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
施工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的比较分析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施工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Unit Price Contract):当发包工程的内容和工程量一时尚不能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则可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即根据计划工程内容和估算工程量,在合同中明确每项工程内容的单位价格(如每米、每平方米或者每立方米的价格),实际支付时则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应付的工程款。
单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位合同和变动单价合同。
1.1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无论发生哪些影响价格的因素都不对单价进行调整,因而对承包商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
适用于工期较短、工程量变化幅度不会太大的项目。
1.2变动单价合同变动单价合同,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个估计的工程量,当实际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单价进行调整,同时还应约定如何对单价进行调整;当然也可以约定,当通货膨胀达到一定水平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可以对哪些工程内容的单价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等。
因此,承包商的风险相对较小。
1.3单价合同的优缺点优点:单价合同允许随工程量变而调整工程总价,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存在工程量方面的风险,因此对合同双方都比较公平。
在招标前,发包单位无需对工程范围做出完整的、详尽的规定,从而可以缩短招标准备时间,投标人也只需对所列工程内容报出自己的单价,从而缩短投标时间。
缺点:业主需要安排专门力量来核实已经完成的工程量,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花费不少精力,协调工作量大。
另外,用于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实际工程量可能超过预测的工程量,即实际投资容易超过计划投资,对投资控制不利。
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又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失误导致投标价计算错误,合同总价格也不予调整。
总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
2.1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利弊分析研究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利弊分析研究摘要:由于施工项目的持续时间长,受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地质、人员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将面临不同的风险,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建设单位按期获得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获得期望的利润,风险防范是必不可少的。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各具有特点,为了有效减少风险的存在,对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利弊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利弊一、单价合同的特点及利弊分析1、单价合同的特点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工作内容的单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工程合同单价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主要依据,单价合同允许随工程量的变化来调整合同总价,因此,在该合同模式下,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存在工程量变动的风险,对双方都比较公平。
对比总价合同,单价合同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更有利于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功效等手段节约成本,进而提高利润。
在施工项目中,该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类型,适用范围较广。
当施工图纸不完整或者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不明确,但又需要开工时,即无法准确地计算工程量,又要避免凭运气,使得业主与承包商任何一方承担过大风险,这时采用单价合同较为合适。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普遍采用的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便是这种合同类型,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主要是这一类合同。
2单价合同的利弊2.1 单价合同的利(1)对建设单位(发包人)而言,单价合同存在两方面优势:一方面,能够减少招标准备工作,缩短招标准备时间,进而鼓励承包方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发包方只需按照工程量清单表的项目进行开支,减少意外开支,且结算程序较为简单;另一方面,招标书中提供了统一的工程量清单,使投标人对工作内容非清晰,他们具有相同的投标基础,便于评标委员会进行单价和总价的比较,更有利于评标。
(2)对投标人而言,他们能够根据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和技术规程等文件,清晰了解工程的范围、规模、数量、工种、工作内容及标准等信息,以便编制符合实际情况的施工方案。
工程合同价与结算价的规定
工程合同价与结算价的规定工程合同价与结算价是工程建设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涉及到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和支付问题。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合同价和结算价起到了指导和约束双方的作用,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对工程合同价与结算价的规定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工程合同价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等条件,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量和工程单价计算出的工程总价。
工程合同价是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据,是工程结算价的基础。
工程合同价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方式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1)固定总价。
适用于工程量较小、工程周期较短、工程变更较少的工程。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总价,作为工程建设的总价款。
(2)固定单价。
适用于工程量较大、工程周期较长、工程变更较多的工程。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括工程量和工程单价。
工程总价款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计算。
(3)可调价格。
适用于工程量、工程周期和工程变更都较大的工程。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工程量增减、工程变更等情况,导致合同价的变化。
