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穗府[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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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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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0.18•【字号】番府〔2017〕158号•【施行日期】201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番府〔2017〕158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8日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7〕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单位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为主要方式,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区政府设立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区政府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区政府办领导和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政务办、区市场监管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本规定所列负有综合治税职责部门的负责人和各镇(街)分管财税的副镇长(副主任)。

综合治税工作制度

综合治税工作制度

综合治税工作制度
是指对税收管理领域的各项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合理分配,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合治税工作制度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税收政策制定与调整: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需求,调整税收政策,确保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税收征收与管理:建立完善的税收征收与管理制度,对纳税人进行登记、征收和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的精细化、智能化和现代化。

3. 税收宣传与服务:加强税收宣传与服务工作,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感知,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减轻企业和个人纳税负担。

4. 税收风险管理: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税收风险,确保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5. 税收合作与信息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收信息交流与合作,应对跨国税收规避和逃避行为。

6. 税收监督与问责:建立健全的税收监督与问责体系,对税收征管人员和机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追责。

通过综合治税工作制度的落实,可以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增加税收收入,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市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市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市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9•【字号】穗府办[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市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穗府办〔2012〕2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行政秩序,提高行政效率,市政府近期对市政府系统的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市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简市议事协调机构经过本次清理,市政府系统共保留91个市议事协调机构,除此之外,在本文印发前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厅名义发文设立的市议事协调机构一律撤销。

保留的市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议事协调作用,在职能范围内积极主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推动落实相关工作。

各承办单位在本文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就机构职能、成员组成、撤销的条件和时限等事项专文请示市政府,由市府办公厅按程序发文确认。

撤销的市议事协调机构尚未完成的工作任务,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各有关单位配合协助,确有必要时可提请市领导协调。

二、严格控制市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对于市政府的各项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可由某一职能部门承担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共同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再设立新的市议事协调机构;对时效性较强、牵涉面较广的工作任务,可采取部门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协调,但不由市领导担任召集人(主持人),也不纳入市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新设立的市议事协调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明确要求设立的;属于全市重点工作、任务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且呈长期性、周期性特点,需要经常组织协调多方面共同完成的。

住建委综合治税工作措施方案

住建委综合治税工作措施方案

住建委综合治税工作措施方案住建委综合治税工作措施方案为了更好地加强住宅建筑领域的税收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引导住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日前发布了《住建委综合治税工作措施方案》,全面部署住建委综合治税工作,加强住宅建筑领域税收管理和综合治理。

一、工作背景近年来,我国住房市场快速发展,住宅建筑市场增长迅速,也带来了许多不法行业人员的操纵和欺骗,像假房源、假广告、假交易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同时,住房领域的税收管理也亟待加强。

如何维护住房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治理住房领域税收管理难点,成为了住建部面临的重大挑战和任务。

二、工作目标本工作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加强住宅建筑领域税收管理和综合治理,规范住房市场秩序,扶持住房领域经济发展,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税收安全和公正性。

三、工作原则(一)坚持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强化手段,确保税收征收有据可依,确保税收征收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坚持市场化,精细化管理,整合多种管理资源和地域、部门、种类等多角度治理,形成良好监督和协同互动机制。

(三)坚持智能化管理,充分发挥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全程数字化信息系统,实现精细化、高效化、规范化管理和服务。

(四)坚持服务引领,充分发挥税收管理机构的整合作用,为住房领域各类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层面、实时性的服务,增强纳税人的信任和满意度。

四、工作措施(一)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住建委要在建筑业纳税人的资质审核和年度清算等方面,深入推进自然人买卖房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物业管理等环节的税收管理,提升税收征管强度和质量。

创新推行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和关键节点验收制度,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和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强化工程结算和税费结算等审批管理的监管和效果,确保相应税收规范执行。

(二)建设税收征管信息平台住建委要建设住宅建筑领域税收征收信息平台,全面采集住房领域的税收征管信息,构建综合核查和补缴税款的实时化环节,实现住房市场税费和合规情况的科学分析评估。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7]18号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7]18号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7]1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打私办反映。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五日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反走私工作长效机制,明确反走私相关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中的职责和协作关系,促进本市反走私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反走私综合治理,是指反走私相关部门整合多种社会资源,实施多种反走私手段,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应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反走私相关部门各负其责,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配合支持,群众参与,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应遵循合法、高效、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中央、省和市反走私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建立适应本市实际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综合治理,完善对走私违法犯罪的社会控制和预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为本市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工作体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备案备查减免税网上报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备案备查减免税网上报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备案备查减免税网上报备的公告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备案备查减免税网上报备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备案备查类减免税(企业所得税除外,以下同)办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需要备案备查的事项需要备案备查的事项,是指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需要依法办理备案备查手续的减免税(企业所得税除外)事项。

