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分房证明引纠纷依法明归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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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案例

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案例

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案例案例一:李某与张某的宅基地争议背景:李某和张某分别拥有两块相邻的宅基地。

李某在申请宅基地用地手续时,勘察院绘制的宗地图显示李某的宅基地与张某的宅基地紧紧相邻,之间无四尺宽巷子。

李某据此动工建设,紧贴张某家的房屋开始打桩。

张某对李某的宅基地不动产权登记产生异议,认为李某未预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四尺宽巷子,属于登记错误,遂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涉案的宅基地房地产权证。

案例二:程某与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纠纷背景:程某不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出具书面《查询结果证明》、不书面告知不予查询理由的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程某先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查询,并提供了相关资料,但被申请人既不出具书面《查询结果证明》,也不书面告知不予查询理由,且拒绝提供涉案不动产的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补偿协议。

分析:在第一个案例中,张某对李某的宅基地不动产权登记产生异议,认为其未预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四尺宽巷子,属于登记错误。

此案例涉及到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操作和准确性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对被申请人(在本案例中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包括审查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滥用职权等。

如果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

在第二个案例中,程某不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出具书面《查询结果证明》、不书面告知不予查询理由的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此案例涉及到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依申请公开。

如果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未能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在此案例中,如果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在本案例中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责令履行、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的复议决定。

假公证书继承房产(3篇)

假公证书继承房产(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屋买卖、继承等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假公证书继承房产案件更是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假公证书继承房产案例的分析,探讨此类案件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思考。

二、案例简介2015年,某市民李某因家庭纠纷,将其已故父亲遗留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转让给其堂兄陈某。

陈某在取得房产后,于2016年办理了涉案房产的继承公证,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发现陈某提供的继承公证书系伪造,遂向法院提出撤销诉讼请求。

经调查,法院查明陈某伪造了涉案房产的继承公证书,并利用该公证书骗取了涉案房产。

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法院判决陈某返还涉案房产给李某。

三、案例分析1. 假公证书继承房产的法律问题(1)假公证书的认定假公证书是指伪造、变造的公证文书。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本案中,陈某伪造的继承公证书明显不符合公证法的规定,属于假公证书。

(2)假公证书的效力假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文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出具公证文书。

因此,假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3)假公证书继承房产的法律后果假公证书继承房产的法律后果是,该继承行为无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应当依法进行。

在本案中,陈某伪造的继承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继承行为无效,涉案房产应返还给李某。

2. 假公证书继承房产的成因(1)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意识认识不足,容易受到他人欺骗,从而伪造、变造公证文书。

(2)监管不到位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时,未能严格审查,导致假公证书的出现。

(3)房地产市场不规范房地产市场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如“一房多卖”、虚假广告等,为假公证书继承房产提供了可乘之机。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一、(本题38分)1. 材料一: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江南博哥)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2019年10月31日十九届四中全会材料二: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强调,要加快补齐公共卫生服务短板,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疫情防控能力建设,把各项防控措施常态化。

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构建疫情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智防智控的工作格局,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摘自2020年5月4日习近平在陕西考察时强调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着诸多挑战,新冠疫情将部分矛盾凸显。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的内容,结合《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谈谈如何在现代社会更好地深入发展“枫桥经验”和创新社会治理。

答题要求:1.不少于600字;2.要全面客观,不空谈;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正确答案: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社会治理面临很多新课题、新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和问题,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从根本上还是要靠法律、靠制度,必须着力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

首先,践行“枫桥经验”,要坚持把自治、法治、德治作为根本方式。

正因为社会矛盾的变化,更加需要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切实地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问题。

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第一抓手,探索出一条以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先导的融合共治之路。

探索创新“互联网+社会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新生动力,将智能化、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与传统治理要素相结合,试行基层智慧为民服务平台,包含基础信息、便民业务、清廉建设等模块,加强智能化建设,不断优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常见房屋纠纷及处理方法

常见房屋纠纷及处理方法

常见房屋纠纷及处理方法一、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二、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