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应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调价范围和调价方法进行。
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结算价的规定工程结算价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完毕后,根据合同价款的约定,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确定的价款。
工程结算价是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最终依据。
工程结算价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法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法应按照合同价款的约定进行。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常见的有两种付款方式,即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按照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和单价计算工程款项,总价合同则是根据整体工程的总价进行支付。
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款项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本文将分析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问题。
单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调整的。
单价合同的支付方式是按照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和单价进行支付的,如果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者低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就需要进行工程价款的调整。
如果实际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款会相应增加。
如果实际工程量低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款会相应减少。
这种调整方式相对较为简单直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则是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进行的。
总价合同的支付方式是根据整个工程的总价进行支付的,如果工程发生变更,会导致工程总价的变化,从而需要进行工程价款的调整。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等,对于工程价款调整的方法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般情况下,需要进行合同变更,重新确定工程总价和支付方式。
这种调整方式相对较为复杂,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和合同的重新签订,时间和成本相对较高。
在实际应用中,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选择取决于具体的工程项目和双方的需求。
如果工程项目的规模较大,存在一定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且具有较高的风险,那么总价合同相对更为适合。
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需要经过合同的变更程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稳定性。
如果工程项目的规模较小,工程量比较容易确定,且相对稳定,那么单价合同更为适合。
单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相对直观简单,适合于工程量变动不大的项目。
总的来说,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和适用场景。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情况和双方的需求进行选择。
同时,在进行工程价款调整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进行合法合规的操作。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一、合同价款的确定1. 初始价款的确定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合同初始价款应当基于双方认可的工程量清单及单位价格进行计算。
该清单应详细列出各项工程的数量、单价和总价,以及任何必要的分项说明。
2. 价款的组成合同价款通常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税金等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完成工程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间接费用则包括管理费、风险费和其他辅助性支出。
二、价款的调整1. 调整的条件价款的调整通常基于以下条件:- 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导致成本变动;- 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工程量的增减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比例;- 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形。
2. 调整的程序当需要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方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的价款调整协议;- 依据协议内容调整合同价款,并更新相关文档。
3. 调整的限制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价款的调整不应随意进行。
除非符合上述调整条件,否则合同价款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
单次调整幅度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避免给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的财务负担。
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在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工程无法按原计划进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方案。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四、结语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是一个涉及法律、经济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复杂过程。
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和合理的调整机制,可以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同时,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工程量清单计价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一、变更单价调整方法当工程项目中的其中一清单项目的物价发生变化时,可以通过变更单价的方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变更单价调整方法的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基准价格: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确认基准价格的确定方式,可以是市场价格、合同单价或其他协商达成的价格。
2.确定变更地点和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物价变化的地点和时间,例如其中一清单项目的物价在一些地点和一些时间发生了变化。
3.确定增加或减少的数量: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该清单项目的增加或减少数量。
