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
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
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随着全球对森林资源的关注不断增加,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也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热门话题。
有效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现状、原则和措施等几个方面来介绍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一、概念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为了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规划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滥伐和破坏,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通常包括采伐许可制度、采伐配额管理制度、采伐计划管理制度等。
二、现状目前全球范围内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监管措施不够严格,导致森林资源的破坏和滥伐现象较为严重。
2.市场需求驱动。
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受市场需求的驱动,导致按需采伐和滥伐现象较为突出。
3.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增强。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重视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相关工作,加强法规建设和监管力度,制定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来保护森林资源。
4.国际合作加强。
在全球化趋势的影响下,各国之间开展了广泛的合作,探讨和研究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分享经验和技术,共同推动相关工作的进展。
三、原则构建有效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1.可持续利用原则。
保证林木采伐的可持续利用,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2.科学合理原则。
采取科学的方法,对林木采伐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确保采伐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
3.公平公正原则。
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
4.法治原则。
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执法机制,形成有效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5.全民参与原则。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促进公众对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四、措施为建立有效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1.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设。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
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
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在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林木采伐管理已成为森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四川这样的山区省份中,合理的林木采伐更是关系着林业经济的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的良性循环,因此对于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研究也显得尤为重要。
一、林木采伐的概念所谓林木采伐,即指对林木进行人工或机械采伐的行为。
林木采伐可以分为伐木、砍枝、修枝、选种等不同方式。
伐木是指对整株树木进行采伐,而砍枝、修枝则是对树冠上部分枝条进行采伐并改善树形和林分结构,而选种则是在成穴或者退化的林分中挑选出具有生长发展潜力的树木进行保存和培育。
二、四川林木采伐管理的原则为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四川制定了严格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其中,四川林木采伐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利用:根据林木生长情况,结合林区整体植被复盖度、植被特征和林分结构,合理选择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和时间,实现林木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同时确保林业可持续发展;2.保障生态:采伐过程中应坚持优先保护生态,尽量减少损害森林、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防止生态环境的恶化和森林资源的丧失;3.资源保护:在采伐过程中应合理选择采伐对象、采伐面积和采伐强度,避免带来严重的损失和影响,保障林木资源的永续管理。
三、四川林木采伐管理的要求为了落实林木采伐管理的原则,四川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采伐管理要求:1.采伐前的调查:在采伐前,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定采伐目的、采伐强度、采伐时间和采伐方式等,确保采伐符合生态和林木资源的需要;2.采伐计划的编制:制定采伐计划,明确采伐对象、采伐面积和采伐数量,控制采伐强度和采伐时间,确保采伐不超过所规定的定额和指标;3.采伐的实施:按照采伐计划,采用合适的采伐机具和采伐方法,掌握好采伐量和采伐方式,确保采伐过程安全、有序、合理;4.采伐后的管理:对采伐区进行整治,做好砍伐遗留物的清理和土壤保育工作,促进植被恢复和生态系统的调整。
森林采伐规定、政策和审批改革
(二)森林类别和林种
类别 林种
概念
生 防护林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
和灌木丛。
态
公
益 林
特种用 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
途林
为主要目的的森林的的
森林和林木。
商
品 经济林 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
林
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 目的林木。
薪炭林 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商品林:《森林法》第31条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 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 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 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六)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是使用采伐证的有 效期限,一次性使用。应根据采伐活动量的大小确 定采伐期限的长短,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亚林种
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 林、护岸林、护路林、其他 防护林
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 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 古迹和革命纪念林、自然保 护区林
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 速生丰产用材林、一般用材 林
果树林、食用原料林、林化 工业原料林、药用林、其他 经济林
薪炭林
(三)采伐类型问题
------(采伐限额管理的范围)
“十三五”期间采伐限额管理规定: 1.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纳入采伐限 额管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 的零星林木除外; 2.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依法经批准征占用林 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2、凭证采伐制度 ------《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 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 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机关为县级以上林业主 管部门以及法律授权的部门和单位。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林木的采伐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木采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三)坚持节约优先,推广节约型采伐技术;(四)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五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具备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采伐林木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三)采伐方案合理,符合林木生长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四)采伐作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二)采伐林木用途说明;(三)采伐方案及施工图;(四)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决定。