秦皇岛日报社、李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秦皇岛日报社、李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秦皇岛日报社、李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01【案件字号】(2022)冀03民终26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新华魏晓龙权金伶【审理法官】张新华魏晓龙权金伶【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秦皇岛日报社;李欣【当事人】秦皇岛日报社李欣【当事人-个人】李欣【当事人-公司】秦皇岛日报社【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秦皇岛日报社【被告】李欣【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系单位与内部职工之间因福利分房、售房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系单位与内部职工之间因福利分房、售房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秦皇岛日报社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秦皇岛日报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2:40:43【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系单位与内部职工之间因福利分房、售房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皇岛日报社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85.12.27
•【文号】
•【施行日期】1985.12.27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
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
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1985年12月27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5)民行字第29号关于胡秋英与王惠珍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胡秋英、王惠珍二人的公爹杨元臣原有祖遗房四间(正房三间、厨房一间),由胡、王各住一半,后来又经过了扩建和分家,双方仍各分住一半。

土改时将双方所住房屋五间,全部填写在王惠珍的土地证上,但依然各自管业。

1983年因胡秋英要拆房,与王惠珍发生争执,经公社、大队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事后王惠珍反悔,以有土地证为凭,五间房屋应归她所有为由,向法院起诉。

经我们研究认为:胡秋英与王惠珍所住房屋均系公爹杨元臣的祖遗房产,双方各分住一半,土改前分家时已经明确各自产权,几十年来从未发生争执,当地群众、双方亲属和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各有一半产权。

根据胡秋英和王惠珍双方长期居住管业的历史事实,双方讼争房屋应归胡秋英所有。

恶意取得房屋无权处分案例

恶意取得房屋无权处分案例

恶意取得房屋无权处分案例篇一:阮芳洋——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认定的案例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相关案件案情介绍:原告袁素琴,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村民,现住淄川区双杨镇耿家村。

委托代理人周涛,山东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学,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村民,现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翟慎海,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传连,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村民,现住本村,系原告丈夫。

原告袁素琴诉称,她与张传连是夫妻关系。

在他们夫妻离婚期间,其丈夫张传连擅自于20年10月15日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杨寨宝塔小区3号楼2单元201室的房屋一套卖给被告张庆学。

被告张庆学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要求判令被告与张传连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责令张庆学立即迁出该房屋。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她与丈夫张传连正在离婚的法庭传票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从村委购买房屋的协议书及收款收据,证人胡以彬的录音证言和证人张红玲的证言。

被告张庆学对争议房屋的位置、特征及其属于原告与丈夫张传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虽然是张传连一个人与自己签订了《楼房转让协议》,但张传连作为财产的共有人,对外发布卖房广告,其处分房屋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被告作为善意第三人,已经支付了相应的价款,故其购买房屋的行为有效。

为支持其反驳理由,被告提供了与原告丈夫张传连签订的《楼房转让协议》一份、收到条一份及张传连从村委购买涉案房屋的协议书一份。

第三人张传连缺席未答辩。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主张,被告张庆学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原告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应当认定无效。

另外,争议房屋所处土地的性质是农村宅基地,而被告购买该房亦变相进行了农村宅基地的转让。

但该转让未经所在村民委员会的批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应认定无效。

经审理,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袁素琴与张传连是夫妻关系,于1985年4月26日登记结婚。

伪造委托公证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有效,善意取得经典案例北京房产律师010-84988278

伪造委托公证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有效,善意取得经典案例北京房产律师010-84988278

伪造委托公证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有效,善意取得经典案例北京房产律师010-******** 原审法院查明,本市瞿溪路某号601-3室房屋于2000年10⽉登记在吴甲母亲王某某名下。

王某某于2001年10⽉17⽇⽴下⾃书遗嘱:“我在北京有⼀所住房(瞿溪路某号601室)在我⽣前和以后,该处住房归我⼤⼉⼦吴甲所有,其他⼈⽆权过问。

” 2003年12⽉7⽇,案外⼈万某以王某某代理⼈的⾝份与范甲、戴某某、范⼄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本市瞿溪路某号601-3室房屋以⼈民币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范甲、戴某某、范⼄。

同⽇,双⽅向北京市房屋⼟地资源管理局提出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万某同时提交了伪造的王某某的委托书、伪造的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书以及原房地产权证。

北京市房屋⼟地资源管理局审查后,将系争房屋转移登记在范甲、戴某某、范⼄的名下,并向其颁发了沪房地黄字(2003)第010588号北京市房地产权证。

为此,吴甲向法院提起⾏政诉讼, 2005年3⽉18⽇,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北京市房屋⼟地资源管理局将系争房屋转移登记在范甲、戴某某、范⼄名下以及颁发沪房地黄字(2003)第010588号北京市房地产权证的具体⾏政⾏为。

