 锚杆的水平刚度系数K T 应按本规定附录F 的锚杆基本试验确定。

当无实验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K AE E A l E A E Al T s c c f c c s a =+33cos α (C.0.6)- 94 - 式中 K T −锚杆水平刚度系数;l f −锚杆自由段长度;l a −锚杆锚固段长度;E s −杆体弹性模量;A −杆体截面面积;A c −锚固体截面面积;E c −锚固体组合弹性模量,按C.0.7条确定;α−锚杆水平倾角。

广州基坑支护标准

广州基坑支护标准

广州地域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1 总则1.0.1 为了在广州地域建筑基坑支护的勘探、设计、施工、监控与检测工作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靠得住,确保基坑支护顺利施工和周边环境平安,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是在总结连年来建筑基坑支护设计、施工体会的基础上,吸取当前国内外建筑基坑支护的先进技术,结合广州地域的特点编写而成,适用于本地域基坑支护的勘探、支护设计、施工、开挖监控与检测。

1.0.3 基坑支护的设计与施工,应依照本地域的成功体会与失败教训,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形与周边环境的特点和要求,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合理没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控和检测。

1.0.4广州地域基坑支护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现行有关标准及广州市的有关治理和技术规定。

2 术语、符号术语2.1.1建筑基坑建(构)筑物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

2.1.2基坑支护对开挖基坑侧壁及周边环境采纳的支挡、加固或爱惜方法。

2.1.3基坑侧壁组成建筑基坑围体的某一侧面。

2.1.4 主动侧基坑支护周边土体主动变形一侧。

2.1.5被动侧基坑支护周边土体被动变形一侧。

2.1.6 基坑周边环境基坑开挖阻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的统称。

2.1.7 排桩以某种桩型按队列布置组成的基坑支护结构。

2.1.8地下持续墙用机械施工方式成槽浇灌钢筋混凝土形成的墙体。

2.1.9 水泥土墙由水泥土桩彼此搭接形成的格栅状、壁状等形式的重力式支护结构。

2.1.10 土钉墙对基坑侧壁土体采纳土钉或锚杆、钢筋网及混凝土护面的支护结构。

2.1.11 组合式支护结构排桩、地下持续墙、土钉墙、重力式挡墙或放坡等组合而成的支护结构。

2.1.12 土层锚杆由设置于钻孔内、端部伸入稳固土层中的钢筋或钢绞线与孔内注浆体组成的受拉杆体。

2.1.13内支撑用钢或钢筋混凝土构件支撑基坑侧壁的结构体系。

2.1.14冠梁设置在支护结构顶部的钢筋混凝土连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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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98-02)《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编委会1998.6.15.广州目录1 总则 (1)2 术语、符号 (2)2.1 术语 (2)2.2 符号 (3)3 基本规定 (5)3.1 一般规定 (5)3.2 设计规定 (5)3.3 施工规定 (7)3.4 检测与监测规定 (7)4 岩土工程勘察与环境调查 (8)4.1 一般规定 (8)4.2 勘察与测试 (8)4.3 环境调查 (9)4.4 勘察报告 (9)5 支护结构水平荷载和抗力计算 (10)5.1 一般规定 (10)5.2 水平荷载标准值 (10)5.3 水平抗力标准值 (15)6 支护结构设计 (16)6.1 支护结构分类与选型 (16)6.2 混凝土支护结构圆形截面承载力设计 (18)6.3 放坡设计 (20)6.4 土钉墙设计 (21)6.5 排桩设计 (26)6.6 地下连续墙设计 (31)6.7 重力式挡墙设计 (32)6.8 锚杆设计 (36)6.9 内支撑设计 (39)6.10 逆作法支撑体系设计 (43)6.11 组合式支护结构设计 (45)7 地下水控制 (47)7.1 一般规定 (47)7.2 集水明排设计 (47)7.3 降水设计 (48)7.4 高压喷射注浆止水设计 (51)7.5 深层搅拌法止水设计 (53)7.6 压力注浆止水设计 (54)7.7 回灌设计 (55)7.8 集水明排施工 (55)7.9 降水施工 (56)7.10 高压喷射注浆止水施工 (56)7.11 深层搅拌法止水施工 (57)7.12 压力注浆止水施工 (57)7.13 回灌施工 (59)8 支护结构施工与质量检测 (60)8.1 施工组织设计 (60)8.2 