第九条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二)采伐地点;(三)采伐树种;(四)采伐面积;(五)采伐方式;(六)采伐期限;(七)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林木生长周期。
第三章采伐作业第十一条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二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伐作业前,应当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二)采伐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三)采伐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采伐现场,恢复植被;(四)不得超面积、超树种、超限额采伐;(五)不得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采伐工具和技术。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木的采伐管理。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林木采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计划采伐,科学管理;(三)严格审批,加强监督;(四)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第二章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第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二)林木权属证明;(三)林木采伐计划和采伐方案;(四)林木采伐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期限等事项。
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得擅自改变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期限等。
第十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完成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迹地更新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采伐行为符合许可证的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而制定的办法。
林木采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林木采伐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林木采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立林木采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林木采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林木采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四)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林木采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林木采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林木采伐单位的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条采伐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林木采伐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四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设计、施工、生产必须同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六条对特殊作业、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 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
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
国有林场采伐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采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国有林场采伐活动的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林场范围内的采伐活动,包括木材的采伐、加工和销售等全过程管理。
三、采伐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采伐计划规定进行采伐活动,不得擅自采伐。
2. 资源保护: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避免滥伐和破坏。
3. 合理利用:在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采伐规模和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保障采伐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5. 公开透明:采伐活动及管理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采伐管理程序1. 编制采伐计划:国有林场应根据林木资源情况和需求,制定采伐计划,经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2. 组织实施:按照采伐计划组织采伐活动,确保采伐过程中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3. 采伐监管:加强对采伐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符合法规和规定,避免滥伐和破坏森林资源。
4. 采伐记录:做好采伐作业记录,包括采伐日期、地点、采伐量等内容,便于后续查询和管理。
5. 采伐检查:定期进行采伐活动的检查,确保采伐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发生。
6. 资源调查:定期对林木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及时了解资源状况,为下一阶段的采伐计划提供依据。
五、管理责任1. 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采伐计划、协调采伐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
2. 采伐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采伐作业,确保安全和质量。
3. 监督部门:对采伐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4. 经营者:负责根据采伐需求进行采伐安排和生产组织。
六、处罚和奖励对于违反采伐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对于遵守制度、具有良好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国有林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需经相关单位审批。
林木安全采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障采伐作业安全,防止森林资源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林木采伐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采伐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四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有明确的采伐目的和计划;(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采伐技术方案;(四)有保证采伐作业安全的措施。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章采伐作业安全第七条采伐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八条采伐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作业流程。
