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概念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实用版)目录1.围标的概念与意义2.围标的三种方式3.围标方式的识别与防范正文一、围标的概念与意义围标,又称串标、联手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事先达成协议,以协同一致的方式进行投标,从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达到中标的目的。
围标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识别和防范。
二、围标的三种方式1.抬高标价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抬高投标报价,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在实际操作中,参与围标的投标人会提交高于市场价的报价,以确保其他投标人无法中标。
2.降低标价与抬高标价相反,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降低投标报价,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这种做法虽然较少见,但同样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3.划分标段投标人之间约定,各自负责不同标段的投标,以确保彼此能够在招标过程中互相支持。
这种做法通过划分利益范围,达到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
三、围标方式的识别与防范1.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招标方应仔细审查投标文件,如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异常雷同、报价异常高等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调查是否存在围标行为。
2.引入第三方评标机构招标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标机构,以提高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公平性。
第三方评标机构能够从专业角度,对投标文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识别围标行为。
3.建立投标人信用体系通过建立投标人信用体系,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全程跟踪和评价。
对于有围标行为的投标人,应将其纳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标活动。
总之,围标行为对招标市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必须加强识别和防范。
确认投标人围标串标后该如何处理?
确认招标人围标串标后该怎样办理?一、什么是围标串标它是指几个招标人之间相互商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招标报价进行招标,经过限制竞争,排斥其余招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进而牟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广义上讲,所谓“串标”(围标),就是串联招标,即招标人为获得中标而相互串通、伤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招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相互串联,伤害其余招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是招招标领域常有的一种妄图非法获得中标的手段和行为。
狭义上讲,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联招标,即清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联招标行为,包含招标人与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联和两个以上招标人松懈型非正当同谋招标 (即未达到围标的操控强度和影响 )。
二、确认围标串标后该怎样办理? 1.罚款关于串联招标的行为,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应该对招标人、招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所谓“应该” ,指有关行政监察部门仅享有在法律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决定详细罚款数额的自由裁量权,而无决定能否处以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只需行为人有前述违纪行为,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就应该对其处以罚款。
2.充公违纪所得充公违纪所得是由行政主体实行的将行政违纪行为人的部分或许所有违纪收入、物件或许其余非法据有的财物收回国家所有的处分方式。
充公能够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或许所有充公。
充公的物件,除应该予以销毁及存档备查外,均应上交国库或交由法定专管机关办理。
依据本条规定,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应该对违纪行为人并处充公违纪所得。
并处充公违纪所得的前提是,行为人因实行前述违纪行为获得了非法利益。
3.撤消招标人的招标资格撤消招标资格属于行为罚,即限制或许剥夺违纪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许资格的处分举措,有时也称为能力罚。
依据本条规定,招标人有前述违纪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应该撤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一定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资格并予以通告。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一、“串标”认定1、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摘要:
1.围标的定义和重要性
2.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3.围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4.总结
正文:
一、围标的定义和重要性
围标,又称串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两个或多个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通过协同一致的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的行为。
围标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给社会经济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围标行为的识别和打击至关重要。
二、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1.投标人之间的联系
投标人之间的联系是认定围标的重要依据。
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明显的联系,如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那么就有理由怀疑他们可能存在围标行为。
2.投标文件的相似性
如果多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格式、内容、报价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那么就可能存在围标行为。
相似的投标文件可能是由于投标人之间相互抄袭,或者由同一人或机构编写。
3.投标人的报价规律
如果投标人的报价存在一定的规律性,如报价的时间、方式、金额等存在相似性,那么就可能存在围标行为。
三、围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围标行为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围标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四、总结
围标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最新版】目录1.围标的概念和背景2.围标的三种方式3.围标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正文一、围标的概念和背景围标,又称串标,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之间通过串通、勾结、协议等手段,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围标现象在我国招投标领域较为常见,不仅损害了市场秩序,还影响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正性。
为了打击围标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围标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围标的法律责任。