范甲、戴某某、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于 2005年6⽉20⽇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7⽉26⽇,王某某在⼤连去世。

根据王某某⽣前所⽴遗嘱,法院⽣效判决认定系争房屋由吴甲继承。

范甲、戴某某、范⼄于 2009年1⽉24⽇诉⾄法院,要求判令范甲、戴某某、范⼄购买本市黄浦区瞿溪路某号601-3室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该房屋所有权归范甲、戴某某、范⼄所有。

原审法院认为,万某与范甲、戴某某、范⼄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债务应由王某某承担。

吴甲辩称万某伪造委托书等⽂件的⾏为系违法⾏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万某进⾏的房屋买卖⾏为性质上属于⼀般的交易⾏为,不具有违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13]3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13]3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2013年6月28日法明传[2013]3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国五条”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背景下,为规避税收、限贷及限购政策,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假离婚”、借名买房、二手房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虚构债务后协议以房抵债等现象,有些已经形成纠纷诉至法院。

这些案件基本表现为:当事人之间虚构借贷等债权债务关系;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用债务人的房产抵偿债务,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后被迅速执行房产过户。

这些问题的发生,极大地扰乱和冲击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这些问题进行调研并致力于制定司法应对措施。

为及时解决和应对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要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辖区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过程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问题,严格依法加大审查排除力度,确保国家房地产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二、在审理相关纠纷案件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的证据,遇到以下情况,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1、当事人在以房抵债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抵债的房产与协议管辖法院属异地的,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认定协议管辖的效力:2、借贷等债权债务关系仅有借据和双方的认可,但未提供款项来等证据的,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有效性要严格审查,不能简单认定;3、双方以债权债务纠纷为由诉讼至法院,但是立案后对案件事实及实体处理等均无争议并迅速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务必在严格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出具调解书;4、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调解组织等主持下达成包含以房抵债内容的调解协议,并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加大审查确认力度,慎重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5、当事人对以房抵债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调解协议申请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出具以房抵债裁定书或者要求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人要求以房产清偿债务的,应当采取拍卖等执行变价措施;6、对其他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纠纷案件,亦应依法审查。

举报房产公证造假范文

举报房产公证造假范文

举报房产公证造假范文XX市公安局:举报人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系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大型企业,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目前,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到了不法人员的恶意破坏而被迫停止,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严重侵害。

现请求公安机关能及时制止不法人员的破坏行为,绳之以法,以使我公司的经营活动得以恢复进行。

具体情况如下:XXXX年X月X日,我公司通过公开的拍卖程序,拍得原属XX金属贸易公司的位于XX区XX号的土地XX万平方米及地上XX栋房屋建筑面积约为X万平方米(以下简称“该土地”)。

当日,我公司与拍卖人XX拍卖行签订《XX市拍卖成交确认书》(详见附件一),并按该确认书的约定支付了成交价款XXXX万元。

XXXX年X月XX日,我公司办理完毕该土地的过户手续,取得X国用(XXXX)第XXXXX号土地证。

但是,在我公司进驻该土地时却发现该土地原有的XX栋房屋早已于XXXX年XX月被拆除。

而且,该土地上又重新盖满了违章的临时建筑,活动板房和砖房共计XX多栋,建筑面积约为XXXX多平方米,里面住有XXX多人,且多为民工等流动人口。

临时建筑旁还堆满了重型设备、砂石、建筑垃圾等。

因此,我公司对该土地的开发计划被迫停止,至今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

经过调查了解,该土地自XXXX年X月拍卖给我公司起,一直由被举报人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投资”)及XXX非法使用并因此获取了大量的非法所得。

XXXX年X月XX日,“XX投资”将该土地出租给XXX使用,双方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为X年,年租金为XX万元,X年租金总计为XXX万元(详见附件二)。

而XXX又将该土地转租给他人,时至今日,XXX已将该土地出租给了XX多家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

单位分房

单位分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关于单位内部分房纠纷一、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确定了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不属法院主管的原则:“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年4月18日《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涉及单位与职工之间房地产纠纷法院应受理的几种例外情况:“5、职工对本单位分配自管住房方案、决定有意见,而与本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法院管辖范围。

分房法律规定(3篇)

分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住房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分房问题。

