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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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它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系统。

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消防保卫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出日益显著的作用。

而另一方面,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推广应用的实践中,也存在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的问题,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技术规范。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工作者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基本上无章可循。

即使有某些地区性和部门单位的规定或临时性技术措施,也不尽统一,不尽合理。

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和管理,也影响其效能的发挥。

本规范的制订,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1.0.2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本规范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与该规范是一致的。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完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2.2.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

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2.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2.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

3 系统施工3.1 一般规定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3.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3.2 布线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3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其验收标准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其验收标准规范

火警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1 总则2 基本规定2.1质量管理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3 系统施工3.1一般规定3.2布线3.3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3.4火灾探测器安装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3.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3.7模块安装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3.9消防专用电话安装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3.11 系统接地4 系统调试4.1一般规定4.2调试准备4.3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4.4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4.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4.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4.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4.14 消防电话调试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4.17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4.18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4.19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4.20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4.21其他受控部件调试4.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5 系统的验收5.1 一般规定5.2 验收前的准备5.3 验收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6.1 使用前准备6.2 使用和维护附录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C.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C.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 C.0.3表 C.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 C.0.4续表 C.0.4续表 C.0.4附录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 F 日常维护检查记录1 总则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送审稿初稿)2001年4月目录1 总则1.0.1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与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与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生产与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务必受公安消防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务必通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系统的施工2.1 通常规定2.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变更。

当需要变更时,应由设计单位负责变更,并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务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2.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2.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设计变更、施工(包含隐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含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等有关记录。

2.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2.2 布线2.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2.2.3在管内或者线槽内的配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配线前,应将管内或者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2.2.4不一致系统、不一致电压等级、不一致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或者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2.2.5导线在管内或者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者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者用端子连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 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 接连接。 •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 标志。
火灾探测器安装
•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 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 0.5m; 在宽度小于 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 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 不应超过 10m;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探测器 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 间距的一半;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5°。
火灾探测器安装
•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 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 在各种皮 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 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 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 至顶棚距离宜为 0.1m,相邻探测器之间水 平距离不宜 大于 5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 为 1~1.5m。
布线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 500V 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 该绝缘 电阻值不应小于 20MΩ。 •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 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 一致。电源 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 色或黑色。
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
•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区 域显示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 (以下 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 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1.3~1.5m,其靠近门 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 正面操作距离 不应小于 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 地(楼)面 0.1~0.2m。 •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 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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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规定
•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 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消防设备联动逻辑 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 设计变更、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 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等相关记录。
• (4)近3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500万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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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条件
• (1)企业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40人。
• (2)企业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20人,且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 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或其相近专业各不少于3人;
高级工程师或具有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 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
缝处,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 余量。
• ⑻电气线路沿发热体表面上敷设时,与发热体表
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 ⑼电气线路与管道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规定。
• ⑽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
(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镀锌或涂防腐漆。
• ⑾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和接零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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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管内或线槽内的配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 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配线前,应将管内或线 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因为有些暗敷线路若不清除杂物势必影响 穿线,内有积水影响线路的绝缘。
4、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 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 图及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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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布 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一、前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物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对于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至关重要。

因此,施工及验收标准是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施工标准1.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3.设备选择: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包括探测器、控制器、报警器等,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性能和稳定性。

4.电气接线:电气接线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系统的正常供电和稳定运行。

5.安装位置:探测器、控制器、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系统的全面覆盖和及时报警。

6.联动控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建筑物的其他安全系统进行联动控制,确保火灾发生时的及时处置。

7.防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施工过程对系统的影响。

8.联调测试:系统安装完成后,需进行联调测试,确保系统各部分的正常运行和协调联动。

三、验收标准1.设计文件审查:验收单位应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设计方案、设备清单、施工图纸等。

2.现场检查:验收单位应对系统的实际安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包括设备安装位置、设备接线、联动控制等。

3.系统测试:验收单位需进行系统的功能测试,包括探测器的检测性能、报警器的报警效果、联动控制的协调运行等。

4.联调测试:系统的联调测试需由验收单位组织进行,确保系统的各部分之间的协调联动和稳定运行。

5.效果评估:验收单位需对系统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覆盖范围等均符合设计要求。

6.验收报告:验收单位需出具验收报告,对系统的施工质量和运行性能进行评价,并出具验收结论。

四、总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是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环节,施工及验收标准的遵守和执行对于系统的正常运行起着关键的作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之一。