第九条采伐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第十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安全规定:(一)严格按照采伐技术方案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二)严禁酒后作业、疲劳作业;(三)严禁在雷雨天气进行高空作业;(四)严禁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树木倒放、切割等作业;(五)严禁在未设置安全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一条采伐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带、防护网、防坠器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木采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采伐许可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采伐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三)采伐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四)采伐作业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林木采伐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林木采伐林木采伐管理规定随着人类的发展,对林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需求越来越高,而林木采伐的合理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林木采伐规定已成为重要的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林木采伐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林木采伐规定的概述林木采伐规定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针对林木采伐活动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指导性政策,其目的在于规范和管理林木采伐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林木采伐规定适用于林木采伐的各个环节,包括采前、采中和采后等环节的管理。
二、林木采伐规定的主要内容1.采前环节的管理在林木采伐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林地调查和评估,鉴定林木的种类、数量和生长状态等;同时,还需拟定采伐计划和采伐许可证,确保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还应根据采伐的规模和范围,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当地环境的影响。
2.采中环节的管理在采伐中期,需要加强对采伐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非法采伐和过度采伐。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采伐现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采伐活动不影响周边环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
3.采后环节的管理在采伐结束后,需要对采伐现场进行清理,确保采伐活动不留下垃圾和破坏环境的痕迹。
同时,还需进行森林培育和生态恢复,加强对采伐区域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林木采伐规定的意义林木采伐规定旨在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制定相关规定和政策,可以有效地规范和管理林木采伐的行为,遏制非法采伐和过度采伐,从而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
四、林木采伐规定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林木采伐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未来,我们应当加强林木采伐活动的监管和管理,推动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
同时,还应注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林业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推动林业经济的发展和绿色生态文明的建设。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依法实行采伐限额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树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采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省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和报批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限额,分别由铁路和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系统编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国务院批准后,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
第六条采伐林木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森林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或者挤占。
第七条采伐实行限额管理的林木,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封山育林区的林木在封禁期内严禁采伐。
第九条禁止采伐列入国务院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珍贵树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
因进行重点项目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进行国有林木的采伐,在采伐前应当报县(市、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作业设计。
进行集体和个人所有林木的采伐,在采伐前应当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现场核查。
进行林木采伐调查和作业设计的收费标准,依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按作业地块核发,采伐者应当按作业地块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二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省属的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设区市、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的主伐,以及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二)国家和省的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设区市所属的国有林场的低质林改造、更新采伐、抚育间伐和零星林木的采伐,设区市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的低质林改造和更新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三)国家和省的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护路林的采伐,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乡公路护路林的采伐,由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四)铁路护路林的采伐,由铁路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五)城镇林木的采伐,由园林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六)其他林木的采伐,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范本
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木的采伐、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林木采伐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安全。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五条采伐林木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下列林木采伐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一)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二)单位、个人为科研、教学、药用、防护等目的,采伐本单位、个人所有的非林地上的林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采伐申请表;(二)林木所有权证明;(三)林木权属纠纷处理证明;(四)采伐林木计划和采伐方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法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核发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采伐管理第八条采伐林木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和期限进行。
