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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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行业的法律风险及管理策略分析

众筹行业的法律风险及管理策略分析

众筹行业的法律风险及管理策略分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众筹这种新型融资模式正变得越来越普遍。

众筹平台可以为各种项目、产品和创意筹集资金,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这种新兴行业为参与者和资助者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但众筹平台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风险和管理问题。

本文分析众筹行业的法律风险和管理策略,为众筹平台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众筹行业的法律风险1.信息披露问题众筹平台需要向投资人提供信息披露,以便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并使投资人做出明智的决策。

如果众筹平台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误导性,投资人可能会因为缺乏关键信息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损失巨大,因此平台需要在此方面尤为慎重。

2.违反证券法规众筹平台的融资活动有可能被认定为证券交易。

如果平台未经许可,就从大众投资者那里募集资金,可能会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并面临重罚。

在某些国家,众筹行业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明确管制。

进一步的合规,以避免被指控违反证券法规,平台应该与当地监管机构合作,确保他们的活动是合法的。

3.消费者保护问题众筹平台需要就资金募集的用途和执行提供全面的信息。

如果融资活动最终无法如期执行,可能会构成误导性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另外,众筹平台也需要处理理赔问题,以帮助投资人获得赔偿、极大地降低损失。

二、众筹行业的管理策略1.风险管理众筹平台应该建立风险管理框架,识别并监测关键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因素。

评估各类风险,如网络安全、欺诈问题、保护知识产权、债务拖欠和产品质量问题。

2.信息披露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众筹平台应该提供准确、全面和即时的信息。

平台应该开展审慎的尽职调查,并提供透明和可靠的数据,以维护投资者的信任。

3.消费者保护前面提到,众筹平台如果不能如约发放承诺,可能会给参与者带来麻烦。

为了减小损失,平台需要建立健全的保障机制。

平台应该制定明确的协议条款,规定项目承诺、赔偿政策、项目进度、内容等,并将其公开向众人公开。

我国众筹融资存在的风险及政策建议

我国众筹融资存在的风险及政策建议

仍然面临着很 多 的 潜 在 风 险, 众 筹 平 台 和 相 关 部 门 必 须 给 予 高 度 重视。
1. 非法集资风险。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和非 法集资具有着极高的相似度,而且在我国相关立法滞后、监管不到 位的情况下,众筹融资更是蕴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我国关于非法 集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 准,不得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它债权凭 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的定义。
4. 众筹项目的融资成功率较低,而且单个项目的融资规模都 相对较小。参与众筹融资的投资者,大多数是一些手里有部分闲置 资金的人群,他们为了追求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入而进入众筹行 业,其本身对众筹项 目 缺 乏 相 应 的 认 识, 他 们 出 于 趋 利 避 害 的 目 的,会将自己的资金投资于筹资规模较小,自认为风险较低,容易 成功的项目上,这样导致融资规模较大的众筹项目难以获得成功。
3. 知识产权风险。筹资者在众筹平台上发布筹资信息时,为 了吸引投资者,多数会详细介绍自己项目的相关信息,这样就会导 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盗用筹资者的创意,特别是涉及知识产权和比 较新颖的创意时。相反,如果筹资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创意,不详细 介绍自己的项目,这样会导致投资者无法详细了解相关情况,无法 做出客观准确的投资决定,就会对项目融资进度和效果产生影响。
2. 欺诈风险。众所周知,参与众筹融资的投资者准入门槛低, 很多人本身并不具备相应的风险分析能力,而且不同于传统的融资 模式,在众筹平台上投资者和筹资者并不是面对面交流,而是基于 网络的一种虚拟交流,相互之间缺乏了解,投资者更难以了解到项 目进行的真正情况,这些都是导致众筹平台成为投资诈骗温床的重 要原因,而且我国的众筹诈骗事件也是屡见不鲜。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在越来越多的人参与众筹的时候,人们对于众筹认识加深了,就也要知道它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参与众筹或发起众筹的时候必须要清楚并且能够懂得去规避。

