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在适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属于选择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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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在适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属于选择适用关系

最高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在适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属于选择适用关系

最高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在适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属于选择适用关系。

以下正文裁判主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适用情形上存在交叉,二者适用关系属于选择适用关系,符合其中一条之规定即可排除申请执行人对相关不动产的执行。

案例索引《彭通文与王福桥、胡明华、重庆法蒂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申3391号】争议焦点《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适用情形上如何选择?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首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适用情形上存在交叉,符合其中一条之规定即可排除申请执行人对相关不动产的执行。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的适用前提是“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用前提是“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二者适用关系属于选择适用关系。

彭通文关于本案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适用前提条件,二审法院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则法律适用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其次,本案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对案涉房屋予以查封。

而王福桥、胡明华自2011年7月就开始占有本案所涉房屋至今,其中部分房屋收取租金,部分房屋自用,即案涉房屋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被王福桥、胡明华合法占有。

王福桥、胡明华长期合法占有该商铺,其占有权应当受到保护。

王福桥、胡明华与法蒂玛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了《还借款协议》,约定以法蒂玛公司所有的本案所涉房屋抵偿欠王福桥、胡明华二人的债务924000元。

王福桥、胡明华依据《还借款协议》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院于2015年4月作出(2015)涪法民初字第01250号民事调解书。

关于对29个执行异议之诉问题的解答

关于对29个执行异议之诉问题的解答

2017-06-21海坛特哥按: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江苏高院民一庭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并于2015年7月2日印发,小编摘录推送,以供大家参考。

江苏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解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将另行研究并适时作出疑难问题解答。

1、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执行异议28条详细解读

执行异议28条详细解读

执行异议28条详细解读1.异议执行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异议,法院进行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并作出更正决定的过程。

2. 当事人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3. 异议执行的审查范围主要包括原审法院是否超过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等。

4. 异议执行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更正决定或者不予更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 当事人不服异议执行决定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上诉。

6. 异议执行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据决定进行执行。

7.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异议执行决定,原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强制执行。

8. 当事人可以申请暂停异议执行决定的执行,但必须提供担保并经原审法院同意。

9. 异议执行的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如果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

10. 异议执行中,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原审法院可以重新审查相关案件事实、证据。

11. 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执行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笼统、模糊。

12. 当事人提出异议执行的期限是固定的,不能超过规定的限制。

13. 异议执行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不得拖延或者不作为。

14. 异议执行中,原审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5. 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异议执行制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6. 异议执行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否则将面临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17. 当事人在异议执行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原审法院的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18. 当事人在异议执行过程中应当保持耐心和理性,不得采取不当手段干扰异议执行的正常进行。

19. 异议执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20. 异议执行的审查和决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合理。

执行新规!仅【首封】或【不动产处置权】法院有案件管辖权!

执行新规!仅【首封】或【不动产处置权】法院有案件管辖权!

执行新规!仅【首封】或【不动产处置权】法院有案件管辖权!编者按2017年底,江苏高院出台了《全省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重点规范并解决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件审理中涉及到的各种程序性问题。

日前,江苏高院又就执行程序中案外人针对不动产强制执行提出的各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全省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重点解决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涉及不动产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规则。

首先要解决此类案件由哪个法院审、怎么审以及审什么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属于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但该管辖又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对争议的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以及执行法院是否享有处置权的问题。

因此,《指南》规定了仅有首查封法院或者享有不动产处置权的法院享有案件管辖权。

其次是解决争议事项能否进入执行异议之诉程序问题,如果案外人仅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对执行依据本身的对错提出异议的,则不能适用异议之诉程序。

实践中,有的执行法院在执行异议裁定中错误适用法律,告知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指南》明确,应当驳回起诉,由执行法院撤销异议裁定后重新作出裁定,并告知当事人通过执行复议或其他相关程序予以救济。

