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火灾报警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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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规范有什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规范有什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规范有什么5.3.1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和本规范3.2节要求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3.2按本规范第5.2.1条要求验收技术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3节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3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5.3.4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4节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6节的要求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7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消防火灾报警设备验收规范

消防火灾报警设备验收规范

消防火灾报警设备验收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消防火灾报警设备的验收流程和标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同时提高火灾报警系统的应用效果。

所有消防火灾报警设备的验收都应按照本规范执行。

2. 验收要求为确保消防火灾报警设备的质量和性能,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能够熟悉设备的安装和操作规范。

验收人员还应仔细阅读设备的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了解设备的功能和技术要求。

2.1 设备外观验收- 验收人员应仔细检查设备的外观,确保设备完好无损,没有明显的外观缺陷。

- 被验收设备的外表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且应具备防潮、防尘、防静电等功能。

2.2 设备安装验收- 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设备的检测范围和覆盖要求。

- 安装过程中,应按照设备厂家提供的安装说明进行操作,并确保设备安装牢固、固定可靠。

- 光电感烟火灾报警器的安装位置高度应符合标准要求,以便及时检测火灾烟雾。

2.3 设备功能验收- 在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应测试设备的各项功能,包括报警控制、声光信号、通信联动等功能。

- 验收人员应确保设备能及时检测火灾信号,并能够发出可靠的警报声音和光信号。

- 如设备具备联动功能,验收人员还应测试设备的联动反应,并确保与其他消防设备的通信正常无误。

2.4 报警信号测试- 验收人员应利用专业仪器或者实际情况模拟火灾信号,来测试设备的报警反应和报警传输情况。

- 设备报警后,验收人员应检查设备的报警记录,并确保报警信号能够准确、及时地传输到监控中心。

2.5 验收报告- 验收完成后,验收人员应编写验收报告,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安装情况、功能测试结果等内容。

- 报告中应明确指出设备的合格性和不合格性,对不合格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工作的进行。

3. 验收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了以下消防火灾报警设备的验收标准:- 被验收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行业标准,并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认证。

- 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且无违反设计要求的情况。

消防火灾报警器验收规范

消防火灾报警器验收规范

消防火灾报警器验收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消防火灾报警器的验收流程,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在使用、购买、维护消防火灾报警器时,应按照本规范进行验收。

2. 验收前准备在进行消防火灾报警器验收前,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准备验收人员,包括消防设备管理人员、维保人员等。

- 确保验收场地符合相关消防标准要求。

- 准备验收所需的验收工具和设备。

3. 验收要求3.1 火灾报警器品种- 消防火灾报警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型号、规格说明及技术资料。

- 验收人员应核实报警器的型号、规格与购买合同或技术要求一致。

3.2 防护性能- 消防火灾报警器的外观应整洁无损,并符合相关防护等级。

- 确保报警器具备防水、防尘、防腐蚀性能。

3.3 报警功能- 验收人员应模拟真实火灾情况,确保报警器的灵敏度和响应速度符合要求。

- 确认报警器具备语音报警或声光报警功能,并测试其正常工作。

3.4 供电系统- 验收人员应检查消防火灾报警器的供电系统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确认其稳定性和可靠性。

3.5 联动装置- 验收人员应核实消防火灾报警器是否与其他消防设备联动,并测试其联动正常。

3.6 报警信号传输- 消防火灾报警器的报警信号传输方式应符合要求,并确保传输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7 验收记录- 验收人员应将验收过程及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验收时间、人员、设备状况、问题反馈等。

4. 验收结果与处理4.1 合格验收- 若消防火灾报警器在验收过程中符合相关验收要求,验收人员应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将其归档保存。

4.2 不合格处理- 若消防火灾报警器在验收过程中出现不合格情况,验收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负责人,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 不合格问题应及时修复、更换或调整,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 相关注意事项- 经验验证:建议将验收结果与其他单位的经验进行对比,共同提高消防设备的验收质量和水平。

- 定期维护:消防火灾报警器需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性能和可靠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一、前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物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对于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至关重要。

因此,施工及验收标准是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施工标准1.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3.设备选择: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包括探测器、控制器、报警器等,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性能和稳定性。

4.电气接线:电气接线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系统的正常供电和稳定运行。

5.安装位置:探测器、控制器、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系统的全面覆盖和及时报警。

6.联动控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建筑物的其他安全系统进行联动控制,确保火灾发生时的及时处置。