第九条采伐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清除采伐现场的废弃物,采取措施保护采伐迹地,防止水土流失;(二)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责任;(三)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森林资源更新基金;(四)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采伐作业,并将采伐情况报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盗伐株数10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林木价值巨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提高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严管林”的要求,结合我省森工林区实际,本着简化办公程序、方便、服务于基层、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林木采伐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落实“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森林分类区划成果,实行分区施策、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第三条采伐林木必须按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简称采伐证,并按采伐证规定的地点、采伐方式、数量、树种、采伐期限等进行采伐;第四条各级森林资源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所辖林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与监督工作;第五条在全省森工林区从事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拨交、作业、验收等森林、林木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采伐限额计划第六条对森林、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林木采伐限额实行采伐量和木材产量双向控制,均不得突破;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亚乔木,其蓄积消耗纳入年森林采伐量计划管理;小头直径8厘米以上、材长2米以上的商品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第七条国家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生产计划的依据;各林业局和总局、林管局直属森林经营单位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产量计划由省森林工业总局下达;各林业局须将年度采伐限额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基层生产单位;第八条年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分别按起源和采伐类型编制、实施;人工林采伐指标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占用天然林采伐指标;抚育采伐指标必须用于抚育采伐生产,其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和其他采伐指标;第九条对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实行单列;其年度采伐指标节余的,经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准、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十条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林木胸径10厘米包括10厘米以下的,其出材不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必须实行单独立帐、单独运输、单独销售,消耗蓄积纳入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第十一条对民有林采伐限额单独编制、单独下达、单独使用、单独管理、优先安排;民有林采伐证作为林木所有权人进行木材生产、加工、销售和办理运输证的凭证;民有林采伐指标,在尚未单独编制采伐限额前,由林管局在每年8月底前报省森林工业总局,呈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第十二条严格计划外消耗管理;需收拣或清理风倒风折木、枯立木、火烧死亡木、严重病虫害林木,原则上纳入当年木材生产计划进行;对确需单独生产的,需进行调查设计,并经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部门对收拣或清理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审批;生产山槐木必须逐级申请,由省森林工业总局单独下达采伐指标;森林资源消耗纳入当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第三章伐区调查设计第十三条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持有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丁级以上并达到省森工林区林调队目标化管理标准三级以上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四条伐区调查设计包括森林主伐、森林抚育及其它采伐低产林改造、散生木采伐、更新采伐、卫生伐和工程占地采伐等调查设计;第十五条在森林分类区划成果的基础上,实行伐区、作业区、作业小班三级区划,严禁作业小班跨林班或森林分类经营区区划;第十六条采伐作业方式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要求确定: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禁伐区:禁止一切商业性采伐活动;一般生态公益林区限伐区: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调查设计;商品林区:可进行主伐、抚育采伐、其它采伐等采伐;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执行相应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伐区调查设计以作业小班为单位,采用面积实测和应伐木全林每木检尺的方法;各种区划界线用油漆做出标记;伐前蓄积量调查采用机械抽样,图上布点,现地实测的方法;作业小班面积抽样比例不低于3%,每个样地面积公顷,为半径米的圆形样地;皆伐的伐前蓄积量调查采用全林每木检尺的方法;应伐木在树干胸径处和根径下主侧根处进行“双挂号”;第十八条作业小班的采伐木株数和蓄积量调查允许误差不超过±5%,伐前株数和蓄积量调查允许误差不超过±10%;第十九条对珍贵树种林木实行限径级采伐;禁止采伐胸径40厘米含40厘米以下的红松,胸径24厘米含24厘米以下的水曲柳、胡桃楸、黄菠萝、紫椴,胸径20厘米含20厘米以下的山槐;第二十条伐区调查的起测胸径为5厘米,按上限排外2厘米括约径阶记录,根据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一元立木材积表、一元材积出材率表计算立木材积和小班出材量;第二十一条伐区作业平面图比例尺为1:5000,作业小班标桩位置用GPS定位并在图上标注;伐区位置图比例尺为1:25000,伐区作业平面图要套绘在相应的林班、经理小班内,并注明所属森林分类经营区;第二十二条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要以作业区为单位装订成册;主要内容为:一伐区调查设计审批表;二调查设计说明书;三调查设计总括表;四小班调查设计表;五材种出材量表;六工程设计表;七采伐剩余物利用调查设计表;八伐区木材生产直接、工艺、工程成本预算表;九采伐木调查卡;十更新造林调查设计表皆伐和低产林改造;十一作业区平面图和位置图;第四章伐区申请、审批和拨交第二十三条申请采伐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拟采伐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定性文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伐区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年度采伐计划及完成情况,调查设计伐区在各类经营区具体分布情况,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和抽查情况,申请采伐数量等;二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调查设计资料;三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及其分解计划文件;四申报单位森林经营方案;五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成果;六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林业局、驻林业局专员办附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小班统计表;七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报告林业局、驻林业局专员办附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统计表;八占地等非常规性采伐须提交上级批复文件原件;九上年度迹地更新验收报告及小班明细;十申报单位伐区申请统计表磁盘;伐区申请文件,主送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第二十四条