放坡施工 (61)8.3 土钉墙施工 (61)8.4 排桩施工 (63)8.5 地下连续墙施工 (64)8.6 重力式挡墙施工 (66)8.7 锚杆施工 (67)8.8 内支撑施工 (69)8.9 支护结构质量检测 (71)9 基坑地基处理 (73)9.1 一般规定 (73)9.2 坑内地基处理 (73)9.3 坑外地基处理 (73)9.4 地基处理方法 (74)10 基坑开挖与监测 (75)10.1 土方开挖 (75)10.2 基坑内爆破 (75)10.3 基坑监测 (77)10.4 抢险与加固 (79)11 基坑开挖对环境影响的评价 (80)11.1 一般规定 (80)11.2 基坑降水对环境影响的预估 (81)11.3 重力式挡土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对环境影响的预估 (82)11.4 内支撑支护的基坑开挖对环境影响的预估 (82)附录 A 广州市浅层水文地质分区略图 (87)附录B-1 广州地区各土层常规物理力学参数参考值 (88)附录B-2 广州地区砂土与岩石物理力学参数参考值 (89)附录C 桩墙结构变形计算的弹性地基梁法 (90)附录 D 钢筋混凝土圆形截面受弯构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系数表 (94)附录E 用“大井法”计算基坑涌水量公式 (96)附录F 锚杆试验 (98)附录G 圆弧滑动简单条分法 (100)附加说明 (102)本规定用词说明 (103)前言根据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穗建技[1996]323号和穗建技[1996]368号文要求编制本规定。

本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岩土工程勘察与环境调查、支护结构水平荷载和抗力计算、支护结构设计、支护结构施工与质量检测、地下水控制、基坑地基处理、基坑开挖与监测、基坑开挖对环境影响的评价等。

本规定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科技设计处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设计院、广州城建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负责。

组织单位: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主编单位: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副主编单位:广州市设计院广州城建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中科院广州化学灌浆工程总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广东省建工设计院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领导小组组长:俞公骅领导小组成员:李希平陈如桂陈谦方引晴黄熙明技术顾问:陆培炎彭家泓容柏生吴仁培陈家辉主编:陈如桂副主编:方引晴陈谦主要起草人:唐孟雄宋绍威倪光乐方小丹谢剑波邝健政周湘渝易觉李少鹏胡辉李英韩健强刘丽艳吴国翔高玉斌李崇铭邹鸿洲钟活谭敬乾麦洪耀参加讨论人员:田涛李志诚谭英韬陈伟本规定用词说明本规定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表达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1 总则1.0.1 为了在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控与检测工作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可靠,确保基坑支护顺利施工和周边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是在总结多年来建筑基坑支护设计、施工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当前国内外建筑基坑支护的先进技术,结合广州地区的特点编写而成,适用于本地区基坑支护的勘察、支护设计、施工、开挖监控与检测。

1.0.3 基坑支护的设计与施工,应根据本地区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与周边环境的特点和要求,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合理没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控和检测。

1.0.4广州地区基坑支护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现行有关标准及广州市的有关管理和技术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建筑基坑建(构)筑物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

