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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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7]55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7]55号
进科技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6 . 健全科技 奖励诚信制度。
充分发挥 科学技术奖励 监督 委员会作用, 全 程监督科 技奖励活动 。 完善异议 处理制度 , 公开异议举 报渠道 。 规
2 01 7 0 7 总第2 " 1 7期 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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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异议处理 流程。 健全 评审行为准 则与督查办法, 明确提名者、 被提名者、 评审专家、 组织者等各 奖励活动主体应遵 守的评审纪律。建立评价 责任和信誉 制度 , 实行 诚信承诺机 制, 为各 奖励活动主体建 立科 技奖 励诚信档 案, 纳 入科 研信 用体 系。 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报 奖、 拼凑 “ 包装 ” 、 请托 游说评委 、 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 对造假 、 剽窃、 侵 占
7 . 强 化 奖 励 的荣 誉 性 。
禁止 以营利为 目的使 用国家科 学技 术奖名义进 行各类营销 、 宣传等活 动。对违规 广告行 为, 一 经发现 , 依 法依
规 予 以处 理 。
合理运 用奖励结果 。 有关部 门和评价 机构要树 立正确的价 值导向, 坚持 “ 物质利益和精神 激励相 结合、 突出精
性 的技 术发 明、 具有 重大经 济社会 价值 的科 技创新成 果 , 奖励高水平科 技创新人才, 增强科 技人 员的荣 誉感、 责任 感和使命感 。 激发创新 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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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平 公正 。 坚持把公开公平 公正作为科 技奖励工作的核心, 增强提名、 评审的学术性, 明晰政府部 门和
评审专家的职 责分工, 评奖过程公开透 明, 鼓 励学术共同体 发挥监督 作用 , 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一、总则为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造,促进科技发展,提高国家科技实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奖励对象1. 有突出科技创新成果的科技工作者;2. 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科研团队;3. 对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

三、奖励种类1. 科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2. 科技创新奖:分为个人奖、团队奖;3. 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 科技贡献奖:分为企业奖、个人奖。

四、奖励条件1. 科技成果奖:提出者须为本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科技工作者,科技成果须为新颖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并得到学术界的认可;2. 科技创新奖:提出者须为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团队,科技创新成果须为具有重大创新性的成果;3. 科技进步奖:提出者须为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团队,科技进步成果须为在本领域内有明显提升的成果;4. 科技贡献奖:提出者须为在推动科技产业发展、提高技术水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个人,科技贡献成果须为对科技事业发展有实质性影响的成果。

五、评选程序1. 提名推荐:由科技部门、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工作者、科研团队或科技企业;2. 资格审查:由评选委员会对提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提名者;3. 评审专家评议:由评审专家对提名者的科技成果、创新成果、进步成果、贡献成果进行评议;4. 终审评选:由评选委员会对评审专家评议结果进行终审评选,确定获奖者;5. 公布获奖名单:公布获奖者名单,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六、奖励标准1. 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三等奖奖金20万元;2. 科技创新奖:个人奖奖金50万元,团队奖奖金100万元;3.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50万元,二等奖奖金30万元,三等奖奖金10万元;4. 科技贡献奖:企业奖奖金100万元,个人奖奖金50万元。

七、奖励资金来源1. 中央财政拨款;2. 地方政府拨款;3. 科技企业捐赠;4. 社会捐赠。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10项。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授予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授予从严掌握,可以空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自然人或者组织:(一)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三)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授予荣誉奖。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驻陕单位;(四)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陕西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五)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的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1999.12.26【实施日期】1999.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朱丽兰1999年12月26日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

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第五条省级科学技术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自行设立奖励等级。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实施应用地或者本机构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八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内容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内容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科技人才,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国家的科技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分为国家级奖和地方级奖,国家级奖由国家科技部门组织评审,地方级奖由地方科技部门组织评审。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个人奖以个人成就为依据,团队奖以团队合作为依据。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等奖为最高奖励,奖金最丰厚,三等奖为最低奖励。

第五条获奖者可获得(奖金金额)奖金,并颁发证书及奖牌。

第六条获奖者的成果可由国家或地方科技部门进行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各界科技专家组成,对获奖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获奖名单。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八条个人奖评选条件:1.在科技领域有重大创新成果;2.对国家科技进步有显著贡献;3.在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方面取得突出业绩;4.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声誉。

第九条团队奖评选条件:1.团队合作成果突出,具有重大影响;2.团队成员在获奖项目中发挥了关键作用;3.获奖项目对国家科技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十条获奖者在科技研究或技术开发中需遵守学术规范和伦理要求,不得有造假行为。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十一条科技奖励评选分为提名、初评、复评和终审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提名阶段:科技部门向社会公布评奖信息,并接受提名申请。