其中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查类减免税是指既不属于审批类,又不属于备案类的备查类减免税事项。

需报备项目详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列表(第一批)》(附件1)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查类减免税项目列表(第一批)》(附件2)。

其它尚未纳入本公告减免税项目列表的备案备查项目暂时按照原来的报备方式办理。

二、办理程序纳税人享受备案备查减免税,自2013年2月1日起通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提交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进行减免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按照系统提示上传。

(一)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

通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网页顶端“登陆网站”菜单,进入后在“市网登陆窗口”输入“纳税人编码”、“密码”和“验证码”后,即进入“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

(二)明确是否同意网上办理减免税报备。

首次进入“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的纳税人需确认是否同意采用网上备案的方式,如同意,需在阅读《网上报备申报减免税(企业所得税除外)协议书》后,点击“同意”后进入备案登记环节。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现行规章的部署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九年经市人民政府(含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和批准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七十四项法规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序号法规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理由───────────────────────────────────────1关于兴建人民路至六二三路穗府〔1986〕84号自然失效的高架路有关问题的布告(1986.10.17)2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市教育局穗革发〔1980〕90号穗府办〔1987〕90号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1980.6.27)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班(夜校)管理的意见管理的暂行规定代替3广州市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穗革发〔1981〕130穗府〔1989〕90号广州法号(1981.8.24)市统计管理规定代替4广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1985〕111穗府〔1989〕110号广号(1985.8.9)州市犬类管理规定代替5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穗府办〔1985〕126穗府〔1986〕65号广州的通知号(1985.9.17)市牲畜屠宰及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关于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党会房字〔1965〕131按粤府〔1983〕4号广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1965.5.5)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一由市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办理理的规定7关于加强维护白云山风景区穗革发〔1978〕18号穗府〔1986〕37号广州的通知(1978.3.17)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代替8广州市绿化管理奖惩办法穗革发〔1979〕126穗府〔1987〕77号广州号(1979.10.6)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代替9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穗革发〔1979〕125穗府〔1987〕85号广州规定号(1979.10.5)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0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穗革发〔1979〕154按粤府〔1983〕4号广的通告号(1979.12.17)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办理11关于制止出租买卖土地的穗革发〔1980〕130穗府〔1987〕85号广州通知号(1980.9.3)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2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穗府〔1981〕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1981.10.20)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代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替行规定》13批转市人防办《关于高层穗府办〔1982〕64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1982.7.14)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告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代替14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穗府〔1982〕125号按新规定执行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1982.8.19)的补充通知15关于制止非法占地和违章穗府〔1982〕154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的通告(1982.10.30)规划法不符16关于江南大道两侧建设有穗府〔1983〕81号自然失效关问题的通告(1983.9.2)17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贯彻穗府〔1983〕36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国务院办公厅重申结合基(1983.4.16)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告》施办法代替18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买穗府〔1984〕15号已纳入国家土地法和广卖租赁土地的通知》的通(1984.3.12)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知实施细则19关于部分改革建筑报建审穗府〔1984〕17号穗府〔1989〕22号广州批工作的意见(1984.3.23)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0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穗府〔1984〕48号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后费试行办法(1984.7.1)已停止执行21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手续穗府办〔1985〕68号穗府〔1989〕22号广州的意见(1985.5.16)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2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18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通告(1985.10.16)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3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31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实施方案(1985.10.21)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4广州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穗府〔1986〕3号穗府〔1988〕27号广州纠纷仲裁暂行办法(1986.1.4)市房地产纠纷仲裁试行办法代替25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穗府〔1986〕33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建设和管理的办法(1986.4.12)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6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穗府〔1986〕104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城市规划工作几点改革意(1986.12.30)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见的请示》的通知施细则代替27广州市试点单位出售公有穗府〔1989〕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旧住宅试行办法(1989.1.25)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附件—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代替28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穗府〔1986〕7号按对外经贸部、海关总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1986.1.10)署(87)外经贸发进字第429号,国家计委、经贸部计经贸(89)16号执行29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穗府〔1986〕5号根据财政部、经贸部(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1.7)87)财商字第471号规定精神市财政局财企(90)79号文已提出改进出口收汇企业的奖励办法30广州市出口创汇生产企业穗府〔1987〕39号穗府〔1989〕3号广州特别优惠试行办法(1987.6.8)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法代替31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穗府办〔1983〕85号已失效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1983.11.29)3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穗府〔1985〕38号穗常发〔1987〕22号广条例(1985.4.9)州经济开发区条例代替3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穗府〔1985〕33号与国家土地管理法不符管理试行办法(1985.4.9)34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穗府〔1982〕165号穗府〔1990〕83号广州《广东省优待烈属、军(1982.11.12)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残军人享受优待