二、围标的三种方式1.投标人之间事先达成协议在招标投标活动开始之前,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约定等方式达成共识,约定在投标过程中互相配合,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格,以达到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
2.投标人之间在投标过程中串通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串通,如互相传递价格信息、约定报价策略等,以影响招标结果。
这种围标方式在评标过程中较难发现,但若查实,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3.投标人之间通过第三方进行勾结部分投标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会选择通过第三方与竞争对手进行勾结。
例如,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串通,以影响招标结果。
这种围标方式更具隐蔽性,查处难度较大。
三、围标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1.法律风险围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一旦查实,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
此外,围标行为还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防范措施(1)加强立法完善,明确围标的界定和法律责任,加大对围标行为的惩处力度。
(2)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3)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投标人信用档案,对围标行为予以记录,限制失信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4)提高投标人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教育培训,引导投标人依法合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总之,围标行为是损害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应当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围标和串标的定义
围标和串标的定义1. 围标的定义围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一些潜在的投标人组成一个联盟或协作组织,共同参与投标,并通过协作或合作方式来提高获胜的机会。
围标通常涉及多个公司或个人之间的合作,旨在共同完成招标项目。
围标可以分为正常围标和非正常围标两种情况。
•正常围标:指合法、公平、诚信的合作行为。
这种围标是为了实现资源共享、技术互补、风险分担等目的而形成的。
正常围标通常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规定。
•非正常围标: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规定,以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这种围标可能涉及行贿、串通投标、虚假报价等违法行为。
2. 串标的定义串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多个潜在投标人相互勾结,通过预先协商好的方式来决定由谁中选,并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
串标通常涉及非法勾结、行贿、虚假报价等违法行为。
串标可以分为明串标和暗串标两种情况。
•明串标:指潜在投标人在招标前就进行了协商和勾结,明确了中选者,并通过预先协商好的方式来实现中选。
这种串标一般涉及非法勾结和行贿等违法行为。
•暗串标:指潜在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通过暗中沟通、隐晦的方式来决定中选者。
这种串标一般涉及虚假报价等违法行为。
3. 围标和串标之间的区别围标和串标都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但两者有以下区别:•目的不同:围标是为了共同参与投标并提高获胜机会,而串标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
•合作方式不同:围标通常是多个投标人之间进行合作或联盟,而串标则是多个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
•违法性质不同:围标可能存在非正常围标的情况,但也有正常围标的存在;而串标一般都属于违法行为。
•行为表现不同:围标通常是在招标前形成的,而串标则是在招标过程中进行的。
4. 防范围标和串标的措施为了防范围标和串标,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围标和串标行为的监管,明确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措施。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大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力度,发现并查处围标和串标行为。
围标串标罪的立案标准
围标串标罪的立案标准围标串标是指企业或个人在投标过程中,通过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公平竞争优势,以取得投标或招标项目的行为。
围标串标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立案追究围标串标行为非常重要。
以下是围标串标的立案标准。
1.事实依据充分:围标串标案件需要有明确的事实依据来支持指控。
这包括涉案文件、视频、音频等相关材料,以及涉案人员的证词、举报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这些事实依据应该能够证明围标串标的存在以及涉案人员的行为。
2.违法事实清晰:围标串标案件中需要明确涉案人员的违法事实,如虚假投标、伪造文件、暗箱操作等行为。
这些行为应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投标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3.公共利益受损:立案追究围标串标行为需要对公共利益受损情况进行评估。
这包括对招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围标串标行为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4.相关证据充分:立案追究围标串标行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电子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证据应当能够清晰地证明涉案人员的串标行为以及其违法性质。
5.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批:立案追究围标串标也需要经过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批。
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依据、违法事实、公共利益受损等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立案追究。
6.法律依据明确:立案追究围标串标行为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依据。
这包括相关成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这些法律依据应当明确规定了围标串标行为的违法性质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7.司法机关判决支持:围标串标案件的立案追究也需要司法机关的支持。
如果发现涉案人员涉嫌犯罪,应当提请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根据司法程序、法律规定进行追究。
综上所述,立案追究围标串标行为需要充分的事实依据、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来支持,同时需要对公共利益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并经过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批和司法机关的支持。
同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支持对围标串标行为的追究。
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
围标串标产生的原
02
因分析
利益驱动
巨额利润诱惑
在某些行业或项目中,由于利润 空间巨大,企业或个人受到巨额 利润的诱惑,铤而走险选择围标 串标。
不正当竞争压力
部分企业为了生存或发展,在面 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时,选择通过 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 。
提高企业自律意识
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自觉遵守招标法律法规和 道德规范,从源头上防止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如开展诚信教育、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加 大对守信企业的奖励力度等。
THANKS.