4.计算差价:根据基准价格、变更地点和时间,以及增加或减少的数量,计算出调整后的价款差价。
5.确认调整金额:将计算出的差价与合同约定的调整比例进行相应计算,得出最终的调整金额。
二、总价调整法总价调整法是一种根据整体工程项目物价变化情况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方法。
其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基准物价:通过市场调研和相关数据分析,确定工程项目的基准物价。
2.确定物价变化因素:确定工程项目物价变化的因素,例如人工成本、原材料价格等因素。
3.制定总价调整计算公式:根据物价变化因素,制定总价调整的计算公式,一般采用乘法或加法的方式,确定调整金额。
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计算出调整金额,并对价款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指数法调整指数法调整是一种综合考虑不同物价指数的方法,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指数法调整的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适用的物价指数: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物价指数,可以是行业物价指数、地区物价指数等。
2.确定基准指数和调整指数:确定工程项目的基准指数和当前的调整指数。
3.计算调整金额:根据基准指数和调整指数,以及合同约定的调整比例,计算出调整金额。
四、公式法调整公式法调整是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计算公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方法。
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基准价格和调整因素: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准价格和调整因素,可以是人工成本、材料成本等。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发布时间:2021-11-25T05:15:18.183Z 来源:《建筑设计管理》2021年7期作者:范国伟[导读] 工程造价在建筑工程性质影响下存在浮动的特征,为使这种浮动在控制范围内,提升建筑工程合同范国伟山东中信恒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61000摘要:工程造价在建筑工程性质影响下存在浮动的特征,为使这种浮动在控制范围内,提升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合理性、合法性,避免工程甲方和乙方出现经济纠纷问题,让工程合同双方都能够获取符合要求的经济收益,将工程造价有效管控在规定范围当中,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应加强对工程价款的合理确定以及科学调整。
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价款的确定、价款调整往往是合同争议的焦点,为确保建筑工程的稳定发展应加强对合同价款的科学设定关注力度,文章以此作为探讨方向对现有的合同价款调整影响因素以及具体调整方法进行深度分析,有效促进建筑工程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科学调整;合理设定;工程变更引言:建筑工程一般耗时相对较长,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物价的浮动对合同材料的价格变化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顺应市场发展需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现有的合同造价管理进行科学优化创新,有效推动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合理设定以及工程的稳定运行。
合同价款的科学调整与设定直接影响了建筑工程的正常施工,因此应对合同价款进行科学的调整以及稳定的范围设定,为建筑行业长远发展打牢基础。
1.合同价款的含义设定合同价款是建筑工程施工以及运行过程中必不可缺的重要元素,主要是指在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协议书时工程发包人、承包人两者合理约定,发包人根据工程需求将合同中各个款项向承包人有效支付,使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之内所承担的工程施工,以及合同款项中有关的质量保修任务和责任。
除此之外,在追加合同价款中也可体现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密切联系,当履行工程合同中出现增加合同价款的现状时,需要经过发包人确认、调查,由发包人依托合同价款常规的计算标准、方法来规范增加合同价款。
工程总价合同调价
工程总价合同调价
一、前言部分
在前言中,首先应明确指出合同的名称、合同编号以及签订日期等基本信息。
同时,要简
要介绍工程项目的背景、目的和双方的合作意向。
二、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中应详细列出合同中将使用到的专业术语及其具体含义,确保双方对条款的理解
一致,避免因理解差异而导致的争议。
三、原合同条款回顾
在调价范本中,应回顾原工程总价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支付方式等,为后续调价条款的制定提供基础。
四、调价原因与依据
详细说明调价的原因,如市场环境变化、原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并列明调价的法
律依据和计算依据,比如相关的价格指数、官方发布的价格信息等。
五、调价机制
明确调价的具体机制,包括调价的启动条件、调价的计算公式、调价的审核流程及调价结
果的通知方式等。
六、价格调整
根据调价机制计算出的调价额度,明确调整后的工程总价,并说明价格调整对原合同其他
条款(如付款计划、履约保证金等)的影响。
七、责任与义务
规定在调价过程中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包括合作配合的要求、信息披露的义务以及违约责
任等。
八、争议解决方式
约定双方在调价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比如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
讼等。
九、附加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增加的特殊条款,如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等。
十、生效与签署
明确合同的生效条件、签署日期和签署地点,以及双方代表的签字盖章。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一、引言在工程建设中,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工程的价款、工程进度、质量要求等重要内容。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价款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本文将对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进行详细分析。
二、单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1. 单价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单价合同是指双方约定工程项目中各项工作的单价,并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计算工程价款。
其特点是合同价款与实际工程量相关联,按照工程量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单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原因单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通常由以下原因引起:- 工程量变更: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原因,工程量可能发生变化,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 材料价格波动: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会对工程价款产生影响,需要根据实际材料价格的变化进行调整。
- 劳务费用调整:劳动力成本的波动也会对工程价款产生影响,需要根据实际劳务费用的变化进行调整。