再次是解决案外人在不动产采取强制措施前已经取得另案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在不动产采取强制措施后未按照法定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寻求救济,而是就争议财产另行提起诉讼并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处理问题。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无论哪种情形均应导入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处理,且对前一情形的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案外人通过另案确权诉讼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往往无法加入该诉讼,既无法形成真正的诉讼对抗,也容易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因此,《指南》规定了违反专属管辖原则的裁判结论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

但无论哪种情形,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相互串通或者凭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均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最高法司法解释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适用

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最高法司法解释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适用

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最高法司法解释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适用一、被上诉人主张的“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的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买卖备案登记”的事实,并不因此产生任何物权及债权优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作为借款债权的担保,其性质是“让与担保”,不论是从买卖合同的角度还是抵押担保的角度,都是无效的。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这种登记不属于物权行为。

从债权的角度讲,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这种登记的债权可以产生优先权。

因此,被上诉人李庆刚主张的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事实对解决本案争议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

二、被上诉人认为,其对争议标的物的执行权利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观点错误对让与担保的房屋可以申请拍卖的规定,事实上是隐含着一个前提的的,即“被执行人对该房屋仍然享有事实上的权利”。

如果借款人将其开发的房屋做让与担保,在执行阶段时,债务人对该房屋已经不享有事实上的权利(如出卖后并交付),这时再拍卖该房屋,就不是在卖被执行人的房屋,而是在卖他人的房屋了。

因此,法律才规定房屋确权、异议之诉等诉讼制度,以排除执行措施,保障事实上权利人的权益。

据此,申请执行人是否能够拍卖让与担保的房屋,将取决于确权、异议之诉的结果。

因此,被上诉人李庆刚认为可以在异议之诉结果之前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二款的规定拍卖诉争房屋的观点是错误的。

三、上诉人在执行程序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全额交款,已实际占有诉争房屋多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是因为房屋没有验收,不具备办理登记的法定条件的事实,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争议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不是事实争议的问题,而是适用法律的争议。

从本案的执行异议程序、异议之诉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看,上诉人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的条件,对此,各方当事人都没有任何异议。

最高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规定》第28、29条的区别适用

最高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规定》第28、29条的区别适用

最高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规定》第28、29条的区别适用背景法条与问题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29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分析上述司法解释,对于买受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规定》第28条和29条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要件。

其中,第28条适用于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情形,而第29条则适用于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的情形。

从异议对象来看,第28条与第29条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

那么,当买受人提出异议的对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时,第29条作为特别规定是否优于、排斥第28条的适用?案情设定与思考甲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一套房屋,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房地产公司向甲交付了房屋(该房屋并非甲的唯一住房),但因房地产公司未缴清相关税费,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后因房地产公司欠乙借款未还,乙起诉房地产公司并查封了该房屋。

甲提起执行异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

一种观点认为:甲的执行异议符合第28条的构成要件,对其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支持。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甲异议的对象是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房屋,应当适用第29条的特别规定,第29条要求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而甲有其他住房,故对甲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有什么

最高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有什么

最⾼院关于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有什么最⾼院关于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主要包含:执⾏异议和复审程序的⼀般规定:执⾏⾏为异议和复议程序的规定:案外⼈异议程序的规定这三⽅⾯,该规定的实施可以帮助法院处理执⾏异议和复审的案件,有利于做到公正司法。

关于最⾼院关于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有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最⾼院关于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有什么1、执⾏异议和复议是执⾏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执⾏理论中属于执⾏救济的范畴。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执⾏异议和复议制度的定位,结合⼈民法院执⾏⼯作实际,《异议复议规定》贯彻了权利保障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效率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共四个原则。

2、《异议复议规定》的施⾏,对⼈民法院准确审查执⾏异议和复议案件,妥善处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将起到积极的作⽤。

同时,对执⾏⼯作队伍的整体专业⽔平也提出了更⾼的要求。

最⾼⼈民法院执⾏局已经制定了全国法院执⾏⼯作培训计划,编写了统⼀培训教材,年内将开展远程视频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作,切实提升执⾏队伍的业务素养。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当事⼈、利害关系⼈认为执⾏⾏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的⼈民法院提出书⾯异议。