为了保障公民的住房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分房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分房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分房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 城镇居民4. 其他符合分房条件的公民三、分房法律规定的原则1. 公平原则:分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享有住房权益。

2. 优先原则:对于家庭困难、无住房或住房条件较差的公民,应当优先安排住房。

3. 保障原则:分房应当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不得侵犯公民的住房权益。

4. 合法原则:分房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分房法律规定的程序1. 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应当向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出分房申请。

2. 审核与公示: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拟分房名单。

3. 分房:根据审核结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房。

4. 验收与入住:分房对象应当按照规定验收住房,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

五、分房法律规定的条件1. 家庭人口:家庭成员人数是分房的重要条件之一,家庭成员人数越多,分房的可能性越大。

2. 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是分房的重要条件之一,工作年限越长,分房的可能性越大。

3. 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分房的重要条件之一,家庭收入较低,分房的可能性越大。

4. 住房条件:无住房或住房条件较差的公民,分房的可能性较大。

5. 其他条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能还有其他分房条件。

六、分房法律规定的保障措施1. 政策保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政策,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以保障公民的住房权益。

2. 法律保障:我国法律法规对分房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公民的住房权益不受侵犯。

3. 监督保障:政府部门对分房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分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七、分房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 违反分房法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使用假房产证的法律后果(3篇)

使用假房产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证作为证明房屋所有权的重要法律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近年来,使用假房产证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使用假房产证的法律后果,以提醒广大民众提高警惕,遵守法律法规。

一、什么是假房产证?假房产证是指伪造、变造的房产证,其不具备法律效力。

伪造是指行为人非法制作房产证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在原有房产证的基础上,非法修改、篡改房产证内容的行为。

二、使用假房产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使用假房产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伪造、变造房产证,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使用假房产证进行房屋交易,如果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房屋交易中,如果买方使用假房产证,导致卖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等。

3. 行政责任使用假房产证的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 社会信用记录受损使用假房产证的行为,将导致行为人的社会信用记录受损。

在我国,个人信用信息是评价个人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

一旦被发现使用假房产证,将影响个人在金融、信贷、消费等方面的信用评级。

三、防范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广大民众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使用假房产证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伪造、变造、使用假房产证的行为。

2. 严格审查房产证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买方、卖方和中介机构要严格审查房产证的真实性,防止使用假房产证进行欺诈。

分配房屋归属权证明

分配房屋归属权证明

分配房屋归属权证明一、证明标题房屋归属权证明书二、证明对象本证明书针对位于XXXX(地址)的房屋,用于证明该房屋的归属权。

三、证明内容经核实,XXXX(地址)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XXX(姓名),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该房屋无任何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产权清晰,可自由交易。

四、证明依据本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房屋归属权进行确认。

同时,依据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产权登记资料、证明文件等进行核实。

五、证明有效期本证明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 月XX日。

在有效期内,若产权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本证明出具单位。

六、证明签署本证明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经办人为XXX,职务为XXXX,联系方式为XXXXXXXXXXX。

同时,证明书加盖本单位印章,以示效力。

七、注意事项1.产权人应妥善保管本证明,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出具单位申请补办。

2.在有效期内,产权人可凭本证明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等相关手续。

如需延长有效期,请在到期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

3.本证明仅为房屋归属权的证明,不涉及其他民事纠纷或法律责任。

如有疑问或争议,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

八、附加说明1.本证明书为A4纸打印,建议使用较厚纸张进行打印和复印,以保证清晰度和耐用度。

2.在签署本证明时,请核对个人信息和产权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及时告知出具单位并申请更正。