今天律伴网小编就为你介绍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知识。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1.非法集资法律风险从形式上看,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极为相似。

许多人甚至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划等号,从根本上否定众筹融资的合法性。

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因此是不恰当的。

2.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的实际投资人经常人数众多,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有上限限制。

实际投资人只有借助股份代持模式才能够成为项目公司的(隐名)股东。

因此,股权众筹必然要面临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

3.项目发起人和融资平台欺诈的风险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平台与投资人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拥有充分的信息,投资人则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知之甚少。

众筹融资的投资人进行的都是小额投资,不可能亲自或者聘请第三方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风险难以消除。

4.众筹融资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我国《证券法》第10条对公开发行证券作了明文规定,并且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众筹融资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经营要面对不特定对象,其人数常超过200人,很容易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如何避免众筹融资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我国《刑法》第176、192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18号解释”)对《刑法》第176、192条如何适用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176、192条和18号解释被认为是悬在众筹融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两类参与主体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并导致牢狱之灾。

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保护措施

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保护措施

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保护措施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创业者。

然而,与其潜在收益相伴随的是一系列风险,这些风险如何对投资者和创业者进行保护,成为了我们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投资风险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

首先,资金的流动性风险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与传统的股票交易相比,股权众筹的投资金额较小,且交易次数较少。

这就意味着,如果投资者需要在投资期限之前提取资金,可能面临较高的退出成本和流动性困境。

其次,信息不对称是导致投资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尽管众筹平台提供了大量的项目信息,但投资者仍然可能无法获得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这可能导致他们对项目的风险和潜在回报的判断存在偏差,从而影响他们的投资决策。

为了减少投资者的风险,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十分重要。

众筹平台应该积极公开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的商业计划、财务状况、团队背景等,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项目的情况。

二、项目风险除了投资风险外,创业者也需要面对项目本身的风险。

首先,创业者在发起股权众筹项目时,需要对自身的商业计划和项目前景进行准确的评估,以吸引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和竞争等因素的不确定性,项目的成功并不总是可以保证。

其次,创业者还需面对潜在的合作风险。

在股权众筹中,创业者需要与投资者达成合作协议,并实现商业价值的共享。

但是,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合作伙伴的信任问题、利益分配的纠纷等,这些问题会对项目的进展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降低项目风险,创业者需要提前制定详细的商业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

此外,与投资者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也是重要的举措。

三、法律风险股权众筹作为一项涉及资金投资的活动,也面临着法律风险。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股权众筹平台进行欺诈和非法集资。

此外,股权众筹的合规性和监管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挑战。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应该加强对股权众筹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在近年来迅速发展,并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

然而,在进行众筹融资时,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

下面将对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项目违法风险和投资人维权难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众筹融资中,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等现象。

创业者往往更了解自己的项目,而投资人可能只能通过众筹平台提供的信息来了解项目。

这导致投资人难以全面了解项目的风险,可能会对项目的收益与风险做出错误的判断。

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创业者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提供准确、完整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的商业模式、市场前景、盈利模式等。

同时,创业者应该主动与投资人沟通,解答其疑问,确保其对项目有全面的了解。

对于众筹平台来说,要加强对项目信息的审核,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项目违法风险是指在众筹融资过程中,项目方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例如虚假宣传、侵权行为等。

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项目方本身造成法律风险。

投资人维权难是指在众筹融资过程中,借助众筹平台进行投资的投资人可能面临维权难的问题。

一方面,众筹平台作为中介,对项目方和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有限,无法给予投资人充分的保障。

另一方面,众筹项目的风险与收益分布广泛,可能存在一些项目失败的情况,投资人难以追回投资款。

为了解决投资人维权难的问题,一方面,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前,应该对项目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

另一方面,众筹平台应当加强对项目方的审核,尽量避免项目方的违法行为和项目的失败。

对于投资人的维权,众筹平台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争议解决机制,帮助投资人维护合法权益。

总之,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创业者在进行众筹融资时,应该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与投资人的及时沟通。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众筹的概述(一)定义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