3. 单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方式单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通常采用以下方式:- 工程量调整:根据实际工程量的变化,按照双方约定的单价进行计算,得出调整后的工程价款。
- 材料价格调整:根据实际材料价格的变化,按照双方约定的材料单价进行计算,得出调整后的工程价款。
- 劳务费用调整:根据实际劳务费用的变化,按照双方约定的劳务单价进行计算,得出调整后的工程价款。
4. 单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程序单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双方商议:施工方与业主商议确定工程价款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式。
- 提供证据:双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工程量变更的证明、材料价格变动的证明等。
- 计算工程价款:根据调整方式,双方按照约定的单价进行计算,得出调整后的工程价款。
- 协议签订: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工程价款调整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三、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1. 总价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总价合同是指双方约定工程项目的总价,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等内容。
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的含义与区别
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的含义与区别固定总价固定总价合同: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
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
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
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
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二、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供给施工图纸和申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本人计较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
即便业主供给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招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较毛病负责。
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三种计价类型,看过就懂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三种计价类型,看过就懂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工程款给付请求权是承包人最基本的权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多数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款产生争议,而工程款计价方式与方法是影响工程款的关键因素。
因此,对工程款计价方式与方法的具体适用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探讨的必要性。
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计价方式和风险分担情况,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不同类型合同的风险分担方式和特点不同,其状态补偿方式也不同。
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应根据不同合同的特点,选择适合拟建项目的合同类型。
一、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完成一个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这种合同计价类型通常适用于工程量事先能够准确计算,且实施期间极少变更的项目。
总价合同情况下,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自行计算核定工程量。
总价合同的工程数量、单价及总价一般不变,除约定的合同范围调整或者设计变更可以调整总价之外,也可约定人工、材料和设备等部分要素价格波动依据约定的指数调整总价,除此之外的其他风险则由承包人承担。
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比较简单、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具备完整详细设计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据此填报单价所形成的合同,其特点为工程量变化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单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单价合同也可约定部分要素价格依据相应指数波动调整单价。
单价合同主要适用于投标时工程数量难以确定,特别是在设计条件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不太明确,合同履行中需增减调整工程范围或工程量的工程项目。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格中工程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确定和支付。
承包人的酬金可以按照合同双方约定额度或者比例的工程管理服务费和利润额计算确定,或按照工程成本、质量、进度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的浮动比例计算核定。
成本加酬金合同由发包人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施工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的比较分析知识讲解
第一节施工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Unit Price Contract):当发包工程的内容和工程量一时尚不能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则可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即根据计划工程内容和估算工程量,在合同中明确每项工程内容的单位价格(如每米、每平方米或者每立方米的价格),实际支付时则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应付的工程款。
单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位合同和变动单价合同。
1.1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无论发生哪些影响价格的因素都不对单价进行调整,因而对承包商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
适用于工期较短、工程量变化幅度不会太大的项目。
1.2变动单价合同变动单价合同,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个估计的工程量,当实际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单价进行调整,同时还应约定如何对单价进行调整;当然也可以约定,当通货膨胀达到一定水平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可以对哪些工程内容的单价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等。
因此,承包商的风险相对较小。
1.3单价合同的优缺点优点:单价合同允许随工程量变而调整工程总价,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存在工程量方面的风险,因此对合同双方都比较公平。
在招标前,发包单位无需对工程范围做出完整的、详尽的规定,从而可以缩短招标准备时间,投标人也只需对所列工程内容报出自己的单价,从而缩短投标时间。
缺点:业主需要安排专门力量来核实已经完成的工程量,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花费不少精力,协调工作量大。