房屋权属纠纷解决案例社会实践报告

房屋权属纠纷解决案例社会实践报告

房屋权属纠纷解决案例社会实践报告一、实践背景与目的。

房子可是咱老百姓的大事儿,就像鸟要有个窝一样重要。

但这房子权属纠纷就像讨厌的苍蝇,时不时冒出来搅乱人们的生活。

我就好奇,这纠纷到底是咋回事儿,又该咋解决呢?于是,我决定去探寻一些房屋权属纠纷解决的案例,看看能不能从中发现点门道。

二、实践过程。

(一)案例收集。

我先在网上各种搜,什么房产论坛、法律咨询网站,还找了身边的朋友打听有没有类似的事儿。

你还别说,真找着不少。

(二)实地走访。

有些本地的案例,我就跑去实地看了看。

跟那些当事人或者周围的邻居聊天,就像个小侦探一样,试图挖出更多的细节。

比如说,有一个老小区里,两家人因为一个小储物间的权属吵得不可开交。

我就去问那个大爷,大爷气得胡子一翘一翘的,说那储物间他都用了几十年了,突然隔壁家拿出个啥证明说这是他们的。

我又跑去问隔壁家的阿姨,阿姨也很委屈,说这房子以前是他们亲戚的,后来亲戚给他们的材料里就显示这个储物间是他们的。

这就像一团乱麻,我得慢慢捋。

(三)向专业人士请教。

我意识到光听他们自己说还不行,得找专业的。

我就联系了一个做房产律师的朋友,给他讲了这些案例。

他给我分析起来头头是道,什么房产证啊、购房合同啊、历史沿革啊,这些都是判断权属的重要依据。

三、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详情。

就说之前提到的那个储物间的事儿。

大爷家的房子是单位分的福利房,当年单位也没明确说这个储物间的归属,就默认他们家在用。

后来房子可以买卖了,大爷也把房子买下来了,可房产证上没写储物间的事儿。

隔壁阿姨家呢,是从亲戚那继承了房子,亲戚留下的一些早期的房产文件里模糊地提到了这个储物间可能是他们家的。

(二)纠纷焦点。

焦点就在于双方都觉得这个储物间是自己的,但是都没有特别确凿的证据直接证明。

大爷觉得自己用了这么多年,这就是他的;阿姨觉得有早期的文件支持,应该归她。

(三)解决过程。

我那律师朋友说,这种情况得先看有没有书面的约定。

没有的话,就得从实际使用情况、相关部门的历史记录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民事案例分析:利用虚假身份证骗取房屋转移登记案

民事案例分析:利用虚假身份证骗取房屋转移登记案

[案情介绍]刘某化名周某承租了王某的房屋,在刘某商谈租房事宜时,借口要求复印该房的所有权证及王某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将所有权证原件在此时调包,即王某现持有的所有权证系假证。

后刘某伪造王某身份证等证件,将该房以市场价格卖给杨某,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

杨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同年,王某以自己才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杨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注销杨某的房屋所有权证,返还房屋。

[案情分析]首先,刘某的行为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即提交虚假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骗取房屋转移登记,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具体看房屋登记机构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以及根据现在的工作能力和条件是否足以避免登记错误的发生。

在本案里,刘某通过欺骗拥有了真实的房屋所有权证,加上伪造的身份证,以证明自己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

房屋登记机构对于造假的身份证没有有效的仪器和方法进行检验,证明所有权存在的房屋权属证书也是真实的,而且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过程中严格执行了规定的审核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构无力避免登记错误的发生。

因此,虽然刘某已经无力赔偿真正权利人的损失,但法院并没有判决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在登记过程中,房屋登记本来可以避免登记错误的发生,但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未能避免,对原权利人的损害,登记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因杨某对房屋构成善意取得,使得原权利人王某无法追回其房屋。

在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主要是指动产,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出于善意,则其可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这种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且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种情形下,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李某蒋某1蒋某分家析产纠纷(分拆迁房)判决书

李某蒋某1蒋某分家析产纠纷(分拆迁房)判决书

李某蒋某1蒋某分家析产纠纷(分拆迁房)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9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裘霞王瑜张百元【审理法官】裘霞王瑜张百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彩珍;蒋林峰;蒋建勇【当事人】李彩珍蒋林峰蒋建勇【当事人-个人】李彩珍蒋林峰蒋建勇【代理律师/律所】朱泽云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泽云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泽云【代理律所】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彩珍;蒋林峰【被告】蒋建勇【本院观点】本案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地籍档案查询单、建房审批表等证据已经可以反映涉案房屋的审批、建造、以及取得权证的相应事实,本院对上诉人李彩珍、蒋林峰的申请调取的证据不再予以调取。

本案中,上诉人李彩珍、蒋林峰认为被拆迁房屋审批建造时户内人口为六人,此后被上诉人蒋建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家取得被拆迁房屋六分之五的房屋份额,该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权责关键词】共同共有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李彩珍、蒋林峰认为被拆迁房屋审批建造时户内人口为六人,此后被上诉人蒋建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家取得被拆迁房屋六分之五的房屋份额,该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该房屋系被上诉人蒋建勇之父蒋国泰于××××年6月1日审批建造,并在蒋建勇婚前建造完成,此后涉案房屋于1993年4月完成产权登记并登记于蒋建勇名下。