当事⼈、利害关系⼈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当事⼈、利害关系⼈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出执⾏异议的条件提出执⾏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有权提出执⾏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不能是当事⼈。

在执⾏中,执⾏申请⼈和被申请执⾏⼈也可能会对法院执⾏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异议。

如果执⾏申请⼈和被申请执⾏⼈认为执⾏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2)必须是案外⼈对执⾏标的主张⾃⼰的权利。

如果案外⼈仅仅是对法院的执⾏⼯作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异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王清来源:《职业时空》2010年第07期摘要: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适用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文章对于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适用条件,从理论的高度和实务的角度进行了分析研究。

针对复议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深入地分析了原因,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其中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决定维持、决定履行的适用条件易于把握,而第(三)项规定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适用条件则不十分清晰,因此导致复议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理解上的偏差,有感于此,本文仅就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工作中如何理解、适用该规定谈一些个人看法,以期有裨于行政复议的实务工作。

一、对专家学者意见的分析探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五种情形,即: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由于立法机关没有对行政复议法做出明确解释,因此,不仅在实践中对该条的理解与适用意见不一,就是专家学者也存在意见上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撤销分两种情况:一是全部撤销,二是部分撤销,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全部情形。

变更决定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情形。

确认违法主要是针对无撤销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是宣告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便为申请人获得行政赔偿提供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撤销和变更决定的适用条件相同,即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而确认违法仅适用以下情形:一是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诸如打人或损坏物品的事实)行为,二是效力已经灭失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四是不能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间的适用关系如何确定?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间的适用关系如何确定?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间的适用关系如何确定?阅读提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是案外人排除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则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

由于司法实践中,关于第三十条与关联法条之间适用问题较少出现,本文主要讨论出现争议比较多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

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本文主要引用的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并不代表本文对于这一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具体请见“实务要点总结”部分。

裁判要旨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普通债权的执行,既可以选择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也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九条,但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权利的强制执行,则必须参照适用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案情简介2014年4月,海某公司向鑫某源公司借款,并将案涉房屋为鑫某源公司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2014年5月,根据海某公司申请,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确认海某公司的债权以及对案涉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2015年1月,王某华购买鑫某源公司开发建设的案涉房屋,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但一直未办理所有权登记。

2015年9月,根据海某公司申请,海口海事法院裁定查封、拍卖案涉房屋。

王某华提起执行异议,被海口海事法院裁定驳回。

王某华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海口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华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其无过错买受人的权利优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权排除执行,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

海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高院。

2018年3月,海南高院认为王某华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仅作为无过错买受人无权排除优先权人的执行,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华诉讼请求。

王某华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王某华的再审申请。

河南高院关于执行审查案件中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一)

河南高院关于执行审查案件中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一)

河南高院关于执行审查案件中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0•【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执行审查案件中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一)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6期为统一裁判尺度,努力提高执行审查案件办理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就执行审查案件中若干程序问题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1.关于执行异议案件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原则上应当由负责执行的执行法院管辖,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如果上级法院将执行案件指定下级法院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前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上级法院立案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指定管辖后下级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下级法院立案审查。

2.关于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法律适用

《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法律适用

《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法律适用作者:楼旭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随着执行异议案件的增多,如何正确适用司法解释28、29条的内容变得越来越重要,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条的适用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特别是对于28条是否适用于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关键词:执行;异议;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以下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若购房者购买的是开发商名下的商品房,在不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下(如购房者名下不止一套用于居住的房屋),能否适用第二十八条来排除执行?也就是说,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如何适用?只能择其一还是可以选择适用?有观点认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区分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涉案房屋登记在普通的被执行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和登记在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被执行人名下,若购房者购买的是开发商名下房屋,即一手房买卖,购房人欲排除执行,必须符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而不能适用第28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三)(2020年修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三)(2020年修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三)(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三)(2017年12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14次会议通过,2020年修订)一、申请执行人败诉是否一律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用?答:申请执行人败诉的,原则上应当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用。