案例分析与实践
04
某大型工程围标串标案例分析
要点一
案例描述
要点二
原因分析
在某大型工程招标过程中,多家企业为了获取中标机会, 采取了围标串标手段,通过非法勾结、串通投标等方式干 扰招标秩序,最终使得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标,严重 影响了工程质量和进度。
该案例围标串标的原因主要包括利益驱动、监管缺失、法 律制度不完善等。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巨额利润,不惜违反 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标。同时, 监管部门对招标过程的监督不够严格,使得围标串标行为 得以实施。此外,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存在漏洞,也 为围标串标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防止围标串标的成功实践分享
强化监管措施
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 成有效的威慑力。如增加监管人员数量、提升监管技术水平、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等。
完善法律制度
建立完善的招标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堵塞制度漏洞,为打击围标串标行为提供有力的法 律武器。如制定更加严格的围标串标认定标准、完善相关刑罚制度等。
关于招投标中的围标和串标问题
关于招投标中的围标与串标问题围标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就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她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与行为。
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
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
串标串标就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就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她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就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手段与行为。
狭义上讲,一般所指串标(俗称串标)就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与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与影响)。
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就是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围标加一般串标等于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
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外延与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就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就是包含关系。
如果把串通投标作为全集,则围标与串标(狭义)就是子集并互为补集。
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即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就是串标的发展与深化。
一、形式1、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她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2、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对围标串标的法律规定(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因围标串标行为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围标串标行为的预防和治理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围标串标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提高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围标串标行为的良好氛围。
(1)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围标串标:
①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
2. 刑事责任
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民事责任
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围标串标的预防和治理
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围标串标行为的立法,明确围标串标行为的法律界定、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为打击围标串标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围标串标行为实施零容忍政策。
3. 提高招标投标透明度
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使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围标串标案例: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一宗土地出让项目,共有10家单位参与投标。在投标过程中,A、B两家单位相互串通,约定A单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中标,B单位则不参与投标。在评标过程中,A单位以其报价最低中标,但实际成本远高于报价。B单位在得知A单位中标后,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报了A单位的围标串标行为。经调查,A、B两家单位的围标串标行为属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对A单位进行了处罚,并取消了其投标资格。
围标、串标
围标、串标
摘要:
一、围标和串标的定义与概念
二、围标和串标的区别与联系
三、围标和串标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四、结论
正文:
一、围标和串标的定义与概念
围标,是指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部分投标人串谋,通过制定不公平的招标条件、限制性条款等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使串谋者得以中标的行为。
串标,是指招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通过约定报价、技术方案等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以达到其中标目的的行为。
二、围标和串标的区别与联系
围标和串标在操作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达到中标的目的。
但它们之间也有明显的区别:
1.主体不同:围标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谋,而串标是投标人之间的串谋。
2.方式不同:围标主要通过制定不公平的招标条件、限制性条款等手段,而串标主要通过约定报价、技术方案等手段。
三、围标和串标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围标和串标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防范围标和串标的措施主要包括:
1.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明确围标和串标的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
2.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行为进行全程监督。
3.提高招标投标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树立公平竞争的理念。
4.推广电子招标投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减少人情因素,提高招标投标的公正性。
四、结论
围标和串标行为是招标投标市场中的一种顽疾,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围标 串标 定义
围标串标定义
《围标串标定义》
哎呀呀,咱今天来说说围标和串标这俩事儿。
就说我之前遇到过这么一件事哈,有个工程项目招标,那场面可热闹了。
有几家公司都来竞标,表面上看着都挺正常的。
可慢慢就觉得不对劲了,怎么这些公司之间好像有一种说不出的默契呢。
后来一打听,才知道这里面有猫腻!原来啊,有那么几家公司其实是一伙儿的,他们早就商量好了,互相配合着来投标。
比如这家故意抬高价格,那家就装作很低调,其实都是演给别人看的,就是为了让他们自己内定的那家公司中标。
这可不就是围标串标嘛!他们就像一群偷偷摸摸搞小动作的人,把本该公平竞争的事儿给弄得乌烟瘴气的。
你说这围标串标多不好呀,完全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让那些真正有实力的公司可能就没机会了。
这就好比一场比赛,有人偷偷作弊,那比赛还有啥意义呢?咱可不能让这种歪风邪气得逞呀,得让招投标市场干干净净、清清爽爽的。
总之呢,咱得认清围标串标的真面目,别让这些不正当的行为得逞,要让一切都在阳光下公平公正地进行,这样咱的社会才会越来越好呀!这就是我理解的围标和串标啦,希望大家都能明白哦!。
浅析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方面的问题及防范
450创新思维浅析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方面的问题及防范许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秦 培 王 军 丁成飚所谓围标、串标,是指某个投标人通过一定的途径、秘密伙同其他投标人共同商量投标策略,串通投标报价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以非法手段赢取中标的一种违法行为。
一、围标及串标出现的原因及目的我国目前建筑市场退出机制不够完善,建筑企业整合重组不够理想,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企业迫于生计难以退出建筑市场,在一定利益的驱动下会选择陪标。
这些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在利润的驱动下以不同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
产生此现象的原因是因为在建筑市场实行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双重准入的过程中,由于传统理念的因素,往往侧重于企业资格、而忽视个人执业资格。
在评标时,侧重于评审企业资历和实力等,而轻视项目经理的资质,履历及拥有的资金,设备实力;工程利润的大小与围标串标的预期收入成正比。
利润的大小是产生围标的关键因素。
工程项目越大及其丰厚的利润是导致围标串标的主要原因之一。
据了解,产生围标、串标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围标的主要因素:1、承包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通过围标提高报价,一旦成功可获得高额利润;2、建筑市场明招暗定的现象比比皆是;3、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失控或越轨后导致以包代管或允许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而多家挂靠的行为成为可能;4、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的施工企业无路可走,存在陪标潜在的市场;5、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至今未出台到位,给投标分子有机可乘。
二、围标及串标的成本及其风险围标人对招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权钱交易成本。
一般情况下围标人首先会与招标人取得联系,招标人与围标人达成一致协定,进行权钱交易。
通过权钱交易,招标人授意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围标人共同制定投标策略,以期以合理、合法的程序赢取中标。
围标人对陪标人参与围标的补偿成本。
通常情况下围标人会通过各种熟人关系在建筑市场上寻找一些施工企业作为陪标人共同参与围标,围标人与陪标人达成合作协议后,参与陪标的施工企业会在围标人的授意下以一般投标人的身份编制投标文件,并和围标人共同参与招标人组织的招标。
关于串标围标的定刑标准和认定标准
关于串标围标的定刑标准和认定标准《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和《刑法》规定:⼀、串标定义及串标罪量刑标准:串标定义: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也称为围标。
串标罪量刑标准:1.⾃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串标”认定标准:纸质标书“串标”认定标准参考1、属于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之间约定中标⼈;投标⼈之间约定部分投标⼈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采取的其他联合⾏动。
2、视为投标⼈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的投标⽂件由同⼀单位或者个⼈编制;不同投标⼈委托同⼀单位或者个⼈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的投标⽂件载明的项⽬管理成员为同⼀⼈;不同投标⼈的投标⽂件异常⼀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的投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的投标保证⾦从同⼀单位或者个⼈的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编制的投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致;不同投标⼈的投标⽂件由同⼀电⼦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的投标⽂件由同⼀投标⼈的电⼦设备打印、复印;不同投标⼈的投标⽂件由同⼀投标⼈送达或者分发;参加投标活动的⼈员为同⼀标段其他投标⼈的在职⼈员;●●●●●●●●●●●●●●●不同投标⼈的投标保证⾦从投标⼈各⾃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来⾃同⼀单位或者个⼈账户;投标⼈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费⽤补偿。
