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合同法对照版)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如下:1.本解释所称买卖合同,是指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支付方式等。
3.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二、标的物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置的财物。
2.标的物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出卖人应当向买方如实告知。
3.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价款1.买卖合同的价款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地点等,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3.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交付与验收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
2.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应当签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3.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修复标的物存在的问题。
五、质量保证1.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2.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3.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权利转移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出卖人应当向买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转移凭证。
3.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接受标的物,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买卖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2.买卖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已经收到的财物,并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处理未处理的债权债务。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出卖人应当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八、违约责任1.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3篇
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3篇篇1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司法解释,旨在规范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买卖合同纠纷。
第二章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三、买卖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买卖合同内容应当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五、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买卖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第三章买卖合同的履行六、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卖方应当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买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
七、因买方的过错导致标的物不能按时交付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因卖方的过错导致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四章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十、买卖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十一、买卖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十四、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六章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十五、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十六、仲裁或者诉讼期间,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十七、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管辖权争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七章附则十八、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九、本司法解释的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十、本司法解释与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司法解释为准。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欢迎阅读下文关于最高院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买卖合同合同编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合同编司法解释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买卖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标的物1.1 甲方同意出售,乙方同意购买以下标的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保证标的物在交付时符合上述质量标准。
第二条价格及支付方式2.1 标的物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支付总价款的____%作为定金。
2.3 乙方应在标的物交付前支付剩余的____%货款。
第三条交付与验收3.1 甲方应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将标的物交付给乙方。
3.2 乙方应在收到标的物后____天内进行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应在验收后____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甲方未能按时交付标的物,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交付部分货款____%的违约金。
4.2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部分货款____%的违约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
1.删除了“除依
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
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
承担。
当事人不能就风险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
转移另作约定;
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
3.“根据合同约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
定”改为“按照约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
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
定”;
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
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
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
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
将“但”改为“但
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
是”。
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
为“期限”;
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
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2.将“标的物收
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
到”改为“收到标
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
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范本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范本【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章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一、买卖合同的定义和特征买卖合同,是指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种最常见的合同形式,具有以下特征:1.买卖合同的标的为有形动产,包括物品、土地、房屋等。
2.买卖合同的实质是转移财产所有权。
3.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4.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买方和卖方。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3.合同标的明确、可能。
4.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成立且不具有无效、可撤销的事由。
2.合同标的实际存在且具有处分权。
3.合同价款、交付方式、交付期限等条款明确。
三、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标的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2.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3.交付方式、交付期限。
4.包装方式、包装费用。
5.售后服务、质量保证。
6.合同的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条款。
四、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两个方面。
1.交付货物: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货物。
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交付方式、时间、地点。
2.支付货款: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货款。
买方迟延支付货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买卖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买卖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1.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3.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如下买卖合同:
一、标的物。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以下标的物,[标的物描述]。
二、交付方式。
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交付期限] 内将标的物交付给乙方。
2. 乙方应在收到标的物后 [验收期限] 内进行验收,确认标的物的数量、质量、完好无损后签字确认。
三、交付地点。
标的物的交付地点为,[交付地点]。
四、价格及支付方式。
1. 标的物的价格为,[价格]。
2. 乙方应在验收合格后 [支付期限] 内将标的物的价格支付给甲方。
五、风险转移。
标的物自交付之日起,风险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能按时交付标的物,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标的物的价格,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事项]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标的物交付及款项支付完毕。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2024版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
2024版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1. 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 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以电子数据交换记录为准。
2. 合同效力-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
3. 合同履行-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价款。
-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
4. 合同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 变更合同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 合同解除- 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 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6. 合同终止-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 合同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合同终止。
7. 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 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8. 合同争议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合同解释-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10. 合同的转让- 出卖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需经买受人同意。
- 买受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但需经出卖人同意。
11. 合同的担保- 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履行。
-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2. 合同的撤销- 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13. 合同的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14. 合同的效力待定-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效力待定。
15. 合同的附条件-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附条件。
- 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时,合同不生效。
16. 合同的附期限-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附期限。
- 期限届满时,合同生效;期限未届满时,合同不生效。
2024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合同成立1. 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表达买卖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买卖合同成立。
2. 合同成立时间以最后一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为准。
二、合同效力1. 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合同履行1.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2.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价款。
四、标的物交付1. 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 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五、标的物风险转移1.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2. 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六、合同解除1.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七、违约责任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八、电子合同1. 电子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适用本解释。
2. 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按照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1. 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买卖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注:本解释为模拟内容,具体司法解释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前言自2020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
该解释的出台,将会给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等方面的纠纷处理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解释内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责任和诉讼时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规定了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原则和相关术语。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原则中的“合同自主原则”,即合同是自愿订立并由双方自主确定内容和条款。
这一原则的明确,鼓励双方自主协商,增强其对自身权益的把控和保护。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内容、要素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了非法机构与个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当尽到合同履行的义务,维护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三章是本司法解释的重点章节,规定了买卖合同履行时产生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其中规定了,履行保证的范围包括产品质量、量、时限等方面,并细化了售后服务的义务和相关时效。
同时给出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退货、换货、减价等赔偿方式,并规定了谁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转让第四章规定了买卖合同变更和转让方面的相关内容,包括变更方式、原合同效力、转让方权利义务等方面。
此外,本章还规定了法律上承认个体工商户作为合同主体地位,为其在买卖合同中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章合同责任第五章明确了当买卖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时,如何依法处理违约,赔偿计算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取得违约方的违约记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基础性支持。
第六章诉讼时效最后一章规定了《买卖合同法》中的时效问题,包括诉讼期间的计算、中止、恢复、中止和终止等方面的问题。
本章节相当于是对于上述五章的总结和梳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或确切时间范围。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合同的成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二条合同的形式买卖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合同的生效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买卖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第六条合同的转让当事人一方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九条合同的履行时间合同履行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条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一条合同的履行费用合同履行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后责任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五条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2024版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2024版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适用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二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基础,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判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尊重合同自由原则,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充分考虑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
第六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注重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
第七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禁止滥用合同权利。
第八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九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认定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等事宜。
第十一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担保问题。
第十四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履行问题。
第十五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解释问题。
第十六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证明问题。
第十七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涉外问题。
第十九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仲裁问题。
第二十条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引言买卖合同是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合同类型之一,是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合同之一。
买卖合同的形成、履行以及解决纠纷的法律问题,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为主要内容,探究相关法律问题及其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法相关条款买卖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规范买卖合同的主要法律文件。
其中,第一百二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专门规定了买卖合同。
其中,包括了买卖合同的定义、要素、成立、履行、变更、解除、承继等内容。
比如,根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买方支付一定货币或者其他对价,卖方交付一定标的物的合同。
根据该定义,买卖双方应当明确买卖的标的物、货币以及价格等重要要素。
此外,根据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卖方应当向买方交付符合约定标准的标的物,并且对于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方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相关的行业标准。
根据该规定,买方在接收标的物时,应当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等瑕疵,可申请解除合同、退货或要求赔偿等。
总之,买卖合同的各个环节都涉及到法律问题,因此,需要进行详尽的解释和具体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涉及买卖合同的若干重要问题的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成立在买卖合同的成立过程中,涉及到买卖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能够确认的问题,这也是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之一。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通过某些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就标的物、数量、价格等主要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视为买卖合同成立。
本条规定明确了合同成立的标准,使当事人可以更清晰地确认自己是否已经达成合同。
买卖合同价款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涉及到价款的支付和合同的履行是否同时进行的问题,同样也是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之一。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买方应当在收到交付的标的物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最高法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法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标的物风险负担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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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
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