另外,用于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实际工程量可能超过预测的工程量,即实际投资容易超过计划投资,对投资控制不利。
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又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失误导致投标价计算错误,合同总价格也不予调整。
总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
2.1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其工程价款调整涉及到工程建设项目的费用变动及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内容。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按照其中一计价基准单价计算工程价款的合同形式。
其工程价款调整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成本的变动直接成本包括劳动力成本、材料成本、设备成本等。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这些成本可能发生变动,如工资上涨、原材料价格波动、设备租赁费用变化等。
根据单价合同的约定,这些成本的变动将直接影响工程价款的调整。
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单价合同约定的调整机制进行调整。
2.间接成本的变动间接成本包括管理费用、监理费用、税费等。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这些成本也可能发生变动,如管理费用增加、监理费用提高、税费政策变化等。
根据单价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可以根据这些成本的变动提出工程价款的调整请求。
3.总目预算的变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施工单位在预算编制时发生错误或遗漏情况,导致工程价款不足以支付所有的工程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单价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的调整,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工程的全部工程价款,并将其固定在一个总价上的合同形式。
其工程价款调整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固定总价的调整由于项目的需求变更、设计变更、工程规模调整等原因,可能导致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需要进行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根据总价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的调整,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2.变更指令的变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可能会提出变更指令,要求对工程进行调整。
这些变更指令可能涉及到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工程质量等方面的变动,从而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
根据总价合同的约定,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
3.风险分担的调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人力资源调整等。
这些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导致施工单位承担额外的费用,从而影响工程价款。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一、定义在实际工程中,合同计价方式有近20种。
不同种类的合同,有不同的应用条条件、不同的权利和责任分配、不同的付款方式,对合同双方有不同的风险。
应按照具体情况选择合同类型。
有时在一份工程工程承包合同中,不同工程分项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
最典型的合同类型有:(一)单价合同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给出的工程量表,它通常是按照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编制的。
但其中的工程量是参考数字,实际合同价款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承包商所报的单价计算。
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等形式。
这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使用范围为广,FIDIC施工合同和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属于该类合同。
承包商仅按合同规定承担报价的风险,即对报价(主要为单价)的正确性和适宜性承担责任,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由业主承担。
由于风险分配比较合理,能够适应大多数,能调动承包商和业主双方的管理积极性。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内容,单价合同的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二)总价合同总价合同以一次包死的总价格委托,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所以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工程量和价格风险。
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同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该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较为简单、省事,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不可能根除索赔)。
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免除业主由于要追加合同价款、追加投资带来的需上级(如董事会、甚至股东大注:○1文本[1][2][3][4]处标注均大量引用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相关条款○2另[6][7][8][9][10][11]处标注均大量引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条款,下文不再说明。
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合同的区别优缺点分析
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合同的区别总价承包就是将一个单位工程按照定额以及各种费用一次性包死,中间不在增加费用的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就是按照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进行承包,即按照工程单价承包的一种承包方式。
当然,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的计算办法应该事先说明或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或其他建筑法规进行。
相应合同就是总价合同、单价合同。
以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种形式。
一、总价合同。
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依此完成合同的全部工作。
这种类型合同有利于建设单位确定最低报价的承包商,并有利于支付进度款及结算。
这种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的项目。
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详细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详尽到施工图,使承包人能够计算出工程量。
总价合同又可分为两种:(1)固定总价合同。