3、招标⼈与投标⼈串通投标:招标⼈在开标前开启投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招标⼈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明示或者暗示投标⼈压低或者抬⾼投标报价;招标⼈授意投标⼈撤换、修改投标⽂件;招标⼈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为特定投标⼈中标提供⽅便;招标⼈与投标⼈为谋求特定投标⼈中标⽽采取的其他串通⾏为。
串标和围标是什么意思
串标和围标是什么意思?两者有何区别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围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主要表现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二是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主要表现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二者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串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由于政府、企业、公众的诚信问题,工程建设上的种种不良、不法行为屡见不鲜,串标只是其一。
串标行为的分类(1)投标者之间串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招标公司串标围标(3篇)
第1篇一、招标公司串标围标行为的类型1. 串标行为串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通过协商、口头约定等方式,共同操纵招标结果,以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招标人泄露招标信息,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便利条件;(2)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达成协议,约定中标人;(3)招标人明知投标人存在违法行为,仍然与其签订合同。
2. 围标行为围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通过串通投标、虚假投标等方式,操纵招标结果,以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共同提高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共同压低报价;(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共同放弃投标;(4)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共同提供虚假投标文件。
二、招标公司串标围标行为的原因1. 招标人追求不正当利益招标人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不惜采取串标、围标等手段,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达到操纵招标结果的目的。
2. 招标人监管不力部分招标人对招标过程监管不力,对投标人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导致串标、围标行为得以滋生。
3. 招标人缺乏诚信意识招标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忽视诚信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操纵招标结果。
4. 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串标、围标行为的界定、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三、招标公司串标围标行为的危害1. 损害公平竞争串标、围标行为破坏了招标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使其他投标人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了市场秩序。
2. 影响招标项目质量串标、围标行为导致中标人质量不高,可能影响招标项目的质量,给招标人带来经济损失。
3. 增加招标成本串标、围标行为使招标人不得不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应对,增加了招标成本。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串标、围标行为使招标项目偏离了公共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四、防范招标公司串标围标行为的措施1. 加强招标人监管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管,建立健全招标人信用评价体系,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招标人进行处罚。
围标串标的概念
围标串标的概念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围标串标这个事儿。
你说这围标串标啊,就好比一群人商量好一起作弊打麻将!本来招投标应该是公平公正的,大家凭真本事来竞争,可有些人呐,非得搞些歪门邪道。
他们私下勾结,商量好怎么让其中一个人中标,把其他人都当成陪衬,这多不公平呀!就好像跑步比赛,大家都应该在同一起跑线上,凭自己的速度和耐力去冲,可围标串标的人呢,他们在起点就开始作弊,互相拉扯、阻挡别人,就想让自己人先跑出去。
这像话吗?这对其他老老实实参赛的人得多不公平啊!围标串标的手段那也是五花八门啊。
有的是几家企业暗中通气,商量好报价;有的是故意抬高或者压低价格,来影响正常的竞争;还有的更过分,直接伪造资料来骗取中标。
这不是坑人嘛!咱想想,如果一个工程被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中标的人拿去做了,能做好吗?他们不是靠实力赢来的,会用心去做吗?到时候工程质量出问题了,倒霉的不还是咱老百姓嘛!这就好比你买了个假冒伪劣的商品,用不了多久就坏了,你气不气?而且啊,围标串标这事儿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
本来大家都公平竞争,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可这么一搞,那些有实力的企业反而没机会了,这不是乱套了嘛!就好像一个班级里,好学生被那些作弊的学生挤下去了,得不到应有的奖励和机会,那以后谁还好好学习呀!咱可不能助长这种歪风邪气啊!要坚决抵制围标串标这种行为。
政府也一直在加大打击力度,让那些想搞小动作的人不敢乱来。
我们每个人也都要有这种意识,看到不对劲的地方就举报,不能让他们得逞。
总之啊,围标串标就是一种见不得光的行为,我们要一起努力,让招投标市场重新回到公平公正的轨道上来,让真正有实力的企业能够崭露头角,为我们建设更好的家园!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越来越美好,不是吗?。
围标串标的情况汇报
围标串标的情况汇报近期,我们对围标串标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以下是我们的汇报:首先,围标串标是指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信息,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诱导他人参与投标活动,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对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