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

典型代表为Upstart 、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

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 、Indiegogo 。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

(三)特点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

它的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 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 低成本和高效率; 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

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 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 号)第6 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众筹融资的风险分析与防范研究

众筹融资的风险分析与防范研究

众筹融资的风险分析与防范研究【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着众筹融资的风险进行分析和防范研究展开讨论。

在将介绍众筹融资的概念和发展现状。

在首先对众筹融资的风险进行分析,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各方面的风险因素。

接着,探讨众筹融资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信息披露规范、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措施。

最后在对本文讨论的内容进行总结,并提出对未来众筹融资发展的建议和展望。

本文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众筹融资的风险特点,提高众筹融资的投资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关键词】众筹融资、风险分析、风险防范、结论、引言1. 引言1.1 引言对众筹融资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众筹融资的风险分析和风险防范措施两个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帮助创业者和投资者更好地理解众筹融资的风险特点和应对策略,从而更加谨慎地进行众筹融资活动,降低风险,提高成功的机会。

在这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只有严谨的风险管理和预防才能保障参与者的利益和项目的成功。

2. 正文2.1 众筹融资的风险分析众筹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风险。

项目方可能会因为管理不善或者资金管理不当而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甚至是流产。

一些众筹项目可能存在着虚假宣传或者信息披露不透明的情况,从而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对于众筹融资的风险分析,投资者和项目方都需要高度重视。

投资者应该加强风险意识,选择有信誉和实力的众筹平台和项目,同时也要做好投资组合的分散。

项目方则需要加强项目管理和信息披露,避免虚假宣传,保证项目的可持续性发展,从而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2 众筹融资的风险防范措施1. 选择合适的平台:在进行众筹融资时,应该选择知名、信誉良好的平台进行操作,避免选择一些未经审核或不规范的平台,以免造成损失。

2. 完善的信息披露:众筹平台应该对项目发起人的资质、项目的风险情况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让投资者能够清楚地了解投资项目的情况,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众筹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众筹的概述(一)定义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

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

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

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

它的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

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众筹协议书中的风险与免责

众筹协议书中的风险与免责

众筹协议书中的风险与免责一、背景与目的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

众筹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给普通人参与创业或推动项目发展的机会,并以小额分散投资方式融集资金。

然而,在参与众筹活动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其中存在的一定风险与免责情况。

本文将就众筹协议书中的风险与免责问题进行探讨。

二、风险提示在众筹协议书中,各方必须清楚了解并充分认识到参与众筹活动可能面临的风险。

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项目风险:众筹活动可能涉及的项目存在技术、市场、政策等不确定因素。

投资者应当明确知晓相关项目的风险因素,并自行判断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2. 产权风险:众筹项目可能涉及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问题。

投资者应当审慎判断相关权益是否合法、合规,并注意保护自身利益。

3. 资金风险:参与众筹活动可能面临资金无法按时到位、资金盗用等风险。

投资者应当谨慎选择合作平台,了解平台的风险管控机制与安全保障措施。

4. 交易风险:众筹活动可能涉及到的交易可能受到欺诈、虚假宣传等因素的影响。

投资者应当仔细甄别项目真伪,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5. 法律风险:参与众筹活动存在可能触及法律法规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三、免责声明众筹协议书中通常会包含一份免责声明,明确各方在特定情况下的免责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免责事项:1. 平台免责:众筹平台作为撮合交易的中介方,不对项目方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

投资者应当清楚认识到平台只提供信息发布和资源对接服务,不对项目方及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责任。

2. 风险承担:众筹活动中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应当意识到投资本身的风险性,理性判断并对投资决策负责。

3. 信息真实性:众筹平台无法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投资者应当自行审慎判断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并承担因信息不准确造成的风险。

4. 盈亏分担:众筹项目的盈亏应由各参与方按照约定进行分担。

各方应当明确约定盈亏分配的方式和比例,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网络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

“网络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

网络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众筹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逐渐兴起。

在网络众筹中,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向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实现项目的融资。