在图纸及工程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总价不变。
而当施工中图纸或工程质量或工期有变动,则总价也应相应变动。
这种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因此标价较高,因此对建设方也并不完全有利。
(2)可调总价合同。
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程成本增加到一定限度时,合同总价根据事先约定的调价工式作相应调整。
二、单价合同。
是指投标人就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
这种类型的合同风险得到较合理分摊。
对于发包人来说,单价合同可以缩减发包人在招标阶段的工作量及准备时间,并可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发包人的风险在于工程结束前总价是未知的,尤其是无法在招标阶段较准确工作量的项目。
在遇到善于运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商时,风险会加大。
而对发包人来说,出现工程量列表以外的漏项,可就此再报价,减小了风险。
单价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方式:(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就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量作出估计,投标单位在工程量表中填入项目单价,并可依此算出总价作为投标报价。
施工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的比较分析
第一节施工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Unit Price Contract):当发包工程的内容和工程量一时尚不能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则可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即根据计划工程内容和估算工程量,在合同中明确每项工程内容的单位价格(如每米、每平方米或者每立方米的价格),实际支付时则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应付的工程款。
单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位合同和变动单价合同。
1.1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无论发生哪些影响价格的因素都不对单价进行调整,因而对承包商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
适用于工期较短、工程量变化幅度不会太大的项目。
1.2变动单价合同变动单价合同,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个估计的工程量,当实际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单价进行调整,同时还应约定如何对单价进行调整;当然也可以约定,当通货膨胀达到一定水平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可以对哪些工程内容的单价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等。
因此,承包商的风险相对较小。
1.3单价合同的优缺点优点:单价合同允许随工程量变而调整工程总价,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存在工程量方面的风险,因此对合同双方都比较公平。
在招标前,发包单位无需对工程范围做出完整的、详尽的规定,从而可以缩短招标准备时间,投标人也只需对所列工程内容报出自己的单价,从而缩短投标时间。
缺点:业主需要安排专门力量来核实已经完成的工程量,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花费不少精力,协调工作量大。
另外,用于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实际工程量可能超过预测的工程量,即实际投资容易超过计划投资,对投资控制不利。
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又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失误导致投标价计算错误,合同总价格也不予调整。
总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
2.1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
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区别
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区别一、定义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以固定总价为基础计算合同价款的合同形式。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以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工作量或数量来计算合同价款的合同形式。
二、计价方式1. 总价合同: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一个固定的总价,无论实际工程量如何变化,合同价款都不会发生变动。
2. 单价合同: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单位价格,并根据实际工程量或数量来计算合同价款。
当工程量或数量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会相应调整。
三、适用范围1. 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或数量相对稳定、不易发生变化的项目,如建筑工程中的固定装置、设备安装等。
2. 单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或数量较为不确定、易发生变化的项目,如土建工程、道路施工等。
四、风险分担1. 总价合同:由于合同价款固定,风险主要由承包方承担。
如果实际工程量或数量超过预期,承包方需要承担超出部分的成本。
2. 单价合同:由于合同价款根据实际工程量或数量计算,风险主要由业主方承担。
如果实际工程量或数量超出预期,业主方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五、变更管理1. 总价合同:变更管理相对简单,因为合同价款固定,只需根据变更工作的量进行相应调整。
2. 单价合同:变更管理相对复杂,因为合同价款与实际工程量或数量相关,需要根据变更工作的量进行重新计算。
六、结算方式1. 总价合同:在工程完成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总价进行结算。
2. 单价合同:根据实际工程量或数量以及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
七、合同管理1. 总价合同:合同管理相对简单,因为合同价款固定,不会因为工程量或数量的变化而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
2. 单价合同:合同管理相对复杂,需要对实际工程量或数量进行监控和管理,以确保合同价款的准确计算。
总结: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在计价方式、适用范围、风险分担、变更管理、结算方式和合同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或数量相对稳定的项目,合同价款固定,风险由承包方承担;单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或数量不确定的项目,合同价款根据实际工程量或数量计算,风险由业主方承担。
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合同的区别优缺点
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合同的区别总价承包就是将一个单位工程按照定额以及各种费用一次性包死,中间不在增加费用的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就是按照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进行承包,即按照工程单价承包的一种承包方式。
当然,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的计算办法应该事先说明或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或其他建筑法规进行。