7.防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施工过程对系统的影响。

8.联调测试:系统安装完成后,需进行联调测试,确保系统各部分的正常运行和协调联动。

三、验收标准1.设计文件审查:验收单位应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设计方案、设备清单、施工图纸等。

2.现场检查:验收单位应对系统的实际安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包括设备安装位置、设备接线、联动控制等。

3.系统测试:验收单位需进行系统的功能测试,包括探测器的检测性能、报警器的报警效果、联动控制的协调运行等。

4.联调测试:系统的联调测试需由验收单位组织进行,确保系统的各部分之间的协调联动和稳定运行。

5.效果评估:验收单位需对系统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覆盖范围等均符合设计要求。

6.验收报告:验收单位需出具验收报告,对系统的施工质量和运行性能进行评价,并出具验收结论。

四、总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是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环节,施工及验收标准的遵守和执行对于系统的正常运行起着关键的作用。

消防火灾报警信号验收规范

消防火灾报警信号验收规范

消防火灾报警信号验收规范1. 引言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消防火灾报警信号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本规范适用于消防火灾报警信号系统的验收工作。

2. 验收范围消防火灾报警信号系统的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设备安装位置、布线合理性的验收;- 各种报警器件的性能测试和功能测试;- 各种控制设备的性能测试和功能测试;- 系统联动测试;- 报警信号传输测试;- 系统操作性能测试等。

3. 验收人员验收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具备一定的电子、通信技术和消防知识;- 了解消防火灾报警信号系统的运行原理和工作方式;- 熟悉消防火灾报警信号系统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4. 验收步骤4.1 验收前准备- 根据设计文件,检查系统设备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根据设计文件,检查各设备的位置和布线是否符合要求;- 准备验收所需的测试设备和器具。

4.2 验收过程- 逐一测试各种报警器件,包括烟雾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等,确保其性能和功能正常;- 测试各种控制设备,如手动报警按钮、消防水泵控制器等,确保其性能和功能正常;- 进行系统联动测试,如报警器件联动控制设备、报警信号与消防设备的联动等;- 进行报警信号传输测试,验证报警信号是否能够按时准确传输到指定的接收设备;- 进行系统操作性能测试,检验系统的操作性和稳定性。

4.3 验收报告验收结束后,编写详细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系统设备完整性和正确性的检查结果;- 各项测试的结果和数据;-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验收结论和建议。

5. 验收标准验收按照相关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和规范进行。

在验证各项功能和性能测试时,需满足相应标准规定的指标和要求。

6. 验收后维护验收结束后,系统的维护工作应及时启动。

维护包括系统的日常检查、定期维保和故障排除等,以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7. 总结本文档规范了消防火灾报警信号系统的验收工作,明确了验收范围、验收人员要求、验收步骤、验收报告和验收标准等内容。

消防火灾报警监测验收规范

消防火灾报警监测验收规范

消防火灾报警监测验收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消防火灾报警监测系统的验收流程,并明确相关验收标准和要求。

2. 验收准备工作2.1 环境准备- 确保被监测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完好,并符合相关消防法规要求。

- 检查消防火灾报警监测系统的安装位置和布线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确保验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齐全。

2.2 验收人员- 验收人员应为具备相关资质和工作经验的消防专业人员。

- 验收人员应熟悉消防火灾报警监测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技术规范。

3. 验收流程3.1 硬件验收- 检查报警主机、探测器、报警按钮等硬件设备的安装情况和质量。

- 确认硬件设备与报警监测系统之间的连接正常且可靠。

- 检测硬件设备的功能正常性和响应速度。

3.2 软件验收- 检查报警监测系统的软件安装情况和版本是否符合要求。

- 测试报警监测系统的自动报警、声光报警、区域分隔报警等功能是否正常。

- 确认报警监测系统的联动控制、数据记录和远程监控功能是否可靠。

3.3 系统验收- 进行整体系统测试,包括火灾报警联动、声光报警设备的协调工作以及辅助设备的功能测试。

- 模拟实际火灾情况,检验火灾报警监测系统的敏感度和响应速度。

- 检查系统的扩展能力和容错性。

4. 验收标准和要求- 消防火灾报警监测系统的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 验收人员应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并编写详细的验收报告。

- 验收报告应包括系统的硬件配置、软件版本、功能测试结果等信息。

5. 结论本文档所述的消防火灾报警监测验收规范是确保报警监测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环节。

通过严格按照规范执行验收流程,可以有效提高消防报警监测系统的性能和可靠性。

建筑工程验收中的消防报警与自动灭火工程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验收中的消防报警与自动灭火工程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验收中的消防报警与自动灭火工程验收标准建筑工程验收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程序,其中消防报警与自动灭火工程验收是验收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内容。