然而,网络众筹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挑战。

一、法律风险1. 不确定的法律监管:目前我国对网络众筹的法律监管尚不完善,监管参与主体、融资规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法律风险发生。

2. 合规风险:网络众筹平台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包括合同纠纷、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一旦发生可能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3. 知识产权风险:部分网络众筹项目可能涉及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等,一旦侵权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责任。

二、监管挑战1. 监管空白:我国网络众筹的监管法规尚不健全,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监管存在一定的真空。

2. 风险防范难度:网络众筹的参与主体广泛,公众参与度高,如何有效监管网络众筹平台,防范投资者风险成为监管的重要挑战。

三、加强监管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众筹的监管要求,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降低法律风险。

2. 加强信息披露:网络众筹平台应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向投资者公开相关风险提示和项目信息,减少投资者信息不对称风险。

3. 加强风险防范:建立网络众筹平台风险防范机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平台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事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结语网络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机会。

然而,网络众筹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挑战,需要监管部门、平台方及投资者共同努力,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网络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论众筹在我国发展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问题

论众筹在我国发展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问题

论众筹在我国发展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问题
众筹,是指向网友一群人筹集善款,是一种新兴的概念,它已经
在我国受到了很多关注,也受到了政府的关注。

但是由于投资人们缺
乏正确的认知和小心谨慎,众筹市场有可能遭受到其他特定投资者的
损害。

因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也有重视,对众筹活动也有所规定。

首先,众筹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的,
监管部门也可以实施其监管和管理职责。

其次,众筹及其发布人应当
提供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信息,如参与的计划内容、计划周期和
风险等,参与者决定前应认真查看对应及其信息,以把握风险。

再次,严禁众筹非法集资,任何发起人、参与人或受资人绝不能就非法集资
等方面从事冒犯法律的活动。

在进行众筹投资时,要保持谨慎,选择安全可靠的机构,特别是
要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避免投资风险,及时向监管机构及时咨询。

另外,如果发现众筹活动存在违规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可
以有效的降低众筹中的法律风险。

我国众筹活动正处于立法和监管拟定期,相关地方政府正在加强
相关法规审议程序和审查力度,但客观地说,众筹市场还是存在一定
的法律风险。

要想得到回报,投资者必须对众筹进行完整的了解,只
要采取谨慎投资的态度,积极配合监管,也可以有效防止相关法律风
险的产生。

众筹金融的法律风险分析

众筹金融的法律风险分析

众筹金融的法律风险分析众筹金融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其本质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筹款人和投资人联系起来,实现资金的集合和投资。

近年来,随着众筹金融的兴起,其在投融资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众筹金融同样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本文将对众筹金融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一、众筹项目风险众筹金融本质上是一种风险投资,投资人在投资众筹项目时,必须了解众筹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风险。

因此,众筹项目的风险评估和披露非常重要。

首先,众筹项目的披露要尽量真实、完整。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众筹项目的相关信息,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运营情况、风险提示等信息。

同时,众筹平台也应当及时公布项目的更新情况,并向投资人提供真实、透明的信息披露。

其次,众筹项目的风险评估也非常重要。

投资人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信息,了解项目的风险级别、受益情况、项目资金用途等信息,进而评估投资的风险和预期回报。

对于众筹平台来说,也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尽量避免低质量、高风险项目的出现。

二、平台运营风险众筹平台的运营风险主要涉及平台的资金安全、风险控制等问题。

众筹平台作为一个第三方平台,负责筹款人和投资人之间的资金清算。

因此,平台资金安全问题尤为重要。

平台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筹款人和投资人的身份认证和审核,以及对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将风险降至最小程度。

此外,平台应设立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或评估团队,对筹款人和投资人进行信用评估,并建立自己的风险评估模型,分析风险和受益。

这有利于平台识别和控制投资风险,同时也有利于构建良好的信用体系。

三、合规风险众筹金融属于新兴产业,法律法规尚未完善。

因此,众筹平台和投资人都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尽可能避免不当行为,降低合规风险。