目前,围标串标的情况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 投标人身份信息不实。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信息参与投标活动,虚构业绩和资质,以获取中标资格,给正规投标者造成了不小的竞争压力。
2. 投标文件内容造假。
一些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夹带虚假信息,包括虚构的合同、业绩、资质证书等,以此来掩盖自身的不实情况,误导招标单位做出错误的决策。
3. 投标价格不真实。
一些投标人通过虚高或虚低的价格来吸引招标单位的注意,从而获得中标资格,但实际上这种行为是对正常市场价格的扭曲,也给项目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投标人资格审查。
招标单位在接收投标文件后,应严格审核投标人的资质证书、业绩情况等,确保投标人的身份信息真实可靠。
2. 建立投标文件真实性核查机制。
招标单位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核查,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完善投标价格评估机制。
招标单位应结合市场行情和项目实际情况,对投标价格进行科学评估,避免虚高或虚低的投标价格对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4. 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围标串标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严惩不法分子,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围标串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带来了严重影响。
我们呼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蔓延,为市场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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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概念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浅析围标、串标行为及其防范自从招投标发包方式在英国诞生并在中国出现,尤其招投标制度确立和推广实施以来,围标、串标现象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标实践中屡见不鲜并愈演愈烈。
由于认定围标、串标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较难收集,而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对这种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都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前提,再加上围标、串标者采取的手段都比较隐蔽,只要围标、串标者之间不发生内讧,最终被依法查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凤毛麟角了。
围标串标现实风险大为降低,风险收益与风险成本比值放大,不法投标份子故而胆大妄为,围标串标行为盛嚣尘上。
围标、串标现象屡禁不止,影响较坏。
作为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充分解析围标、串标行为是防范其发生并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基础。
一、围标、串标俗语及行为解析各类文章、文件提到围标、串标时通常并列出现(有时只提串标),两者之间极具相似性并容易混淆,然而业内至今尚无明确定义和区分。
作为招投标监管人员,“只闻山中鸟啼鸣,奈何云深不知处”,将无以正视和妥善处理这种行为。
所谓“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行为和现象。
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
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保密。
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
有时候围标全过程为围标人一手操办,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条件予以协助。
有时候是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资格操纵投标,而陪标人保持沉默。
广义上讲所谓“串标”,顾名思义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实质上是国家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行为和现象。
狭义上讲,一般所指串标(俗称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力)。
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
即围标+一般串标=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
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外延和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是包含关系。
如果把串通投标作为全集,则围标和串标(狭义)是子集并互为补集。
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即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
二、围标、串标防范探讨围标、串标、串通投标三者特点、表现及防范对照分析表:围标串标(狭义)串通投标(广义)性质和目的非法获取中标非法获取中标非法获取中标参与各方仅限于投标人之间(有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其间起到穿针引线作用)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或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参与投标人家数三家以上(含三家)往往参与家数占合格投标人绝大多数以致胜算较大二家或二家以上一家或一家以上参与方关系模型网状(“Y”状、“×”状、“*”状和“田”状等)围标人在模型中处于沟通中心位置“一”字型、折线型、环型等一般串标人不具备全局影响力,仅对模型中互邻方影响“一”字型、折线型、环型、网状(“Y”状、“×”状、“*”状和“田”状等)操作痕迹投标文件相似性哄抬报价(平均报价相对概预算偏高致使计算标底上升、中标价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出现倾向性内容投标文件出现同名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出现倾向性内容投标报价普遍偏离预算或比较集中投标文件相似性出现阶段正式投标阶段包含资格预审和正式投标的招投标全过程包含资格预审和正式投标的招投标全过程主要获利人围标人串标投标人串标投标人主要损失方招标人其它投标人和招标人其它投标人和招标人防范措施设置拦标价(最高限价)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严厉惩罚恶意低价中标后弃标者改进保密措施,避免投标人及相关各方过多接触健全配套法规,加大涉及串标单位和人员处罚力度,使串标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形成威慑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标情形问题关键在招标人自身或代理机构,下面主要讨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尤其围标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1、改进保密措施,避免投标人及相关各方过多接触: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把握。
