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递延所得税计提探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部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应计提递延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相关规定,企业进行所得税核算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其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例如,企业持有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2,000万元,企业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100万元的坏账准备,其账面价值为1,900万元,为该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金额。

(二)按照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三)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除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定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构成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递延所得税。

(四)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作为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的另外一个组成部分——当期所得税。

(五)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后,两者之和(或之差),是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现根据以上的要求对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探讨:

一、应收款项的坏帐准备

公司在计提应收款项的坏帐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也即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按照个别认定的方式确认坏帐准备,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可以个别认定,也可以包括在类似的风险组合(例如帐龄)中进行减值测试及计提坏帐准备。

设某企业应收帐款为人民币10,000元,计提减值准备为人民币1,000元,根据前述讲解,应收帐款的帐面价值为9,000元,判断应收款坏帐准备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即要考虑其计税基础。

我们之所以要提取减值准备,是因为我们认为其会发生坏帐。如果在坏帐发生时,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扣减,则税务的计税基础为人民币10,000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为人民币1,000元,如果适用税率为25%,则我们需要计提250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税务局不能给予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扣减,则税务的计税基础也为9,000元,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完全一致,不应该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判断是否可以抵扣,应考虑是否可以取得税务部门所需要的相关依据,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当我们无法确定是否可以取得以上的相关依据时,我们应当认为其不应确认坏账准备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这里需要避免一个误区,即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由于下期可能转回,因此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个概念是错误的。如果在计提坏账准备时即已经预计未来很有可能转回,那么,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即不充分,坏账准备不应该计提。所以,我们不能以坏账准备未来可以转回为由对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由于是否可以取得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依据往往无法确切地判断,通常情况下,我们不应当确认坏账准备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存货跌价准备

由于税务不认可存货跌价准备,在存货出售时,其税务上的成本应该为原成本扣除减值准备的余额,举例如下:

公司库存商品余额为1,000元,2009年12月31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0元,其账面价值为900元,税务局及相关部门不认可跌价准备,因此其税务基础为1,000元。在该项存货出售时,税务局及相关部门确认的存货价值为1,000元,在出售时,此项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可以转回。因此,存货跌价准备一般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由于税务不认可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因此,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暂时性差在固定资产出售及报废时可以转回。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据此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呢?如果仅根据此点,我觉得,不能据此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原因如下:首先,固定资产的盈利模式不是出售,因此,以出售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不成立的。其次,由于无法判断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或者即使可以判断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但由于该期限通常很长,我们无法判断是否到时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因此,不能据此计提粗定资产减

值准备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计提固定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不在于其出售时可以转回,而在于折旧计提的差异。由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基础是原值扣除减值准备。由于税务上不确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因此其计提折旧的基础为固定资产原值。所以其账面价值与税务基础所产生的所得税差异可以通过折旧转回。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应当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每年通过折旧转回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终上所述,我们不能机械地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考虑相关的税务转回依据判断是否可以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特别是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一般不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