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工作实行“一级申请、一级审批”制度;林业局及直属森林经营单位直接向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机关提出采伐申请;经驻林业局专员办检查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料,要在调查设计资料上签字盖章,林业局依据有关规定向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提出伐区申请;驻林业局专员办负责对林业局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形成以林业局为单位的“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报告”,并填写“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单”及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小班统计表,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工作;依据驻林业局专员办伐区调查设计检查验收单及有关要求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对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在“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单”上签署审批同意意见,并加盖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审批专用章和审批人名章;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一伐区调查设计未经检查验收的;二上年度林业局伐区验收率达不到100%的;三伐区调查设计合格率达不到95%的;四上年度伐区验收合格率达不到85%的;五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六存在超计划审批和串项审批问题的;七出现重大破坏森林资源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第二十六条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采伐证、伐区调查设计,以作业小班为单位向基层生产单位拨交伐区,签发林木采伐作业证,拨交采伐木记录卡,同时填写伐区拨交台帐;林木采伐作业证格式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二十七条实行伐区开封号制度;伐区拨交和验收时间为开封号起止时间,不得对已经封号的伐区进行采伐、清理活动;不按工序分工进行生产作业的,同一个生产工组必须在完成一个小班生产作业后,经伐区验收合格再拨交一个新的作业小班;按工序分工进行生产作业的,要及时进行伐区清理,已经出现伐区拖清问题的,不得拨交新的伐区;第二十八条已核发采伐证的伐区,原则上不予更换;有特殊情况需申请退换伐区的,必须在采伐证规定采伐日期有效期届满30日内,林业局提出申请文件,驻林业局专员办现地核查认定、签署意见后,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办理退换手续;第二十九条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林场所在进行采伐作业前要将采伐证号码、采伐方式、面积、蓄积、林班、作业区、小班、生产任务、作业时间、费用、承包人工段、组、监督单位和电话等内容在场区公示,公示时间为整个采伐期间,接受群众监督;驻林业局专员办监督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第三十条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占用林地、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以及进行勘察设计、科研教学、敷设管线等活动必须采伐林木的,要逐级上报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采伐审批手续;办理采伐手续需驻林业局专员办在申请文件上签署监督意见;第三十二条采伐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风倒风折等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的林木,必须及时提交调查设计和省级主管部门的鉴定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采伐手续;第三十三条确需采伐或采集、移栽、挖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种林木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采集单位或个人向所在林业局提出申请,经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驻林业局专员办审查同意后,按规定逐级呈报、审批;第三十四条遇有紧急抢险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经林业局逐级上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并按程序补办有关采伐手续第三十五条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以前,不得审批采伐有争议的林木;第三十六条森林经营单位必须依照采伐证规定严格按调查设计组织采伐生产活动;未发放采伐作业证的伐区,不得实施采伐;第三十七条采伐蓄积、出材量中一项达到采伐证规定指标的,必须停止采伐;确需继续采伐的,重新办理采伐审批手续;第五章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和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第三十八条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质量管理、业务考核制度;林业调查设计单位依据调查设计规程、规范开展工作,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调查设计方面的技术文件、规定;第三十九条各林业局、直属单位实行伐区调查设计质量管理“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即小队自检20%,大队抽检10%,林业局抽检5%,内业资料100%检查验收;第四十条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标准执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分内业、外业,同时进行;具体检查办法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根据情况确定;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驻林业局专员办负责对林业局检查验收合格后的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工作量按作业小班数分别抽检5%—10%;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组织驻林区专员办和林管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对林业局伐区作业和调查设计质量进行抽检;抽检林业局数量比例为20%—40%;抽检作业小班数量比例为3%—8%;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林管局可根据需要对林业局伐区作业质量进行采伐事中检查;第四十一条伐区调查设计质量等级标准:95分以上为优;90至94分为合格;89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一项不合格,整个小班调查设计质量为不合格:一小班位置偏移大于30米的;二小班面积调查精度达不到97%以上的;三林分起源调查错误的;四采伐方式确定有错的;五伐前林分株数和蓄积量调查精度达不到90%以上的;六采伐木株数、蓄积调查精度达不到95%以上的;七应伐木不按要求挂双号的;八采伐强度设计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第四十三条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的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合格率为95%以上的,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可以申报审批;检查验收合格率为85%—95%的,对不合格的调查设计进行返工,经重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伐区调查设计;检查验收合格率为85%以下的,调查设计需要全部返工,并追究林调队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经上级林管局抽检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有效期为3年;第四十四条生产单位对伐区调查设计有异议的,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进行复查;伐区调查设计符合规定的,复查费用由提出复查要求的单位承担;伐区调查设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复查费用由原设计单位承担;第四十五条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质检验收队,负责伐区拨交验收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林场所派驻质量检查验收员;第四十六条林场所在每个作业区生产结束后3日内,向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伐区验收申请,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要在1周内组织现地验收,对合格小班逐一签发伐区验收合格证,对不合格小班限期整改;伐区验收合格证格式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四十七条