相应合同就是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以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种形式。
一、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依此完成合同的全部工作。
这种类型合同有利于建设单位确定最低报价的承包商,并有利于支付进度款及结算.这种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的项目。
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详细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详尽到施工图,使承包人能够计算出工程量。
总价合同又可分为两种:(1)固定总价合同。
在图纸及工程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总价不变.而当施工中图纸或工程质量或工期有变动,则总价也应相应变动。
这种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因此标价较高,因此对建设方也并不完全有利。
(2)可调总价合同.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程成本增加到一定限度时,合同总价根据事先约定的调价工式作相应调整。
二、单价合同。
是指投标人就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
这种类型的合同风险得到较合理分摊。
对于发包人来说,单价合同可以缩减发包人在招标阶段的工作量及准备时间,并可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发包人的风险在于工程结束前总价是未知的,尤其是无法在招标阶段较准确工作量的项目.在遇到善于运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商时,风险会加大.而对发包人来说,出现工程量列表以外的漏项,可就此再报价,减小了风险。
单价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方式:(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就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量作出估计,投标单位在工程量表中填入项目单价,并可依此算出总价作为投标报价.中标后,在月进度款支付中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该单价确定数额,结算中据竣工图结算总价格。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建材发展导向2018年第18期2821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概述及分类1.1 固定单价合同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而言,其工程合同通常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类型,固定单价合同的方式可以将建筑施工中的存在的风险分散到承包方与发包方,由两者共同承担。
在固定单价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承包方与发包方要对建筑施工各自所承担的风险类别、范围,以及所负责的费用比例的计算、分配等进行有效协商,尤其是要对当超出风险范围所产生的费用单价应如何调整进行协商确定,并将相关的协商结果、约定明确的体现在固定单价合同中,以此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施工风险、费用承担的依据。
此外,建筑材料的价格存在增长的变动可能,为应对材料价格涨幅超出承包方的承担能力,需要对单价进行调整,调整的方式则需要在固定单价合同中进行约定。
同样,若是材料的市场价格发生下调也应根据下调的比例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责任进行协商认定。
若是合同中确定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所对应的费用项目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1.2 固定总价合同若是建筑工程的施工量较小,不会出现较长的施工周期,工程造价也相对较低时,则一般选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对建筑工程合同价款进行确定。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方式而言,其对建筑工程有着一些特殊的要求,如合同总价款在五百万以内,施工工期在一年以内,而且施工的图纸设计必须与建筑工程效果高度一致。
鉴于这些特殊性,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通常不会是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
对于已经确定要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建筑工程,在进行施工之前,承包方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仔细的核算,而发包方要予以足够的核算时间。
承包方在核算的过程中对招标文件中的不确定之处要与发包方进行复核,只有完全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才能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1.3 可调价格合同采取可调价合同的建筑工程,要求承包方与发包方一定要将事先对合同中的综合单价以及相关费用的确定结果在可调价合同中进行详细的记录,因此这种合同方式也不适用于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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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一、定义在实际工程中,合同计价方式有近20种。
不同种类的合同,有不同的应用条条件、不同的权利和责任分配、不同的付款方式,对合同双方有不同的风险。
应按照具体情况选择合同类型。
有时在一份工程工程承包合同中,不同工程分项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
最典型的合同类型有:(一)单价合同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给出的工程量表,它通常是按照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编制的。
但其中的工程量是参考数字,实际合同价款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承包商所报的单价计算。
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等形式。
这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使用范围为广,FIDIC施工合同和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属于该类合同。
承包商仅按合同规定承担报价的风险,即对报价(主要为单价)的正确性和适宜性承担责任,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由业主承担。
由于风险分配比较合理,能够适应大多数,能调动承包商和业主双方的管理积极性。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内容,单价合同的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二)总价合同总价合同以一次包死的总价格委托,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所以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工程量和价格风险。
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同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该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较为简单、省事,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不可能根除索赔)。
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免除业主由于要追加合同价款、追加投资带来的需上级(如董事会、甚至股东大注:○文本[1][2][3][4]处标注均大量引用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相关条款○另[6][7][8][9][10][11]处标注均大量引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条款,下文不再说明。
