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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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事故分级责任追究内容
(一)一级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1、科主任、护士长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等次,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2、医院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科室限期整改;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至1年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降低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使用,3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二)二级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的。
1、科主任、护士长取消优秀等次考核资格,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2、视情节责令相关科室限期整改;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至1年,直至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降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使用,2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三)三级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的。
1、科主任、护士长取消年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评选资格,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取消优秀等次考核资格。
2、视情节责令相关科室限期整改、完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暂停执业活动1个月至3个月;直接责任人当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四)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的,或构成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含三级)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停止临床工作3个月处分。
(五)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以下责任的(含次要责任),或构成一、二、三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
通报批评处分。
二、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内容
(一)对发生赔付的医疗纠纷,经医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根据性质和情节,责任科室承担实际赔付额的10%;责任人承担实际赔付额的10%;免赔付情形,由医患沟通协调办提交报告,主管院长负责汇报,院长办公会确定是否免赔付;责任涉及多科室时,依照责任程度按7:3或5:5比例分摊。
(二)因医疗事故争议,导致患者或家属的经济赔偿费用超过30万元的,参照第1至3条执行;经济赔偿费用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参照第4条执行;经济赔偿费用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参照第5条执行。
三、其他情形的责任追究
(一)因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影响恶劣的医疗纠纷,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月文明奖、学历津贴、职称津贴;2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二)对积极配合促使医疗纠纷妥善处理或无明显违规事实的责任人,可酌情减轻处分;对于处理医疗纠纷时出现推诿扯皮,不配合的科室及个人,从严从重处理。
(三)对分析点评过的医疗纠纷,科室及个人务必及时上报整改材料,科室不重视,再次因同样问题引发的纠纷,从严加重处理。
(四)对纠纷频发的科室和个人,经院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发生情节严重的医疗事故,对构成犯罪的医务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