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监测管理规定-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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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G/SC- XXX -2018

自行监测管理规定

(2018年X月XX日首次发布)

2018-X-30 发布2018-X-30 实施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

文件修改履历表

文件编号:XG/SC-XX -2018

自行监测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法律、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各生产单元及运维单位的监测管理。

3. 引用文件

3.1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部令第48号

3.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

3.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846-2017

3.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处负责公司自行监测点位的设置、方案制定、组织及监督检查各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4.2 各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保存并上报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4.3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本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

4.4 在线监测设施的运维单位,负责在线监测设施日常维护和记录保存,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时应及时处理。

5. 监测管理

5.1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5.2 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应变更监测方案:a ) 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b) 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任一项内容发生变化;

c) 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

5.3 各单位应在相应的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等监测点位或按监测要求指定的点位,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 (采样) 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

5.4 熄焦和高炉冲渣回用水池内和补水口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补水口监测指标包括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氰化物,回用水池内监测指标为挥发酚。

5.5 焦化酚氰污水处理站应在排放口监测;有其他废水进入酚氰污水处理站混合处理,则苯并[a] 芘、多环芳烃应在其他废水混入前对生产工艺废水采样监测。雨水排放口排放期间每日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指标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确保有流量的情况下,雨后15 分钟内进行监测。

5.6 单独排入外环境的生活污水排放口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指标包括流

量、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5.7 对于不同工序废水混合排放的,应覆盖相应监测工序的所有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从严。

5.8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每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

备每2 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5.9 采用自动监测的点位,应聘请第三方,按季度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并将

校验比对结果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10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方、企业内部等对污染源开展的监测工作。

5.11 安环处每季度向生境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5.12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应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 次,间隔不得超过6 小时。

5.13 自行监测年度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 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

b) 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至少涵盖废气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全年运行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超标情况、浓度分布情况;

c) 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d) 自行监测开展的其他情况说明;

e) 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6. 质量控制

6.1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自行监测的工作需求,设置监测机构,梳理监测方案,制

定、样品采集、样品分析、监测结果报出、样品留存、相关记录的保存等监

测的各个环节中

6.2 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应制定的工作流程、管理措施与监督措施,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

6.3 监测机构应具有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监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6.4 质量体系应包括对以下内容的具体描述:监测机构,人员,出具监测数据所需仪器设备,监测辅助设施和实验室环境,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证,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

6.5 监测人员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水平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人员,规范监测人员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 考核等活动,建立人员档案,并对监测人员实施监督和管理,规避人员因素对监测数据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

6.6 应组织监测人员按照其所承担监测指标的方法步骤开展实验活动,测试方法的检出浓度、校准(工作)曲线的相关性、精密度和准确度等指标,实验结果满足方法相应的规定以后,方可确认该人员实际操作技能满足工作需求,能够承担测试工作。

6.7 监测设施和环境根据仪器使用说明书、监测方法和规范等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如除湿机、空调、干湿度温度计等辅助设施,以使监测工作场所条件得到有效控制。

6.8 监测仪器设备和实验试剂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相关监测方法要求的各类监测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和实验试剂。

6.9 监测仪器性能应符合相应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根据仪器性能实施自校准或者检定/ 校准、运行和维护、定期检查。

6.10 编制工作流程等相关技术规定,规定任务下达和实施,分析用仪器设备购买、验收、维护和维修,监测结果的审核签发、监测结果录入发布等工作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监测各环节无缝衔接。

6.11 编制监测工作质量控制计划,选择与监测活动类型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控方法,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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