但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权益主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被采取执行措施有一定过错或者在执行异议审查阶段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如未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异议审查阶段未按法律规定要求及时支付相应款项,也可以判决被执行人、案外人承担相应的案件诉讼费用。

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判决主文如何表述?答:一般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文书样式的说明制作。

但下列两种情形,判决主文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作相应调整:(一)案外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租赁权并请求不得强制迁出(腾空)×××(具体执行标的)的,经审理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并应当排除相应执行行为的,判决主文可以表述为:一、确认×××对×××(具体执行标的)享有×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租赁权;二、在前述期间,不得对×××(具体执行标的)实施强制迁出(腾空)的执行行为;案外人只请求不得强制迁出(腾空)×××(具体执行标的)的,判决主文可以表述为:在×年×月×日之前,不得对×××(具体执行标的)实施强制迁出(腾空)的执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释义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条文理解】一、执行异议的消极立案(一)执行异议立案难的现状司实践中,存在对异议人所提异议即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而是完全置之不理,对当事人不作出相应书面答复,消极对待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现象。

执行异议立案难的现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有所反映:一是有的地区信访申诉案件与该地异议案件的数量相比来看,存在较大反差。

例如,根据201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08~2012年5年间广东全省法院执行异议案件办理情况所做的相关调研,该省每年处理涉及信访案件大约为2600余件,而全省法院立案受理的执行行为异议案件,每年却不足2000件。

二是有的地区法院没有或者很少有异议案件,但却是执行信访的高发地区,信访内容往往集中反映法院违法执行的有关情况,还有的地区其异议率远低于该省份其他地区的异议率。

三是从信访申诉的内容来看,一些信访人到上级法院反映的都是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不处理、不答复、不说明和不立案问题。

(二)执行异议立案难的主要原因1.地方保护主义。

有的法院由于行政干预、保护本地企事业单位当事人或人大代表等因素,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漠然处之、不予理睬,长期不立案也不答复。

2.对执行异议制度不重视。

个别法院及执行人员对执行异议制度缺乏正确认识,认为执行异议制度是阻碍执行、给执行工作“添麻烦”,从思想上抵触和抗拒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受理,对相关法律不遵守、不执行,存在消极抵触的情形。

3.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缺乏流程管理。

有的法院没有把执行异议案件纳入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随意、混乱,有的地区甚至没有做到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由执行实施人员审查是否决定立案,而这些实施人员为了尽快执行案件,从动机和根源上不愿意对异议立案受理,有的执行异议案件甚至成了“抽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各地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指导意见