金实施的通知办法代替35转发市人防办、市财政局穗府办〔1984〕54号穗府办〔1989〕1号关《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1984.6.7)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费暂行规定代替的通知36关于对行人违反交通管理穗府〔1985〕62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规则的处罚(1985.6.4)发布的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7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穗府〔1985〕61号由穗府〔1989〕60号关罚的试行规定(1985.6.4)于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的处罚的通告代替38关于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穗府〔1985〕60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市区违章的处罚试行规定(1985.6.4)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9关于查禁打击卖淫嫖娼等穗府〔1989〕117号期限已过“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1989.12.1)通告40关于改革废钢铁管理办法穗府办〔1988〕2号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另行的通知(1988.1.8)发文41关于安置待业知青集体企穗革发〔1980〕144由于税种改变,已不适业减免税的通知号(1980.10.8)用42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穗府〔1982〕158号已失效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1982.11.2)43关于在市区农副产品市场穗府〔1982〕168号已失效征收工商税的布告(1982.11.13)44关于组织个人购买住宅试穗府函〔1984〕204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行办法的复函号(1984.5.2)45关于抓紧做好一九八四年穗府〔1985〕51号度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工作(1985.5.15)自然失效的通知46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穗府办〔1985〕138自然失效府办〔1985〕156号(1985.11.7)通知47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集穗府〔1985〕143号自然失效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1985.8.24)通知48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穗府〔1986〕21号自然失效省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问(1986.3.11)题的通知49关于发挥广州地区科技优穗府〔1987〕10号文件中有关中央、省属势促进横向联合的若干规(1987.2.26)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定技成果转让提奖金征免奖金税的规定已失效50关于免征奖金税问题的复穗府办函〔1985〕37自然失效函9号(1985.10.21)51对市民政工业公司滥发奖穗府办函〔1986〕40过时失效金问题的复函号(1986.2.27)52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穗府〔1986〕5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6.17)的通知》53关于印发广州市第十届运穗府办〔1988〕52号自然失效动会竞赛规程总则(1988.6.14)54广州市开展清仓利库、挖穗府〔1988〕76号自然失效掘资金潜力实施办法(1988.8.22)55广州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穗府〔1989〕3号期满失效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1989.1.3)法56广州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穗府〔1987〕57号按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租赁经营试行办法(1987.9.7)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执行57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1〕1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机关、工厂、企业(1981.10.16)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托幼园(所)向社会开放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增收管理费的报告58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5〕7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1985.5.5)关于调整托幼园(所)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59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穗府〔1983〕91号自然失效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1983.9.28)定的通知60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穗府〔1986〕74号穗府〔1988〕50号关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9.9)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代替61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穗府〔1984〕53号由穗府办〔1989〕25号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1984.8.18)广州地区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代替62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穗府〔1983〕107号由国务院国发〔1986〕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1983.11.21)77号改革劳动制度“四休退职工子女工作的通个规定”代替知》的通知63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穗府〔1987〕32号由穗府〔1989〕91号广劳动管理实施办法(1987.5.20)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代替64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穗府〔1986〕76号由穗府〔1990〕60号广力管理规定(1986.9.15)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代替65批转市计委、市劳动局穗府〔1988〕60号自然失效《关于改革劳动工资计划(1988.7.20)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6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穗府〔1982〕10号1987年3月7日市政府颁管理试行办法(1982.1.16)发的广州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7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穗府办〔1983〕80号自然失效证经营的工作方案(1983.11.8)68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穗府办〔1983〕89号国发〔1987〕85号关于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1983.12.1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代替69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放宽穗府办〔1984〕71号自然失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1984.10.29)告》的通知70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穗府〔1981〕63号自然失效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报(1981.12.25)告》的通知71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穗府〔1984〕78号按国家外汇总局〔1986 合补偿的暂行办法(1984.10.26)〕汇管字199号关于在全国实行留成外汇调剂办法办理72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穗府〔1985〕115号按国务院〔1990〕70号办法(1985.10.8)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若干问题的决定办理73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穗府〔1987〕11号过期废止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1987.2.2)管理的暂行办法74关于取缔黑市交易国库券穗府〔1988〕65号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安的通告(1988.8.2)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办理━━━━━━━━━━━━━━━━━━━━━━━━━━━━━━━━━━━━━━━——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6〕9号文件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6〕9号文件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6〕9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6〕9号文件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有效期延长至本办法完成修订、印发实施之日为止(延期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5号)等2016年7月18日以后印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7日
——结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6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6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67号2006年11月29日)局属各单位:现将我局制定的《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条纳税义务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按出租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征收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籍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