上诉人主张其中六分之五的房屋份额为受赠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产权登记时村委调查涉案房屋人口数为二人的记录仅能证明当时涉案房屋由蒋建勇、李彩珍二人居住,不能证明蒋建勇的父母存在将涉案房屋赠与蒋建勇、李彩珍二人的事实,且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蒋建勇之父蒋国泰当时在其自有的宅基地以外,又以“人多屋少、子女长大、居住不下"为由另行审批宅基地建造了二间二层房屋,其中一间二层分给了蒋建勇、另外一间二层分给了蒋建勇的兄弟,故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蒋建勇在婚后受赠取得了六分之五的房屋份额的意见亦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单位分房证明的格式及范文

单位分房证明的格式及范文

单位分房证明的格式及范文以下是为您生成的一篇关于“单位分房证明的格式及范文”的作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在单位工作,有时候能盼来分房这等好事,而这当中少不了一份关键的单位分房证明。

这分房证明可不像普通的纸张,随便写写就行,它有自己的一套格式和要求,弄错了可就麻烦啦!先来说说这格式吧。

单位分房证明通常得有个正式的抬头,一般写着“单位分房证明”几个大字,要醒目,让人一眼就知道这是干啥的。

接下来就是正文部分,这部分可得好好说道说道。

首先,得写明被证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部门、入职时间这些基本信息。

就像给这个人画一幅清晰的画像,让看证明的人能一下子了解清楚这是谁。

然后呢,得详细说明分房的具体情况。

比如房子的地址、面积大小、房屋的户型结构。

可别小看这些,每一个细节都很重要。

想象一下,要是只写个大概的地址,收房的时候找错地方,那不就闹笑话了嘛!面积大小也得精确,几平米的误差可能就会影响到对房子的整体规划和使用。

户型结构更是关键,是两室一厅还是三室两厅,直接关系到未来的居住舒适度。

再往下,还得说明分房的依据和原因。

是因为工作表现优秀,还是因为工龄够长,或者是其他符合单位分房政策的条件。

这就好比给分房这件事一个合理的解释,让人知道这不是随便乱分的,是有规矩有依据的。

最后,要有单位的盖章和出具证明的日期。

这就像是给这份证明打上一个官方的认证标签,有了这个章和日期,证明才有法律效力。

说完了格式,咱们来看看一篇实际的范文,这样能更直观地感受一下。

单位分房证明兹证明[姓名],身份证号为[身份证号码],系本单位[工作部门]员工,于[入职时间]入职。

根据本单位的分房政策,鉴于[具体分房原因,如工作成绩突出、对单位有特殊贡献等],现将位于[房屋地址,详细到门牌号],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户型为[具体户型,如三室一厅]的住房分配给该员工。

该房屋的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员工享有居住权。

在居住期间,员工应遵守本单位的相关规定,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

单位分房证明的格式及范文

单位分房证明的格式及范文

单位分房证明的格式及范文以下是为您生成的一篇关于“单位分房证明的格式及范文”的作文,希望能符合您的要求:在咱们的工作生涯里,单位分房这事儿可算得上是一件大事儿。

而这其中,单位分房证明更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今天,我就来和您唠唠单位分房证明的格式以及给您瞅瞅几篇范文,保准让您心里有个底儿。

先来说说这单位分房证明的格式吧。

一般来讲,它得有个正式的抬头,就像咱们写信得有个称呼一样,抬头得写上“单位分房证明”这几个大字,让人一眼就知道这是干啥的。

接下来,就是正文部分啦。

正文里得先把您的个人信息写清楚,像您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部门等等,这就好比给您这个人做个详细的“画像”,让人家知道这证明是给谁开的。

然后呢,就得讲讲这分房的具体情况啦。

比如说房子的地址、面积、户型,还有这房子是怎么分给您的,是按照工作年限啊,还是其他的啥标准。

这部分可得写得明明白白的,不能有一点儿含糊。

再往后,还得写上单位的名称、盖章,以及开具证明的日期。

这就像是给这份证明盖上了一个权威的“印章”,让它有了法律效力。

说完格式,我给您来几篇范文瞅瞅,让您更直观地感受感受。

单位分房证明尊敬的相关部门:兹有我单位员工[张三],性别[男],身份证号为[123456789012345678],在我单位[研发部门]工作。

根据我单位的分房政策,现分配给[张三]位于[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的住房一套,房屋面积为[120 平方米],户型为三室两厅。