各地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指导意见

Journal of Mathematical Research&ExpositionAug.,2008,Vol.28,No.3,pp.645–650DOI:10.3770/j.issn:1000-341X.2008.03.026Empirical Likelihood of Density Function for DependentSeriesJIN Shu Hua(Department of Mathematics,Changchun Taxation College,Jilin130117,China)(E-mail:yzx8170561@)Abstract With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pecial properties of strongly stationary m−dependent series,this paper is concerned with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of density func-tion under m−dependent series.The limit distribution of empirical likelihood ratio statistics is given out,and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of parameters can be constructed.A simulation study is conducted to show thefinite sample performance of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based method.Keywords m−dependent series;density function;empirical likelihood.Document code AMR(2000)Subject Classification62G07;62E20Chinese Library Classification O211.6Empirical likelihood(EL)method is a nonparametric method of inference introduced by Owen[1−2].It has been studied extensively because of its generality and effectiveness.The EL method has been successfully applied in many areas such as linear regression models[3−5], generalized linear models[6],quantile[7],general estimation equation[8],semiparametric model[9], dependent process[10],survival analysis[11],amongst others,mixture models[12]and so on.More references on the EL can be found in the recent monograph of Owen[13].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above work seems to focus on independent data,but the actual data are usually dependent. Chen[14]discussed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of density function under i.i.d. samples.As far as the dependent samples are concerned,the situations are more complex.Jiang and Qin[15]discussed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of density function underϕ-mixing random variables.In this paper,we will use the special properties of strongly stationary m-dependent series to construct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s intervals of density function under m-dependent series.1.Introduction and main resultLet X1,X2,...be strongly stationary m−dependent random samples from an unknown den-sity function f(x).For afixed x∈R,let f(x)=θ1.We refer to[16]for the definitions of646JIN S Hstrongly stationary random series and m−dependent.To state the main results of this paper,we make the following assumptions:(i)For i=1,2,...,m−1,g i(x,y)is the joint density function of(X1,X i+1),and g i(x,y) and f(x)admit continuous r th(r≥2)derivatives in neighbourhoods of the points(x,y)and x, respectively.(ii)K(·)is a kernel,K=K(−u),and K(·)is a kernel of order r,that is:K(y)d y=1, y i K(y)d y=0,i=1,2,...,r−1, y r K(y)d y=k,k=0.For instance,the Gaussian kernel,K(x)=12πe−x25),nh−→∞.Letωi=1h)−θ1,i=1,2,...,n.The empirical log-likelihood ratio ofθ1isl(θ1)=2ni=1log(1+λωi),(1)whereλis the solution of11+λωi=0.(2) Theorem Suppose that Assumptions(i)–(iii)hold,thenl(θ1)−→χ2(1),as n−→∞.2.LemmasLemma1Let X1,X2,...,X n be strongly stationary m-dependent series with E|X1|r<∞. For some r≥2,then E| n i=1X i|r≤Cn r/2E|X i|r.The proof can be found in[17].Lemma2Let X1,X2,...,X n be univariate m-dependent r.v.s.,EX i=0,E|X i|3<∞(i= 1,2,...,n).Thensup x |P(n i=1X iB3n,where B n=Empirical likelihood of density function for dependent series647 In our simulation studies,we generate e′i s i.i.d.from the standard normal distribution N(0,1), and X i=e i+0.5e i−1−0.3e i−2,so X′i s are2−dependent random series.The density functionof X i isf(x)=12π×√2×1.34}.The kernel function K(t)is the Gaussian kernelK(t)=12πe−t2/2.Also,three different bandwidths of h are selected to be(n log n)−1/2,(n log n)−1/3and (n log n)−1/5,respectively.It is easy to check all the conditions(i)–(iii)in the paper are satisfied. The sample size has been chosen to be10,20and50,respectively.The coverage probabilities are calculated for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method based on500simulated data.The nominal levels are taken to beα=0.10and0.05,respectively.The results are presented in Tables1and 2.From Tables1and2,we see that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method performs well and the cov-erage accuracies increase as the size n increases.We choose three bandwidths h=(n log n)−1/2, (n log n)−1/3and(n log n)−1/5.Clearly,the bandwidt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here.However, we shall not address the problem of how tofind the optimal bandwidth.100.62200.75000.8400200.65600.82200.8680500.74000.84000.9040n h=(n log n)−1/2h=(n log n)−1/3h=(n log n)−1/5Table2Coverage probabilities forθ1,α=0.054.Proof of main resultProof of Theorem Put¯ω=1nni=1ω2i,Z n=max1≤i≤n|ωi|.Noting that|ωi|=|1h)−θ1|≤K(x−X i h+θ1≤C648JIN S Hit is clear to see thatZ n =max 1≤i ≤n|ωi |=O(h −1) a.s.