驻林业局专员办接到林业局检查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于每年4月15日及9月15日前分别将伐区作业和调查设计质量检查结果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第四十八条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接到驻林业局专员办的伐区作业和调查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抽检,并按林业局分别形成检查报告;第四十九条伐区作业质量合格的条件:一具有采伐证、采伐作业证;二采伐方式、范围、面积、树种符合调查设计要求,并与采伐证相符;采伐木记录卡与采伐木调查卡及现地挂号木相符;三当年设计当年采伐作业的伐区,采伐蓄积量、出材量误差不超过5%;调查设计与采伐作业间隔期1年以上的,采伐蓄积量、出材量误差不超过允许误差与调查至采伐期间的生长量之和;四伐根高度超过10厘米的比例小于15%;五采伐剩余物堆放有利于防止水土流失,清林方式符合规程要求;六集材道、楞场设计合理,无严重积水和冲刷;七伐区内无丢弃材,装车场无困山材;八抚育伐后林分平均直径大于伐前林分平均直径;第五十条林业局要建立伐区验收与林场所生产作业工资审批挂钩制度;对伐区作业质量不合格的,暂缓支付工资;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要停发工资并停止拨交新的伐区,直到合格为止;第五十一条驻林区专员办要对驻在单位林木采伐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进行采伐的, 必须立即制止,并在1周内查明原因,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第六章处罚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未办理采伐证进行木材生产的,追究组织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无证采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越界采伐木材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越界采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森林采伐量或木材产量突破采伐限额的,超限额采伐部分林木产品的销售收入全额上缴省森工总局财务部门,扣减下年度生产计划指标,并对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胸径10厘米以下林木的出材未实行单独立帐或单独运输、单独销售的,出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抚育采伐采大留小,采好留坏的,属于调查设计单位责任的,追究调查设计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木材生产单位责任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计划外生产风倒风折木等的,木材销售收入全额上缴省森工总局财务部门,同时将木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并对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作业小班跨林班或森林分类经营区区划设计的,追究调查设计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在禁伐区违法采伐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的林调队,给予全省通报并取消该队调查设计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确定采伐方式错误或明显不符合规定,并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等不良后果的,所生产林木销售收入全部上缴省森工总局财务部门,并追究调查设计单位及各级伐区调查设计主管和监督部门质量检查验收、审批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伐林木达不到规定径级标准的,属于调查设计单位责任的,追究调查设计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木材生产单位责任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由于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失实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伐区开封号制度进行采伐、清林的,追究组织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退换伐区的,退换结果不予确认;由此造成违法采伐的,同时追究采伐管理单位及木材生产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采伐证规定采伐期限采伐的,按无证采伐处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落实林木采伐公示制度的,追究林场所主要行政领导的行政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审批有争议林木的,同时追究采伐管理单位及采伐申请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未发放采伐作业证的伐区实施采伐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伐量达到采伐证规定指标未停止采伐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单位,暂停其伐区审批工作,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程序要求拨交伐区的;二在伐区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不实际验收的;三伐区验收工作严重拖后,验收率达不到要求的;四在采伐期限内未采伐又不及时办理退证的;五已经采伐又办理假退证的;六擅自挪用、调剂分项采伐限额指标的;七因管理监督不当,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的;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一越界采伐的;二小班局部超强度采伐的;三小班采伐半截号的;四小班应采未采或错采蓄积主伐每公顷超过4立方米、抚育伐每公顷超过2立方米的;五小班伐根超高比例大于31%的;六伐区丢件子每公顷超过立方米的;第六十八条因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林业管理局、林业局业务主管部门工作渎职、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追究林木采伐管理责任的顺序为:一林调队:队员—小队长—主管副队长—队长二林场所:工人—主管人员—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场所长—场所长三林业局:主管人员—主管科长—科长—主管副局长—局长四驻局专员办:主管人员—监督站长—主管副科长—主任—专员五省森林资源管理局:主管人员—主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局长—局长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本办法由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发生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04-17 10:04:31。
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
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范本一:正式、严谨风格第一章森林林木采伐管理范围和目的第一节适用范围根据《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各类林地的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节目的和原则1. 目的:为了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明确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维护生态平衡。
2. 原则: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林木采伐申请及审批管理第一节林木采伐许可的申请1.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明、林木采伐计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二节林木采伐审批的程序1. 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
2. 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公示、听证、复审等环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节林木采伐审批的结果1. 审批通过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书。
2. 未获得许可的采伐行为将被视为非法采伐,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林木采伐实施和监管第一节采伐方法和标准1. 采伐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工具。
2. 林木采伐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要求。
第二节采伐现场管理1. 采伐现场应进行标示和隔离,确保采伐区域的清晰和安全。
2. 对违法采伐行为要采取及时、严厉的处罚措施。
第三节采伐流程监管1. 各级森林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林木采伐流程监管机制,加强对采伐行为的监测和检查。
