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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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2011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调动广大中医工作者的积极性,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中医专家,促进全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中“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当地名中医评选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名中医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甘肃省名中医每3至5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在本省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可申报甘肃省名中医。
第五条甘肃省名中医候选人必备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医药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医术和崇高的敬业精神;
2.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医师执业资格及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须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或具有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须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
4.近5年内,无医疗事故发生;主要在门诊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每次门诊接诊病人不少于30人次,全年门诊人次不少于3000人次;主要在医院住院部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每周指导下级医生查房不少于2次,分管床位数不少于10张,年均出院人次不少于200人次。
第六条甘肃省名中医候选人备选条件:
1.主编有1部50万字以上的中医专业书籍;或任副主编出版2部中医专著;或主编过全国中医药教材;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10篇有新观点的学术论文;
2.以第一项目人主持完成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地厅级项目2项;
3.以第一完成人取得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得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2项或二等奖以上1项三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4.具备培养和指导研究生或省级以上学术继承人资格,已培养出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或省级以上学术继承人2名以上;
5.被确定为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或被确定为甘肃省领军人才、省“333”科技人才、省“555”创新人才;或被确定为省卫生厅领军人才;或被评选为市级名中医;
6.担任全国中医药类学(协)会某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或担任省级中医药类一级学(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或担任省级中医药类一级学(协)会某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或担任市级中医药类一级学(协)会秘书长以上职务。
甘肃省名中医候选人备选条件至少应满足3项。
第三章推荐和评选
第七条推荐甘肃省名中医候选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甘肃省名中医推荐表;
2.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医临床工作年限证明、工作量统计、单行材料;
4.出版或发表的中医书籍、专著、论文及以第一项目人主持完成的中医药科研项目任务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研究生导师、省级以上师承工作指导老师、中医药类一级学(协)会有关职务任职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各市州推荐的甘肃省名中医候选人须经所在单位初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各市州卫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议审核,评议审核合格的经加注意见后,统一报甘肃省名中医评选办公室。
省卫生厅直属单位推荐的甘肃省名中医候选人,须经所在单位初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加注意见后,统一报甘肃省名中医评选办公室。
其它部门和单位推荐的甘肃省名中医候选人,须经所在单位初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加注意见后,统一报甘肃省名中医评选办公室。
第九条甘肃省名中医评选委员会对甘肃省名中医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拟任甘肃省名中医人员名单。
甘肃省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根据甘肃省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评审意见,委托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将拟任甘肃省名中医人员名单予以公示,结合公示结果,确定甘肃省名中医人员名单。
第十条对评选确定的甘肃省名中医人员,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甘肃省名中医”称号,并颁发“甘肃省名中医”证书。
第十一条甘肃省名中医候选人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评选委员会成员在评选工作中不实事求是,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甘肃省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由省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监督甘肃省名中医的评选工作,审核确定甘肃省名中医人员名单。
甘肃省名中医评选委员会由中医药专家及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甘肃省名中医评选工作,提出拟任甘肃省名中医人员名单。
甘肃省名中医评选委员会下设甘肃省名中医评选办公室。甘肃省名中医评选办公室设在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甘肃省名中医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各地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为甘肃省名中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甘肃省名中医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十四条各地及有关单位要重视和做好甘肃省名中医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继承工作,为他们配备学术经验继承人,整理、挖掘和推广名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
第十五条已获“甘肃省名中医”称号者,因工作需要,个人自愿,经组织批准,退休年龄可以延长至65周岁。
第十六条已获“甘肃省名中医”称号者,若有违法违纪、败坏医德医风的,经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撤销其“甘肃省名中医”称号,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市级或县级名中医评选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公布的《甘肃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