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_代理的基本规定、代理的终止、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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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的代理权限

仲裁案件的代理权限

仲裁案件的代理权限
仲裁案件的代理权限是指一个人或组织代表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和范围。

代理权限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提交和撤回仲裁申请:代理人有权代表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并可以在合适的时候撤回仲裁申请。

2. 签署仲裁协议:代理人可以代表当事人签署仲裁协议,确定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

3. 出庭和提供证据:代理人有权代表当事人出庭参加仲裁听证会,并可以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

4. 辩护和反击:代理人有权为当事人提出辩护和进行反击,包括提出反诉、反申请等。

5. 提交书面文件:代理人可以代表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各种书面文件,如陈述意见、证据材料等。

6. 达成和执行仲裁裁决:代理人有权代表当事人达成仲裁裁决,并协助当事人履行裁决的义务。

代理权限的范围可以根据国家法律、仲裁协议或仲裁机构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某些情况下,代理人可能需要获得特殊的授权或许可才能代表当事人进行仲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仲裁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承认和采用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

从字义上诠释,“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居中公断之意。

“仲裁”的英文为arbitration,又称公断,表示由第三方在双方之间进行裁断。

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仲裁的定义是:“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这一定义可归纳出仲裁的基本特征。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仲裁必须具有三方活动主体,即仲裁双方当事人及仲裁人。

仲裁人的行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则第三方仲裁人不能进行裁断;(二)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

可仲裁的争议的范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取决于法律或者法律惯例,大体包括经济纠纷、对外经济贸易纠纷、海事纠纷、劳动纠纷等;(三)裁决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仲裁人所作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解决争议的其他方式相比,尤其是与诉讼相比,仲裁赋予当事人以更多的自由,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有权协议约定仲裁程序,在涉外仲裁中,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等。

所以,仲裁能够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可以避免诉讼中的繁琐程序,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可以及时处理争议同时节省费用,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冲突从而防止影响日后正常的商业交往等等。

这些优点都是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特别是诉讼所不具有的。

正因为如此,仲裁越来越成为受欢迎的解决争议的良好方式。

仲裁因其优点被适用于许多领域和不同方面。

【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基本概念1.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

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重点考点详解一、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主管问题)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意】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协议仲裁,但不得协议管辖法院。

2.不得仲裁的事项:(1)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仲裁委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和形式。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个人、社会团体的干预;仲裁委之间相互独立而无隶属关系;(三)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的启动前提是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根本。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法期末复习题答案

仲裁法期末复习题答案

仲裁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学号:031240056 专业:法学本科班级:03春姓名:罗中文一、名词解释1、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栽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P542、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栽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栽员组成的,对当事人提请仲栽的争议案件按照仲栽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栽裁决的仲栽组织。

P1353、仲裁:从字义上讲,“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为由地位居中的人对争议事项公正地作出判断和结论,也即居中公断之意。

P14、仲裁委员会: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间仲裁协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或经济争议的常设性仲栽机构。

P425、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106、一裁终局: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

P347、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权利主张,致使执行程序暂时中止的法律制度。

P2348、执行回转:是指仲裁裁决执行完毕后,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定撤销程序撤销,以致取得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其依据,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未执行前的状态的法律制度。

P2489、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对特定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

P12510、仲裁规则:又称为仲裁程序规则,是适用于所属仲裁机构的,规定仲裁的具体程序,调整在仲裁程序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总和。

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代理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规定了代理关系的形成、代理权限的行使、代理后果的承担等问题。

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被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为目的,获取代理费用或其他利益的关系。

代理的法律特征包括主体上的平等性、程序上的公开性、行为上的有偿性等。

2. 代理的种类: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法定代理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的关系。

3. 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应根据代理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一般来说,代理权的产生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代理权的行使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权的终止应根据代理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4. 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没有获得被代理人授权的行为。

无权代理则是代理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这两种行为都会对代理关系造成损害,并可能导致法律后果的产生。