会)审批的麻烦。
但是,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
承包商报价必须包含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想。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内容,总价合同的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二、计量支付方法无论对于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而言,他们都有一定的计量原则。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内容,“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一)单价合同的计量支付采用单价合同进行成本核算的好处在于既坚持了招标的方向,和实际情况相结合,又能够节省时间,加快建设,确保提前实现投资回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价合同可以说有着独一无二的优势。
采用单价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条关于单价合同的计量的内容约定执行:规定引用如下:“(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对于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规定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进度申请付款单的提交的有关规范,“按照第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2]案例一:2007年7月,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经过公开招标,根椐评审结果与中标单位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土建及安装的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房产公司开发的多层住宅楼项目。
项目建筑面积23118M2(由12幢多层住宅楼构成),招标工期为180天,开工日期约定按监理单位及房产公司批准日起算,合同造价人民币万元,该工程于2008年4月竣工,于2008年10月起开始竣工结算审核。
该工程为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约定采用单价合同。
该项目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工程量的增减、图纸变更等原因对该项目措施项目费中的基坑排水、措施项目费中的模板数量确认、水电价格的调整、工程量清单描述变化单价的确定、钢筋工程量的核定、室外道路基层、材料价格调整等方面产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1、措施项目费中基坑排水费用的确认:建筑公司认为其中3幢住宅原基础埋深米(室内外高差为30CM)(采用基坑大开挖)投标报价不用考虑基坑排水未报价,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基础地质条件原因基础埋深开挖米,要求增加基坑排水费用,计费用为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原基础挖土深度为米报价时已达到计算基坑排水要求,所以不认可该项费用。
2、措施项目费中模板数量的确认:由于其中3幢原基础图纸变更,由条形基础改成桩基基础,由于桩基础是矩形条基,高度较高,建筑公司认为条基模板应按接触面计算面积,该项费用增加为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原报价时是按定额含量计算面积的,所以该项模板调整只能按定额含量计取。
3、水电费补差:建筑公司认为该工程投标时是按定额价格报价的,未考虑市场价格,所以要求补差,计增造价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原投标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要求按市场价报价,故不予计取该项费用增加。
4、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建筑公司认为原工程量清单中楼梯间及车库地砖描述为水泥砂浆粘贴300*300同质地砖;而实际施工及图纸标示均为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5厚1:1水泥砂浆粘贴300*300同质地砖;要求增加20厚1:3水泥砂浆的费用增加,约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设计图纸已标示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5厚1:1水泥砂浆粘贴300*300同质地砖,实际施工与图纸设计相符,不认可该项费用增加。
5、钢筋的工程量:由于其中三幢房屋改成桩基,且钢筋直径≥22,建筑公司采用了机械连接(套筒),计增机械连接(套筒)造价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该项费用在实施时并未签证并认可,经设计院确认,用双面焊接也可达到设计要求,故不予增加该项费用。
6、后三通室外道路基层:建筑公司认为后三通室外道路基层是由他们施工的,而且另外市政施工单位也的确部分使用了他们的路基作了后三通道路,应该增加该项费用,计增造价20万元,而房产公司则认为,该项目并未安排建筑公司施工,且该项目本来就是临时硬化道路,在工程临时设费报价中已包括,故不增加该项费用。
7、材料价格调整:由于该工程投标时为2007年5月,而实际开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至2008年2月,主体竣工日期为2007年10月,合同中并未明确材料价调整办法,建筑公司要求增加该部分材差,计增造价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该项费用应有施工单位作为风险费自行承担,不予认可该项费用。
[问题分析及结论]:鉴于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对以上工程结算问题存在争议,由咨询公司组织房产公司及建筑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并就其中的部分问题到造价处进行了咨询,经过近一年的时间,最终达成了一致。
1、措施项目费中基坑排水费用的确认:经过比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土方按自然地坪标高报价,本工程实际自然地坪比设计室外地坪低50CM,报价时实际挖土深度不足,由于变更后基础埋深为,挖土深度为,因此同意增加此项费用。
2、措施项目费中模板数量的确认:因为建筑公司结算中只有该项目是按接触面计算模板的,根椐定额要求,模板计量在一个工程中只能采用按定额含量或实际使用量中的一种进行计量,所以确认该矩形条基按定额含量计算模板面积。
3、水电费补差:根椐市场调查,该工程投标报价时市场价与实际施工时的市场价并无调整,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投标报价时要根椐市场价自行报价,确认该项目不增加费用。
4、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经过比对建筑公司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分析表,该单价直接套用地砖面层定额,已含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该项费用不予增加。
5、钢筋的工程量:钢筋机械连接该项费用在实施时并未签证并未经业主认可,经设计院确认,用双面焊接也可达到设计要求,故认为该项目属于建筑公司自行组织的技术措施,不予增加该项费用。
6、后三通室外道路基层:经双方沟通,建筑公司承认该项目并未经房产公司安排施工,且该项目在本工程临时设施范围内,在工程临时设施费报价中已包括,故不增加该项费用。
7、材料价格调整:由于该工程投标时为2007年5月,而实际开竣工日期为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主体竣工日期为2007年12月,由于本工程在合同中并未明确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且在投标报价时未计取相应项目的包干风险费用,双方经过近一年的沟通,本着实事求事的原则,最终确认按苏建价[2007]20号文执行(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最后确认不认可建筑公司提出的增加所有的材差费用,只认可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出5%时的差价,最终认可材料差价费用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