消防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的安装和验收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定,以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灭火。

本文将着重探讨建筑工程验收中消防报警与自动灭火工程的验收标准。

一、消防报警系统的验收标准(1)系统设计标准消防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如《消防法》及其相关法规和规范。

同时,还需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进行定制化设计,确保系统的功能完备和可靠性。

(2)设备选型标准消防报警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如《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

设备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性能,能够适应建筑物的特殊环境和使用需求。

(3)安装施工标准消防报警系统的安装施工需要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如《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等。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认证和实际操作经验,确保安装质量和工程的可靠性。

(4)性能测试标准完成消防报警系统的安装后,应进行系统的性能测试。

测试应包括系统的报警响应速度、灵敏度、报警器的音量等方面的测试。

同时,还需要测试系统的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二、自动灭火系统的验收标准(1)系统设计标准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如《消防法》及其相关法规和规范,并且需要结合建筑物的特殊情况进行定制化设计。

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使用类型、面积、高度等因素,确保系统能在火灾发生时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2)设备选型标准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选型应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如《建筑消防设施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

选用的设备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性能和适用的灭火介质,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投入使用。

(3)安装施工标准自动灭火系统的安装施工需要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如《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等。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认证和实际操作经验,确保安装质量和工程的可靠性。

消防火灾报警验收规范

消防火灾报警验收规范

火灾报警系统规范一般规定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3.火灾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布线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定》的规定。

2.火灾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定》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3.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4.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5.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6.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7.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5m,有3个弯曲时。

8.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测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9.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10.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2m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11.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12.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个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总则1.0.1 为了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爱护人身和财产平安,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园地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根本规定2.1 质量治理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当。

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丁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治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以下条件: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操纵应符合以下规定: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操纵,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前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前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操纵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填写。

2.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操纵资料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填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标准一、一般规定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相关要求填写验收记录。

3、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3)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4)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5)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6)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7)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8)火灾警报装置;(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10)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11)电动阀控制装置;(12)消防联网通信;(13)系统内的其他消防控制装置。

4、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5、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3佥;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台;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火灾探测器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物和设施中防火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能够及时发现火灾的发生并进行报警,帮助人员迅速疏散,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和验收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我们将介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的标准。

一、施工标准1.资质要求从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需要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且具有一定的施工经验和实力。

2.设计要求施工前需要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合理的设计,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结构特点进行合理的布置和设置,确保系统的覆盖范围和报警灵敏度。

3.材料选用在施工过程中,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材料进行安装,保证系统的品质和性能。

系统的各个部件如探测器、报警器、联动设备等应选择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装。

4.施工流程施工过程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系统的可靠性。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工艺要求进行施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5.验收要求在施工完成后,需要对系统进行验收,确保系统的性能和品质。

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系统的功能测试、性能检查、安全性评估等。

二、验收标准1.验收前准备在进行系统验收前需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对施工过程的记录和施工质量的评估,确保系统安装的合格和符合设计要求。

2.功能测试对系统的各个功能进行测试,包括报警器的联动、探测器的灵敏度、报警信号的传输等,确保系统的各项功能正常运行。

3.性能检查对系统的性能进行检查,包括探测器的敏感性、报警器的声光效果、联动设备的响应速度等,确保系统的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4.安全性评估对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系统的防拆防破坏性能、防误报能力、灵敏度等,确保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消防设备检测与验收标准

消防设备检测与验收标准

消防设备检测与验收标准消防设备的检测和验收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准确、规范的检测与验收工作可以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本文将介绍消防设备检测与验收的相关标准和要点。

一、火灾报警设备火灾报警设备是消防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其检测和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1.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检测与验收应符合《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范》(GB 16806-2014)的要求。

包括控制器的性能检测、显示功能测试、输入输出端口测试等。

2. 火灾报警探测器的检测与验收应符合《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范》(GB 16806-2014)的要求。

包括探测器的感应性能测试、报警反应时间测试、灵敏度测试等。

3. 火灾手动报警按钮的检测与验收应符合《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范》(GB 16806-2014)的要求。

包括按钮的触发可靠性测试、复位可靠性测试等。

4. 火灾声光报警器的检测与验收应符合《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范》(GB 16806-2014)的要求。

包括报警声音强度测试、报警灯光亮度测试等。

二、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检测和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1. 灭火器材的选择应符合《消防设施设计标准》(GB 50016-2014)的要求。