5. 代理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代理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被代理人可能会对代理人进行授权,或者代理人可能会享有对被代理人的代理权。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和被代理
人的法律地位可能会出现不平等的情况。

以上是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它们构成了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也为民法中代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基本的支撑。

初级《经济法基础》精讲课程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

初级《经济法基础》精讲课程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

初级《经济法基础》精讲课程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但适用的范围不同。

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采取。

●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考题·判断题】(2010年)对于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而言,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题目表述正确。

【考题·判断题】(2013年)平等主体发生争议时只能选择民事诉讼解决。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平等主体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仲裁方式。

【考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争议解决方式中,适用于解决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的有()。

A.仲裁B.民事诉讼C.行政复议D.行政诉讼『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选项CD为不平等主体出现纠纷的解决方式。

二、仲裁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一)仲裁的特征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考题·判断题】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第09讲_代理的基础理论、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

第09讲_代理的基础理论、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

第二部分代理制度考点1 代理的基础理论★【学习提示】本考点考频不高,主要需要考生把握代理的适用情形、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①代理VS委托:关系代理委托区别行使权利的名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从事的事务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几方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联系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但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委托产生的不一定是代理②代理VS行纪:A.名义不同: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B.法律效果承担不同: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转给委托人;C.收费不同: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①代理VS居间:居间的目的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②代理VS传达:传达代理表达谁的意思传达的任务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人是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要求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待身份行为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可以代理(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补充】代理VS代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的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表人代法人实施法律行为相当于法人实施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2019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传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仲裁知识常识

仲裁知识常识

仲裁常识性知识一、什么是仲裁?仲裁又称公断。

根据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仲裁的定义是:“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其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1、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通过此方法解决其争议;2、解决争议的第三人是当事人选择的;3、第三人解决争议的裁断具有约束力。

应当说仲裁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但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们在此所说的仲裁是只限于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因此仲裁法中所谈的仲裁是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人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二、仲裁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1、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授权,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书面仲裁协议(含仲裁条款)的仲裁申请。

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

当事人在选择、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因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所在何处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因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如何而受到级别管辖的制约。

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

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把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所有争议均交由仲裁解决,也可以约定将某项或某几项争议交付仲裁。

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交由自己处理的争议,则不能主动审理和裁决。

5、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诸项权利的集中体现,是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5讲_代理、仲裁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5讲_代理、仲裁

第三单元代理制度【考点1】代理制度概述(★)(2015年单选题)1.代理的特征【解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提示1】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提示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提示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2.代理的适用范围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3.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面或口头)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考题·单选题】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可以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2015年)A.订立遗嘱B.登记结婚C.租赁房屋D.收养子女【答案】C【解析】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考点2】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2009年判断题)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仲裁法学复习资料

仲裁法学复习资料

仲裁法学: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仲裁的概念: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 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上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法的概念及意义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确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与诉讼,调解等其他方式相比较,有如下特征:(一)仲裁具有自愿性(二)仲裁具有专业性(三)仲裁程序具有灵便性(四)仲裁具有保密性(五)仲裁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六)仲裁具有独立性二、仲裁制度的性质仲裁特有的本质属性。

其性质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1.司法权说。

这种学说认为,仲裁虽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仲裁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利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其权威性来自国家法律。

如果没有国家授权及国家司法权的授予,国家法律不承认当事人有权提交仲裁,不授权仲裁员审理和裁决争议,不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性,则仲裁是无意义的,也是无效的。

2.契约说。

这种学说认为,仲裁是一种器乐性质的行为。

仲裁员权利的取得不是自法律授权,而是来自当事人的协议。

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基础,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等均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也是由当事人直接或者间接选定。

由于裁决是双方当事人授权仲裁员作出的,仲裁员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裁决也就相当于代理人代表当事人订立的一种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该学说主张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均属于合同约束力的范畴,均遵循“契约比寻信守执行”原则,而不需任何国家授权或者批准,当事人有义务自觉遵守。