第十三条初评阶段:评审委员会对提名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入围项目。

第十四条复评阶段:评审委员会对入围项目进行深入评审,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终审阶段:最终确定获奖项目及奖项等级。

第四章奖励管理第十六条获奖者需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奖金,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十七条获奖者对获奖项目应加强管理,确保成果的长期效益。

第十八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获奖者,将取消其相关奖项,并追回奖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科技部门将建立科技奖励宣传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获奖信息。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不符合情况,可进行修改完善,其修改内容需重新发布。

最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全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全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共5章38条,2020年10月修订,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修正)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修正)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施行日期】2023.03.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修正)(2019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成创新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宁波市科学技术奖。

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服务浙江发展,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省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鲁战略的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限。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和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

省奖励办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省科学技术奖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航技[1985]363号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航技[1985]363号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航技〔1985〕36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及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之一者,均可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

在下述的航空科学技术研究中,进行创造性劳动,对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效果的集体和个人:①应用于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等);②应用软件成果;③对航空技术有实际指导意义并实践证明可应用的理论性研究成果;④重大民品成果。

2.评审标准。

科技成果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组成的技术结果。

评定一项科技成果应从科学技术水平、实际应用效果、技术经济效益、作用意义、成熟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受部级奖励的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具有国内较先进水平的;②对国民经济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意义和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③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应用证明是成熟的,可靠的。

其划分标准:一等奖:技术上属于国内领先地位;对完成某一型号、课题或工程研制任务起到关键性的重要作用;对提高整机性能、改变生产面貌、发展某一科学技术领域有重要贡献;对航空技术或我军装备的发展有较大影响或推动作用;技术经济效益显著,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2010年3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分工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

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二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二十项,二等奖项目不超过六十项。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1.07•【文号】教技〔2019〕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教技〔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我部对2015年2月印发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9年11月7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世界科技前沿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并在创新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下列奖项:(一)自然科学奖;(二)技术发明奖;(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青年科学奖。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提名制,每年提名、评审一次。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获得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和优秀论文奖。

第三条奖励条件一)当年12月31日以前的1年内获得的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科研成果和优秀论文。

申报时,需提交获奖证书、论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报奖论文须署名XXX,且第一作者为本校教职工。

三)报奖的科研成果,须有XXX署名,报奖人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章科学研究成果奖科学研究成果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和自然科学成果奖。

第四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凡获得省、部级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奖励。

二)凡获得市、厅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按照其获奖等级,分别赐与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嘉奖。

三)凡获得校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奖励。

第五条自然科学成果奖一)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成果,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的奖励。

二)凡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7000元、三等奖5000元的奖励。

三)凡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奖励。

四)凡获得校级科学技术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奖励。

第三章优秀论文奖优秀论文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和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第六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一)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嘉奖5000元。

二)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杂志上发表的论文。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年修订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年修订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

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第五条省级科学技术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自行设立奖励等级。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实施应用地或者本机构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八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省级科学技术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十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项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集成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行政管理、组织领导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标准如下:(一)候选人为国家科技奖励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研人员,以其代表性成果的先进性、创新性为基本条件,经济或社会效益等为比较标准。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随着科技不断发展,科技成果也越来越丰富多样。

科技成果的产生不仅为科技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还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效益。

为了鼓励科学家、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维护科技界的尊严,我国建立了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为科技成果奖励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标准。

一、科技成果奖励的种类和级别科技成果奖励分为国家级奖、省部级奖和企业级奖三个级别。

其中,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等四个奖项。

省部级奖项包括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企业级奖项则包括技术创新奖、创新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

二、科技成果奖励的评选程序科技成果奖励的评选程序十分严格,需要经过多个环节:1. 提名环节:提名单位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提名,与之相对应的奖励级别应当选择适当。

2. 原始审查和初评环节:评奖单位应当对提名的科技成果进行原始审查和初评。

3. 预审环节:评奖省部委员会应当对评选出的评议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复查评选方案。

4. 终审环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终审。

5. 最终评定和公示环节:最终评定后进行公示,受奖者应当接受评奖单位的表彰。

三、科技成果奖励的评定标准为了保证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评定标准:1. 奖励标准:所评选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奖励标准规定。

2. 独创性:所评选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独创性。

3. 重要性:所评选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创新性:所评选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5. 推广应用价值:所评选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推广应用价值。

四、科技成果奖励的评定依据评选科技成果奖励,需要依据多个因素:1. 科技成果的论文、专利、软件等证明材料。

2. 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应用性和推广价值等。

3. 所投入的科技成果研发经费和人力投入。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年修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年修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5.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5.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三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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