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企业工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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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艺装备(简称“工装)主要包括模具、工夹具和样板等。对工装实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确保其满足产品生产需要,为实现产品质量符合性提供工艺条件和加工保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在加工和装配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通用工具工装和专用工具工装,及各生产工序中所自制的工具工装。工装控制流程(见附录1)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生产管理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技术发展部负责对专用的工艺工装的设计、修改、工装清单的编制工作。

(三)综合管理部负责工装底图的管理和蓝图的晒发。

(四)机加车间、总装车间负责本部门工装夹具的维护管理、检修、复制的申请。

(五)质量管理部负责工装验证的安排和实施。

(六)采购配套部负责工装采购实施。

第二章工装设计

第四条技术发展部根据产品设计图样和技术要求以及本公司生产加工设备能力,或根据相关部门为有效控制生产过程质量和提高生产效率所提出的工艺装备需求,确定是否需要设计新的工艺装备。相关部门所提需求采用《工装制作申请单》(见附录1)方式经生产管理部审核及相关部门会签后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设计。

第五条技术发展部在明确与所加工或装配的产品特性相关的工艺要求后,依据有关的工艺装备设计标准,设计在功能、性能、安全性和可靠性方面符合工艺要求、结构合理、使用方便的工艺装备图样和技术要求,并编制产品工艺装备清单。

第六条相关部门根据生产实际需求提出工装制作经批准后与技术发展部按以下方式沟通后,进行工装设计。

(一)由车间提供工装设计草图,技术发展部审核并标准化。

(二)由车间提出构思,技术发展部进行工装设计。

第七条设计工装时应该输出以下资料

(一)编制工装清单。

(二)完成的设计图样及制作标准、标识要求。

(三)工装验收及使用技术条件。

第三章工装的制作和控制

第八条新工艺设计的工装制作由技术发展部填写《工装制作申请单》,经生产管理部审核及相关部门会签,后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开始制作。

第七条技术发展部发放二份工装制作清单及工装图纸至生产管理部计划员并签收(一份由生产管理部保管,一份由采购配套部进行工装的订购)。图纸上必须有控制标识。并于工装验证合格后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条生产管理部组织计划并落实工装的制作。

第十一条工装制作过程中如发生设计更改,技术发展部及时下发工装更改通知单给生产管理部组织落实,保证工装制作符合最终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工装制作完成后办理入库前检验,确认工装是否符合图纸要求,由检验员填写《工艺装备历史记录簿》(见附录3)首页的工装入库检验记录,合格后方可入库。工装入库后由仓库管理人员及时通知生产管理部计划员及使用部门领取

第十三条使用部门从仓库领出工装,由使用部门工装管理员通知,生产管理部计划员组织工装设计人员和检验员进行试用验证,检验员将验证结果填入《工艺装备历史记录簿》封面二中工装试用验证记录栏并签字,作为可否正式使用的凭据。由参与该工装验证的相关人员填写完整《工装新制验证单》(见附录4),确认工装验证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验证部门职责:

(一)技术发展部验证工装是否满足工艺性要求。

(二)质量管理部验证工装是否符合图纸要求。

(三)使用部门验证工装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四)生产管理部综合各部门验证结论后判定工装是否合格并能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工装验证合格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装新制验证单》一式2份,技术发展部,生产管理部存档,作为工装管理及复制的依据。

(二)技术发展部及时将验证合格的正式文件发放至综合管理部入库。

(三) 使用部门及时将该工装登记入账,并做好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当工装验证发现不合格时,由生产管理部组织,确认问题的原因和解决的办法后,及时完成工装的整改,直至合格。

第十七条未经验证或验证不合格的工艺装备,不准使用。

第四章工装的库存控制

第十八条各车间应设工装管理员。负责处理和沟通的有关技术问题,安排新制或经检修、复制工装的试用,建立工装台账(见附录5),做好入库工装的登账,工装实物和存放位置的标识和有序存放,保持账、卡、物的一致,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变形、损坏和锈蚀,进行日常的清洁、工装的维护和保养,做好工装的借出和归还工作。在借出工装时应做好登记手续,归还时应检查工装的完好性并填写完整《工艺装备历史记录簿》。

第十九条车间应划出专用区域存入工装。并做好日常保养。

第二十条工装使用者在借用、生产中装夹拆卸和归还过程中,应注意工装的防护,防止损坏工装的结构和适用性质量,防止丢失零部件,使用过程中应照章操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装管理员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装管理人员每月对工装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做到帐卡相符、卡物相符,并报生产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车间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部门工装管理奖罚条例。并报生产管

理部备案。

第五章工装的定期检验及处理的控制

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部设置工装负责人,统一负责产品工装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装的定期检验及验证,由生产管理部根据工装的设计标准及使用历史和实际效果,按轻重缓急和一定时间间隔,分期分批策划工装定期检验计划,填写《工装定期检验计划》(见附录6)后交至质量管理部签收。

第二十五条质量管理部根据《工装定期检验计划》对工装实施工装的定期检验。

第二十六条使用部门发现工装问题时或工装定期检验发现问题时,按不合格单流程处理,使用部门根据工装的不合格处理结果进行检修/复制。复制工装时应向综合管理部申请晒图一份(供采购配套部订货使用),并填写《工装制作申请单》交生产管理部审核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生产管理部组织复制工装。其中复制的工装应按新制工装的要求新备《工艺装备历史记录簿》,并在首次使用时由检验员将验证结果填入《工艺装备历史记录簿》首次使用验证栏并签字,作为可否正式使用的凭据。

第六章工装报废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装定期检验发现无法满足工艺性要求且无法修理的工装按报废处理,对非正常损坏且面目皆非而无再利用价值的工装,可按废品处理。对于未到使用寿命周期需报废的工装,各车间根据实际情况按部门奖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因制造质量差而造成的磨损加快或寿命极短的工装,应由使用部门及时向生产管理部反映。由生产管理部组织,并向制作厂家及技术发展部反信息。

第二十七条因产品改型、设计和工艺更改等原因造成工装不能使用的应由技术发展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不合格单处理结果为报废的工装。由生产管理部统一存放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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