仲裁制度概述

仲裁制度概述

第一讲仲裁制度概述一、仲裁和商事仲裁1、仲裁(居中公断):发生争议的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适用于多个领域,民商事仲裁较为普遍。

劳动争议则先仲裁,才能诉讼。

2、商事仲裁:对商事争议进行的仲裁。

二、仲裁制度的特点和优点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立法上,同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②仲裁裁决与民事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③仲裁与民事诉讼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民事诉讼对仲裁起着协助保障的作用,仲裁过程中离不开法院的协助、支持,eg:证据、强制力;仲裁对诉讼起补充作用。

(2)区别:①两者性质不同。

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其裁决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②两者对案件管辖权取得的依据不同;③适用的程序规则不同;④实行的具体制度存在差异。

仲裁以公平为基本规则,除非当事人同意;⑤两者的审级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

2、仲裁与调解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非官方性质的机构解决纠纷;②程序灵活、简便、省时、快捷。

(2)区别:①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仲裁要严格遵守规则进行;②调解协议是双方的合意体现,仲裁裁决不一定是双方合意的体现;③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

3、商事仲裁与行政仲裁的区别:(1)性质上;(2)效力上;(3)行政仲裁作出后还可以复议。

4、仲裁的特点与优点:(1)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自主的特征;(2)仲裁具有民间性、独立性;(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4)专门仲裁,更为客观公正;(5)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温和、?;(6)仲裁具有保密性。

三、仲裁的类型: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以是否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来划分;2、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不同来划分;3、国内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以争议的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4、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以仲裁机构的性质来划分。

四、仲裁的性质:1、关于仲裁制度性质的争议与分析(1)契约说: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2)司法权说:国家审判权的一部分;(3)混合说:仲裁来源于当事人的契约,但是不能超出法律的体系;(4)自治说:仲裁是商业社会自发形成的规则,是商人实践中摸索的结果;(5)准司法权说:仲裁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授权要符合国家法律范围。

仲裁法全文

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三章仲裁协议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六章执行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代理法的名词解释

代理法的名词解释

代理法的名词解释代理法是一种法律行为形式,指的是一方(代理人)代表另一方(委托人)进行某种法律事务或行为。

代理法广泛应用于商业、法律和个人生活中,为各方提供了一种便利和高效的方式来代表他人进行特定事务或行为。

一、代理法的基本原理代理法的基本原理是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事务或行为,并且代理人的行为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

代理人在执行委托时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利益,并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代理法适用于各个领域,包括商业、法律和个人生活。

在商业领域,代理人可以代表委托人进行商务谈判、销售和购买等活动;在法律领域,代理人可以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签署合同和提供法律咨询等;在个人生活中,代理人可以代表他人进行行政手续、购物和代写文件等。

二、代理法的分类1. 根据代理人的权限和范围,代理法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进行一般性事务,如购买商品、签署合同等。

特殊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事务,如诉讼代理、商务谈判等。

2. 根据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法可分为合同代理和法定代理。

合同代理是指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通过签订代理合同来确立代理关系。

法定代理则是根据法律规定,特定关系的人有权代表他人进行特定事务,如父母代表未成年子女行使民事权利。

三、代理法的特点代理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相对独立性:代理行为是独立于委托人的,即使委托人死亡或丧失了行为能力,代理人仍可以继续履行代理行为。

2. 忠实义务:代理人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利益进行代理行为,并且必须忠实履行代理人的职责。

3. 有限制性:代理人的行为只在授权范围内有效,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代理人无权进行。

4. 债务关系:代理人的行为会对委托人产生约束力,并且委托人有责任承担代理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四、代理法的适用范围代理法适用范围广泛,几乎涉及到各个领域。