例如,在中国,众筹项目的募集仍需要遵守有关证券、信托、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对于众筹平台和投资人来说,需要注意众筹项目的行业属性、募集方式、融资规模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投资的合规性。

众筹融资法律风险与防范

众筹融资法律风险与防范

众筹融资法律风险与防范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创新和创业。

然而,众筹融资也伴随着法律风险,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完善等情况下,投资者和项目方都有可能受到损失。

因此,了解众筹融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至关重要。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1.合规风险•标的物合规性:项目方可能发布不符合法律标准的产品或服务,导致合规风险。

•资金募集合规性:未经合规的证券发行可能触犯证券法规,引发法律责任。

2.信息披露风险•信息真实性:投资者难以核实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存在信息真实性风险。

•信息不对称:项目方可能隐瞒重要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风险。

3.合同纠纷风险•投资协议不完善:投资协议未明确权利义务,可能引发未来纠纷。

•资金使用不当:项目方误用投资款项,损害投资者利益。

防范众筹融资法律风险1. 尽职调查•投资者应对项目方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了解其背景、资质、过往业绩等情况。

2. 明晰合同•投资者和项目方应签订严谨的投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资金用途等条款。

3. 法律意识•投资者和项目方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规行为。

4. 监管合规•投资者和项目方应密切关注监管政策和规定,确保资金募集与使用合规。

5. 风险分散•投资者应避免集中投资于单一项目,实现风险分散。

结语众筹融资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为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可能性。

然而,众筹融资也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通过了解和防范这些风险,投资者和项目方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推动众筹融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众筹融资的风险管理与监管

众筹融资的风险管理与监管

众筹融资的风险管理与监管众筹(Crowdfunding)是指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大众获取资金的一种新型的资金筹集模式。

其实质是利用互联网快速、低成本的信息传播功能,集聚一定数量的有机群体,通过大众自发参与的方式,向财务困难的项目或创业者筹集资金。

众筹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务,其存在的风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将论述众筹融资的风险管理与监管,并从多个角度对众筹平台的监管进行探讨。

一、项目风险的识别与管控众筹属于风险投资,其中项目的风险是最大的。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平台在项目方审核过程中需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大量调查和分析。

不可行的项目在平台审核时需要被否决,避免投资者遭遇损失。

同时,平台应该制定严格的合规标准,把投资者的利益摆在首位,确保资金用途透明、真实可靠。

同时,需要建立一种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控制预案和风险警报机制等。

二、投资人的风险防范众筹平台不仅面向资金需求方,同时也需要面向资金供应方——投资人,保障投资人的权益也是平台的重要职责。

平台需要做好风险提示并在平台上公开风险信息,让投资者理性判断风险,决定是否愿意为此缴纳一定的风险成本。

同时,平台应该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监管的重要性众筹平台的监管也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当前市场上众筹以及P2P平台“跑路”事件时有发生,让投资者的资金流失的消息一度引起了公众关注。

监管部门应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完善监管机制等方式,对众筹平台进行有效监管,建立相对完善的行业标准、监管机构,并对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业务合规、结构安排等方面加强监督。

四、技术风险的管控众筹平台借助互联网的快速、灵活、便宜等特点,使得它有了很高的参与度和效益。

但是,这种参与方式也存在技术风险,如网络攻击、信息泄漏等。

平台应该建立完善的技术安全体系,信息安全的控制和保护也是监管职责的一部分。

五、营销风险众筹平台的营销策略应该贴近公众需求,最大限度发掘项目优势。

试析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试析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试析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作者:孙鹏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14期在募集资金途径、方式及手段等方面,众筹融资的特殊性较大,而且目前在法律上对众筹概念还不够清晰,使众筹融资处于违法边缘,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较大。

为使发起人、投资者权益不会受到损失,避免在此过程中产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就基于众筹融资特征,认真梳理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并结合法制环境规范众筹融资,基于此为正常进行众筹融资项目提供一定的保障,也能保护发起人和投资人的正当权益。