因此,笔者建议:(1)完善网上报名系统、建设资格预审平台、企业信息系统,这是前提。
投标单位资质、人员职业资格、业绩、主要审计财务指标、信誉等信息全面录入企业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
(2)仅采用网上报名方式,避免投标集中报名给投标人之间创造串标机会。
要求投标人网上报名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并对因填报不实被废除、取消中标资格、限制投标、罚款等处罚后果负责。
招标人在网上审查投标人填报信息与项目公告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是否相符,决定报名是否通过。
(3)简化资格预审环节,资格审查条件不宜烦琐,资格审查采用网络审查进行,投标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系统填报资格预审申请并同时递交文本文件,资格证书等正本在开标前提交复核。
招标人和资格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核对投标人填报信息与企业年检申报纳入企业信息系统的最新信息,对比资格预审文件对合格投标人条件要求,确定合格投标人范围。
(4)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料,购买资料以发票为凭,登记环节由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它组织者自行补登。
(5)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投标必须的对工程较为详细的介绍,取消集中现场踏勘,踏勘改由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前往,必要时招标方现场人员予以适当介绍和支持。
(6)取消集中答疑,招标采购单位可通过招标网络系统公布(网络平台尚需开发,招标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实用可行的、科学合理的招标事务平台,以便于咨讯发布,简化环节,减少人工操作手续,避免人为失误和漏洞)或在指定媒体(如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予以答复。
2、加收投标人违法、违规、违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中增加投标人违法违规处罚保证金,由代理机构代收代缴,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列明。
投标人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严重者取消几年投标资格、进入诚信黑名单,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
针对实践中有的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而后弃标行为,可以增收低价中标风险担保金,使对低价中标而后弃标行为的处罚具有可行性、现实操作性,真正起到打击恶意低价中标行为的作用。
对恶意低价中标者给予最严厉的处罚――除经济处罚外可以吊销资质证书,甚至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这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基础。
3、优化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科学设置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特别是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要求,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定价格招质量,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可以在充分做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定死合同价,然后只招质量,质量最好者为中标候选人。
围标的核心是高价中标,主要表现为哄抬标价――联合提高投标报价以提高计算标低,因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防止围标的最直接方法,这也是国际惯例。
只要围标者没有做到对所有投标人达成完全合谋(只要投标人达到一定数量并适当分散,围标者一般难以做到),那么将形成多方博奕状态,此时围标将以失败告终,因为围标者比正常投标人增加了围标成本,在多方博奕状态下围标者基本不可能做到抬高最低报价,除非愿意亏本承包,而这是与围标目的背道而驰的。
4、健全配套法规、加大处罚力度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了对串标人的处罚主要是经济处罚,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刑法》第223条中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同几千或上亿元的损失相比,实在是太不相称,现代《刑法》讲求“罪责相等”的原则。
串通投标的行为实质是“经济诈骗”,而我国的《刑法》对于“经济诈骗”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我们是否可以按照犯罪标的数额来加重其刑罚呢对此我们需要做深入研究。
值得特别一提的是,对恶意低价中标者应加大惩罚力度并严格执行――除经济处罚外可以吊销资质证书,甚至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这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基础,是根治围标行为的前提。
针对因没有线索或证据不足不好立案调查情况,可以考虑设立举报奖金,全方位发动群众监督提供线索。
凡是对串通投标进行检举揭发的或提供有价值线索的,有相当的物质奖励。
过去我们把调查围标的目光聚焦在投标文件上使得效果不佳,事实上投标文件相似性仅仅是产品相识,只能作线索和辅证,证明围标行为最有力的证据应当是共谋过程的语音、图片证据。
堡垒是从内部攻破的,围标利益集团不是无隙可击的,实际上围标人与陪标人临时客串组成的这一围标共谋体是松散的,如果高价悬赏查处围标者,给予提供有价值证据材料者足够可观的奖励,那么围标共谋体内部势必出现猜疑、分化,最终不攻自破。
总之,围标、串标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规定构成犯罪,国家将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动用刑罚的手段来处罚,但尚未对“围标”、“串标”的认定做出具体规定,有必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性指标,完善相关法规和围标、串标罪行认定程序,使监督机构对围标串标行为处罚有据可依并具有可行性。
同时,还应规定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如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等,使“围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对“围标者”形成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