在商业领域,代理法常用于销售、采购、经纪代理等业务活动中,方便各方进行商业往来。

仲裁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

仲裁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

仲裁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仲裁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授权他人代理自己进行仲裁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包括代为申请仲裁、接收仲裁文书、出庭应诉、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进行和解、接受调解、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等。

一、代为申请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

代理人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仲裁申请材料。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基本信息、代理权限和授权日期等。

代理人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可以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启动仲裁程序。

二、接收仲裁文书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接收仲裁文书。

代理人收到仲裁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关仲裁程序的时间节点和注意事项。

代理人在接收仲裁文书时,应当认真核验文书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出庭应诉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代理人应当代表当事人参加庭审,陈述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质证证据,进行辩论,提出和解建议等。

代理人出庭应诉时,应当携带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代理权限。

四、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代理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向仲裁机构提交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按照仲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代理人在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论证保全的必要性,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进行和解和接受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和解和接受调解。

代理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授权,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或接受调解方案。

代理人在进行和解和接受调解时,应当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六、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代理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代理人在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应当关注执行程序的时间节点和相关规定,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商事仲裁课程知识点总结

商事仲裁课程知识点总结

商事仲裁课程知识点总结一、商事仲裁的基本概念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选定仲裁员或者仲裁庭,就发生的商事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方式。

它是一种独立于法院的、依法进行的非诉讼性争议解决机制。

商事仲裁是在自愿、平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商事仲裁是一种非常具有灵活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

二、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商事仲裁适用于国际和国内的商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经济补偿、知识产权纠纷等。

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可以涵盖所有的商事纠纷。

三、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当事人参与商事仲裁是自愿的,没有被强制要求参与。

2. 平等原则: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仲裁裁决是对双方当事人的公正裁决。

3. 公正原则:商事仲裁需要保证仲裁庭的公正性,仲裁员需保持独立、中立的立场。

4. 保密原则:商事仲裁过程中的相关信息需要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 终局原则: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当事人需遵守仲裁裁决并执行。

四、商事仲裁的程序商事仲裁的程序分为申请仲裁、组建仲裁庭、证据交换、听证、裁决等多个阶段。

在申请仲裁阶段,当事人需要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书,并交纳仲裁费。

在组建仲裁庭阶段,仲裁机构根据双方的意愿和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在证据交换和听证阶段,双方当事人需要交换证据并参加听证。

最后在裁决阶段,仲裁庭进行裁决并向双方当事人公布裁决书。

五、商事仲裁的程序性规定商事仲裁的程序性规定主要包括仲裁庭成员的独立性、仲裁庭程序的公开性、证据交换程序的合理性、听证程序的公正性等。

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仲裁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六、商事仲裁的仲裁庭商事仲裁的仲裁庭由一名或者多名仲裁员组成,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选定。

仲裁庭的成员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保持独立、中立的立场,对争议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决。

七、商事仲裁的裁决商事仲裁的裁决是仲裁庭对商事纠纷的解决方案,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

基本知识仲裁法

基本知识仲裁法

基本知识仲裁法仲裁法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减轻法院的负担,提供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在仲裁过程中,独立中立的仲裁员将审理争议,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仲裁法的基本知识,让读者对其了解更加深入。

一、仲裁的定义和特点仲裁是指当事人自愿选择的、通过独立第三人的审理和裁决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相对于诉讼程序,仲裁的特点在于自愿性、快捷性和机密性。

仲裁的自愿性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

相比之下,诉讼程序则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法院的指示和裁决。

仲裁的快捷性体现在程序上的高效和灵活。

仲裁程序通常较为简洁,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以提高效率。

仲裁的机密性是指整个仲裁过程和相关文件的保密性。

与诉讼不同,仲裁的程序和结果不会公开,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法适用于民商事纠纷的解决。

这些纠纷可以涉及合同履行、财产权益、知识产权、劳动关系等领域。

仲裁法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达成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结果,例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争议,而无需通过法院起诉。