一、众筹融资( 一) 众筹融资内涵及主要特征众筹主要是指由项目发起人按照预先确定的目的而发起,利用互联网平台扩大覆盖范围,以实现对资金进行筹集的社会活动。

个体、企业或社会团体等都可成为项目发起人,没有发起人的类别要求,主要内容可以是某种活动的组织,也可以是社会慈善或项目的开始实施。

众筹融资依托于群众,是一种依靠群众力量筹集资金的融资模式,具有比较广泛的发起主体,门栏不高、涉及较多人数,涉及多变的项目等特征。

( 二) 众筹融资类型一是捐赠众筹捐。

这种类型一般情况下都属于无偿的慈善类捐赠。

基于慈善筹集资金,其单笔金额不大,支持者以无偿目的进行捐款,没有回报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是奖励众筹。

这种类型属于有偿并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发起人在项目发起过程中,会以实现预先制定的目标进行筹集融资。

投资后的支持者可获得服务或产品等相应奖励及回报。

在短期内不只能使发起人筹得资金,还可使产品的市场潜力利用奖励性奖品获取,得到产品反馈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市场调研作用。

通常在创新项目等融资项目中具有较高的应用概率。

三是债务众筹。

该类型大部分是对某项目、策划等方面融资,支持人并非是为获取相同比例或价值的债券,以实现投入的资金增值并将本金收回。

利用融资方式使中小企业明显降低财务风险,并利用众筹使其在市场上不断提高影响力,进而对于资金渠道的拓宽具有一定的作用。

单独的众筹个体投入资金的不利不大,对企业控制权不会产生任何程度的影响。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近年来逐渐受到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关注和青睐。

然而,众筹融资也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众筹项目可能涉及欺诈行为的风险。

有些不良商家或个人可能以虚构的项目来吸引投资者的资金,然后逃离责任。

要防范这种风险,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仔细筛选项目:在进行投资前,投资者应该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了解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2.查阅评价和评论:阅读其他投资者对该项目的评价和评论,特别是那些已经投资的人。

这有助于判断项目的信誉和可靠性。

3.了解创始人和团队:了解项目的创始人和核心团队的资质和经验,可以通过调查他们的过往项目和背景来评估他们的能力和可信度。

其次,众筹项目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创业者在进行众筹时,可能使用或揭示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这可能导致版权、商标和专利等法律纠纷。

要防范这种风险,创业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检查项目的合规性:在开始众筹之前,创业者应该检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果项目涉及到他人的知识产权,创业者应该寻求相关授权或削减风险的方法。

2.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创业者应该提前申请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在涉及众筹的项目中。

这样可以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权益。

最后,众筹项目可能涉及违规行为的风险。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众筹融资可能受到一些法律限制和监管。

创业者和投资者都应该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要防范这种风险,创业者和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确定合规要求:创业者和投资者应该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众筹融资的法律要求,包括注册、报告和透明度等方面的规定。

综上所述,众筹融资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但通过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可以减少这些风险的发生。

创业者和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并谨慎选择众筹项目,以降低法律风险带来的损失。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众筹操作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众筹融资的主要法律风险1.非法集资法律风险从形式上看,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极为相似。

许多人甚至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划等号,从根本上否定众筹融资的合法性。

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因此是不恰当的。

2.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的实际投资人经常人数众多,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有上限限制。

实际投资人只有借助股份代持模式才能够成为项目公司的(隐名)股东。

因此,股权众筹必然要面临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

3.项目发起人和融资平台欺诈的风险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平台与投资人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拥有充分的信息,投资人则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知之甚少。

众筹融资的投资人进行的都是小额投资,不可能亲自或者聘请第三方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风险难以消除。

4.众筹融资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我国《证券法》第10条对公开发行证券作了明文规定,并且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众筹融资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经营要面对不特定对象,其人数常超过200人,很容易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众筹融资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如何避免众筹融资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我国《刑法》第176、192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18号解释”)对《刑法》第176、192条如何适用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176、192条和18号解释被认为是悬在众筹融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两类参与主体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并导致牢狱之灾。