(3)Let ρ2(K )=K 2(t )d t .Since S −ES =hn 2n max1≤i ≤nE (ω2i−Eω2i )2=Ch 2h K (x −X 1h4K 4(x −X 1h3E (1h))+C ≤Cnh+Ch 23(ωi −Eωi ).Then EX ni =0,and Eωi =O(h r ).So we getE |X ni |3=h 3n(O(h −3)+O(h −2)O(h r )+O(h −1)O(h 2r )+O(h 3r ))=O(n −1)+O(n −1h r +1)+O(n −1h 2r +2)+O(n −1h 3r +3)=O(n −1)<+∞.Let B 2n =Var( n i =1X ni )= n i =1EX 2ni +2 m −1i =1EX n 1X ni +1.Noting thatEX 2ni=h 23E (ωi −Eωi )2=h 23[Eω21−(Eω1)2]=h 23Eω21−h23O(h 2r )=h23(1n2n23h 2)+O(n −23h 2r +2)=h3θ1K 2(v )d v +O(n −2n 2n2hK (x −X 1hK (x −X 1hK (x −X i +1hK (x −X i +1hK (x −X 1hK (x −X i +1hK (x −uhK (x −vEmpirical likelihood of density function for dependent series649 Letx−uh=v′.ThenI= +∞−∞ +∞−∞K(u′)K(v′)g i(x−hu′,x−hv′)d u′d v′.From Assumption(i),we knowI=g i(x,x)+O(h r).It follows thatE(ω1−Eω1)(ωi+1−Eωi+1)=g i(x,x)−θ21+O(h r).Thereforeni=1EX n1X ni+1=O(n−23hθ1 K2(v)d v+O(n13h2), where n1B nD−→N(0,1),(5) where“D−→”denotes convergence in distribution.Obviously,ni=1X ni=h3ni=1(ωi−Eωi)=n23h r+1),which implies that√2)D−→N(0,1).From Assumption(iii),we see that(nh2r+1)12).(6)By(2)we have|λ|≤¯ωh−Z n¯ω=h¯ω2h1θ1 K2(v)d v+o p(1)=O p(n−12).(7)Letγi=λωi.Then we getmax1≤i≤n|γi|=|λ|Z n=O p(n−12)O p(h−1)=O p((nh)−1nni=1ωiγ2i/(1+γi).650JIN S H Therefore,we may writeλ=hs−1¯ω+τ,where|τ|≤h2+ηi,whereni=1|ηi|≤B|λ|3ni=1|ωi|3=B O p(n−32)O p(h−2)n O p(1)=o p(1).So we havel(θ1)=nhS−1¯ω2−nτ2Sh=n O p(n−2)O p(1)h−1=O p((nh)−1)=o p(1),we get l(θ1)=nhS−1¯ω2+o p(1).This completes the proof.2 References[1]OWEN A B.Empirical likelihood ratio confidence intervals for a single functional[J].Biometrika,1988,75(2):237–249.[2]OWEN A.Empirical likelihood ratio confidence regions[J].Ann.Statist.,1990,18(1):90–120.[3]OWEN A.Empirical likelihood for linear models[J].Ann.Statist.,1991,19(4):1725–1747.[4]CHEN Songxi.On the accuracy of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regions for linear regression model[J].Ann.Inst.Statist.Math.,1993,45(4):621–637.[5]CHEN Songxi.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for linear regression coefficients[J].J.MultivariateAnal.,1994,49(1):24–40.[6]KOLACZYK E D.Empirical likelihood for generalized linear models[J].Statist.Sinica,1994,4(1):199–218.[7]CHEN Songxi,HALL P.Smoothed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for quantiles[J].Ann.Statist.,1993,21(3):1166–1181.[8]QIN Jing,LAWLESS J.Empirical likelihood and general estimating equations[J].Ann.Statist.,1994,22(1):300–325.[9]SHI Jian,LAU T S.Empirical likelihood for partially linear models[J].J.Multivariate Anal.,2000,72(1):132–148.[10]KITAMURA Y.Empirical likelihood methods with weakly dependent processes[J].Ann.Statist.,1997,25(5):2084–2102.[11]W ANG Qihua,LI Gang.Empirical likelihood semiparametric regression analysis under random censorship[J].J.Multivariate Anal.,2002,83(2):469–486.[12]ZOU F,FINE J P,YANDELL B S.On empirical likelihood for a semiparametric mixture model[J].Biometrika,2002,89(1):61–75.[13]OWEN A B.Empirical Likelihood[M].Chapman&Hall,New York.[14]CHEN Songxi.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for nonparametric density estimation[J].Biometrika,1996,83(2):329–341.[15]JIANG Bo,QIN Yongsong.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of density function under dependentsamples[J].J.Anhu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2006,23(3):352–355.[16]SUN Zhibin,ZHANG Junjian.Empirical likelihood ratio confidence regions for mean under strongly station-ary m dependent samples[J].Math.Practice Theory,2005,35(7):207–214.[17]SHI Xiquan.Bootstrap estimation for mean under m dependent samples[J].Chinese Sci.Bull.,1986,31(6):404–407.[18]SHERGIN V V.The rate of convergence in the central limit theorem for m-dependent random variables[J].Teor.Veroyatnost.i Primenen.,1979,24(4):781–794.(in Russian)。