三、仲裁程序的主要环节仲裁程序包括以下主要环节:仲裁申请、仲裁受理、仲裁庭开庭、仲裁裁决和裁决执行。

仲裁申请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解决争议的请求。

仲裁受理是仲裁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确保符合法定条件。

仲裁庭开庭是指仲裁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辩论。

当仲裁员综合各方意见后,将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是仲裁员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最终裁决。

该裁决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般无法上诉。

裁决执行是将仲裁裁决变为具体执行行为,例如财产拍卖、强制执行等。

裁决执行的具体方式由各国法律所规定。

四、仲裁的优势和限制仲裁相较于诉讼程序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1. 简便高效:仲裁程序相对诉讼程序来说更加简洁和高效,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并减轻法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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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代理【考点 1】代理的基本规定(★★★)( P10)1. 代理的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 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2)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解释】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例题1·单选题】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中,可以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 2018年)A. 订立遗嘱B. 登记结婚C. 租赁房屋D. 收养子女【答案】 C【例题2·多选题】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代理行为无效的有()。

( 2019 年)A. 郑某受王某委托代为收养子女B. 赵某受钱某委托代为购买汽车C. 周某受吴某委托代为婚姻登记D. 孙某受李某委托代为租赁房屋【答案】 AC3.代理权的滥用(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授予乙公司代理权,委托乙公司向丙公司采购货物。

乙公司和丙公司串通,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购进的货物质次价高,致使甲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损失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9年)A.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担B.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按份赔偿责任D.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答案】 B【解析】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乙公司)和相对人(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 2】代理的终止(★★★)( P13)1. 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解释】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该规定。

3.法定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1·单选题】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

( 2013年)A. 代理期间届满B.代理人辞去委托C.被代理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D.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答案】 C【解析】选项 C:属于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例题2·多选题】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 2016年)A. 代理事务完成B. 代理人死亡C. 代理人辞去委托D. 代理期间届满【答案】 ABCD第四单元经济仲裁【考点 1】仲裁的基本原则(★★★)( P14)1. 自愿原则(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判断题】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2017年)【答案】×【考点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P14)1. 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 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专门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 1)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专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专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 2014年)A. 自然人之间因继承财产发生的纠纷B.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C. 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因纳税发生的争议D. 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答案】 D【例题2·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 2017年)A.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B.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C. 离婚纠纷D. 行政争议【答案】 A【例题3·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范围的有()。

( 2019年)A. 陈某与所属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B. 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C. 甲公司与某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D.蔡某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答案】 ACD【解析】( 1)选项 AD:可以申请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 2)选项 C: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考点 3】仲裁协议(★★★)( P15)1.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解释】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 有效的仲裁协议( 2016年综合题)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乙未声明有仲裁条款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首次开庭后,甲提出应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解决纠纷、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 2013年)A. 法院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该案管辖权事宜B. 法院继续审理该案C. 法院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效力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D. 法院终止审理,由仲裁机构审理该案【答案】 B【解析】由于甲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未选定仲裁委员会。

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9年)A.该仲裁条款无效B.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签订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条款无效C.该仲裁条款有效;约定的仲裁事项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审理D. 该仲裁条款有效;约定的仲裁事项发生争议时,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审理【答案】 B【例题2·多选题】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仲裁协议无效的有()。

( 2017 年)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仲裁协议B.因一方违约而被相对人依法解除的买卖合同中包含的仲裁协议C.当事人就继承纠纷约定仲裁的仲裁协议D.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答案】 ACD【解析】( 1)选项 B: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选项 C:约定的仲裁事项(继承纠纷)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例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表述中,不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9年)A.因买卖合同解除导致其中的仲裁协议无效B.一方当事人受胁迫而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D.约定仲裁事项为继承纠纷的仲裁协议无效【答案】 A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仲裁协议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2015年)A.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B.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效力C.当事人对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只能请求人民法院裁定D.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答案】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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