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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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答辩状

答辩人:乔凤兰,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南华小区24号1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

委托人:常佳佳,广东七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丹,广东七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肖敏,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5号大院50号306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

因被答辩人提起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是无法律依据的。

首先,关于无过错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了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答辩人只是出于爱心喂养流浪猫,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饲养行为。

其次,饲养人要达到和动物的所有人地位相当,才能称为动物的饲养人。

所谓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最后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只能证明答辩人是偶尔喂养流浪猫,没有持续、长期喂养的证据,就是有流浪猫进入答辩人家里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就是流浪猫的管理人,所以本案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的无事实依据。

根据本案证人刘彩娇证言,答辩人对动物很有爱心。

答辩人居住的小区有一片开阔绿地,是流浪猫的聚集地。

该证言可以证明流浪猫聚集在该小区并非是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引起的,而是该小区的地理环境造成的。

答辩人只是偶尔拿些食物去喂养流浪猫,而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一个长期的行为。

根据该证言,答辩人家里并未养猫,可以证明,该流浪猫并未住在答辩人的家里。

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无事实依据的

三、被答辩人提出案发时乔女士能叫出小猫的名字意欲让其停止侵害,小猫也领悟主人的意思而跑开,因此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该猫已经被被告乔女士所占有或控制,也就是说该猫属于被饲养的动物。无事实依据。

根据答辩人的陈述以及小区的监控,答辩人看到猫狗打架,以及被答辩人用脚踢猫,答辩人发现那只猫是其曾经喂养过的流浪猫,便赶紧大声把猫叫开,猫就跑了。

首先,根据当时的情况,答辩人是为了被答辩人的人身安全,出于本能大声叫花仔,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对猫的占有与控制。

其次,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答辩人能叫出小猫的名字,那只是答辩人根据猫的外形特征随意取的名字。

再次,被答辩人提出的小猫领悟主人的意思而跑开完全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无任何事实依据。

小猫跑开的原因可以有多种,比如,突然觉得自己势单力薄无法与被答辩人的大型犬搏斗,决定撤退;又或者小猫听到答辩人的叫喊声,以为是对方又多了帮手,于是跑了。

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该猫被答辩人所控制或占有,无事实依据。

四、被答辩人提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依据是不成立的。

据被答辩人陈述,因被猫抓伤后心理极度恐惧,害怕会得狂犬病,整日心神不宁,郁郁寡欢,而且狂犬病存在潜伏期,且答辩人饲养的又是流浪猫,更容易得狂犬病,这些都加剧了被答辩人的恐慌和不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首先,该陈述存在前后矛盾,被答辩人认为该猫是流浪猫,那么何来饲养一说,既然不存在饲养关系,那么,答辩人也就不适用无过错原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本案是被答辩人被猫抓伤,与犬无关,何来狂犬病一说,而且根据被答辩人所提供的病例,被答辩人于当日及时打了狂犬疫苗,被告人担心自己会得狂犬病是无事实依据的,只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无科学依据。

再次,本案中的犬是被答辩人自己的,而且,事发当时,该犬并未拴狗链,对于猫狗打架,被答辩人被猫抓伤,被答辩人是存在过错的。

综上述,被答辩人提出的而精神损失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五、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在本案被确定为饲养动物侵权纠纷的情况下,答辩人并非该猫的管

理人或饲养人,且其偶尔投喂猫的行为是出于爱心,是合法行为,应该受到鼓励,不应当承担责任,故被答辩人应当另寻适格的被告人。

六、被答辩人的损害是因其过错造成的。

从小区提取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被答辩人未对其饲养的狗拴狗链,违反《广州市犬类饲养条例》的规定;且故意用脚踢猫,因而导致其被天性温顺怕人的猫抓伤。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被答辩人的损害是因其故意造成的,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且答辩人也非该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故无需对被答辩人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广商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乔凤兰

代书人:常佳佳,广州七人行律师事务所

陈丹,广州七人行律师事务所

被告提出答辩状【2】

答辩人:张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务员,住大理市满江片区xxx别墅区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弥渡县人,个体,住弥渡县弥城镇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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