2. 森林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采伐目录和台账的审核和核对。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附则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森林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处罚等。
第二节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旧规定不适用。
2.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林木采伐行为,可以酌情进行特殊管理。
3. 其他未尽事宜,由森林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解释。
附件:林木采伐许可证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森林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
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范本一:正文:一、背景介绍林木采伐是指对森林中的树木进行砍伐和提取的行为,是林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减少采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定并执行科学的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林木采伐管理原则2.1 生态优先原则2.1.1 保护重点林区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环境条件,确定保护重点林区,限制或禁止在该区域进行林木采伐活动,以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2.1.2 保护栖息地在林木采伐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保护特有植物和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避免破坏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2.2 可持续利用原则2.2.1 合理确定采伐数量根据林木采伐可持续性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每个采伐地点的采伐数量,以确保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2.2 采用科学的采伐技术在林木采伐过程中,采用科学的采伐技术,包括合理选择采伐方法、采伐工具和作业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2.3 法律合规原则2.3.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林木采伐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合同等。
2.3.2 加强监管与执法加强对林木采伐活动的监管与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伐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
三、林木采伐管理流程3.1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并缴纳相关费用。
3.2 许可审批与核发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许可。
3.3 采伐计划安排与审核批准许可后,申请人应编制详细的采伐计划,提交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可以开展林木采伐活动。
3.4 采伐实施与监督林木采伐活动应按照采伐计划进行实施,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5 采伐报告和归档四、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林木采伐许可申请表格2. 采伐计划编制模板3. 采伐报告模板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林业法:指通过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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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管理规定林木采伐管理规定××市林木采伐管理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林木采伐工作管理,科学、有序、合理采伐林木,促进林业资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增长,加快全市绿色家园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继续执行×政办发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制定采伐规划。
市林业局根据各乡镇(办事处)林木的林龄、生长状况、地理位置、林带网格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年的林木采伐规划(此规划从年开始,首次年规划为年-年),统筹安排全市林木采伐工作。
() 第二条实行限额采伐。
按照省和绥化市下达的林木采伐指标,依据全市和各乡镇林木采伐规划,本着生态、效益、发展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林木采伐数量、采伐对象、采伐区域,科学认定病、虫、残、老林标准,优先安排病、残、老林的更新采伐,确保林木采伐按限额有序进行。
第三条健全民主议事制度。
各乡镇拟申报采伐的林木,权属归村集体所有的,必须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提交村民议事会讨论同意,议定林木采伐数量、地点、用途,面向全村公示天,由村委会向乡镇政府提出采伐申请。
除尘滤布个人所有的林木申请采伐,要有村委会意见及印章,并有乡镇政府出据的林权权属证明,经公示后,由乡镇统一进行申报。
第四条乡镇党委会决策。
对于本乡镇范围内各村拟申报采伐的林木,必须提交乡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并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签字方可上报审批。
第五条强化现场勘察。
拟申报采伐的林木,各乡镇林业站都要逐一进行现场勘查,实行全林每木检尺,查清林木座落、株数、面积、胸径和林木权属,再由林业局资源股依据采伐条件和规划,提出现场勘察意见,确定是否采伐以及采伐数量和采伐方式。
如勘查设计与实地不符,由负责勘查设计的乡镇林业站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严格申报程序。
各乡镇应根据限额和规划向林业局提交林木采伐申请,自年起,林木采伐申请由各乡镇统一提交,杜绝个人提交林木采伐申请。
林业局对拟采伐林木要严格把关,根据资源股现场勘察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对于符合采伐条件的林木,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林业局上报绥化市林业局依法审批。
第七条采伐林木出售。
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林木依法审批后,林业局应及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压滤机滤布厂家集体所有林木出售前,应再次召开村民议事会,确定底价,实行公开叫标,竞价出售。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签字领取,如未按采伐证规定进行作业,由领证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加快更新改造。
对批准采伐的林木,应预留清根造林保证金或作业质量保证金,以保障按要求作业及在当年清除伐根,坚持标准整地,全部达到待植状态,下一年春季成林,经验收合格后,发给《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及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滥伐林木处理。
对于无证采伐、超量采伐、异地采伐及不按采伐证规定进行采伐的,严格按《森林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不予申报采伐的林木。
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林木采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申报采伐。
①没有纳入林木采伐规划的;②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③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④没有林权证的;⑤林龄达不到要求和农田林网不完善的(残次林及病虫害木除外)。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附送:林权证换发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发言材料林权证换发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发言材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全县林权证换发工作圆满完成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县委、县政府在这里举行全县林权证换发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主要内容是全面总结我县林权证换发工作,表彰在林权证换发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下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首先,我谨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出席今天会议的上级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即将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等一下,省、市林业部门领导和黎勇县长还将作重要讲话。