18号解释中规定了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四种情况,只要同时具备即犯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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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得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众筹得概述(一)定义众筹就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与社交网络传播得特性,发动公众得力量,集中公众得资金、能力与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得资金援助得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与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得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得P2P 即就是一种债权众筹。

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得股权。

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就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

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相较于传统得融资方式,众筹得精髓在于小额与大量。

它得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就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得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得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众筹得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与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得法律风险分析(一)众筹模式涉及得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得一般性分析由于中国专门得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得众筹相关得各种安排都就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得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得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

利率应该收多少算就是合法有效,就是值得考虑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得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得,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得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得,借款得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得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得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得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得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得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得,超出部分得利息不予保护。

2、服务费根据《合同法》第23章“居间合同”第424条:“居间合同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得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得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得合同。

”以及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得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得规定仍不能确定得,根据居间人得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得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得,由该合同得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得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得,居间活动得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3、电子合同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民事活动中得合同或者其她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得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得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及《电子签名法》第14条:“可靠得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得法律效力。

”4、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3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得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与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5、持股平台股权众筹下,通常会将募集得出资人得投资放入一个持股平台或者会以代持得方式来处理,这体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最高院关于股份代持司法解释得相关规定得运用。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她严重情节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得,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得规定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法释[2010]18:“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与个人)吸收资金得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得,除刑法另有规定得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得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意见》(2014年3月25日)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得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得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比如,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得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得;以及以吸收资金为目得,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得,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得;(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得,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得;(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得,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得;(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她严重后果得。

”尽管这一追诉标准还有可以商量得余地,但作为目前生效得追诉标准,在确定就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超过上述金额或者上述出借人数量而吸收存款得,就应当被追究非法集资得刑事责任。

此外,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与公安部2014年联合下发得《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意见》(以下简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2014年》”)得规定,“为她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得,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中国尚缺乏对众筹立法得情形下,众筹模式在形式上似乎已经同时满足了四个要素,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得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但就是,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仍有本质得区别,因为它不就是由平台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得行为,而就是平台只就是一个服务中介,嫁接项目方与出资方,构成一对多或多对多得网状结构。

但必须指出,这只就是一种法理上得解释与判断,由于立法尚未跟上,合法与非法往往处于一个相对模糊与不确定得状态中,尤其相关执法部门得意见往往能直接决定或影响项目得生死,法律风险犹存。

7、集资诈骗非法集资就是未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得部门批准得集资;有审批权限得部门超越权限审批集资,集资者不具备集资得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得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与其她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得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得对象”就是指社会公众,而不就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得实质。

对于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得界定,重点就是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得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得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得,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她严重情节得,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她特别严重情节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第四条对诈骗方法进行了明确:(1)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得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得;(2)不具有募集基金得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得;(3)不具有销售保险得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得;(4)以投资入股得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得;(5)以委托理财得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得;(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第四条明确了“非法占有”得认定。

此外,第五条明确了“数额较大”得认定:(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得,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得,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得,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得,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得,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得,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由上述规定可见,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采取极其严厉得立法态度。

甚至将集资诈骗类犯罪规定为重刑。

而众筹得大众参与集资得特点极容易与非法集资关联起来,稍有不慎出现越界,就有可能触犯非法集资得法律红线,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

8、非法发行证券股权类众筹目前就是存在最大法律风险得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得犯罪就是非法发行股票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就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就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就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根据司法实践,基于SNS社交平台进行得宣传或推广,属于公开方式。

此前,有公司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这种行为已经被监管层明确定性为一种新型得非法证券活动。

目前大多股权众筹网站实行得投资模式都借了有限合伙制得壳,即投资人先组建有限合伙企业,再以整体入股创业公司,通过这种方式保证投资者人数不超出50人上限。

但这种方式也存在问题,根据证监会新发布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可以“穿透”计算人数。

9、非法经营如果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在平台上擅自销售有关得金融产品或产品,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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