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执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一),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原则。

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主体、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以及执行程序的顺利推进,其审理原则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应提高效率。

1、坚持审限法定,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案期限,原则上不得扣除或者延长审限。

执行异议案件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公开听证为例外。

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法律或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听证的案件,应进行听证。

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坚持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主要根据执行标的的权利外观表征来判断。

2、坚持有限救济,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通过执行监督予以救济。

(二)权利救济法定原则。

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是否享有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

除此之外,不得授予其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复议权:(1)《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五)项、第七条;(2)《变更追加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与29条矛盾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与29条矛盾

《执⾏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与29条⽭盾《执⾏异议复议规定》中对于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体现为第28⾄30条共三个条⽂,分别针对⼀般房屋买受⼈、商品房消费者买受⼈、办理了物权预告登记的受让⼈三种情形。

由于涉及物权预告登记排除执⾏的问题已然不是司法适⽤争议的焦点,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在此主要讨论第28条与第29条适⽤问题。

2019年11⽉14⽇《全国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126条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引出交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必须严格把握条件,避免扩⼤范围,以避免动摇抵押权具有优先权的基本原则,也就是直接指出第29条的商品房消费者是因为《最⾼⼈民法院关于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条、第⼆条,才拥有对抗申请执⾏⼈⼀部分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但是《九民纪要》并未就《执⾏异议复议规定》未涉及的“以物抵债”形式产⽣的物权期待权是否具有排除执⾏的权利进⾏升华与明确,也未能明确第28条与第29条具体适⽤细节,导致司法实践中涉及《执⾏异议复议规定》第28、29条的法条适⽤时,具体如何应⽤第28条及第29条分歧争议较多。

1.该观点主张根据《执⾏异议复议规定》的相关司法解释,第28条与第29条两个条款均可以适⽤,并不区分主体该观点认为,并⾮以被执⾏⼈是否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区分适⽤第28条与第29条的标准,第28条系普适性的条款,对于所有类型的被执⾏⼈均可适⽤;⽽第29条是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被执⾏⼈⽽设定的特别条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被执⾏⼈的案件中,既可以适⽤特别条款也可以适⽤普通条款。

《执⾏异议复议规定》其他条款也没有规定买受⼈阻却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钱债权执⾏时,应适⽤《执⾏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排除第28条的适⽤。

⽀持该观点的判决:在(2018)最⾼法民申5788号民事裁定书中,法官认为,《执⾏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与第29条在适⽤情形上存在交叉,只要符合其中⼀条的规定,买受⼈即享有⾜以排除强制执⾏的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12⽉29⽇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5⽉5⽇起施⾏。

为了规范⼈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利害关系⼈和案外⼈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法院执⾏⼯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异议⼈提出执⾏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申请复议,应当向⼈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的⾝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式。

第⼆条执⾏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或者第⼆百⼆⼗七条规定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在三⽇内⽴案,并在⽴案后三⽇内通知异议⼈和相关当事⼈。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民法院应当⼀次性告知异议⼈在三⽇内补⾜,逾期未补⾜的,不予受理。