根据会议安排,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我县林权证换发工作的简要回顾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县林权证换发工作,从201X年7月开始,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历时两年,于201X年6月底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回顾总结起来,我们在工作中做到了“六个”到位。
(一)组织领导到位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201X年7月4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林权证换发工作。
在听取县林业局的汇报后,就该项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经费安排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根据会议精神,县人民政府于201X年7月19日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的通知》,成立了“长沙县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领导小组”,由黎勇县长任组长,正斌书记任副组长,农办、林业局、财政、法院、司法、公安、国土、经管、广电、档案、民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
为强化领导,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并将该工作纳入到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
为确保领导责任到位,各级层层签订了《林权证登记换发工作责任书》,在201X年9月2日的动员会上,各乡镇的乡镇长向黎勇县长递交了责任书,各乡镇也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了村组。
据统计,全县共签订责任书488份,其中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20份,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468份。
(二)宣传发动到位《林权证》的发证对象主要是村民,让广大群众知晓、参与是开展工作的基础。
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全县动员大会后,采取了多种宣传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宣传,把政策法规交给群众,把道理讲清、讲透,让群众充分理解,大力支持。
据统计,两年来,全县共召开各种动员会、政策宣传会4250场次、参加人员36万多人次,共悬挂各种标语160多幅(条)、出动宣传车120多台次、印发宣传资料16万多份、电视宣传报道180多分钟。
(三)技术力量到位这次换发的《林权证》,不仅要有文字记录,而且还要有附图,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作队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林业政策、法规水平,还必须要有一定的林业专业知识。
由于林业部门技术力量有限。
从201X年6月份开始,县林业局分两个层次开展了业务培训。
第一个层次是对林业系统内需担任指导员人员的培训,通过四批次培训,林业系统干部职工中90%以上掌握了林权证换发工作的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知识,能熟练地识别地形图,完全能胜任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个层次是对现场调查队员的培训,县林业局分24批次对各村抽调的现场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全县共培训468人,其中412人通过考核合格,成为调查队员。
(四)业务指导到位一是制定了科学严谨的《实施办法》。
县换发办按照省市的安排部署,筛网滤布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制订了《长沙县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实施办法》,并以长县政办发[201X]21号文件印发到各乡镇。
该《办法》科学严谨,操作性较强,它不仅明确了林权证换发工作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在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八条原则,规定了八个工作程序,对实施方法和步骤作了周密的安排和部署。
《实施办法》成为我县林权证换发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二是采取了灵活的工作方法。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林权证换发工作,县委、县政府提出了“先点后面,先易后难”的工作方法,即“先试点,后全面展开;先换发资料齐全,界线清楚的山林,后核实有争议、有纠纷的山林”。
根据这一思路,县换发办组织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于201X年7月至12月开展退耕还林林权证的核发工作。
从201X年9月到201X年2月,组织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双江镇开展试点。
从201X年11月到201X年3月安排林地面积在5万亩以上乡镇进行一个村的试点。
通过试点,为全县林权证换发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
同时,县林业局从县档案馆将“三定”时核发的《山林所有证》档案全部调出,复印作为林权证换发工作的基础资料,制作各种表格61万份,购置万分之一地形图172张,为全面开展工作做好充分的技术准备。
(五)经费保障到位由于此次林权证换发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技术要求高,参与人员多,所需工作经费也大。
各级都能从大局出发,特别是一些经济较困难的乡镇和行政村,千万百计保证林权证换发工作的经费,有的甚至借用干部工资,也要保证林权证换发工作的顺利开展。
据统计,全县累计投入508.2万元,其中:县财政投入245万元。
乡镇人民政府共投入124万元,村级承担了139.2万元,确保了林权证换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工作程序到位在宣传工作全面到位,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全县从201X年3月开始,全面铺开了林权证换发工作。
全县412名现场调查员,468名记录员,奔赴各自工作范围,按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一,接受山林权属人的申请。
第二,将原《山林所有证》内容在规定范围内张榜公布10天。
第三,在张榜公布期满且无异议后,对照原《山林所有证》,利用万分之一的地形图,进行核实调绘。
第四,将核实的结果公示30天,确认无异议后分村组造册。
第五,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六,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审批。
到201X年12月,全县的外业调查全面结束。
从201X年1月开始,全县进入资料汇总和《林权证》的打印工作,到201X年5月底,打印工作已基本完成,6月份全面进入核对、资料归档和发放《林权证》。
7月份县委、压滤机滤布县政府组织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农办、县林业局、县档案局、县换发办的同志分成两个组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
两年来,共有县、乡、村、组干部4534人参与林权证换发工作,其中林业部门技术指导人员136人,现场调查队员412人。
全县共换发《林权证》140937本,发证面积71540.06公顷,其中国有《林权证》6本,涉及林地宗数7处;集体《林权证》8841本,涉及林地宗数26577处;个人《林权证》132091本,涉及林地宗数346713处。
同时,在林权证换发过程中,我们还收集到反映工作进程的资料、文献等1856份5568页;整理成规范性档案卷宗3520本,其中《公示表》460卷,《申请表》3052卷,工作资料文献8卷,所有的档案在建立文本档案的同时都建立了电子档案。
经上级的检查验收,我县所有的权证都达到“证地相符,证主相实,图、表、证相一致”的要求,标志我县的林权证换发工作圆满完成。
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对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对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对参与林权证换发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二、我县林权证换发工作圆满完成的基本经验(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是林权证换发工作圆满完成的前提首先,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对我县林权证换发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省林业厅胡长清副厅长、龙新毛处长、陈彪副处长,市林业局程再华局长、肖平鸽副局长、王启宏处长、杨志慧处长多次到我县调查研究,参加会议,指导工作,特别是在政策支持、经费安排上给予我县重点倾斜。
二是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