综合治税工作制度

综合治税工作制度

综合治税工作制度前言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因此,综合治税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和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定义综合治税工作制度是指全面整合资源,协调各方力量,统筹规划税收征管全过程的稳定、有效的治税体系。

其目的是加强税收征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法制化,提升政府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增加税收征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税收征收的公平和公正。

系统模块法律法规综合治税工作制度的核心是法律法规。

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税收法律、税收政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等详细规定。

全面信息化全面的信息化建设是综合治税工作的基石,包括了税收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开发。

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是建立高效科学的数据采集体系和安全可靠的数据库。

征管规范化征管规范化是指对税收征收过程的全面规范化管理,包括相关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征收形式等的规范,以及征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能力的提高。

稽查审计稽查审计是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保障和支撑,目的是通过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征收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防范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的发生,保障税收征收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是综合治税工作的核心要素之一,旨在强化纳税人的守法意识和信用意识,提高其主动遵守税法和信用情况,同时,对于违反纳税人的信用记录进行严格评价和惩罚,以维护税收法制和社会公平正义。

机制建设为了实现综合治税工作的目标,需要建立一系列的机制,包括制度机制、监督机制、绩效评估机制等,以确保制度建设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制度机制制度机制是综合治税工作的基础,包括制定税收规章制度、完善税收政策、实施税收信息化、加强紧急税收管理、整合税收执法等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等。

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综合治税工作的监管和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对各级纳税人的监督和审核机制、纳税人申诉处理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政策,现就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兑现奖惩(一)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庆政办发[20xx]228号及《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综合治税及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考核补充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xx]43号文件精神,建议县政府出台《镇原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财政局,抽调专门工作人员办理业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一名分管综合治税的负责人,专门负责本镇区、本部门综合治税的政策宣传、工作协调、联系指导等工作。

(二)建立督查通报制度。

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相关部门和乡镇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涉税信息交换传递情况、委托代征情况、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等,并将督查情况和收入完成情况予以通报,以保证涉税信息及时畅通。

(三)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要把综合治税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单位责任制考核和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政务督查和综合考核。

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奖惩办法,建立一套责、权、利相结合的工作保障机制。

对配合密切、监控得力、协税护税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综合治税相关部门按提供有效涉税信息直接增加的地方税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专项用于综合治税工作。

对未尽职尽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负有税收协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税款流失的,由财政部门扣减相应的行政经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不断改进税收征管手段(一)加强发票管理。

综合治税工作制度

综合治税工作制度

综合治税工作制度
是指一种综合性的税收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旨在实现税收管理的公平、合理和高效。

它包括了税收政策制定、税收征收与管理、税收执法和纳税人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和流程。

综合治税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税收政策制定:制定完善的税收政策,包括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文件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并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调整,以保证税收政策的科学和合理性。

2.税收征收与管理:建立健全的税收征收与管理体系,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与征收、税款核对与征收、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等环节,以实现税收的全程管理和控制。

3.税收执法:建立严格的税收执法制度,包括税收执法机构的设置、税收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税收执法程序的规范等,以确保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4.纳税人服务:建立便捷的纳税人服务机制,包括纳税咨询、税收法规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等,以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便利程度。

综合治税工作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加强税收管理和监督,提高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通过建立公平、透明和高效的税收管理机制,可以提升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度,增强纳税人的合作意愿和税收纳税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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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住建委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住建委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住建委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行业逐渐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同时也带来了税收管理的日益复杂。

为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的监管和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需要制定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标本方案旨在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完善税收管理措施,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增强税收管理的有效性,提高诚信纳税人的比例。

三、主要措施1.完善治税机制,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制度,明确税收管理职责。

2.建立健全征管监督制度,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税务监测和风险防控。

3.强化税收监管,加大对违法使用发票、虚开、漏开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税收征收的公正、合法和严肃。