为了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功能的正常运行,制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以下是针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的规范措施。

一、施工规范1. 设计阶段规范:施工前要依据设计方案对系统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确定合适的设备布置、联动控制方案、线路布线方案等。

2. 材料选用规范:施工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如材料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等。

3. 线路施工规范:线路布线要符合电气安全规范,保证线路接触不产生短路、断路现象。

线路穿透楼板的部位,要进行防火处理,确保不会引发火灾。

4. 设备安装规范:设备安装要严格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保证安装位置合理、牢固可靠,能够满足系统的检测要求。

5. 联动控制规范:联动控制设备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触发相关控制设备,例如启动排烟系统、关闭电源等。

6. 进出口设施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与室外空气之间的进出口设施,以确保系统检测环境的准确性。

7. 电源供应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供应要符合相关的电气安全规范,电缆材料应具有耐火性能,并应有专门的断电监控设备。

二、验收规范1. 设计文件审查:验收前要对系统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认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规范,并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

2. 设备质量验收:对安装的设备进行质量验收,检查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要求,设备的检测数据应与出厂检验报告相符。

3. 线路检测验收: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测,确保线路接触良好,无短路、断路等问题。

4. 系统功能测试: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功能测试,包括探测器的检测响应是否灵敏、报警信号的传输是否准确、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可靠等。

5. 试运行检验:对系统进行试运行检验,模拟实际发生火灾的情况,测试系统的报警及联动控制能力。

6. 文件资料齐全:完成验收后,要确保相关文件资料齐全,包括设计文件、设备合格证明、验收报告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北京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北京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点击数:607 更新时刻:2005-10-1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第一章总那么第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爱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通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样规定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换。

第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藏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布线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依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终止后进行。

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洁净。

第2.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 引言火灾是一种常见的灾害,可以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各类建筑物中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档旨在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和验收流程,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 目标本文档的目标是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和验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满足用户需求,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3. 施工规范3.1 设计方案在施工前,应根据建筑物的需求和功能要求,制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系统的布局图,标明各个探测器、报警器和控制设备的位置以及其数量。

•系统的接线图,标明各个设备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线缆规格。

•系统的预案和操作流程,指导用户对系统的操作和应急处理。

3.2 材料选择在施工过程中,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材料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可靠性:材料应具备良好的抗干扰能力和可靠性,能在各种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兼容性:材料应能与系统的其他组件和设备相互兼容,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可维护性:材料应具备方便维护和更换的特性,以便及时修复故障和更换老化设备。

3.3 施工步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步骤如下:1.安装探测器:根据设计方案,安装各类探测器,包括烟感探测器、温度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等。

2.安装报警器:根据设计方案,安装各类报警器,包括声光报警器、电话报警器和广播报警器等。

3.安装控制设备:根据设计方案,安装控制设备,包括主机、控制面板和备用电源等。

4.连接线路:根据设计方案,连接各类设备之间的线路,确保信号传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测试和调试:完成安装后,进行系统的测试和调试,确保各类设备和功能正常运行。

3.4 安全注意事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注意事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禁止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

•施工人员应穿戴好防护设备,确保工作安全。

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布线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 年 7月 1日--------------------------------------------------------------------------------关于公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807号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与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文的要求,并按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通知,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能源部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与“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验收与运行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有关部、委所属施工、设计、科研、生产、使用单位与公安消防、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与六个附录,要紧内容包含:总则、系统的施工、系统的调试与系统的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总则1.0.1 为了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爱护人身和财产平安,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园地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根本规定2.1 质量治理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当。

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丁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治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以下条件: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操纵应符合以下规定: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操纵,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前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前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操纵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填写。