异议⼈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级⼈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法院⽴案或者对执⾏异议进⾏审查。

第三条执⾏法院收到执⾏异议后三⽇内既不⽴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可以向上⼀级⼈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级⼈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的,应当指令执⾏法院在三⽇内⽴案或者在⼗五⽇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案件被指定执⾏、提级执⾏、委托执⾏后,当事⼈、利害关系⼈对原执⾏法院的执⾏⾏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的⼈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民法院是原执⾏法院的下级⼈民法院的,仍由原执⾏法院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5〕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5〕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时间:2015-05-05 11:12: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5日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购房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执行异议和复议》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适用

购房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执行异议和复议》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适用

购房⼈提起执⾏异议之诉时,《执⾏异议和复议》第⼆⼗⼋条、第⼆⼗九条的适⽤律师观点分析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03民初90号原告(案外⼈):李X*,男,1982年10⽉5⽇出⽣,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暴*,河南XX律师。

被告(申请执⾏⼈):鑫**,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XX。

法定代表⼈: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刘XX。

被告(被执⾏⼈):安阳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三府路东XX。

法定代表⼈:王X*。

委托诉讼代理⼈:郭X。

被告(被执⾏⼈):王X*,男,1971年11⽉16⽇出⽣,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郭X。

被告(被执⾏⼈):朱**,⼥,1972年1⽉19⽇出⽣,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峰区。

被告(被执⾏⼈):王X*,男,1982年8⽉15⽇出⽣,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被执⾏⼈):王X*,⼥,1983年7⽉11⽇出⽣,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第三⼈(被执⾏⼈):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铁东路中XX。

法定代表⼈: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肖*8,男,1977年10⽉21⽇出⽣,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X*与被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安阳XX公司(以下简称安阳XX公司)、王X*、朱**、王X*、王X*、第三⼈河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案外⼈执⾏异议之诉⼀案,本院于2018年1⽉30⽇⽴案后,依法适⽤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暴**,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刘XX,安阳**公司与王X*的共同委托诉讼送代理⼈郭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肖**到庭参加了诉讼。

朱**经邮寄送达开庭XX 票,王X*、王X*经公告送达开庭XX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汤阴县××东××南侧××格××住宅××区××楼××号商铺归原告所有,并⽴即停⽌对该财产的执⾏、解除查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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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在适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属于选择适用关系。

以下正文裁判主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适用情形上存在交叉,二者适用关系属于选择适用关系,符合其中一条之规定即可排除申请执行人对相关不动产的执行。

案例索引《彭通文与王福桥、胡明华、重庆法蒂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申3391号】
争议焦点《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适用情形上如何选择?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首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适用情形上存在交叉,符合其中一条之规定即可排除申请执行人对相关不动产的执行。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的适用前提是“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用前提是“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二者适用关系属于选择适用关系。

彭通文关于本案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适用前提条件,二审法院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则法律适用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其次,本案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对案涉房屋予以查封。

而王福桥、胡明华自2011年7月就开始占有本案所涉房屋至今,其中部分房屋收取租金,部分房屋自用,即案涉房屋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被王福桥、胡明华合法占有。

王福桥、胡明华长期合法占有该商铺,其占有权应当受到保护。

王福桥、胡明华与法蒂玛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了《还借款协议》,约定以法蒂玛公司所有的本案所涉房屋抵偿欠王福桥、胡明华二人的债务924000元。

王福桥、胡明华依据《还借款协议》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院于2015年4月作出(2015)涪法民初字第01250号民事调解书。

2015年5月初,王福桥、胡明华持上述调解书到重庆市涪陵区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
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因法蒂玛公司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王福桥、胡明华未及时办理本案所涉房屋过户手续。

二审判决结合上述事实认定王福桥、胡明华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

最后,彭通文以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但并未举示新证据,故其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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