不同场所和用途的灭火器材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搭配。

2. 灭火器的外观检测与验收应注意判断其是否有明显的损坏、变形、漏气等情况。

3. 灭火器压力检测与验收应符合《灭火器检验规程》(GB 3836.1-2010)的要求。

包括灭火器内部压力是否正常、灭火剂容量是否达标等。

4. 自动灭火系统的检测与验收应符合《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62-2011)的要求。

包括系统的灭火剂充足性、喷头间距合理性等。

三、消防水源与消火栓设备消防水源与消火栓设备的检测和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1. 消防水源的选择与验收应符合《消防给水设施设计标准》(GB 50157-2013)的要求。

包括水源的数量、水压、水质等。

2. 消火栓的检测与验收应符合《室内消火栓系统》(GB 50974-2014)和《室外消防栓》(GB 50286-2014)的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目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1 总则 52 基本规定 52.1 质量管理 5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63 系统施工 73.1 一般规定 73.2 布线 73.3 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 93.4 火灾探测器安装 10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133.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133.7 模块安装 14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143.9 消防专用电话安装 15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153.11 系统接地 154 系统调试 164.1 一般规定 164.2 调试准备 164.3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164.4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174.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184.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18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 18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194.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19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19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21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21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224.14 消防电话调试 22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 23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234.1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244.18 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 254.19 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 254.20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264.21 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27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 275 系统的验收 275.1 一般规定 275.2 验收前的准备 305.3 验收 30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366.1 使用前准备 366.2 使用和维护 36附录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38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9附录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40附录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44 附录E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45附录F日常维护检查记录 46条文说明 471 总则 472 基本规定 482.1质量管理 48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483 系统施工 493.1一般规定 493.2布线 493.3控制器类设备安装 503.4火灾探测器安装 51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523.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523.7模块安装 523.8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52 3.9消防电话安装 523.10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533.11系统接地 534 系统调试 534.1一般规定 534.2调试准备 544.3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GB 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807号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文的要求,并按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通知,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能源部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所属施工、设计、科研、生产、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系统的施工、系统的调试和系统的验收。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七号,邮政编码:110031),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布线第三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三章系统的调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调试前的准备第三节调试第四章系统的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系统竣工验收第三节系统运行附录一调试报告附录二系统竣工表附录三系统运行日登记表附录四控制器日检登记表附录五季(年)检登记表附录六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消防火灾报警验收规范

消防火灾报警验收规范

火灾报警系统规范一般规定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3.火灾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布线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定》的规定。

2.火灾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定》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3.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4.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5.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6.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7.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5m,有3个弯曲时。

8.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测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9.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10.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2m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11.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12.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个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检测验收参考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检测验收参考规范

1.0 适用范围本参考规范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检测内容、方法和验收要求等。

本参考规范适用于对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功能与质量的设计、采购、施工、第三方检测与验收,相应的改扩建系统和其它应用项目可以参照使用。

1.1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章。

1.1.1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1.1.2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1.1.3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1.1.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1.1.5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1.1.6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总则1.2.1保证建筑数字化系统工程中的消防监控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1.2.2系统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有验收资格的机构的验收。

1.2.3综合检测验收工作,除执行本章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2.4依据本章结合设计方案对系统进行检测和验收。

1.3检测1.3.1基本条件系统检测前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a) 系统竣工表;b) 系统竣工图;c)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d) 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e)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f) 系统检验报告(包括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及相关材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一、引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ire Alarm System,简称FAS)是一种安全设备,用来检测和报警火灾。

它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之一,也是建筑物必备的消防设施,因此在建筑工程中极为重要。

为了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施工及验收标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施工标准1.施工资质施工单位在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具备丰富的施工经验。

同时,施工单位应当拥有一支技术过硬、素质过硬的施工团队,并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施工流程。

2.施工前准备在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前,施工单位需要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并且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清理,确保施工环境的安全和整洁。

3.施工质量要求在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并且进行严格的施工管理和监督。

确保施工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4.施工验收在完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后,施工单位需要对系统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

包括系统的功能测试、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三、验收标准1.设备检查在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前,需要对系统中的各个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

包括主机、火灾探测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等设备的正常性能检测和运行状态检查,确保设备完好。

2.功能测试验收人员需要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进行全面测试,包括火灾探测、报警信号传递、声光报警器的响铃和灯闪等功能的测试,确保系统能够实现及时报警和有效的声光提示。

3.运行试验验收人员需要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全面的运行试验,模拟真实的火灾情况,测试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和传输速度等。