2.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操纵资料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填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警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1 总则2 基本规定2.1质量管理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3 系统施工3.1一般规定3.2布线3.3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3.4火灾探测器安装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3.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3.7模块安装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3.9消防专用电话安装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3.11 系统接地4 系统调试4.1一般规定4.2调试准备4.3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4.4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4.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4.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4.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4.14 消防电话调试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4.17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4.18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4.19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4.20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4.21其他受控部件调试4.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5 系统的验收5.1 一般规定5.2 验收前的准备5.3 验收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6.1 使用前准备6.2 使用和维护附录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C.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C.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 C.0.3表 C.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 C.0.4续表 C.0.4续表 C.0.4附录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 F 日常维护检查记录1 总则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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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目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1 总则 52 基本规定 52.1 质量管理 5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63 系统施工 73.1 一般规定 73.2 布线 73.3 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 93.4 火灾探测器安装 10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133.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133.7 模块安装 14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143.9 消防专用电话安装 15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153.11 系统接地 154 系统调试 164.1 一般规定 164.2 调试准备 164.3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164.4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174.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184.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18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 18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194.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19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19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21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21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224.14 消防电话调试 22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 23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234.1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244.18 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 254.19 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 254.20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264.21 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27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 275 系统的验收 275.1 一般规定 275.2 验收前的准备 305.3 验收 30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366.1 使用前准备 366.2 使用和维护 36附录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38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9附录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40附录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44 附录E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45附录F日常维护检查记录 46条文说明 471 总则 472 基本规定 482.1质量管理 48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483 系统施工 493.1一般规定 493.2布线 493.3控制器类设备安装 503.4火灾探测器安装 51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523.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523.7模块安装 523.8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52 3.9消防电话安装 523.10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533.11系统接地 534 系统调试 534.1一般规定 534.2调试准备 544.3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17-08-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17-08-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发表时间:2005-3-25 11:41:20 来源:hc360慧聪网消防行业频道点击: 2488 次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布线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GB 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807号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文的要求,并按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通知,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能源部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所属施工、设计、科研、生产、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系统的施工、系统的调试和系统的验收。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七号,邮政编码:110031),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布线第三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三章系统的调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调试前的准备第三节调试第四章系统的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系统竣工验收第三节系统运行附录一调试报告附录二系统竣工表附录三系统运行日登记表附录四控制器日检登记表附录五季(年)检登记表附录六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 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布线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2m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6mm。

20M? 。

第三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

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2.4.1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山地坪0.1~0.2m。

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五、导线应绑扎成束;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第二节布线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第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第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第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第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第条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第条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第条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第条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第条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第条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他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 ;第三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条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二、探测器周围内,不应有遮挡物;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第条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条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第条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第条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第条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第条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第条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处;第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第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2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条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山地坪~;第条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第条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五、导线应绑扎成束;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第条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第条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条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第条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第条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条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条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第条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第条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第条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三、审查施工质量;3第三章系统的调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条和第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第条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第二节调试前的准备第条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第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第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第三节调试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二、消音、复位功能;三、故障报警功能;四、火灾优先功能;五、报警记忆功能;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七、备有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第条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接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第条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第条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第四章系统的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一、系统竣工表见附录二;二、系统的竣工图;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调试报告;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四、本规范第条的一~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第二节系统竣工验收第条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第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第条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第条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第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条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一、人口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条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条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条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条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第条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第条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第三节系统运行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1. 1.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1. 1. 操作规程;1. 1. 值班员职责;1. 1.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二、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2.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3.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4. 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5. 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的控制设备;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6. 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7. 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8. 检查所有转换开关;9.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年检登记表;1. 1. 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1. 1. 进行第条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1. 1. 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第条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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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50166—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 年 7月 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807号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50166-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文的要求,并按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通知,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能源部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所属施工、设计、科研、生产、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系统的施工、系统的调试和系统的验收。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七号,邮政编码:110031),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布线第三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三章系统的调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调试前的准备第三节调试第四章系统的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系统竣工验收第三节系统运行附录一调试报告附录二系统竣工表附录三系统运行日登记表附录四控制器日检登记表附录五季(年)检登记表附录六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布线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第2.2.8条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线槽的直线段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2m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2.2.11条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

第2.2.12条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第2.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 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第三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2.3.1条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0。

第2.3.2条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3.3条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第2.3.4条按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

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第2.3.5条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第2.3.6条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2.3.7条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条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2.4.1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第2.4.2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第2.4.3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2.5.1条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 2m。

第2.5.2条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2.5.3条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的余量;五、导线应绑扎成束;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第2.5.4条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第2.5.5条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2.6.1条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第2.6.2条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

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第2.6.3条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2.6.4条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2.7.1条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第2.7.2条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第2.7.3条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第2.7.4条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

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三、审查施工质量。

第三章系统的调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第3.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1.2条和第2.1. 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条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第二节调试前的准备第3.2.1条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第3.2.2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

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第3.2.3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第三节调试第3.3.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第3.3.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二、消音、复位功能;三、故障报警功能;四、火灾优先功能;五、报警记忆功能;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七、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第3.3.3条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第3.3.4条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3.3.5条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第3.3.6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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