2.1.2基坑支护对开挖基坑侧壁及周边环境采用的支挡、加固或保护措施。

2.1.3基坑侧壁构成建筑基坑围体的某一侧面。

2.1.4 主动侧基坑支护周边土体主动变形一侧。

2.1.5被动侧基坑支护周边土体被动变形一侧。

2.1.6 基坑周边环境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的统称。

2.1.7 排桩以某种桩型按队列布置组成的基坑支护结构。

2.1.8地下连续墙用机械施工方法成槽浇灌钢筋混凝土形成的墙体。

2.1.9 水泥土墙由水泥土桩相互搭接形成的格栅状、壁状等形式的重力式支护结构。

2.1.10 土钉墙对基坑侧壁土体采用土钉或锚杆、钢筋网及混凝土护面的支护结构。

2.1.11 组合式支护结构排桩、地下连续墙、土钉墙、重力式挡墙或放坡等组合而成的支护结构。

2.1.12 土层锚杆由设置于钻孔内、端部伸入稳定土层中的钢筋或钢绞线与孔内注浆体组成的受拉杆体。

2.1.13内支撑用钢或钢筋混凝土构件支撑基坑侧壁的结构体系。

2.1.14冠梁设置在支护结构顶部的钢筋混凝土连梁。

2.1.15腰梁设置在支护结构顶部以下传递支护结构与锚杆或内支撑支点力的钢筋混凝土梁或钢梁。

2.1.16 支点锚杆或内支撑对支护结构的水平约束点。

2.1.17支点刚度锚杆或内支撑对支护结构的水平作用力与其位移的比值。

2.1.18 人工降水人为地降低基坑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位。

2.1.19 止水人为地采取措施以阻止地下水流入基坑内。

2.1.20 止水帷幕用于阻止或减少基坑侧壁外及基坑底地下水流入基坑而采用的连续止水体。

2.1.21 嵌固深度桩墙结构在基坑开挖面以下的埋置深度。

2.1.22 地下水控制为保证工程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安全而采取的集水明排、降水、止水或回灌措施。

2.2 符号2.2.1 抗力和材料性能:c−土的不固结不排水粘聚力;ϕ−土的不固结不排水内摩擦角;e−土的孔隙比;k−土的渗透系数;w−土的天然含水量;γ−土的重力密度(简称土的重度);γcs−水泥土墙的平均重度;f csk 、fcs−水泥土开挖龄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设计值;fr−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f ck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设计值;f cmk 、fcm−混凝土弯曲抗压强度标准值、设计值;f yk 、fpyk−普通钢筋、预应力钢筋强度标准值;f y 、fy'−普通钢筋的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f py 、fpy'−预应力钢筋的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epik−基坑开挖面下i点被动侧抗力标准值;Kpi−第i层土被动土压力系数;ksi−基坑开挖面以下土体刚度系数;Nk−锚杆轴向拉力标准值;Mu−构件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设计值;B−受弯构件的截面刚度;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eaik−i点主动侧荷载标准值;Kai−第i层土主动土压力系数;N−组合轴向力设计值;M−组合弯矩设计值;V−组合剪力设计值;T−锚杆或内支撑水平荷载设计值;dM−弯矩标准值;kV−剪力标准值;kT−第j层支点力标准值;kj2.2.3 几何参数s−排桩中心距;ah−基坑开挖深度;h−支护结构嵌固深度;dd−桩身直径;b−墙身厚度;A−桩(墙)身截面面积;2.2.4计算系数γ−建筑基坑侧壁重要性系数。

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除特殊要求外,各种临时性支护结构均应保证安全和正常使用一年。

对暴露时间超过一年的基坑,应考虑坑底长期积水软化等各种不利因素,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3.1.2 根据建筑基坑工程实施可能造成的破坏后果,对基坑侧壁应按表3.1.2确定其安全等级。

级条件的侧壁,应按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破坏后果确定安全等级。

注2: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1.3 基坑工程应按规定进行支护结构的质量检测和开挖监测,并应根据支护结构质量检测和开挖监测的结果进行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确保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3.1.4基坑支护工程的不可预见因素很多,风险性大,设计和施工应考虑的首要问题是确保基坑支护本身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负责勘察、设计、施工、检测与监测等项工作的有关单位在这一系统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做到互相配合,密切联系。

3.2设计规定3.2.1支护结构设计前,应取得如下资料:1 工程用地红线图、地下工程的平面和剖面图;2 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3 基坑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资料;4 建筑物设计和施工对基坑支护结构的要求;5 有关基坑工程施工条件的资料,如可供选择的施工技术、设备性能、施工季节、排水情况和施工期限等;6 类似条件基坑工程(规模、开挖深度、地质条件)的实施效果和经验教训。

3.2.2 基坑支护结构应采用以分项系数表示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3.2.3基坑支护结构极限状态可分下列两类: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支护结构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土体失稳、管涌导致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破坏;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对应于支护结构的变形已妨碍地下结构施工或影响周边环境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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