确保系统能够在火灾事件中可靠运行。

4.监控检测验收人员需要对系统的各项监控功能进行检测,包括监控中心的运行状态、设备的故障自检、报警信号的接收等,确保系统的监控功能正常。

火灾自动报警消防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消防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消防验收标准1. 系统布线1.1 管路加固措施技术要求:a)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穿线之前,管口去毛刺。

进入吊顶内敷设,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或采用焊接等其它加固措施。

b)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检验类别:a) b)C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1.2 管路连接处理技术要求:a)导线穿管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b)敷设于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检验类别:a)A,b)C检验方法:目测。

1.3 导线接头技术要求: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验类别:B检验方法:目测。

1.4 管路接线盒技术要求:当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一个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两个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三个弯曲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检验类别:C检验器具:0一50m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管子长度,核定接线盒位置。

1.5 管路材料技术要求: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b)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应采取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电缆时,可直接设在电缆竖井或吊井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检验类别:a) b)B检验方法:目测。

1.6 布线要求技术要求: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穿管绝缘导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检验类别:C检验方法:目测。

1.7 传输线路导线截面积技术要求:管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1.00平方毫米;槽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0.75平方毫米;多芯电缆截面积不小于0.50平方毫米,宜采用多芯线。

检验类别:B检验器具:0一25mm干分尺。

消防火灾报警装置验收规范

消防火灾报警装置验收规范

消防火灾报警装置验收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消防火灾报警装置的验收标准,确保装置能够有效预警和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该验收规范适用于对新安装、改建及完善的消防火灾报警装置进行验收。

2. 验收前准备在进行消防火灾报警装置的验收前,验收方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审查消防火灾报警装置的设计文件,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 对消防火灾报警装置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

- 联系供应商或相关专业机构,确认其资质和相关证件的有效性。

- 验收方应确保与供应商或相关单位之间的良好沟通,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3. 验收内容消防火灾报警装置的验收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系统功能及性能检查:对报警装置的各项功能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火灾报警、应急广播、紧急广播、手动报警按钮等功能的测试。

- 报警信号检测:对各类火灾信号的检测能力进行验证,包括烟雾、温度、声音等信号的检测灵敏度和准确性。

- 自动演练测试:进行一系列的自动演练测试,模拟实际火灾情况,确保报警装置能够及时准确地响应并触发相应的应急措施。

- 系统稳定性测试:对报警装置的系统稳定性进行测试,包括供电稳定性、通信质量、设备运行状态等的检查。

- 验收文档:验收方应填写详细的验收报告,包括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结论等信息。

4. 验收标准- 报警装置的各项功能应能正常运行,报警器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出报警信号。

- 报警装置对各种火灾信号的检测能力达到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 报警装置应能够触发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启动喷淋系统、关闭门窗等。

- 报警装置的系统稳定性要求高,不应出现频繁误报警或漏报警等情况。

- 验收文档应完整、准确,包含详细的验收信息和结论。

5. 验收后处理在完成消防火灾报警装置的验收后,需要进行一些后续处理工作:- 验收方应将验收报告存档,并备案备查。

- 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问题,验收方应协同供应商或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 完成整改后,验收方应再次对消防火灾报警装置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并符合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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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系统规范
一般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3.火灾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
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五、竣工报告
布线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定》的规定。

2.火灾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定》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3.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4.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5.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6.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7.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
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5m,有3个弯曲时。

8.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测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9.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10.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一、线槽接头处
二、距接线盒0.2m处
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11.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2.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个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距离,不应小于
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距离不应小于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倾斜度不大于45º。

2.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

3.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
的助焊剂。

4.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单同一
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验收应一致。

5.探测器底部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6.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7.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8.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面高度1.5m处。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有明显标志。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1.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部距离地面不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宜高出地坪0.1~0.2m。

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安装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4.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1.消防控制设备中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2.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
固定点间距不大于0.5m。

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3.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4.消防控制设备盘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缆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标准志。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1.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扁钢或金属软管。

2.有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硬质保护管。

3.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4.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三、审查施工质量。

系统调试
一般规定
1.火灾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2.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以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
工作。

调试
1.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2.应按本规范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3.火灾报警系统调试应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
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4.火灾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器进行下
列功能检查:
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二、消音、复位功能
三、故障报警功能
四、火灾优先功能
五、报警记忆功能
六、电源自动切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七、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5.检查火灾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分别符合国家标准,在备用电源连续冲、放电3次
后,主电源与备用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6.应采用专用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7.应分别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8.火灾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填写调试报告。

年月日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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