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制度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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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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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依照村民会议的授权事项进行民主决策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
第一节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第二条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二十人。原则上二百户以下的村不设村民代表。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是经村民会议授权确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要建立村民代表联系农户制度,真实反映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
第六条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投票(举手)表决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
第七条村民代表具有联系村民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义务。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八条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议事内容中的第一至第十一项涉及的事项。
第三节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条村民代表开会应当有三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
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十三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前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参照村民会议的议事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本次会议的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存档,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应及时把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传达到所联系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