4.加强与税务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税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5.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普及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加强税收服务,积极引导诚信纳税。

6.制定健全奖励和惩戒机制,对诚信纳税企业予以优惠支持和表彰,同时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严厉制裁。

四、实施步骤1.制定细化住建委综合治税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2.搭建征管信息化平台,建立完善的数据共享和信息沟通机制。

3.加大税收监管和执法力度,处理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4.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合作机制。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税收意识,增强诚信纳税企业比例。

6.制定奖励和惩戒机制,严格按照政策措施执行。

五、保障措施1.加强住建委综合治税工作力量建设,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

2.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的考核依据。

3.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建立绩效考核标准和运作机制。

4.落实经费保障,确保综合治税工作需要的经费得到保障。

6.定期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第11届9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林树森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新的方针政策或新的国家技术规范或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代替的8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5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上述13件政府规章为此次清理废止的第二批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8件)2.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5件)附件1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8件)---------------------------------------|序||颁发|||||规章名称||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的理由||号||机关||||-|----------|---|-------|------------|||广州市清理整顿市区||穗府|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消防||1||市政府|[1988]30号||||内街消防通道的通告||1988年4月8日|技术规范不相符合。

||-|----------|---|-------|------------|||||穗府|已被2001年11月28日广||2|广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市政府|[1990]67号|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7月24日|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代替。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二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通知-穗府规〔2020〕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二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通知-穗府规〔2020〕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二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二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通知穗府规〔202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放权强区改革,推动公共服务向基层延伸,充分调动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市政府研究决定,在2018年将121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由区(不含功能区,下同)实施的基础上,再将17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由区实施。

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放权强区工作,认真做好事项调整后市区统一标准实施、统一平台监管和统一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相关公共服务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第二批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17项)广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2日附件广州市第二批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17项)序号部门名称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调整依据调整方式是否收费备注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放广州市人才绿卡1.《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建立人才绿卡制度”。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全文。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广州市人才绿卡行政审核事权的通知》(穗组通〔2019〕53号):“经市政府同意,明确向各区下放广州市人才绿卡行政审核事权”。

直接下放否其中,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及其他特殊类型人才可直接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渠道申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穗府办[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2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三)增加综合治税的职责。

(四)增加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问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控制财政风险的职责。

(六)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政府采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起草有关税收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政府调节、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级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综合治税管理系统介绍

综合治税管理系统介绍

综合治税管理信息系统简介第一部分:系统功能综合治税管理信息系统面向财税部门、业务部门、监管部门,通过汇集各部门的涉税相关信息,经过数据处理及关联,形成一套标准的、完善的涉税信息档案库,为各级部门提供综合查询及统计功能,为实现综合治税跨部门协同管理提供数据基础,系统包括以下功能:(一)资源目录该功能主要用于展现涉税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使用市政务数据交换中心核心平台的目录管理服务,实现综合治税专项目录的管理维护;调用目录接口实现综合治税专项目录展现,提供目录查询和资源定位等功能,用户可以按查询条件浏览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主题及提供的资源情况。

(二)涉税信息涉税信息模块提供建安房地产项目查询、税源提示信息以及企业档案查询功能。

a)建安房地产项目查询:用户可根据每个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的不同业务阶段(如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阶段、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等)查询涉税信息。

可根据项目名称、纳税人、涉及税种、业务发生时间等条件相互组合查询建安房地产项目的涉税信息,包括涉税金额、涉税面积、涉税阶段环节、税种等内容,通过查询结果列表中的链接可以查看具体的涉税项目信息和涉税企业档案信息。

b)税源提示:用户可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涉及到的税种(如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查询涉税信息。

可根据项目阶段、纳税人、业务发生时间等条件相互组合查询涉税信息,包括项目阶段、涉及税种、涉税金额、涉税面积等内容,通过查询结果列表中的链接可以查看具体的涉税项目信息和涉税企业档案信息。

c)纳税人档案查询:系统对各单位共享的纳税人业务共享信息进行整合处理,与市政务交换数据中心核心平台中的基础档案建立衔接后形成完整的企业档案。

提供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登记号、企业名称等条件进行查询的功能,提供按照纳税对象注册地行政区划的快速分类查询功能。