该房屋的分配是基于其在本单位的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年限。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单位盖章][具体日期]范文二:单位分房证明亲爱的有关单位:[李四]同志是我们单位的优秀员工,性别[女],身份证号码是[987654321098765432],所属部门为[销售部]。

经过单位的综合评估,决定将位于[XX 小区 XX 栋 XX 单元 XX 室]的房屋分配给[李四],房屋面积约[90 平方米],为两室一厅的户型。

房屋纠纷举证书面材料范文

房屋纠纷举证书面材料范文

房屋纠纷举证书面材料范文尊敬的[受理部门名称]:我叫[你的姓名],今天来给你们讲讲我遇到的这个让人头疼不已的房屋纠纷事儿。

一、事件背景。

我在[具体地址]有一套房子,这个房子可是我多年努力工作攒钱才买下来的,就像我的宝贝一样。

[具体日期],我和[对方姓名]达成了一个关于这个房子的协议(这个协议的事儿我后面会详细说)。

本来想着大家按照约定办事,和和睦睦的多好,可谁知道,这就像平静的湖面下藏着汹涌的暗流,麻烦事儿就这么开始了。

二、纠纷的起因。

# (一)协议问题。

当时我们签的协议里明确写着,[对方]要在[约定的时间期限]内支付给我一笔钱,作为房子的部分款项(具体金额是[X]元)。

这个钱可不是小数目,对我来说那是有着重要用途的。

可是呢,眼瞅着日子到了,就像火车到站了一样准时,但是钱却没到账。

我就像热锅上的蚂蚁,急得不行,打电话问[对方],结果[对方]开始找各种理由,一会儿说钱在银行转账出了问题,一会儿又说自己最近手头紧。

这就好比答应给人送礼物,到时候却说礼物丢了,这哪能行呢?# (二)房屋使用问题。

在协议还没完全履行的时候,[对方]居然就自作主张地开始对房子进行一些改动。

这房子虽然我们在协商买卖,但在手续没完全走完之前,那还是我的地盘啊!他就像个不请自来的“装修大师”,把客厅的墙给砸了一部分。

我当时看到的时候,差点没被气晕过去,这就好比我还没同意你住进来,你就开始拆我的房子重新布局了,这也太不把我这个主人放在眼里了。

三、我所掌握的证据。

# (一)协议原件。

我手里有我们当时签的那份协议,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这个协议就像一个公正的裁判,上面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把它保存得很好,就像保护宝藏一样,生怕有一点损坏。

每次拿出来看的时候,我都觉得这是我的有力武器。

从协议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关于款项支付的时间、金额,还有房子在交易过程中的各种规定。

# (二)通话记录。

我这个人平时比较谨慎,和[对方]关于房子的事情通话时,我都留了个心眼儿,把通话记录保存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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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分房证明引纠纷依法明归属-
为钻福利分房的空子开设虚假证明,从而引发诉讼。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福利分房纠份案,法院明确房屋归属。

原告王力与被告李春年均系某公司的职工。

1978年按国家分房政策李春年得到本案争议房屋,并于1993年以标准价购买了百分之六十三点九的产权。

1996年4月,李春年之女与王力结婚。

婚后,由于李妻单位要分房,李春年向单位行政处申请,要求将房屋转于女婿王力的名下。

房管组同意并为李春年出具了无房证明,在李春年的申请书上注明“同意转出,以后再办过户手续,王力不再分配住房。


1999年12月,某公司将争议房屋以成本价出售给李春年。

至此,李春年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房产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自1996年5月至2003年4月,某公司从原告王力工资中扣除水电暖等费用9913元,李春年夫妇一直居住在争议住房至今。

2001年12月,王力与李春年之女经法院判决离婚。

王力起诉要求确认某公司与李春年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返还离婚前的水电暖费,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离婚后,原告所支付的争议房屋的水电暖费,被告李春年应当返还原告.
原审判决,李春年应该返还王力离婚后所支付的水电暖费2208元。

驳回原告王力其他诉讼请求。

王力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查明:某公司以成本价将争议住房出售给李春年的行为无效。

维持一审判决李春年向原告支付水电暖费用2208元。

中国法院网·贾俊欣郝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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