支持精确匹配查询和模糊匹配查询,通过查询结果列表中的链接可以查看具体的企业档案信息,详细的档案信息包括涉税企业基本信息、涉税企业相关项目信息、涉税企业相关业务信息、涉税企业在工商国税等部门的登记状态等,实现涉税企业档案信息与企业业务办理记录信息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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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2012]1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已经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印发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6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单位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协助市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和信息化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本规定所列负有综合治税具体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二)协调成员单位在推进综合治税工作中的问题;(三)研究、部署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综合治税工作制度和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目录;(二)检查、督促、通报综合治税工作;(三)收集、整理、公布综合治税共享信息;(四)组织综合治税工作调研和业务人员培训;(五)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六)指导区、县级市综合治税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相关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如下:(一)市财政局:1.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的调研,检查落实税收政策;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4.向税务机关等单位提供有关信息。

(二)市国税局、地税局: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2.向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3.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税务稽查处理和处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4.依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市各区、县级市之间的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5.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7.向成员单位提供业务所需的税收信息。

(三)市科技和信息化局:1.负责广州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2.负责综合治税相关部门、单位接入广州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工作;3.负责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基础管理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情况;4.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合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严格审核把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鉴定信息;对税务机关提供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依法核查并处理。

(四)市工商局:1.与税务机关实现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信息及时共享,提供股东变更、股权变动及动产抵押等情况;协助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情况;2.在受理业户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时,协助查询申请人的税务登记注销情况并通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3.对于企业因纳税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记材料;4.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5.对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市国土房管局:1.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做好对二手房地产交易税收的代征工作;2.向税务机关提供预售证发放情况、总可售面积确定情况、可售房产的发售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款监控账户以及实时收取预售款、预售款拨付的情况;3.对通过协议、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地块),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转让方、出让方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4.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工作原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证明和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完(免)税证明,对未按规定出具完(免)税凭证者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登记;5.向税务机关提供集体用地转为商业用地的相关信息;6.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登记过户信息和房地产档案资料(包括已确权的房产和未确权但已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资料);7.向税务机关提供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取得初始产权证明的相关资料;8.依税务机关申请,提供发布城市改造征收与补偿公告的情况;9.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的,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协助办理房地产的查封或解封手续,协助办理房产、房地产项目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10.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名称,房地产转让价格、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11.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农转用)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批准占用耕地的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

(六)市建委:1.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等资料;2.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施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的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3.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信息;4.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5.向税务机关提供外地建安企业信息;6.协助税务机关组织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代征工作。

(七)市公安局:1.向税务机关提供机动车辆的非秘密档案资料;2.协助办理机动车辆作为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标的及拍卖过户手续等有关事项;3.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外籍人员入境居留的审批情况、居民和外籍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涉税信息;4.协助税务机关验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5.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网上税务违法信息的来源;6.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税务稽查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八)市外经贸局:1.向税务机关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2.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核准登记情况。

(九)市发展改革委:1.向税务机关提供商品房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情况,包括开发单位、项目、建筑面积(分住宅、商业用房、商务用房、其他用房部分);2.向税务机关提供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区域、总投资额、当年计划投资额、完成进度等信息;3.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济监测与分析报告。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及就业信息资料;2.对《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严格审核把关,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证明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并处理;3.向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保障信息;4.向税务机关提供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

(十一)市民政局:1.向税务机关提供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信息;2.对税务机关证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事业单位,及时依法核查处理;3.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把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机关。

(十二)市卫生局:1.向税务机关提供医疗机构的登记情况;2.对税务机关证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三)市水务局:1.向税务机关提供堤围防护费的相关政策;2.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向税务机关提供按专业批发计缴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人名单;3.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堤围防护费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四)市统计局:1.向税务机关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国内生产总值完成情况;2.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行业的相关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变动情况、人均工资。

(十五)市体育局:1.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运动员、机构临时来华从事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与体育有关的商业性活动的情况;2.向税务机关提供运动员跨境租借、转会的情况。

(十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1.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演员、艺术家、艺术团体临时来华从事表演及其他商业性活动等情况;2.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文化音像版权转让的情况。

(十七)市规划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信息。

(十八)市质监局: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助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十九)市司法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征管。

(二十)市教育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已经审批的民办学校的资料。

(二十一)市交委:向税务机关提供市级管辖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变动情况(包括新增或退出),并协助做好征税工作。

(二十二)市经贸委: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情况和工商业经济总体运行情况。

(二十三)市物价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行业物价指数及变化情况。

(二十四)市城管委:向税务机关提供违章建筑信息。

(二十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税务机关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六)市残联:向税务机关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对税务机关证明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二十七)市审计局、监察局、法制办:按各自职责,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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